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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二手房出售(江东小区二手房价)

9月宁波各区县房价排名;

1,江东,32000元/平;

2,鄞州,26256元/平;

3,海曙,23672元/平;

4,江北,20336元/平;

5,北仑,16148元/平;

6,镇海,15059元/平;

7,慈溪,12822元/平;

8,奉化,11768元/平;

9,余姚,10769元/平;

、、、

宁波的经济太发达,人口也多,有充足的刚需客,其房价才有那么高。不过在房价调控的影响下,以及疫情的影响下,其房价出现回落。

未来,其房价走向如何?长期得看经济发展,以及人口变化。

#海口江东新区# 调研:76个项目,最新房价、销售产品、楼盘动态全在这→

“买家和中介一起坑我!”浙江宁波,男子陈某将名下的一套55平的房子卖了200万,结果刚过户两天,就有通知说要征地,陈某捶胸顿足懊恼不已。陈某越想越不甘心,于是就联系买家撤销交易,但遭到了拒绝。于是陈某将买家和中介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易。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陈某在老江东有一套55平米的房子,挂在中介处很久了,售价200万元。刘女士正好想在老江东一带买套二手房居住,于是她就委托了中介帮忙找房,中介就帮她联系了陈某。

看房的过程十分顺利,刘女士对这套房子也很满意,于是很爽快地拿出200万元,全款买下了这套房子。双方的交易也十分顺利,当天签合同,当天办理过户,并约定次日交房。

可是就在过完户,次日交房前,陈某得到消息,他卖的那套房子所在地块要被征收了。都说“拆迁户,拆迁富”,陈某自然也明白其中的道理。陈某大致算了下,这一交易,至少损失100万元以上。可房子都完成过户了,那该怎么办呢?

陈某只能厚着脸皮找到刘女士,想取消这次交易,刘女士自然不乐意了。见刘女士拒绝了自己,陈某就赖在房子里不走了。不仅如此,陈某认为刘女士和中介是串通了来坑自己的,于是以情势变更为由,将刘女士与中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来源:北青网)

陈某也真是的,都已经完成过户了,怎么能反悔呢?况且刘女士是付了全款啊!现在居然因为自己的贪婪,连诚信都不要了!

我们认为,陈某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1、《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陈某与刘女士是自愿交易的,且交易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刘女士就得到了该房子的所有权。

2、陈某主张情势变更,以此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那什么是情势变更呢?

情势变更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不具有可预见性。除此之外,还要维护合同订立的公平与公正。

举个例子:小张欠小李10万元,离还款到期时间还有半年。谁知,小李的妻子突然被诊断出癌症晚期,小李不愿放弃,故去砸锅卖铁的救治妻子。此时,小李就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小张提前还款。

具体到本案,陈某早就知道当地可能会征地,而且这个消息已经传了很久,只是一直没有落实。而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子挂在多个中介,委托售卖。显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

3、刘女士在签订合同当天,就付清了全款,且数额并未低于该小区房屋的平均售价。如果陈某在他处看中了房产,那这反而是对陈某有利的。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4、房屋中介的作用是促成房屋买卖,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陈某与刘女士,且双方都是自愿的。这与房屋中介并无关系,所以无需为此担责。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仍被驳回。此案已终审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陈某在终审判决后,仍拒绝交房的,那刘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陈某采取强制腾房措施。因为,房屋的交付毕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最后,我们只能对陈某说一句:“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还是看开一点吧!

“呜呜呜!这房子是我的,我不卖了”!浙江宁波,男子卖房并要求当天过户,买房者按照男子要求全款支付200万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哪知第二天就出了拆迁公告,男子哭诉一夜亏损100万,起诉买家和中介,法院判了。

家住宁波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她的朋友小杨帮忙,让他帮自己在老江东地段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一套55平,正在出售的房屋,屋主是一位姓陈的男士。

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陈先生和刘大妈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大妈按约定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

拿到房款后,陈先生要求刘大妈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于第二天交付房屋。

过户手续办好了,钱也到手了。

第二天,陈先生却反悔了,拒绝交付房屋,还把刘大妈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

人家合同也签了,钱也给你了,也按你的要求配合办理了过户,白纸黑色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你怎么突然反悔了呢?

