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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费发票(房屋租赁费发票备注怎么开)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开票税点1%

增值税纳税特点:45万以下免交增值税45万以上正常是按3%来交现在疫情期间国家给了优惠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都是按1%来交增值税。

比如,开票超过45万,比如46万,你就要交46万*1%的增值税4600元。

2、一般纳税人:开票税点13%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特点是: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没有30万以下免交增值税的说法。

比如,您公司这个月开票开了50万,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作为成本,比如说拿了48万,那么你这个月要交的增值税是:50万-48万=2万*13%-2600元。

如果,您要做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一定要拿到成本票回来,如果没成本票的话,一般纳税人要交的税是比小规模多的。

3企业所得税:2.5%

纳税方式: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是一样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支出=利润*25%来交。比如你们这个月开票25万,意思就是你的收入25万,你的成本(要拿发票回来成本票有10万,费用支出有5万(要有发票)那么你这个月要交(25W-10W-5W)*2.5%=2500元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拿多一些成本票、或者费用票回来减低账面上的利润来达到少交一点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缴纳的常见大税种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个税

企业所得税: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是5%,按年利润100万以下2.5%

附加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是一样有增值税的情况下,就有附加税:如果增值税为0.附加税也为0

个税:就是你申报工资收入后,每个员工都要交的个税。5000工资以下,免交个税。但是还是要每个月申报个税。

每月提供的重要清单

序号 重要事项 说明

1盘没有托管的老板请在您的税控盘中导出电子版发票汇总及发票明细表

发票汇总表 发给财税顾问

发票明细表 2、或联系财税顾问给您安排远程操作

3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代开专票,负数发票也要随同发票一并邮寄。

1、从供应商购买原材料、商品获取的发票、品种类、名称要与销售对应上;

进项发票和认证清单2、机器设备、办公用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

3、已认证和为认证的发票要分开,仅邮寄已认证的发票,务必提供《认证清单》重要清单 1每月初至月末的银行对账单(清单);银行对账单 2、电子对账单请发给财税顾问

银行回单 3每笔业务的交易回单(逐笔)要核对银行对账单,确定是否每笔业务都有回

单,如果缺失,需及时银行补单

1新增员工需要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变动请告知财税顾问

工资表 2税前工资扣除五险金后超过5000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先国家严查个人偷社保 税漏税情况,招财喵提醒每个人要合法纳税。

3、需要确定本月社保有没有变动(减员或增员)

4、确保公账上有充足的金额和社保费。

可以入账的发票清单

序号 票据名称

开具的销售(服务)发票 1.开具出去的销售(服务)发票;现金结算的,在发票上铅笔标记“现金”(公司收入) 2、提供发票时,与开票系统核对开票信息、开票数据。核对记账联,以免漏给我们。

1

2 电话费 1公司电话费,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办公室租金、物业管理

3 费、水电费 1、企业用于经营地址、员工宿舍的房租

办公费 1、如办公耗材、纸、文具、电脑等

2、一般单价为5000以下的入办公费,超额的为固定资产

4

5 差旅费 1、公司人员的客车票、火车票、飞机票、汽车加油费、餐费、住宿票

2、汽车加油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6 招待费 1、餐饮票、KTV、礼品等

2、不能超过这类发生额的60%之后销售收入的5%,比孰地原则

1、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的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费

7 福利费 用

2不能超过工资薪金的总额14%

3个人电话费,可以开具员工个人姓名

租赁费 用于企业日常租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费用

加油费 公司开具用车费用(公司的车或者租车)

10 咨询费 企业用于咨询中介机构,人员等费用

交通费 企业用于日常员工市内外出业务的打车、公交、地铁等费用

快递费

企业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快递费用13 广告费业务官传费 1、企业用于日常广告费用

2、不可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以后结转

不能入账的票据有:

购物小票、登机牌、手写收据(非正式发票)、白条,企业名称税号有误的发票,手工涂改、毁损严重无法辨认发票。

一房地产老板80万元买了一辆车,准备以每年25万元的价格租给公司使用,租期4年,咨询从税收的角度看是否划算。

我告诉他,其他方面我们不懂,但是从税收的角度看,当然划算了。

1、每年租金25万元,4年租金合计100万元,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公司支付的100万元租赁费可以税前据实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增加了100万元的租赁费用,减少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这样企业净利润减少了75万元。如果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在利润分配环节,可以少交1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1、2两项合计少缴税款40万元。

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呢?

