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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房屋出租(茂名房屋出租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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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东太无耻下作了,拍裸照威胁女房客!”近日,广东茂名,年轻女子陈某某受到了恶意骚扰,她的裸照被人发布在群里,还有她的头像和有关个人信息。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陈某某租住了黄某某的房子。拖欠了3000元房费,结果被房东带到房间内要求脱光衣服,拍了数裸体隐私部位照片。

起初,陈某某以为这是房东的恶趣味,吓唬自己呢,就没太在意。没想到一个星期以后,她在群里看到了自己的裸照和具体信息.…

陈某某感觉不妙,立刻报警。随后黄某被抓获归案,目前黄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提起了公诉。

要说这个房东也太猥琐,恶心了,别人欠你3000块钱,你就正常走法律途径就完全可以得到帮助,为什么拿别人的裸照来威胁呢?当然,如今你仅仅是也还罢了,你还把人家的裸照发到了微信群里,还贴出具体信息,生怕别人不知道你发的裸照主人公是谁?

典型的法盲一个!那还有里,现在不但没理,还违法实现犯罪,简直是得不偿失的举动。用犯罪的方式来维权,是不是脑子有问题?

且看律师释疑答惑:本案中,黄某将受害人的隐私照片以及头像、基本信息发布在群聊中,其行为显然是侵犯了黄某的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检方以涉嫌强制猬亵罪起诉,也则说明黄某某不仅是民事侵权了,而且是涉嫌犯罪了!不论哪个罪名,一旦成立,就面临三年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别忘了,还有一个大家熟知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节比如实际点击的数量,或者是传播数量等等。一旦构成犯罪,可能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了那么多法律内容,最后到底会怎么处罚呢?一个原则,如果黄某这一个行为分别构成了几个罪名,就要以处罚最重的来处理。俗称就高不就低。

所以说啊,自己占理的时候,千万不要冲动。越是有理,越要冷静。别学黄某,想要钱拍人家姑娘的裸照,咋想的?精虫上脑还是色令智昏?

也许本性就成问题。不然也不会做出这么令人恶心,令人愤慨的丑事!

希望他能在监狱里想明白到底错在哪里了?

你说对吗?

#女子欠3000租金被房东拍私密照扩散# #广东头条# #茂名#

【年租金百万起步,学校小卖部值这么多吗?】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财政局官网公布了一份《小卖部拍卖公告》。公告显示,电白区水东中学小卖部四年租赁期整体拍卖,起拍价达每年114.6万元,

起拍价如此,可以想象最终成交价会有多高。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学校小卖部百万元拍卖价“便宜”了谁?学校获得高额拍卖费,小卖部承包者获得独家经营权,他们都可以算作赢家。只是,面对营运成本高企的小卖部,学生及其家庭会成为最终的买单者。

对于学校小卖部,不能一“拍”了之,除了学校对小卖部要加强内部管理,有关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包括商品品质、定价标准等方面,听取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建议,防止小卖部为牟取暴利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传媒大家说#

“你敢拖欠房租,那就拍你不雅照!”广东茂名,一女子因拖欠房东3000元房租,后被房东拍下裸照并发布至网络。

年轻女子陈女士租住了房东黄某某的出租房,后因手头不宽裕,拖欠了3000元房租。

房东黄某某见多次索要无果,于是便将陈女士带到一间房间内,并要求陈女士脱光所有衣服,然后拍下了陈女士的裸体隐私部位照片。

陈女士本以为房东黄某某拍下私密照片,只是为了拿照片相威胁,让其尽早还房租。可是令她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一周时间,其私密照片就已经流传在了微信群里,并且该照片还附带了陈女士的头像以及个人基本信息。

陈女士拖欠房租,确实存在过错,和房东黄某某协商无果后,应该尽快周转资金,把拖欠的房租及时交给房东。

而房东黄某某如此做法也太过于偏激了,没有考虑后果的严重性。如果陈女士不能及时交房租,可以适当宽松一段时间,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有效追回拖欠的房租。

2020年6月份,黄某某被刑拘,现在面临公诉机关起诉,估计要坐牢了。

1、房东黄某某强迫陈女士拍下不雅照片涉嫌什么犯罪?

《刑法》第237条【强制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侮辱罪中,行为人主观心态主要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一定性羞辱,达到让被害人对自身的性评价降低贬损,从而获得满足或者泄愤。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可能表现为:行为人用殴打、撕扯或者同等暴力行为扒除被害人的衣裤、减掉被害人头发或体毛,暴露被害人的私隐部位,甚至大部分案件中都出现同案人使用暴力扒衣的过程,并伴随上传微信等实时聊天软件的行为。

本案中,房东黄某某强制陈女士脱掉衣服拍照并且把照片附上了基本信息进行微信群传播,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其已经涉嫌构成强制侮辱罪,可能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房东黄某某将陈女士不雅照发布至微信群涉嫌什么犯罪?

