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申请的,
直到现在,
都没有审批,
合理吗?
还需要等待吗?
现在的申请表在镇土管所,
一直压住,
回复说没空处理,
这理由合理吗?
老宅都已拆除半年了,
哎,
难!
#平顶山头条#村集体土地被非法买卖,公益林筹建被停摆。。
郏县安良镇高楼村西北角有片6亩多的土地(系8组和6组共有)近期被所谓的“高氏家族组委会”非法卖给外组成员计划建房。 此片土地目前尚存在归属权纠纷,2019年“高氏家族组委会”计划在此建造祠堂的时候就曾遭附近村民强烈反对,后以祠堂重新选址、镇政府承诺在此建公益林才得以平息。 此事县国土资源局当时也派人实地查看过,镇政府也已明确: 1.此片地系“高氏家族组委会”以50元/年/户,向8组和6组村民租用(实际只在第一年付给上述两组村民每户50元,后期并未再付)。 2.此片地系复耕地,国家明令禁止在复耕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已决定在此建造公益林,后期绝不允许任何人在此片地上进行房屋建造行为。 作为高楼村村民,我们有义务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侵占和买卖。在此,有以下几个问题请相关部门予以解答并处理: 1.所谓的“高氏家族组委会”只向村民付了一年租金,现在就敢以地主的名义将此地进行买卖交易这合理、合法吗? 2.镇政府当初就此片地对村民承诺的建公益林、绝不允许进行房屋建设等还能兑现吗? 3.作为完全符合宅基地申办条件的8组村民的我,宅基地申请书已递交给村里三年,村委两次在我家老宅基地给我划线方地,后因定位桩被人无理拔除,至今未能建房,政府是否应当优先解决我的宅基地问题? 近年来,在安良镇党委政府的有力部署下,高楼村响应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绿满郏县、绿秀郏县、绿美郏县、绿富郏县”号召,公益林的收益可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持贫困户,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广大村民强烈支持我村的公益林建设工作,现如今公益林土地竟然私自被卖!
安良镇政府
网友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查,反映人高某,男,现年35岁,安良镇高楼村八组,现在上海务工;反映人反映的地块位于高楼村西北角,2018年至2019年高楼村进行拆旧复垦,涉及6组、8组废弃坑和沟,经过平整和治理,共整治出土地2亩多,属于村集体复耕地块。1、该地块复耕后,当时高氏家族文化大院有意项建在此处,并且向每户每年50元付给农户一年,后因土地性质未建,高氏家族文化大院另选新地址。截止目前该地块一直保持原貌,不存在非法买卖。2、该地块2019年复耕后,进行了植树绿化,因近两年天气异常和土质问题,绿化树存活率低,暂时荒芜;村里需要利用时,需逐级向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利用。3、反映人宅基地问题,已于当事人协商,督促高楼村按规委会的程序,尽快给当事人批划宅基地。安良镇政府责成高楼村将加大该地块的管理力度,无论规划宅基地或其他用地,村委需逐级上报,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利用。
我在头条帮忙临沂站发布了一条其他求助:我是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朱家地村村民,我在村里有村委规划宅基地一处,俩个儿子都19岁了,想建房,申请书也交了,不知道为啥不让建@头条帮忙 @生活帮
昨天去了国土所服务窗口办房产证,《宅基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家庭成员信息》《农村宅基地申报信息收集表》《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决议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宗地图》,一式五份,因为两间楼房,要填写70张表,填写错了又要重新填写,自己初一只读了半个学期,文化又低,足足忙了半天,还没填写好,今天早上9点又要去一趟镇国土所。
福建南安,1993年,男子叶某给了三弟4000多块钱,让三弟回老家帮他申请一块宅基地盖房子,后来,叶某回到老家,让三弟把宅基地过户给他,不过却遭到了三弟的拒绝,三弟说,“宅基地是我自己申请的。”
叶家一共有五个儿子,叶家老三叫叶文林,老二叫叶文顺。
如果真如叶文顺所说,那叶文林做事真的有些不地道了,毕竟,4000多块钱在1993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原来,早年间,叶家非常的穷,一直都住在老房子里。
叶文顺说,他的经济条件好,在1993年,每天就能挣两三百块,而叶家其他的几兄弟都很穷,后来,宅基地申请下来了,写的是老三叶文林的名字,但是叶文顺根本不知道。
况且,那个时候,叶家五兄弟的关系很好,叶文顺也没有太在意,所以就没去找叶文林索要宅基地申请表。
接着,因为叶文顺一直在外地跑车挣钱,所以他就给了大哥一笔钱,让大哥帮他盖房子,具体多少不知道。
房子盖好之后,叶文林几兄弟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了,那个年代,想要娶媳妇就得先有房子,于是,老四和老五在征得大家的同意后,便在一层之上,加盖了第二层,并住了进去。
期间,叶家五兄弟没有爆发过任何矛盾,都是各自在外打工挣钱,而叶文顺很少回老家,直到2008年。
叶文顺生意失败,便带着一家四口回到了老家。
叶文顺回来后才想起来房子的事,而叶文林却拿出宅基地申请表,上面写着叶文林的名字。
叶文顺看到申请表后就很生气,他就让叶文林把宅基地过户给他,叶文林自然不同意,双方的矛盾就从这时候开始了,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激化,到最后,双方已经完全决裂。
这时,房子只有老四在居住,于是,叶文顺便将老四赶了出去,并给房子安上了卷帘门,房子位于街道两边。
2013年9月份,叶文林回来后,就将卷帘门给拆了,直接住了进去,而叶文顺知道后,拿着三个矿泉水瓶,来到了二楼。
当时,叶叶文林正站在阳台上,猝不及防之下,被叶文顺泼了一身的汽油,拿出打火机就点燃了。
