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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店铺转让(昆山花桥店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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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物业太嚣张了!近日,江苏昆山,几个物业人员手持消防斧围殴业主,带头打业主的物业人员还叫嚣:“你如果和我过不去,就可以直接卖房滚了,不服你试试看,如果我做不到,我李强不配叫这个名字!”网友:这是物业还是黑 社会?

据悉,事发当晚,小区业主和物业在门口发生矛盾,争吵中,一名物业人员从门口的值班室内拿出了一根铁棍,然后气势冲冲地朝业主冲去,来到业主身边后,二话不说,挥舞着铁棍就往业主身上招呼!业主下意识的出手反抗,旁边的几个人马上上去围殴!

业主很快落在下风,被按在地上摩擦。可这个带头动手的物业人员,又跑到值班室里面拿出一个灭火器,在手上挥舞着威胁业主,幸好被旁边拉架的人给拉住了。但是这还没完,这个物业人员打完业主还想要立威,居然又跑到值班室里拿出了一把消防斧,对着业主比划!

物业人员是业主花钱请来服务自己的,可没想到被物业人员反过来教训威胁,实在是大开眼界。该物业人员先后从门岗拿出来三件“凶器”,一件比一件凶悍,而且还在群里放下狠话:

我告诉大家一句话,门卫保安人员当中,有一位是我父亲,我父亲是个老实人,如果哪天有人敢骂、打我的父亲,我李强直接告诉他,你就可以直接卖房子了!不是我吹这个牛B,不服你试试看!如果我做不到,我李强就不配叫这个名字!我的外援力量,半个小时就站满人,就这个条件,实力不允许!

这样的物业不仅仅是物业了,是典型的黑 社会团伙性质的物业!如此肆无忌惮,打着为业主服务的幌子,反客为主,鸠占鹊巢,称霸小区彰显黑恶,一定要严惩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目前这几名物业人员已经被警方拘留了,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业主的伤势还需要等待鉴定!

如果业主的伤势构成轻伤2级以上,这群物业人员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罪,这是刑事犯罪,需要坐牢,如果是轻伤,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这些物业人员也要接受行政拘留!现在是法制社会,警方就是我们的后盾,任何人敢嚣张,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现在很多物业失去了为业主服务的初心,变成了小区的管理者和执权者,凌驾于业主之上。业主自己出钱买了带有公摊面积的房子,还要看物业的脸色,明明没有享受到好的物业服务,还要被要求缴纳物业费,停车管理费,电梯费等等费用!

如若没有按他们的要求缴纳,即将面临车进不了小区,人乘不了电梯,被起诉成为失信人。现在还将面临人身安 全的威胁,是该好好整顿物业这个行业了!

我一直对两个行业的存在存疑,一个是房产中介,二是物业公司。谁想买卖房子,就挂在平台上,然后去房产交易所交易就行了。房产交易所交易提供一个信息平台,并且提供担 保,收取一点的服务费都可以,这样反而更靠谱!

而小区业委会可以组织自治!物业替你管小区,就说明有收益。既然如此,业主们应该集体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然后通过业委会选聘招人,让物业公司成为业主的公司。无论多么好的物业,都要挣利润的。自己的物业就不一样了。居民自治,是条好的出路!

至于这种打人的物业,有今天必有明天,一定要及时换掉!

女子因祸得福,喜提“退一赔三”,退赔总计53万!江苏昆山的曾女士,因为生意需要,想买一辆车撑场面,但因为雷克萨斯的新车太贵,她听从销售的建议买了一辆二手车,可一年后转卖,被人告知此车出过重大事故,且改过里程表!4S店:我不承认!

曾女士当时确实预算不足,加上销售把那二手车夸得天花乱坠,说二手车性价比高,只要花一半不到的钱,就可以享受一样的品质,而且保证此车没有事故没有泡水。曾女士听着听着就心动了,她也觉得别人又不知道自己开的是二手车,省下的钱还可以用来做生意周转。

就这样,曾女士在销售的劝说下,花了13万把这辆二手的雷克萨斯车子买了下来。不过为了保险起见,曾女士要求在合同里面备注:此车无涉水和重大事故等约定。写好合同付完钱,曾女士高高兴兴地把车子开回了家,这一年当中也确实没有出现过问题。

但是,曾女士生意上出了点问题,资金上周转不过来,思来想一起,她只能把心爱的车子卖掉,想等以后赚钱了再买好车。于是,在卖车的时候,曾女士一直向对方强调自己的是精品二手车,无修无事故,希望可以卖多点钱。可尴尬的是,对方找懂行的人查了下车,发现此车不仅出过事故,还曾经因为报废被保险公司花钱买了下来。

