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跌眼镜!近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民警接到举报线索称,东胜区一男子每天出去“拉皮条”,并将“皮条客”带回出租屋让妻子为“皮条客”提供性服务。
原来,事发当日,这名男子在东胜区某广场遇到了闲逛的男子张某,于是和张某商量好价格后将张某带回了家里,并让妻子以100元的价格为张某提供性服务。
而民警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将张某等3人逮了个正着,目前,涉案的3人均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源:星视频、北方新报)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涉案的这对夫妻以这样的方式来挣钱,怎么看都会让人觉得三观碎了一地。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涉案3人的行为其实都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首先,从丈夫的行为来看,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但是其每天出去“拉皮条”,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带回出租屋让妻子为嫖客提供性服务。
在法律上,丈夫的行为既属于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容留他人卖淫的非法行为。同时,又属于为妻子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撮合两人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的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且,这两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并且有悖社会公德。
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对丈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丈夫容留、介绍了两人以上卖淫的,或者在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或者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的。
那么,丈夫的行为则会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依法需要承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需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其次,从张某和涉案男人妻子的行为来看,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所谓的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在涉案男子的引诱下,与涉案男子商量好价格来到出租屋里与男子的妻子发生了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无论张某是否实际给付了金钱财物,只要两人实际发生了性行为,都可以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张某和涉案男子的妻子均应当受到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还是那句话,天下没有那么容易挣的钱,更何况是这种靠出卖妻子身体并且还是踩着红线挣来的钱。要想挣得干净合法,还得脚踏实地。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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