湖北武汉,男子凌晨潜入女性合租房。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姚女士在当地的一家单位上班由于离家比较远,于是就租了一家合租房。由于姚女士平时睡觉都比较晚,并且把房门锁上了。由于合租屋的大门开门关门锁的声音都特别大,因为没有房东开门的声音。当时姚女士就立刻反应了过来可能是小偷进来了,并且小偷全程打开手机灯光四处观望。根据姚女士的反应事前也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于是安装了监控,这次姚女士起身和小偷正好撞见了,小偷看情况不妙便逃之夭夭。刚好这次监控也拍到了这个人,随后姚女士当场报了警。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总结:姚女士还是机智并且聪明从这个事情的反应来看还算不错,事先出现过这样的事情然后第二次就装了摄像头,并且拍到了嫌疑人并且采取报警的处理方式。
最近小阳人比较多,家中就有,快一周了,我有幸还没中招。这让我想起了2017年大概元旦时候的事。那年我在北京上班,我们同事四个合租了一套房,就是那个冬天,一位老家是武汉的同事得了感冒,然后我们三位也陆续的被传染上了,大概是元旦放假期间,我坐火车回家,那一晚上我是浑身发冷,不知是低烧还是高烧,头脑很昏,从来没感受过这样的感冒,很难受。现在对比着这次新冠的症状,觉得有些像呢。回家后买了感冒药吃不当用,后来换了连花清瘟好了,回家后也传染给了孩子,当时症状比我严重,差点转成肺炎,住院治疗了半个月。现在在家中,其他人都阳了,浑身难受,发烧发冷咳嗽等,一周时间了,就我和孩子还没中招。2017年,那时候还没有新冠这个事,不知道当年的是不是。这个阳康以后是不是就有抗体了,还会二次感染吗?
近日,武汉一名高三舞蹈生因为涉嫌运输毒品案被刑拘。警方考虑到马上高考,让其先参加高考。
据女生莉莉(化名)的律师介绍,莉莉是一名舞蹈学生,在武汉和别人合租了一间房子。这个房子里面还有另外一对情侣。
这对情侣,其中一个男的姓周,他因为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他被抓了之后,他的女朋友在外地,就给莉莉打电话,让她去周某的屋里看一下,有箱子什么之类的东西就帮他搬一下,在她搬的过程,恰好公安机关带着个周某回来指认现场,莉莉被当场抓获。
律师称,毒品是莉莉的合租人持有的,但莉莉也曾沾染过毒品。目前莉莉已被取保候审,等待参加高考。
[赵律师的看法]
1.真是少不更事,年纪轻轻就沾染毒品,现在更是涉嫌犯罪,好端端的年纪就走向歧途,让人觉得惋惜。幸好警方执法非常人性化,准许其高考,也算是对她敞开了一扇窗。
2.在我国运输毒品是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刑法明文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另外,由于周某因为贩毒已被拘留,这时候莉莉就帮忙转移毒品,构成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按照刑法规定,触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毁灭不一定是把证据烧了、弄没,只要把证据藏起来,警方不容易找到就构成。
由于莉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构成竞合,按照较重的罪进行处理。
3.很多网友关心,如果莉莉不知情,还构成犯罪吗?如果莉莉对转移的东西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在我国过失犯罪,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才构成,上述两个罪名不涉及过失犯罪。
4.如果周某的女朋友,明知有毒品,让莉莉去转移,而莉莉又不知情,怎么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莉莉仍然不构成犯罪,周某的女朋友把莉莉当做了工具,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间接正犯。周某的女朋友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莉莉则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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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师大旁边合租的上海小姐姐 生活太讲究了 一丝不苟 一尘不染 看得我两眼发直啊 只有悄悄拍一下 真的太哇塞了
湖北武汉,一名女生晚上睡觉,由于睡眠较浅,半夜听到门外传来异响,她以为是室友,就没在意,第2天看监控,却被吓出一身冷汗。当时她听到的开门声,并不是室友回来,而是一名陌生男子,对方发现有监控后,就逃离了现场,她们非常害怕,立即报了警。