叶文林自知跑不掉了,便一把抓住了叶文顺,导致两人都被烧伤。
叶文顺烧的比较轻,叶文林烧的比较重,据医生介绍,后续住院费高达50多万。
事情到这里暂时就结束了。
@爱生活的宝儿姐
叶文林和叶文顺之间,是属于物权确认纠纷,叶文顺主张,他是借用叶文林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宅基地理应归他所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叶文顺需要拿出证明,证明其主张,不然,叶文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关于申请宅基地和盖房的出资问题?
叶文顺主张,所有的钱都是他出的,对此,叶文林予以否认,而老四承认叶文顺在盖房时出钱最多,不过老四表示,房子是五兄弟一起出钱盖的。
可是考虑到叶文顺经济条件最好,这是叶家五兄弟公认的事实,且老四承认叶文顺出钱最多,因此,对于叶文顺出钱盖房一事,可以采信。
2,关于叶文顺是否借用叶文林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据老四陈述,老大和叶文顺都申请过宅基地,因此,即使叶文顺真的和叶文林之间有过口头协议,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叶文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因此,即使叶文林和叶文顺之间真的有过协议,也是无效的,所以,宅基地仍然归叶文林所有。
3,关于叶文林纵火伤人一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故意纵火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莆田秀屿杀人案,谈农村建房审批的四邻确认法律性质和救济路径
农村村民建房有原址翻建、改扩建 、异地新建三种类型,在申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的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栏,有填写四至的要求,但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属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翻建申请书中四邻的意见,不影响申请人在其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权利。
在其他申报条件具备时,可以审批机关乡镇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可根据具体的妨害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农村宅基地产权自由流动是不是个好建议?大家参与探讨吧。我在评阅重要级别的科学基金项目的时候,有一个项目申请书提出了限量限位差别管理土地制度来搞活农村经济的想法。这个制度的核心主张是利用农村“宅基地+生活用地”的产权自由流动来搞活城乡之间人口双向流动、为农村引人引资加快农村建设。他建议的限量是指按家庭和人数限制土地承包权数量;限位是指个人和家庭的区位土地承包权;差别管理是指不同集体差异化承包权交易。他还有一个重要想法是城市人可以享有农村宅基地和生活用地,但不能承包耕地。
那么我的疑问是双向流动是否减缓我国城市化步伐?是否加剧我国劳动力人口减少带来的各个产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招工困难?咱们只是探讨没有我个人价值取向和偏好。欢迎大家踊跃发表自己的想法。
福建泉州,29年前,叶某给在老家的三弟汇了4000元钱,请三弟在老家帮忙申请一块宅基地,可是老三竟然用自己的名字申请。后来,叶某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子,让三弟将宅基地过户给自己,但是却被三弟给拒绝了。
三弟的理由是,宅基地是自己申请的,现在也是自己的。如果叶某所说属实,当年也就是1993年,4000多块钱可真不是个小数目,即便老三没有给叶某买宅基地,那当年的钱去哪了。
叶某在家排行老二,其共有五个兄弟姐妹,都住在面积不大的老房子里,家里人口多,自然日子也不好过。但是叶某早早地就出门闯荡,积累了一点财富,也算是家里兄弟几个经济条件最好的了。
事实上,叶某托老三申请的宅基地后来批下来了,只是叶某给完钱后就没再过问,也没有及时向老三索要相关文件,殊不知老三申请的宅基地用的是自己的名字。
叶某一直在外面忙着赚钱,期间还给大哥钱,托大哥帮忙在新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房子盖好以后,叶某也一直没有回去住,后来老四、老五为了娶媳妇,便在房子上面加盖了一层,并住了进去。
一家人这样也一直相安无事,时间来到2008年,叶某生意失败,年龄也大了,便带着老婆孩子回了老家。叶某这才想起宅基地产权的问题,当三弟把当年批下来的申请表给二哥看的时候。
赫然写着三弟的名字,叶某当场就生气了,还让三弟把名字转给自己,三弟自然是不同意,这也算是种下了祸根,一家人鹭港的氛围也就此被打破,矛盾才刚刚开始。
后来,老二干脆把老四也赶了出去,还给房子安装了新的大门。要说一家人为什么那么在意这块地方,因为随着城市的发展,这块地现在是在街道的两边,用现在的话说,是门面房,光租金一年收入也不少。
再后来,到了2013年,老二和老三的矛盾终于爆发了,老三从外地回来直接住进了老二盖的房子里,老二知道后,拿着1个装满了汽油的矿泉水瓶,带着一个打火机,来到了老二的房间。
推搡之间,老二和老三都被烧伤了,只是老二伤势比较轻,老三伤势较重。据医院介绍,前期的治疗、住院费加上后期的恢复费用,可能高达50多万。
事情发展到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不仅有民事关系,也有触及刑事责任的地方,尤其是老二,私自携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1.民事方面,事关宅基地权属问题,属于物权确认的纠纷,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二要想主张老三将宅基地转移给自己,必须证明当年是其委托老三代办的宅基地申请。