1、增值税及附加。

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首先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100/(1+3%)*3%=2.91(万元)

另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91*12%=0.3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车辆取得的收入,需要按规定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800元为限)}×(1-20%)=250000/12*(1-20%)*20%=3333.33(元)

四年时间应交个人所得税=3333.33*48=160000(元)

个人应缴税款合计=16+2.91+0.35=19.26(万元)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100万元,合计需要缴纳税款19.26万元,而公司可以节约税款40万元,这样算起来,仅仅从税收的角度看,还是非常划算的。

【锡林郭勒盟5人被通报!涉3起典型案例】近日,正镶白旗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1、旗人防办原主任吴军违规报支个人费用问题。吴军在担任正镶白旗城管大队队长、人防办主任期间,从2013年至2018年多次违规报支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共计9.7万元。其中违规报支个人购买手机及预存话费近3万元,违规报支个人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旅差费共计 4万元,违规报支其他个人费用2.6万元。同时,吴军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吴军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至事业管理岗位办事员),违纪违法资金予以收缴。

2、旗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张勇帮助他人违规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问题。2016年至2017年期间,旗森林公安局局长张某某安排张勇为其朋友购买肉食品及招待费共计12149元,之后,通过他人代开汽车租赁费发票报销。2016年8月,张某某又让张勇以下乡为由向单位财务室预借资金23000元,该笔钱除用于帮扶贫困学生外,剩余约12000元用于张某某和张勇个人其他日常开销,2016年11月用燃料票据和办公用品票据对该笔借款进行了冲账。张某某还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2020年5月,张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3、原旗国土资源局矿产办主任呼格吉勒图、原旗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队长吴维、原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指导员哈斯傲其尔乱作为问题。2008年4月,某公司办理了位于正镶白旗伊克淖尔苏木石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2012年5月,正镶白旗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矿进行了核查测绘,属于超层越界开采,之后国土局相关责任人呼格吉勒图与吴维、哈斯傲其尔多次违规审批、未严厉查处,造成企业违规生产至2015年底。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判决呼格吉勒图、吴维、哈斯傲其尔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7月,哈斯傲其尔受到撤职处分,呼格吉勒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吴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紧盯“四风” 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的通知。

各级党组织要提前安排部署纠治“四风”工作,强化教育提醒,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近期通报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刻汲取教训,增强敬畏、知止、收敛、收手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在清正廉洁过节上要发挥“头雁效应”,既不搞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餐饮浪费等享乐奢靡问题,也不搞随意向基层派任务、要材料、滥用互联网政务应用程序等各种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以及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帮扶救助困难群众、民生保障、安全生产、政务服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领域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紧盯节日期间“四风”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对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优先处置、深挖细查、及时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查询等科技手段和群众监督力量,对“四风”问题开展精准监督,一体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持续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向上向善。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带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规定,做好示范、当好表率。

来源:正镶白旗纪委监委、内蒙古纪委监委

张老板来咨询:如果我花100万元买辆车,然后出租给自己的公司,每年租金25万元,是不是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问张老板:您怎么想到这样操作的呢?

张老板说:我的一个朋友是税收筹划大师,这是他帮我做的节税方案!

我告诉张老板,如果仅仅从税收方面考虑,老板买车出租给自己的公司,确实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下面咱们来分析一下:

一、从公司层面来看。

每年公司付给老板车辆租金25万元,4年共100万元,如果这100万元的租赁费能够取得合法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

如果公司有足够多的利润,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公司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二、从老板个人层面看。

如果这每年25万元的租赁费想在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那么,老板需要去税务代开车辆租赁费发票,代开车辆租赁发票需要交多少税呢?