曾女士刚开始不信,她自己也找了个有经验的修车老师检查了一遍,老师看后肯定的对她说,这是一辆重大的事故车,而且车子的油表也被调过了。因为这个车子当初在某个4S店修过,里面有里程记录,当时是75000多公里,但曾女士买的时候是6万多公里。

愤怒的曾女士找到当初卖车的4s店,但店内负责人却矢口否认,表示曾女士开了一年的车子都没事,店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让曾女士不要瞎挑刺!曾女士见4s店不承认,把他们告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庭的审理,判罚4s店退赔给曾女士52万元。(来源:九派新闻)

这真是因祸得福啊!曾女士本来觉得自己很倒霉,车子买了事故车,生意又出了问题,在缺钱的关头,卖车也卖不掉。可后来却因为是事故车,加上4S店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女士除了可以要求4S店退还13万元的购车款,还可以要求4S店额外赔偿3倍,,即39万元,共计就是52万元。

4s店这下是得不偿失了,因为这事情很不简单啊!根据调查,此车在2017的时候发过重大事故,车辆如果更换配件需要14万左右,而当时评估残值只有102800元,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车子的残值,所以保险公司把车买下。但不知道为什么,车子又流到了4S店,当中的猫腻值得我们深思!

有网友说,这样的判罚会不会太重了,4S店卖一辆车才赚多少钱,这样一赔,不是亏惨了吗?这样大家都去捡漏了吧?什么钱可以赚这么快啊?

也有网友说,4S店自己活该,开店本身就要诚信经营,4S店为自己的不诚实买单,没有任何毛病,支持法院的判罚!

还有网友说,二手车水太深了,曾女士能赢不容易啊,本来周转困难要卖车,这下不困难啦,恭喜曾女士!

对于此事,我觉得法院判罚非常正常,对于这种欺诈行为,要进行严惩,一次让他们痛了,才不会有下次的违规,这么严重的事故车万一重新卖给别人导致别人发生事故怎么办?有没有想过事情的严重性?除了赔钱,还要调查报废车辆怎么成为了正常车,以儆效尤!

做生意还是需要讲诚信,不要总是动歪心思,这只会损人不利己!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男子拒不执行判决给前妻93万被追刑责#】男子何某离婚时被判支付前妻93万元,可两年多来拒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无视法院的一系列行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何某在江苏昆山有一处房产,他完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他害怕法院会让其把该房产卖掉来支付钱款,2019年10月23日,何某将其名下的江苏昆山某房屋无偿转让给自己的父亲,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10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何某依法提起公诉。男子拒不执行判决给前妻93万,将名下房产转赠父亲被追刑责。

[cp]【#男子拒不执行判决给前妻93万被追刑责#】男子何某离婚时被判支付前妻93万元,可两年多来拒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无视法院的一系列行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何某在江苏昆山有一处房产,他完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他害怕法院会让其把该房产卖掉来支付钱款,2019年10月23日,何某将其名下的江苏昆山某房屋无偿转让给自己的父亲,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10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何某依法提起公诉。男子拒不执行判决给前妻93万,将名下房产转赠父亲被追刑责_浦江头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江苏昆山,曾女士在4S店,花费13万多购买了一部二手雷克萨斯白色小汽车。在使用了一年时间后,曾女士准备将车转手卖出去时,却被告知,这是一部事故车辆。

曾女士随即质问当时卖车的4S店,面对曾女士的质疑,4S坚决否认,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女士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判定,退一赔三。

(来源:北青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如果销量方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方,根据所销售商品标价的三倍价格,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认定4S店构成欺诈行为的,4S店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要赔偿曾女士三倍的购车款。

在开庭审理此案时,4S店认为,双方买卖过程已完毕,且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曾女士正常使用了车辆一年多,即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作为销售方,他们也尽到全面谨慎销售审查义务,因此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那么4S店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二手车销售方具有检查、调查所销车辆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信息,并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如未能履行该义务的,需为此承担责任。