《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房东黄某某将陈女士不雅照发送至微信群中,造成该不雅照在网上大肆扩散的话,可能会涉嫌此罪。

3、同时房东黄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人格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同时,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本案中,房东黄某某将陈女士不雅照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扩散,造成陈女士社会评价降低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陈女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侵犯人格权相关诉讼,要求房东黄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目前,检察院对该案已以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希望严惩!(来源:白鹿视频)

有网友认为陈女士为什么会同意拍这些照片?为什么等到拍完照片,被房东发出去,才选择报警处理?不能理解!

对此,我想说的是,如果不是不得已,谁又愿意如此出卖自己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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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 头条# #茂名头条#

昨天跟邻居因为一件小事,闹不愉快,没有吵架,但是她的做法,让我直接却把她拉黑了。

我叫陈颖,今年35岁,我女儿今年4岁了,我们是出生广东茂名农村,为了生计,我们出来到市里打工,为了节省开支,我们租住在一个老小区。

老小区这里环境绿化方面不是很好,但是小区里的邻居都是挺好的,都是见面都会打招呼很热情的那种。

小区里有一个健身用地,平时也是小朋友的小天地,平时我也会带女儿出去哪里玩,刚开始在哪里遇到跟我年纪差不多的宝妈,都有关于孩子聊不完的话题,大家平时就一起玩了。

有一个宝妈跟我关系特好,因为她就住在我楼上,刚搬过来对周边不熟悉,她带我去附近的菜市,告诉我那家买肉便宜,那家鸡肉好吃,家里青菜新鲜,自己感觉真的找到了好朋友。

她女儿大我女儿半岁这样,平时都是一起出去玩的,一天她们出去玩回来了,经过我家门口,我女儿听到姐姐的声音了,就吵着要开门去跟姐姐玩。

我也没在意就开门给她们打招呼啦,姐姐新买了一个芭比娃娃,向我女儿炫耀着,叫我女儿一起去她家玩,我本来不想给女儿去的,宝妈说,没事她们家很多玩具的,姐姐又新买了娃娃让她们一起玩。

我手头上又在搞着卫生,就让女儿上去跟姐姐玩了,准备到饭点时候,我怕女儿会在她们家吃饭不太好,我就上楼去找女儿要带女儿回家。

我女儿正准备在房间出来,姐姐拉着我女儿说说,我们要一起收拾好玩具了,你才能回去,不然下次不给你玩了,女儿,看了看我,我点点头示意。

宝妈在我女儿旁边,拉着我女儿手说,是啊,要整理好了才给回去哦,不然下次找不到玩具就不能玩啦。

我们就一起收拾了一会就好了,然后我就带女儿回家吃饭了,下楼时候,我还跟女儿说,以后不管去谁家玩,玩完了一定记得一起收拾玩具,这样下次在玩就不会找不到啦。

我心里还想着,这宝妈教育孩子大家一起玩,一起收拾,放松给她们的同时也让她们有自己的责任感挺好的。

然后昨天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对她大跌眼镜,本着一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样式。

昨天我们一起去小区操场那里玩,一起回来的,两个小孩都觉得没玩够,还想一起玩,我就说在我家玩吧,因为我家刚好也煮有苹果山楂水,让两孩子喝助消化。

宝妈也同意了,她说让我帮看看,她回去搞搞卫生先,我说没事,让她们在玩具房里玩也不用怎么看的。

准备中午了,我给两个孩子煮了瘦肉粥,可能是玩的挺累的,两孩子都吃了两碗粥,吃完又去玩了,我就发微信给她妈妈说,孩子在我这里吃了中午了,吃了两碗粥了,现在继续玩了。

直到傍晚六点多,我们煮好了饭菜,她妈妈来敲门了,说带姐姐回家吃了,我女儿这时就说了,阿姨,稍等一下,我和姐姐一起收拾完玩具了再回可以吗?

没等那宝妈回话,这姐姐到是干脆,直接一边穿鞋子一边说,我才不收拾,你自己收拾。这时我女儿有点委屈了,我看着就说,姐姐,跟妹妹一起收拾嘛,收拾好了就在妹妹这里吃饭啦。

没想到,她妈妈拉着她手一边往门外走一边说,不吃了,家里煮好了,话音刚落门也砰一声关上了。

女儿一边在哪里收拾,一边哭着说,上次我去姐姐家玩,我都有一起收拾玩具,为什么姐姐不帮我一起收拾玩具?