1、增值税。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个人出租车辆取得租赁费收入,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1%。

4年应交增值税合计=4×25/(1+1%)×1%=0.99万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城建税和附加税合计=0.99×(7%+3%+2%)=0.12万元;

3、个人所得税。

公司支付给老板的车辆租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计算方法是:个人确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800元为限)}×(1-20%)=250000/12*(1-20%)*20%=3333.3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合计=3333.33*48/10000=16万元。

综上所述,4年间,老板取得车辆租赁收入100万元,应交缴税款合计=0.99+0.12+16=17.11万元。

这样的话,老板从公司拿走100万元:

1、开车辆租赁费发票,实际到手100-17.11=82.89万元;

2、不开租赁费发票,需要先交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到手100×(1-25%)-100×(1-25%)×20%=60万元;

很显然,同样是从公司取得100万元,老板去申请代开车辆租赁发票,实际到手的金额多了82.89-60=22.89万元,确实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张老板说:这样的话我就放心了,明天我就安排人去操作这个事!

我对张老板说:您别着急啊,我上面的分析只是从税收方面考虑,您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有足够多的利润。

上面的分析结果有个前提,那就是您的公司有足够多的利润,如果您的公司利润不大或者是亏损的,去开租赁费发票只会加大公司的亏损,不仅达不到节税的目的,还白白浪费了代开发票所交的税金;

2、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您这样操作。

据我所知,您的公司有3个股东吧,而您只占30%的股份,您每年从公司取得25万元的车辆租金,其他股东会不会同意?4年间,公司能否给您分红100万元?

张总听我这样说,对我说:你说得对,车辆租赁给公司,收取租金,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我在公司只是个小股东,这样操作好像没啥意义,我还是再考虑一下吧!

【说法:购买车辆四驱变两驱,三倍赔偿金诉求法院可否支持?】

 

2021年1月,萧山承与A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萧山承向A公司购买一辆黑色的尊贵别克昂科旗车辆。萧山承接收车辆后,发现交付的车辆与《汽车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车辆不一致,萧山承购买的是四驱车辆,而被告交付的是价格更低的两驱车辆。双方因更换车辆、经济赔偿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近日,厦门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险费用5600元,赔偿原告车位租赁费、通行费等损失近4000元。

 

厦门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被告A公司作为甲方(销售方)与原告萧山承作为乙方(购车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型黑色20款28T四驱尊贵别克昂科旗车辆,成交价26万余元;同日,萧山承以微信转账方式向A公司员工转账2500元。第三人C公司员工与被告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聊天后发送了购车合同。第三人C公司员工与被告B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C公司向B公司发送订车信息,该订车信息多次确认。原告萧山承提车后,第三人C公司与被告B公司进行沟通,主要意思包括:车提错了,能不能换车?

 

2021年1月,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被告B公司转车款26.44万元,B公司向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大地财保公司聊城支公司转账5400余元,备注为车险。原告萧山承向被告A公司员工微信转款3100元,备注为车辆保险费,被告B公司向萧山承交付型号为BUICK SGM6502NBA2的车辆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车辆证书,该车为两驱车辆。此后双方就退车退款事宜协商,但未成功。此前,萧山承(乙方)与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甲方)《员工购车补贴协议》,约定:车辆由乙方自行出资购买,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在享受车辆补贴期间,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期间,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燃油费500元……

 

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在厦门历下法院多次调解下,本着先行止损的原则,2021年6月,原告萧山承、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对交付的二驱车进行了交接,车辆退回B公司,托运费用400元由A公司承担,B公司负责更换为四驱车辆。B公司已经将车辆更换为四驱车辆。车辆更换后,第一辆车实际发生保险费用2300余元;更换车辆产生156元高速通行费,停放第一辆车车位租赁费1035元,车辆更换产生燃油费500元。

 

厦门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萧山承与被告A公司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单从合同约定内容看,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之间构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认定萧山承为中介合同的委托人。同理,第三人C公司与被告A公司也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C公司与原告萧山承之间无合同关系。至于萧山承与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之间就车辆归属问题签订的协议,不对外产生效力。

 