原来啊,就在陈先生和刘大妈办理过户的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而陈先生刚刚卖出去的这套房子在征收范围之内。

这下陈先生不乐意了,得知自己的房子要拆迁,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还有小杨,说要取消这笔二手房的交易。合同签了,钱给了,过户手续也办好了,刘大妈当然不愿意啊。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把刘大妈和中间公司告上了法院。庭审当中,陈先生说按照拆迁政策,他原来的房子能够置换一套90平的安置房,哪怕每平只按3万来算,他的亏损也得在100万以上。

刘大妈和中介公司明明知道要拆迁却故意隐瞒,他认为刘大妈和中介欺骗了他,所以房子他不卖了。

刘大妈不乐意了,回怼陈先生:“我年龄大了,我是委托小杨帮我找的房源,房子是你自己主动要卖的,我想买房,你要卖房,咱们这都是你情我愿的。而且这个小区可能要拆迁的消息大家都知道,连门口的保安都知道,难道你自己没听说过吗?

再说了,我已经把房款全部付清了,过户也是你催我去办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这房子现在就得是我的。”

陈先生被刘大妈说得哑口无言,人家刘大妈说得没错,房源是请朋友帮忙找的。合同签了,钱给了,过户手续也办好了,可是一想到一夜之间亏100万,陈先生是怎么也接受不了。

经过审理,鄞州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所有诉求。理由是这个房屋的价格,过户还有交付时间等这些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签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这也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

这次卖房,陈先生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啊!

对于此事,网友的评论也是五花八门,有网友说:“结扎第二天,三胎政策出来了,我把医院给告了。”

有网友说:“我们30号被销售催买车,结果6月1号就出购置税减半,一夜亏了1万多。”

怎么说呢,只能说这个陈先生平时太粗心了,一个小区要拆迁,绝不是突然出来的消息。肯定事先多少会有一点风声,既然连小区保安都知道的事,业主会不知道?要么就是陈先生平时不关注这些事,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有听说了,但是他以为是假的。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我要上头 条# #我在头条搞创作#

#海口头条#江东新区以后会是富人区了

小区盖的又大又好,贵族学校两个一个哈啰学校,一个江东寰岛实验学校(正建)湿地公园就有两三个,马路又大又宽,距离海边又近,问题来了,海南岛人口就这么多。不知道江东新区限购了没有?限购的话怎么卖给外地人?房价比市中心的还要贵,江东本地人不会买

发展那么多应该想办法通通卖给外地人,看来江东一带最起码还要好多年才能发展起来。

如果你是本地人,外地人,你愿意购买江东新区的房子吗?

#宁波头条#刚刚,在宁波某社区门口热议,1996年宁波市“老三区”新楼房价是2900元/平方米。江东七里垫新楼盘价为1140元/平方米……

现在宁波市灵桥东边的新楼盘价6w/平方米。这20多年房价涨了近20倍。

有头脑的人想一想,后10年宁波房价还会涨吗?

告诉你,近10年宁波楼盘多数要“休息”了………

今年起,“房住不炒”可能还有猛药。

宁波小区房价排行(住宅)2022年02月

1宁波新世界鄞州区宁波71,822

2泊璟廷鄞州区宁波70,469

3融创信达宁波府鄞州区宁波68,197

4江山万里鄞州区宁波67,922

5保利印江南鄞州区宁波62,183

6华茂悦峰鄞州区宁波59,411

7格兰云天鄞州区宁波59,299

8江东金茂府鄞州区宁波56,917

9维科东院鄞州区宁波56,680

10东方一品鄞州区宁波55,974

数据来源:中国房价行情网

#宁波# #宁波头条# #宁波身边事#

在海口,看房看了大半个月,终于下定决心买了国兴次新小区的58平米的小两房,均价两万多,总价加上税点、中介费快120万。

谈谈最近看房的个人想法。

1,地段不好,我绝对不会去买。一买就砸手里了。

就目前而言,这一两年内,海口将会有大量的安置房、廉租房上市。但大部分的地段都比较偏。比如金域仕家、比如江东新区。

有人会说,江东新区还偏?

我家自建房就在江东新区的核心地带,我怎么会不清楚呢?

就目前而言,江东新区起码得需要五年多到十年的发展时间。如果买在江东新区,就要做好长期持有的准备。并且上下班的路程会多一点点。

如果你有能力、有人脉,能拿到国兴那个美舍仕家的安居房,省图书馆对面,恭喜你!但这个房价也不低哦,15000一平,70%的产权,超过十年方可上市销售。销售所得按占比划分。如果换算成100%的产权,这位置的均价是21428.6元,价格也低不到哪去。

2,学区不好我不买。本来买这房子,就是为了小孩上学的。如果被一些小恩小惠改变初衷,未免本末倒置了。

3,10年以前的房子我不买。

为什么呢!

