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案例 租赁轿车后转手卖给第三方涉嫌什么罪要判多久】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绥中县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男,1978年生于辽宁省绥中县。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15日,被告人费某与绥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走一台牌照为辽P9××××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当天,费某便将该车抵押给曹某获取人民币25000元。费某在只支付部分租车费的情况下失去联系。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XX年8月,绥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张某在绥中县盈盈旅店门前发现辽P9××××瑞纳轿车,遂向曹某的妻子孟某索回该车。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
XX年4月6日,被告人费某与绥中县胜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走一台牌照为冀CD××××的本田思域轿车。之后,费某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明,获取人民币30000元。费某在只支付部分租车费的情况下失去联系。2017年夏天,绥中县胜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齐某将车找回。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费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即使合同无效,也要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参照租金标准。
爱生活的小刘在北京民事律师租赁合同无效还用支付租金吗?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公司地址变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第一个准备好地址租赁合同和备案资料,第二个确定新地址是否为同区,跨区、跨市还是跨省。第三点,同区变更地址手续较为简单,如果是跨区、跨市、跨省,都需要先去新办公地址区域办理迁入接收函,再去原公司注册地的区域办理迁出函。第三,跨市跨省的时间较长,人工成本也比同区内的高出许多。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评论区告诉我。
【关注我,省心开公司】
还是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