根据法院调查得知,该车确实发生过重大追尾事故,且已造成车辆结构性损伤的。当时维修费与换的配件费,总共需要花费要14万余元。而车辆残值评估为10万余元。

也就是说,维修价值已经超过了车祸残值。所以当时由保险公司出10万余元,向车主买下了这部事故车。

那么根据法院所调查得知的信息来看,显然4S当时是未履行以上所述,需告知消费者义务的。

其次、大家都知道,车辆的里程数是衡量二手车价值的重要因素。

曾女士在购买这部车时,里程表显示是61000公里,而据法院调查得知,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另一家4S店的维修记录显示,该车里程为75000公里。那也就是说,这部车的里程表已经被篡改了。

最后,根据双方的合同显示,卖方4S店承诺,所销车辆是没有结构性损伤,也没有涉水事故的。

最终,法院认定4S构成欺诈,故判定4S店需退还曾某女士134350元,另外再赔偿曾曾女士40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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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头条# #普法行动# #昆山#

我爱我家昆山长江店赵某以诱导购买房屋,造成经济损失9万多

我闺蜜是三个孩子的妈妈,内心一直渴望在昆山安家,一直认为自己没有资质买房!有一天,认识小赵、且经常来我理发店剪头发、后面都很熟悉!有一天我告诉他,我想把孩子带出来,但是我没法买房,

就从2020年10月份,通过小赵说先落户,后买房,走人才引进的方式去购买房屋!小孩也能赶到2021年9月1日前报名上学!2020年10月14日并介绍了落户方,当天签了一张协议!代交社保,代落户,且支付了1万2千5百元!

后期他就一直不停的带我去看房子!有一天我说暂时先不买,等社保到账六个月户口下来再去进行买房!然后他就说形成双向选择,一边落户,一边先订房子!直到4月1日晚上与房东签了一份123.3万的房屋买卖合同,期间社保还不够六个月的情况下!网签也没有下来,她和她的店长推算了时间,说没有问题、7月10日,为合同的交易时间!

当时我不懂这一块,毕竟这一块他们是专业的!又是朋友我就相信了他

直到有一天我自己在6月4日发现落户方社保代交出现了问题,交社保的第二个月出现了补交,在此同时、时间赶不上与房东签约的时间!之后他们又说要花3万4去买一个购房编码,此时我害怕,不敢去赌!害怕后期再出错!小赵和他们店长说如果不走购房编码流程,单方违约的话:我要赔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相当于人民币24.6万、还有房屋总价四个点的中介费!

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导致和房东约的7月10日首付无法交易,为了及时止损!无奈的情况下与房东提前解除合同!

并赔付了房东五万定金,一万违约金!还有中介收了两万的中介费!

这个是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是人才落户合同

这张是购房编码合同,我没敢签

这个是解除合同

【案例128——李某合同诈骗罪案例(2017)苏0583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昆山美益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2016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昆山美益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在从事房屋买卖居间介绍业务期间,采用虚构房源、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王某、程某、卢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冒用梧桐广场XX幢XXX室所有权人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首付款、税费为名,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人民币25万余元。

2、在介绍被害人王某向翟某购买九方城XX幢XXX室房屋过程中,捏造翟某要求交付首付款的事实,从被害人王某处收取购房款,并在明知翟某因王某迟延付款拒绝出售该房屋的情形下,向被害人王某隐瞒其已私自将该购房协议解除的情况,继续向被害人王某收取购房款及中介费、交易税费等费用,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人民币46万余元。

3、在未经九方城XX幢XXXX室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虚构该房屋出售的事实,并交付虚假的房屋产权证给被害人程某查看,从被害人程某处骗取购房款及交易税费、中介费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4、冒用黄金海岸XX幢XXXX室所有权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收取购房定金为名,从被害人卢某处骗取人民币49980元。

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主动至昆山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旭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程某、李某、卢某的陈述,证人熊某、张某、刘某、袁某1、费某、翟某、周某、杨某、邹某、袁某2的证言,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收凭证、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诚意金收款单、定金收据、收据、首付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协议、补充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记录、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营业执照,李旭自书的说明,李旭名片、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产证土地证收据,昆山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介质信息查询、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存在计算错误,本院予以更正。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没有犯罪前科,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短时间内针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多起诈骗犯罪,骗取人民币106万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今日中国足协公示昆山FC股权转让情况!

昆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原股东昆山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俱乐部100%股份,现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重要股权变更。新增公司注册资本后,股权比例变更为昆山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占俱乐部35.66%股份,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占俱乐部36.21%股份,昆山常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占俱乐部28.13%股份。

如果中超联赛出现第三支球队准入不通过情况,作为上赛季中甲联赛第三名的昆山FC有望替补进入中超联赛!江苏有望再次拥有顶级联赛球队!

#昆山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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