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发现村里的耕地被他人非法占用,可以去举报吗?
法律分析: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如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因此在本例中,对于上述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老王可以向县里土地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应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房屋宅基地再也不会暴力拆迁了
最近国家出台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这样的话农村的宅基地不用担心暴力拆迁
记得有法律问题一定要具有法律意识
转发一下让更多人知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上述规定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依法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因此,铜山区政府在未与李先荣就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具体到补偿类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机关负有具体的补偿职责,因涉及相对人的补偿权益,人民法院在撤销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对相对人的补偿职责。本案中,铜山区政府作出的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程序违法被一审法院撤销,如果不一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则可能会因行政机关不再重新作出或不及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责令铜山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对案涉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行终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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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及理由这个征求意见稿非常及时、周全,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互换、转让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为乡村振兴的土地要素整合夯实了法理基础。我仔细研读了全文,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十四五城镇化实施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具有相关性的法规,以及自身的现实经验,建议补充两部分内容。一、建议补充内容一:曾因就学、参军迁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继承了农户住宅,并明确表示出回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应准许其把户口落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对其所继承的宅基地,享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同等权益。
2023农村宅基地出新规,影响不只大学生?
07:48对你我大有裨益,关乎切身权益。一起了解学习。真希望国家出台的一批新规,好的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惠民、关注民生及未成年人。
2021年9月1日,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③《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还有些地方性的新规也是9月1日实施。
国家越来越强大,发展。,才会考虑到这么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我们就是在矛盾中、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行、进步,完善
《土管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农村征地3大疑问将破解!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标志着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施行。
新规作为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全面细化,1年多来困扰广大农民的征地领域3大疑问也即将破解:
1. 征地预公告制度究竟将以怎样的形式落实?到底哪份公告将成为农民朋友在征地程序的起点所能首先见到的公告呢?
2. “先签约,后报批”的完整流程究竟是怎样的,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的补偿权益将以何种形式得到保障?
3. 对始终拒绝签约、搬迁的,征收方又将以怎样的程序来强制其搬迁?农民对“最终决定”不服又该怎样行使救济的权利?
直接影响农民房屋、土地权利的重磅新规即将诞生,在明律师和你一道,共同期待并关注。#征地#
基本农田和耕地内果树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文/务林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并规定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处罚措施。
那么问题是基本农田和耕地内的已种植的果树砍伐现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呢?
首先新森林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新森林法正式实施后,非林地林木就不纳入森林法的调整范围。总结一下采伐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因此,如果砍伐属于非林地上自己的树木,可以随意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及珍贵古树名木除外),不触犯法律;如果是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就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才可以采伐,如果没办证采伐自己的树木涉嫌构成滥伐林木行为;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林地上的竹林不用办采伐证,采伐自己家的自然保护区外的竹林不触犯法律。
因此,基本农田和耕地内果树采伐清理不需要办采伐证;对于原已种植的树木,鼓励群众响应国家号召,自行清除耕地上种植的树木,严格控制新增种树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新增的土地征收程序,您了解吗?
#土地管理法#今年4月,国务院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条例》从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要求,您知道有哪些吗,一起来看具体规定。
一、土地征收前,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这三项程序。
具体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可以说,该条规定是用明确的程序要求倒逼土地征收部门依法行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土地征收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通过完善的前置程序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了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期限。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在第25条规定了“......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没有要求行政机关制作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规定公告期限。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朋友并不是十分了解土地征收的范围,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此次修改,在第27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程序以及具体内容,在第28条明确规定了补偿方案的公告期限和听证程序。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听证。
总结来说,今后,当您面临土地征收时,如果土地征收部门没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前置程序,您有权就其程序违法提起诉讼,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福山区又要征地了!涉及这俩地儿
近日,福山区自然资源局发布了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烟征预公告〔2022〕300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福山区中古路西、高谷河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疃镇湘里村;
地块2范围:福山区奇泉路南延西、王懿荣大街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洋街道东留公居委会。
二、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福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Ⅱ级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来源:福山区政府
征收土地应该怎么公告?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告程序,且此程序属于必经程序。
为了保证征地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征地程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这是征地的必经程序。所谓“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对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存有疑问时,当事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行听证。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将被视为程序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国土资源听证制度,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征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征地工作变成“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