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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房屋出租(高港厂房出租)

这次来泰州出差,一直想去溱潼古镇玩,租住的房子在高港区口岸这边,又没有交通工具,去溱潼古镇只能坐公交车,百度查了一下,口岸到溱潼古镇要转两趟车,不过对于喜欢旅游的我,多远都不是问题,看预报昨天是有雨的,我感觉有雨总比大太阳晒要好的多,昨天一早就出发去了溱潼古镇,来回坐了六趟公交车,大约150站地,耗时5个小时在路上,景点游览2个半小时,有史以来第一次这样过的一天八小时,好在天气预报不准,昨天没下雨,[呲牙]古镇一日游挺好的,40元门票游览好几个馆,历史记载,值得一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一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78万元,法官对辩护人的意见分析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基本清楚,对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减。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没有公开宣传并给予高额利息,也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各集资参与人通过被告人或其亲戚朋友口口相传,了解到可将钱存在戚某某处拿高额利息,才将钱出借给戚某某,根据相关借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显示戚雯涵按约定支付利息;

虽然本案中多名集资参与人系与被告人戚某某认识或朋友,但被告人吸收存款并不限定身份,并非针对特定对象;被告人戚某某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支付利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戚某某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考虑到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也有向投资者虚构资金用途的情形,因此区分的关键不在于客观行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戚某某系个人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生意,所赚取的仅是贴现的利率差而其承诺的利息一般为月息2分左右;其将所募集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自购房产、车辆、保险女儿出国留学等家庭开支,或支付高额的利息,其所提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等活动未有证据证实;

2.被告人戚某某采用诈骗手段吸收款项。2018年7月25日其以购买房产为幌子骗取郝某人民币100万元,7月26日杨某某找被告人贴现承兑汇票,被告人找朱某贴现取得款项后拒不支付;

3.被告人戚某某转移、隐匿资产,并携带集资款逃匿。

2018年7月,其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向余某3借得农行卡,并以余某3名义申领手机卡、办理手机银行,7月25日、26日分别向其持有的余某3银行卡内转入580万元,潜逃至以他人名义承租的出租屋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过程中告知余某1该卡信息,并要求余某1将卡中款项归个人使用,不对外偿还债务;登记在其母亲徐某名下的房产,对借用投资人款项及实际是由其出资的事实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查扣海外资产。

综上,被告人戚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骗取部分被害人款项,并隐匿财产、携带集资款逃匿,其行为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故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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