我心里我有点不舒服,不过我不好表现出来,我只能哄着女儿说姐姐家里人都等着姐姐吃饭了,下次她就一起收拾了。

哄好了女儿,收拾了玩具,才吃饭,吃饭时候我手机微信叮咚响了一下,我一看是小区另一个宝妈,她让我看朋友圈。

我一脸疑惑的打开朋友圈,映入眼帘的就是刚才带娃回去的那位宝妈的动态。

一堆破玩具,也值得兴师动众的一起收拾?

我知道是在说我,一气之下,点击她的头像,点击删除。

我不知道这样做是不是对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以后见面会不会尴尬?

@暖阳执笔绘流年

看到网友这样的经历,不得不说,真的是什么样的人都有,总觉得自己高高在上,把别人老低,这样的人少交往为好。

小孩子一起玩耍把房间或者玩具搞得乱七八糟这个很正常,但是要教育自己的孩子,玩了之后要记得帮玩具收拾好,归位了,下次就不会找不到,不管是在自己家还是别人家都在一起收拾好玩具,因为都是一起玩的,一起承担收拾的这个责任。

小孩子也不能惯着,让要她自己认识到自己玩之后要学会承担收拾玩具的这个责任,这样以后才会养成责任感。

至于宝妈这个人,真的大可不必过多交往了,在她家就要孩子一起收拾玩具,在你家她孩子不收拾,还带着孩子直接走,完了还发朋友圈,这样的人摆明就是自傲清高之人,远离为妙。

#物业纠纷案例#

问题的提出:未经其他业主同意,能否在占用共有部分进行搭建、悬挂广告牌?

关键词:共有部分 占用 外墙 业主共有权

思路:建筑物共有空间、外墙面属所有业主共有,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不能占用共有部分进行搭建、悬挂广告牌。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有:一、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刘某3、刘某2、刘某1应否按房屋规划原貌砌回二层共有楼梯平台共墙;二、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刘某3、刘某2、刘某1应否拆除茂名市路 号(乙烯生活一区商业走廊A栋)第2层10号房、11号房之间的首层梯间搭建的房间、首层大门安装的玻璃门、首层大门上安装的LED显示器;三、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刘某3、刘某2、刘某1应否拆除茂名市路 号(乙烯生活一区商业走廊A栋)第2层10号房、11号房之间的雨篷及外墙悬挂的粉红色“新姿彩、名媛养生馆”招牌 。

一、上诉人黄某2没有举证证明涉案10号房、涉案11号房二层共有楼梯平台原共有墙被拆除是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刘某3、刘某2、刘某1所为,故对上诉人黄某2请求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刘某3、刘某2、刘某1按房屋规划原貌砌回二层共有楼梯平台共墙,本院不予支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本案中,茂名市路 号(乙烯生活一区商业走廊A栋)第2层10号房、11号房之间的首层梯间是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 。 虽然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维持原租赁合同不变到期满及租赁期内按现状使用,但是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不能对抗依照法律规定其他业主在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 。 上诉人刘某3、刘某2、刘某1无权将共有部分出租给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使用 。 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在首层梯间搭建的房间、首层大门安装的玻璃门、首层大门上安装的LED显示器,妨害上诉人黄某2的共有权,上诉人黄某2请求予以拆除,本院予以支持 。 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作为安装、使用人,上诉人刘某3、刘某2、刘某1作为出租人均负有拆除的义务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案中,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安装在茂名市路 号(乙烯生活一区商业走廊A栋)第2层10号房、11号房之间的雨篷、安装在二层楼顶铁皮雨棚、悬挂在外墙的粉红色“新姿彩、名媛养生馆”招牌均使用了作为共有部分的外墙,妨害上诉人黄某2的共有权,上诉人黄某2请求予以拆除,本院予以支持 。 上诉人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作为安装、使用人,上诉人刘某3、刘某2、刘某1作为出租人,均负有拆除的义务 。

案例索引:黄某2、茂名市城区名媛美容美发店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捡漏啦,今日在广东茂名,发生了一件走运的事!茂名油城十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有一套178万的住宅,第二次拍卖,降价50万起拍,经过73次出价被成功拍出!

评估价为178万,起拍价为128万,相当于7.2折起拍,吸引了8人报名,4472人次围观,83人设置提醒,经过73轮出价竞拍,最终该住宅以155万的价格成交,比评估价少了23万!

我们来看一看此房屋的具体情况:位于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14号110X房,建筑面积为257.2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总楼层为37层,所在层为11层,5房2厅1厨3卫1阳台。目前该房屋未腾空、无租赁。

算下来约6026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拍下了这套住宅,大家觉得划不划算呢?说说你们的看法!#茂名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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