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坡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沈亮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七十二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于上面所说的情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所以,各位农民朋友,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千万别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就可以随意处置,一不小心触犯法律,可能会承担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名为合作开发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用地,建筑公司负责各类设计开发和建造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责任全部由建筑公司承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现金给房地产公司,其余因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归建筑公司所有。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也迪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中,两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虽名为联合开发协议,但纵观整个协议,并未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任何风险,其只收取固定利益,故该联合开发协议缺乏双方当事人共担风险这一重要合作特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与内在真意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故根据前述分析,《联合开发协议》的本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由于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名为合作开发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用地,建筑公司负责各类设计开发和建造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责任全部由建筑公司承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现金给房地产公司,其余因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归建筑公司所有。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也迪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中,两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虽名为联合开发协议,但纵观整个协议,并未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任何风险,其只收取固定利益,故该联合开发协议缺乏双方当事人共担风险这一重要合作特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与内在真意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故根据前述分析,《联合开发协议》的本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由于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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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在房地产市场中,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将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既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如出售、交换,也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转让,如赠与等。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民法典#解读丨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在房地产市场中,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将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既有土地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如出售、交换,也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转让,如赠与等。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山东高法
#农村的土地能卖吗#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不能卖只能征用或租用,农村住民有使用权。个人买卖房屋只能卖地皮以上的资产,不能卖地皮,地皮是国家的,谁也没有权力卖。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春日茶话会#
在农村 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 叫‘储备地 ’?什么叫‘土地出让 ’?今天,咱们就聊聊这个话题 。
儲备地:顾名思义 ,就是把土地储存起来 ,随时拿来使用 。
土地出让 :政府把土地使用权 转给开发商 ,叫做土地出让 。因为土地是国有 ,不允许买卖 。
下面 :说一个事例 来说明 ,我们这里地处沿海 ,而且是著名风景区 ,每年都有许多的开发商,来这里建房用地 ,当地政府 ,就会指定一个地方 ,投标的形式 转移给开发商 。
政府预先没有地 ,征用农民土地 ,每亩地给75000的补偿款,因此 政府就有了 储备地 。征地后,没人种 ,又不许撩荒,就全部栽下了小树 ,等待备用 。土地价格 是根据位置,地况而不等 ,好的位置 ,每平方米 80元 ,差的 ,50元 ,由投标的形式居多 。
失地农民 ,每亩地75000元的补偿款 ,农民失去土地后 ,按国家的政策,60岁以上的老人 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每月800元 ,所以失地的农民乐了,
相反,没有失地的人 ,就眼红了 ,说三道四 ,议论纷纷 ,说啥的都有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 ,叫失地生活养老金 ,地区不同 ,金额也不同 。
我们这里是每月每人800元 ,不满60岁的每人每月50元 。
你们那儿的情况也是这样吗 ?欢迎畅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