老二给老三汇钱的证据或许还能够找到,但是如果老二所说属实,其口头传达的授权委托如今看起来是很难举证的,如果老二不能举证,就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此外,根据老四的描述,老大和老二都申请过宅基地,即便老二和老三真有过口头协议,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二也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
老二还提出,自己是借用老三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但是也没有证据支持。如此看来,宅基地好像也只能归老三所有。但是,当年的4000块钱呢?又如何解释。
3.关于宅基地上的房产问题,老二主张盖房子的钱都是自己出的,房子产权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而老三对此予以否认,同时老四也不苟同。
据老四说,老二只能说是出资最多的,但房子盖起来也不全是老二出的钱,而是五兄弟都出了钱,这一点也得到了其他兄弟的认可。所以,关于房产的问题,也只能是兄弟几个共有。
4.刑事责任方面,实施比较清楚,根据刑法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要说这次矛盾的激化,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最后没有一个是赢家,打赢了进监狱,打输了身体遭罪。亲兄弟之间为了财产,反目成仇,到底值不值得,也是几人要反思的问题。
也有人说,亲兄弟明算账,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对于本次悲剧,你认为问题的根源出在哪里呢?欢迎讨论。
关注@鬼谷子说法,讲身边小事,品人生百态,说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头号周刊##泉州头条#
梁先生是陕西省宝鸡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因城市化建设,梁先生的房屋被宝鸡市政府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但令梁先生未想到的是,宝鸡市政府至今没有向梁先生公开合法合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表明梁先生作为宝鸡市合法公民有义务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态度,梁先生曾于2019年5月13日主动向宝鸡市政府递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宝鸡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但是,宝鸡市政府在2019年6月20日在其临时机构拆迁指挥部递交给梁先生一份没有政府盖章的算账详单后就再没给过任何文件。
梁先生认为,宝鸡市政府的征收程序不公开透明,完全剥夺其知情权,并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帮助下,梁先生将宝鸡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宝鸡市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法院认为,宝鸡市政府因城市化建设,决定征收包括梁先生宅基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其作为征收主体具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对安置内容存在部分争议,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宝鸡市政府应及时履责,不应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宝鸡市政府在六十日内对梁先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已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但这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征收,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本案中,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宝鸡市政府应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梁先生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切实维护梁先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
关于保定城中村改造中“一宅多户”的问题,一处宅基地,两户人家,九口人,是否分别安置补偿?
日前,有网友咨询焦庄乡焦庄村拆迁“一宅多户”问题:我们家庭人口多,九口人!家里兄弟两个只有一处宅基地!之前有向大队申请过宅基地!大队说申请书丢失,没给批!按照城改标准,只能分300平米!实在是住不开!我们家人也去大队反映我们的情况,大队说我们符合一宅多户,二个儿子年满二十岁!仅已经分户!同意把我们的情况上报,等待回复!农民一拆迁没有了地,没有了房子!一直还没有等到最终的回复!村里第二批的公式也没有我们!更不知道我们什么时候能拿到我们的拆迁补偿款!心里确实七上八下的!查一下事情的进展情况!
得到回复如下:
经查,您家确实只有一处宅基地,两户,九口人,母亲和大儿子武*飞分别为户主,您为武*飞妻子,二儿子武*鹏已婚随母亲户口。焦庄村委会初步认可此户属于一宅多户。
根据人民至上、居者有其屋的原则,焦庄村拆迁指挥部充分考虑此种情况,力争使村民的居住水平不降低。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相关公示内容。
其实好多城中村多年都不批宅基地了,不拆迁还好,城中村一改造拆迁出现不少这种情况,确实应该黑鱼合理安置,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