本案购车过程中,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并不直接联系,第三人C公司从被告A公司获得购买车辆信息后再向被告B公司发出订车信息,在此过程中出现信息错误,车辆交付当天便发现车辆错误,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C公司商讨换车事宜,原告萧山承当时亦明确表示换车,但作为车辆出卖方被告B公司认为其在卖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换车会导致车辆贬值并产生其他成本,故不同意换车。另,二驱车辆与四驱车辆在仪表盘上会有不同的显示,根本无法隐瞒,普通驾驶人在阅读使用手册后完全可以识别,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必定会被客户发现的信息隐瞒故意将二驱车辆当作四驱车辆出卖,有违常理。同时,本案随车交付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驱动轴位置栏中载明为第一轴,即车辆为二驱车辆,B公司并无隐瞒车辆信息的行为。故案存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于原告萧山承主张的赔偿购车款、保险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两被告退还原告保险费用5600元、损失3900余元。庭审中,被告A公司愿意赔偿萧山承车辆退保损失、过路费损失,法院予以认可,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萧山承2300余元保险费、156元高速通行费损失;对于原告萧山承主张的500元燃油费、1035元车位租赁费,系被告A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中,出现重大错误导致,法院予以支持。同理,被告A公司收取的5600元保险费,应当予以返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厦门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总让会计往自己的卡上转200万元,会计告诉他,直接转给你不行,如果被查到,要交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刘总说,怎么不行了?公司是我的,钱是我挣的,平常咱们公司该交的税不都是缴足的吗,为什么现在还要交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会计说,你听我解释,公司是你的不错,但是,你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从严格意义上讲,钱是公司挣的而不是你个人挣的,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概念!现在如果我直接把200万元转到你的卡上,那就是你从公司取得了分红款20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境内居民企业获得分红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00万元分红款正好要交40万元个人所得税。

刘总说,你为什么要做成分红款啊,你做成我从公司借款200万元不就行了吗?

会计说,做成借款也不行,按照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可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做成借款,你借钱用于购买商铺,是你的个人投资行为,与咱们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如果你在年末不能归还的话,依然要交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刘总说,这规定那规定,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你说怎么办吧?

会计说,咱们公司的办公地点不是你前几年购买的吗,你一直都没收租金,我建议补一份租赁合同,你去税务大厅代开一张租金发票,咱们公司付你租金200万元。

刘总说,我自己的公司用我自己的房子,还收什么租金啊!再说了,去开租金发票不还得交税吗?

会计说,申请代开发票肯定要交税的,但是,对你来说却是非常有利的!理由如下:

一、公司直接分红200万元给你。

前面说过了,分红款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你的到手金额只有200-40=160万元;

二、你收公司的租金200万元。

这种情况下,需要你拿着个人身份证和租赁合同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房租费发票,200万元的租赁费发票,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1、增值税。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增值税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但是租金有特殊规定,咱们的办公地点属于非住房,而且是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按照规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5%;

应交增值税=200/(1+5%)*5%=9.52万元;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7%、3%和2%。

应交附加税合计=9.52*(7%+3%+2%)=1.14万元;

3、房产税。

目前,个人出租非住房,房产税率为12%,但是针对个人有优惠政策,房产税减半征收。

应交房产税=(200-9.52)*12%*50%=11.43万元;

4、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取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是,由于房产的成本不好核定,所以,咱们市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施行的是核定征收政策,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5%,核定的征收率是1%。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1+5%)*5%*1%=0.95万元。

综上所述,申请代开200万元的租金发票,要交税9.52+0.95+11.43+0.95=22.85万元,你的税后到手金额=200-22.85×177.15万元,比直接分红多了177.15-160=17.15万元。

刘总说,费这么大劲才省了17.15万元啊?

会计说,如果你觉得17.15万元不是太多,对你的吸引力不是太大的话!那我再告诉你,咱们公司拿到一张200万元的租金发票,可以冲减利润总额200/(1+5%)=190.48万元,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90.48*25%=47.62万元,17.15+47.62=64.77万元,补个租赁协议,去一趟办税服务厅,就带来64.77万元的税收利益,值得吧?

刘总说,好,就按你说的办,我等着钱用,你抓紧时间去落实吧!

今天报税最后一天,小刘的凭证才做好,我给审核了一下,发现费用报销的凭证里面进项税做得好乱,端午节发放的福利,还有法人过来的业务招待费发票,只要是增值税专票的,她都做了进项抵扣,我给她说不可以,她还振振有词,这些都是发生的费用啊,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这些专票都可以抵税的,少缴税不好吗?

