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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假离婚有风险(什么叫假离婚买房)

“假离婚”真转移财产

“老赖”逃避执行终获刑

假离婚风险太大

岁月静好一世晴天

为儿子换婚房,妻子设计逼丈夫假离婚,房子到手却指责丈夫太阴险

这和为了户口假结婚,为了买房假离婚有啥区别[抠鼻],只要你想好别到时候孩子不认你这个妈当着你的面喊别人妈,你能接受你就干。别说什么为了孩子,为了孩子都把人孩子亲妈都给整没了你确定不是利欲熏心?

现实中,很多人都是办理了离婚手续。通过“假离婚”(仍继续生活在一起,外界并不知道),接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避免生意失败拖累家庭,老婆和孩子。

因为银行,法院执行时,拍买房子让孤儿寡母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还要月月还债!但假离婚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变成了真离婚,鸡飞蛋打...

山水重庆

山东威海,一女子需要用钱,就到银行借了200000元出来,可没想到,仅仅2个月后,女子就因意外去世了,银行发现后,急忙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女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这笔借款,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他们以不知道这笔钱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于是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女子生前急需用钱,由于所需金额太大,她没有告诉丈夫,独自去银行贷款,一开始银行并不同意,因为女子是结婚了的,她拿这笔钱,既不是买房,也不是买车,若是贷款的话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行,她一个人来是不行的。

 但是,此事她也不打算告诉丈夫,就决定采用信用贷的方式借钱,这种方式不需要2人签字,银行只需要核对女子的信用情况,就可以给出相应的额度,一番查询后,女子的信用额度为20万,最长期限是4年。 对此女子很满意,于是当天就填写了资料,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期限是1年,方式是按月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金。 在银行看来,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贷款了,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借走钱2个月后,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银行通过还款记录,发现异常,随后得知女子死亡的消息后,直接宣布借款到期,然后联系到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他们赶紧偿还这笔借款。 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对于妻子的这20万贷款,他根本就不知情,若不是银行找上门,他还被完全蒙在鼓里,本来家庭就不富裕,妻子生前拿这20万干嘛去了,现在也无从知晓,突然让他还钱,他提出放弃继承遗产,拒绝偿还这笔债务。

 见男子不还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这个是不可能的,借钱是需要担保人的,死了找担保人还钱,民法典不是说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那妻债夫还用还吗?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贷款应该有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还贷的时候,第一责任人还不了,就由第二责任人还。老婆偷偷贷款,老公都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老公有权拒绝还贷。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女子在银行存了20万,两个月后突然死亡,银行会不会法院起诉,强制她的丈夫继承这笔遗产呢? 这个案子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我们只要搞清楚2个问题,这事情就很简单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这样说。#律师来帮忙# 1、这笔20万的钱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的态度看,女子去银行贷款时,他们并不知情,签字也是女子一人完成,乍一看,这就是属于个人债务。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如果用作日常开销,也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只要女子的丈夫和女儿,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 2、丈夫和女儿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还债吗? 这里也要分2种情况,继承和不继承?如果选择继承,那没得说,肯定是需要偿还债务的,但是需要看其遗产有多少,如果只有10万,那么剩余的10万债务,他们是不负责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女子生前有一辆车,丈夫已经继承了这辆车,属于已经继承了遗产,他也表明不愿意放弃妻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虽然丈夫对这笔款项不知情,但由于他继承了遗产,所以需要偿还贷款。 而他们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所以她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终,银行既不能证明20万,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也不能证明,其女儿继承了遗产,法院判令女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女儿的偿还责任)。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都是错误的说法。她能申请到信用贷款有两方面,第一就是他的资质好,也就是说工作比较好,第二就是他的资产超过20万,所以继承人还款应该没问题的,但如果是银行放低门槛,或者高估了申请人的资质,那就难说了!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何看法?

#康检普法##民法典微课堂# 【“假离婚”变成真分手,伤感情又“伤钱”】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然而,生活中这种通谋离婚常常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那么,“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看看#民法典# [/cp] 网页链接

女子和丈夫结婚8年,生育一对双胞胎。一年前,妻子答应丈夫假离婚,满足丈夫体验离婚的感觉,然而一年过去,丈夫当初离婚一个月再复婚的承诺却只字不提,并且买了房买了车,开了一家门面,假离婚变成真的了,妻子:原来我是被套路了。

黎可云和丈夫王进是初中同学,在同学的撮合下,俩人结了婚并生下一对双胞胎。婚后俩人开始用心经营自己的小家庭,8年来,他们从最初的一无所有到站住脚跟,有了自己的生意,日子总算是苦尽甘来。

黎可云还在憧憬着未来,但是王进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眼看着日子逐渐好起来,丈夫王进总是以各种理由挑妻子的不是,俩人为此也不断的争吵,王进更是经常夜不归宿。

争吵次数多了,俩人的感情不再像当初一样甜蜜,王进多次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他表示只是假离婚,想体验一下离婚的感觉,离婚一个月后再复婚。

感情已然出现了危机,黎可云心想,或许短暂的分开能够给他们的婚姻加分,也是出于对丈夫的信任,黎可云答应了丈夫的要求。

由于是假离婚,黎可云说他们是嬉笑着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未像其他离婚的夫妻一样争吵,伤心和失望。离婚后的黎可云无处可去,只好暂住在朋友家。

然而一年时间过去了,丈夫却绝口不提复婚的事情,更加过分的是,丈夫王进竟然在一个月内又找了新女友,买车买房,新开门面,打算开始新的生活。为了让丈夫王进给个说法,她带着记者来到王进新开的店里。

好巧不巧的是,丈夫的新女友正好也在店里,那么王进口中的假离婚到底和这个名叫曾玉的女人有没有关系呢?