姚女士为了省钱,是和别人合租的房子,室友都是女孩子。事发当天,她很早就睡了,室友还没有回来,睡到半夜她隐约听到开门声,还以为是室友回来了,也就没有在意,选择继续睡觉。
第二天早上,她和室友一琢磨,发现室友回来的时间,和她听到开门时的时间对不上,随即查看了监控,果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偷偷摸摸的进入房间,男子以为房间没人,还大胆的打开手机的手电筒,没想到却发现了监控,赶紧遮住脸退出了房间。
这一幕,让姚女士和室友感到很害怕,因为此人在之前就碰到过一次,只不过当时被对方跑掉了,本以为对方不敢再来了,没想到,又再次“光顾”。
这一而再再而三的举动,姚女士怀疑她们是被男子盯上了,所以,果断选择了报警。
那么,这名陌生男子的目的是什么?无非就是3种可能。
第一种,想偷东西。
从陌生男子的穿着看,白色体恤加白色短裤,身上还背一挎包,咋一看还挺潮流的。他在进入房间之后,四处张望,害怕房间里有人,所以也不敢开灯。
由于姚女士误以为是室友,并没有出来查看,陌生男以为房间没人,就准备开始盗窃,拿出了手机打开手电筒,寻找值钱的东西,刚走到客厅,就发现了监控。
随即立马转身逃离,其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种,对女生有想法。
很难想象这样一个人会去做贼,他在开门后,并没有马上进入房间,而是在门口站了一会儿,应该是在确认房间有没有人。
陌生男子如果是抱着侵犯女生的目的来的,那么,他在进入房间后,应该是立刻去卧室,而不是在门口逗留这么久,当然了,也可能是有这个想法,但是发现了监控,让他不得不放弃,这种可能性较低。
第三种,走错了。
这种可能性是最低的,但也不排除,我朋友就遇到过,自己家的钥匙,居然能打开邻居家的门,这种几率是很低很低的。
结果姚女士的话,在10多天前就碰见过该男子,所以,很显然,他并不是走错了。
有网友表示,这不能怪男子,谁叫女生睡觉不锁门的!
对于这种说法,我是很反对的,妥妥地“受害者有罪”,事情都没搞清楚就在这乱发言,首先,姚女士是合租房,当时睡觉时,室友还没回来,反锁了门,难道把室友也关外面吗?其次,就算女生不锁门,就能成为你犯罪的理由吗?#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银行门也是开着的,你怎么不进去拿钱呢?
不管怎么说,陌生男子的行为都已经违法,现在很清楚的就是,男子未经允许闯入了房间,这点毋容置疑,至于他进入的目的是什么,还有待警方的调查。
首先,私闯他人住宅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很少会上升到刑罚的地步,大多都是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和罚款,但是这名男子已经前后2次侵入,其危害性巨大,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带有犯罪意图,而选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此时,非法侵入住宅通常会作为一个手段,最终只定一个罪名。
比如:陈某如果具有侵犯或者盗窃目的,私闯女子房间的,那么,因为牵连关系,对其行为会被定为强奸罪或者盗窃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发现监控),导致他最终未能得逞,这属于未遂形态。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不过,最后也要提醒女性朋友,在外租房时,最好将门锁换掉,晚上睡觉时或者人不在家时,最好锁上门,若是室友没回来,也可以和室友约定好,回来时打个电话,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隐私和安全。
#武汉头条#
[心]我隔壁合租的房子租出去了,房东很开心,我却开心不起来。
我是和别人合租的房子,是一个大的隔开的那种一室一厅,两户都有单独的水电表,但不是独立户头,所以每次充水电费后还要两家另外算,我的房东图省事,房租一收就不管了。
今天搬进来的一个美女很高冷,最近的水电都是我充的钱,所以我跟她讲了水电的情况,谁知道她压根不理我,就丢给我一句话,到时候再说,都不正眼看我,完全没有之前那俩小姑娘和气,怕是以后不好相处吧。
莫名其妙的丢给我一张臭脸,把我心情都搞坏了。这种合租的房子真的是挺烦的,下次再找房,一定不要和别人合租了。
#武汉租房#
#我的买房经历#
2018年在武汉给女儿买了房,主要是从安全方面考虑的,因为租房实在叫我不放心。租房的话,一居室的不容易找,咱也租不起两居室及以上的房子,要租只能跟别人合租。跟女孩合租的话,万一别人女孩带回去一个不三不四的男孩怎么办?
再加上每年都要去帮她搬家,那时工作又走不开,反正给女儿买房是我今生最大的心愿。看了两次房之后,说买就买了。
现在她自己住着,我们再不用为她的安全担心。周末也可以过去陪陪她,给她做几顿爱心餐,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