给她解释了半天,让她再好好学习一些财务知识,下面整理一下是否可以抵扣的费用专票。

费用报销哪些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到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专票: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属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

日常做账过程中,很容易搞混,还是要仔细一些,不能为了一点小便宜做出来的账一塌糊涂,到最后还要所得税调整,更麻烦,一定要仔细认真一些。#我要上微头条#

最高院:出租方未通知承租人到场将房屋内物品搬离,是否需承担承租人财产损失?出租方搬离时有公证、视频等证据是否还需承担损失?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是否必须经鉴定?

■ 裁判规则

1,出租方未经通知承租人即将承租人物品搬离,存在过错;承租人未及时缴纳租金也存在过错。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承租人财产损失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承租人虽对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未提交证据,也未申请鉴定。但结合装修损失、营业损失等,以及当事人争议发生的起因、协商过程、过错程度、可能产生的损失等情形,以及约定租赁年限10年、实际搬离时才使用3年零4个月、租金每年248000元等情况,可酌定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相应财产损失,比如本案酌定出租人承担82万元。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房屋由徐跃纲等人装修,并购置家具、家电等用于开设桃花江宾馆。双方纠纷发生后,李宗光未经徐跃钢等五人同意便将桃花江宾馆相关设施搬离。一审判决综合当事人争议发生的起因、协商过程、过错程度、可能产生的损失等情形,酌情判令李宗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决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后,必然产生相应的装修、营业等损失,故一审判决并未明显不公,予以维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李宗光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详细内容详见二审判决理由)

■ 二审裁判理由

徐跃纲等上诉提出李宗光恶意解除合同,应赔偿徐跃纲全部财产损失。本院认为,

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双方均负有责任。

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8520号民事判决载明的内容以及本案案情来看,李宗光虽于2011年5月对徐跃纲承租的桃花宾馆停水停电,甚至于2012年11月强行将该宾馆内物品搬离并腾空房屋。但是,徐跃纲自2007年11月起对宾馆开始营业,该经营期间,徐跃纲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李宗光遂于2010年9月15日、10月29日两次通知徐跃纲交纳租金,否则要求解除合同。2011年1月2日,李宗光还以短信方式向徐跃纲催收租金。由于徐跃纲仍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李宗光于2011年2月11日在法院起诉并要求徐跃纲支付欠交的租金。李宗光要求徐跃纲交纳租金的主张,最终在(2017)湘01民终8520号民事判决中被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徐跃纲向李宗光支付房屋租赁费及占有使用费124000元(6个月租金)。

可见,在李宗光对桃花宾馆停水停电、并对宾馆物品采取搬离之前,徐跃纲欠交李宗光租金的事实客观存在,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徐跃纲认为欠交租金是因为李宗光拒不接收现金租金所致。本院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固定租金交纳方式,现实中,徐跃纲向李宗光交纳租金既有银行转账方式,也有现金交付,因此,不存在徐跃纲所称其交纳租金不能的情形。鉴于徐跃纲欠交租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超过6个月,徐跃纲认为李宗光恶意解除合同,本院不予采信。

徐跃纲上诉提出李宗光应承担财产损失4083200元。本院认为,虽然李宗光搬离宾馆物品时未通知徐跃纲到场尚有不妥,李宗光证明搬离宾馆物品时其已尽注意义务的证据即长沙鼎城搬家公司证明、发票、收款收据、公证书及视频资料,徐跃纲不予认可,但是,李宗光因徐跃纲欠交租金行为自2011年2月11日起诉,该案诉讼期间,徐跃纲仍在对宾馆经营至2011年4月。李宗光2012年11月21日对宾馆物品搬离,是在其之前已向徐跃纲书面告知并要求3日内腾房无果的情况下所实施,因此,徐跃纲该不予配合的行为亦对宾馆财产损失负有责任。

关于宾馆损失,本案中,徐跃纲未予提供所谓财产损失4083200元的证据证明,亦未申请鉴定机构对宾馆经营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结合宾馆装修损失、营业损失等,当事人争议发生的起因、协商过程、过错程度、可能产生的损失等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营10年及徐跃纲实际经营3年零4个月,涉案房屋每年248000元的租金的情况,酌情认定李宗光承担宾馆财产损失826666元,并未明显不公,本院予以维持。

■ 案件索引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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