曾玉表示,她自己也是有家庭的人,之所以和王进走的近,是因为两家小孩年纪相仿,出于好心帮忙照看孩子,所以经常会在一起。

面对妻子的到来和质问,王进最初视而不见,当记者追问王进是否以提验离婚为借口时,他却言辞闪烁,反而说出妻子之所以离婚还不愿意放手完全是因为钱。

如今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妻子黎可云哭诉道:当初是丈夫引诱自己离婚,趁着自己放下了戒备心,便写下一张20万的欠条草草了事,更加可恶的是,离婚之后,王进还继续刷爆黎可云的信用卡,使得无家可归的她更是负债累累。

面对妻子的质问,王进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妻子黎可云却表示丈夫有意隐瞒财产,离婚后自己弄得负债累累,丈夫却过得风生水起,就连当初留给自己的门面也是租的,然而面对妻子的这些说法,王进却劝说她坦然面对。

当记者单独找王进了解事情的原因时,王进表示,她和妻子黎可云之间并无感情,当初之所以结婚,是因为发现妻子已经怀了双胞胎,他表示无论是从思想还是学历,俩人并不对等,自己是大学生,妻子初中都没有毕业,以致于俩人的隔阂越来越深,后来遇到了志同道合的曾玉,俩人便一拍即合。

然而妻子为这个家辛苦付出8年,也不至于让她负债累累,王进表示,这一切都是因为妻子不懂得运营和资金流转,虽然离了婚,但是他并未转走全部财产。

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最终王进选择妥协,俩人签下了协议:丈夫王进无偿还清妻子的信用卡所欠金额,并且支付给妻子20万元,孩子归丈夫王进抚养,妻子每月支付抚养费。

面对这件事,大家也是众说纷纭:

“丈夫王进已经出轨了,所以找各种理由挑妻子的不是,还以假离婚为由,欺骗妻子,简直就是人渣”

“这样的女人太傻太天真,真的是太好骗了”

“黎可云没有什么心眼,一心只是为了孩子为了家,任何事不会藏着掖着,和这样的女人在一起,很好相处”

“婚姻需要夫妻共同经营,从离婚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以后的生活会更加艰辛”

对于此事,各位怎么看?#头条创作挑战赛##我要上 头条##离婚#

【说法:明知没有购房资格还要买房,合同履行不了,谁的“锅”?】

 

黎某看中了一套中山三乡的商品房,正苦于没有购房资格,代理销售商的员工提出可以帮忙办理假离婚证、假户口本等假证照,黎某只需额外支付一些手续费。因购房心切,黎某便同意了,当即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支付首付款434万余元,与代理销售商签署《优惠告知书》,支付团购费10万元。同时,黎某还向代理销售商的员工额外支付了9000元手续费。拿到虚假证照后,黎某心里不踏实,未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也未按《认购书》的约定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开发商不同意。黎某便将开发商和代理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黎某在知悉购房政策和相关风险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购书》,根据约定,应继续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单方解除《认购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就此提出反诉,要求黎某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

 

代理销售商辩称其并未收取原告黎某购房款,不应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团购费”是优惠房源服务费,在其推荐下,黎某已与开发商达成《认购书》,经销商的服务工作已经完成,黎某无权要求退回相应费用。

 

别急,听听法官的意见。

 

 

《认购书》是否应该解除?

 

 

黎某与开发商签署的《认购书》未约定案涉物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基本合同条款,就案涉物业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关系。根据购房政策,黎某不具备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格,显然《认购书》自缔结之日起即存在履行障碍。开发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认购书》,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认购书》解除的责任如何认定?

 

 

黎某明知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物业在政策上存在障碍,但在知道可以用办假证的方式购买案涉物业后,自主选择签署《认购书》,主观上存在缔约过错。另一方面,《认购书》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认购书》时,对《认购书》所载购房政策已向购房人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也有缔约过错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缔约过错对《认购书》不能履行承担责任。

 

 

黎某已经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被退回?

 

 

基于上述认定,综合考虑双方缔约过错大小、为履约付出成本以及无法履约的损失等因素,开发商应向原告退回购房首付款;黎某实际没有成功购买到相应房源,代理销售商应向原告退还该团购费。至于手续费,系黎某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费用,应自行负担。

 

 

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黎某和开发商因各自的缔约过错导致《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于《认购书》的解除均负有责任,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我明白了……我这就去和我朋友说说,还要批评他这种企图规避政策的行为!真是不应该!

 

为了规避购房政策,确实存在个别人企图用“假证件”“假离婚”“借名义”等方式买房。在此提醒,购房政策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利于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论相关政策是收紧还是“解绑”,购房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违反购房政策购房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买方在购房前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卖方在出售房屋时,也应清楚掌握买方相关信息,并就政策问题对买方进行合理提示及说明,否则双方将对合同无法履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香洲法院

#菏检播报# 【#老赖为躲债假离婚转移财产# :将名下商铺赠前妻,被判拘役3个月】近日,江西赣州,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赖某被判拘役3个月。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十几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达200余万。法官要求赖某报告财产状况,但赖某未如实报告,执行陷于困境。敏锐的法官发现赖某将名下一商铺无偿赠给前妻,并与前妻离婚。法院审理认为,赖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网页链接

离婚的一线城市中年男最惨?

前不久,我一个付费的一线城市的粉丝跟我聊天,他说现在一线城市对中产越来越不友好!

我说此话怎讲?

他说夫妻离婚之后三年内不能买房,这是为了杜绝过去很多以假离婚的模式去买房,那有些人是真离婚啊,比如说两口子就一套房,离了婚之后房子给女的了,那男的呢?没房子,男的这时候想买房还得三年以后啊,三年以后呢?房价还不知道涨到什么程度去了!

大家认为他说的有没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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