如果我小孩上小学,共计需要占用学位10年(两娃)。10年的房子,到现在也12年了,再过10年,这房子就是22年了。到时候不好出手。

反观我买的这个房子,17年建成,至今5年,再过10年,也才15年。到时候借助着好的学区,也方便出手。

更何况,海口市中心的房子,开发商拿地都比较早,所说是一几年建的楼,可拿地就已经十多二十年过去了。

如果再买套2010年以前的房子,再过10年,那土地使用年限也就只剩二十多三十年了。就更不好出手了。

4,别听中介天花乱坠的吹,说什么海南的房子以后会涨到五到十万,现在受疫情影响,就是最好的买房时机。你购买刚需住房,涨跌你关系不大。最最重要的是,综合自身的需求、还款能力、经济能力,购买满足现阶段的房子。

以上是我看房买房的几点粗略见解。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讨论。#我要上 头条# #头条#

“一夜亏了100万”陈先生哭诉道: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m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顿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文中提过“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陈先生是一直知道他的房子是可能会拆迁的,只是陈先生一直不确定自己的房子在不在范围内或者什么时候会拆,所以才把房子卖掉的,而且成交价格也把拆迁因素加进去了,也就是说如果不拆迁他的价格是偏高的。

说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第二天不是要拆迁,而是房价大跌,陈先生还会后悔要反悔交易吗?

当然了,如果是我这么倒霉,我也要扑通折腾一番,万一碰到个和稀泥法官呢?说不定就让对方给我补几十万了。

所以在这里要给法官点个赞,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在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签订,该区域拆迁消息已流传较长时间,且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市场价格。

公平交易,真实意愿,价格合适,这种合同就应该维护合法性。

至于后续是拆迁,还是建火葬场,各凭运气。

最后我也对陈先生的遭遇表示理解,然后我想对刘大妈说:恭喜恭喜~撞大运啦~

买定离手,不得反悔。

命数如此,还是不要强求。

陈先生要是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建议陈先生去炒股,卖了入了隔天就卖,万一涨了,就可以起诉了[抠鼻]

房子卖了第二天,拆迁公告就来了!浙江男子哭着一夜亏了100万,将买家和中介告上法庭...

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下发了征收通知,卖方突然觉得自己亏了,想反悔,拒绝交房。

近日,宁波鄞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家住宁波鄞州吴栋镇的刘阿姨委托朋友小杨帮她在老江东找了一套合适的二手房。通过宁波一家中介公司,小杨找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米的房子。

之后,陈先生与刘阿姨及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代理合同,刘阿姨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先生支付了200万元的全款。几天后,刘阿姨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次日交房。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征收通知,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子正好属于征收范围。

得知此事,陈先生立即联系刘阿姨和小杨,他们想取消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房,还将刘阿姨及宁波某中介公司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刘阿姨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先生返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我家房子卖了第二天,拆迁公告就发了。按照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可以换成90多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即使按3万/㎡计算,我的损失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房子,却故意隐瞒。我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刘阿姨回复:我老了,委托小杨找房子。陈先生主动把房子卖了。这笔交易是你的愿望。

刘阿姨还说,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可能毫不知情?况且我已经全款付清了房款,过户手续已经办完,房屋买卖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

由于拆迁工作仍在进行中,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尚无定论,陈先生的上访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鄞州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如下: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刘阿姨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女士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交付时间的约定均出自双方真实意愿,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自己的想法,并非刘女士和小杨的要求。

审判长实地走访了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后得知,即将拆迁的消息在这一带流传已久。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应该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才能最终确定房价。因此,陈先生对涉案房屋可能被拆迁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在定价时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最终成交价格不低于该小区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

刘阿姨已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陈灿先生无法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的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涉案房屋已经交付。

审判长张伯平说:

在本案中,原告以情况变化为由主张终止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件),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如果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成立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明显有利于一方,明显损害另一方,且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有:第一,涉案房屋即将拆迁的消息在当地流传已久。为了出售该房屋,原告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应当了解包括即将拆迁房屋在内的基本情况,并在定价时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因此拆迁并非不可预见之事。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完成全部付款和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已达到,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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