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头条#最新消息!靖江自11月24日0时起重新划定高风险区,学校暂停线下上课
鉴于靖江市部分区域突发输入性疫情,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尚不清晰,存在社会面扩散的风险,为尽快阻断疫情传播,决定自11月24日0时起划定风险区域如下:
高风险区
桃园路东城景苑小区1幢,吉麦隆超市(中天店),鑫宏发超市(凯旋店),横港北路嘉悦公寓二区3幢,祥龙纸管厂,江山小区,江华菜场及菜场西服装店,佳佳幼儿园水面店,富海广场一楼窗帘店,中天城市花园西区20幢,虹桥城市花园2幢,虹桥城市花园东门对面普康诊所,孤山中路亚维华联超市,孤山新联村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孤山镇望江社区西区19-2,城北园区新一社区优尚购物广场,新桥镇东方旅馆左侧出租房。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11月24日、25日暂缓返校,中小学校开展线上教学
具体内容见图
江苏靖江,季某在某浴室认识了女技师钱某,为了消遣寂寞,双方互加好友并沟通卖淫嫖娼事宜,于是,两人在季某租住的房子里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钱某也因此获得嫖资2000元。令季某没想到的是,自此之后,钱某便不再与他联系并拒绝提供服务。为了独占钱某,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两人分别被拘留9日和10日。
【律师说法】:季某为了独占失足女,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也被拘留了,用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来形容季某真是一点都不为过。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第一、季某与钱某达成卖淫嫖娼的约定后,季某能否要求钱某返还已经支付的2000元嫖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季某与钱某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口头约定,并完成了两次卖淫嫖娼的行为,属于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虽然成立,但是并不生效。
为何这样说呢?因为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不受法律保护且被严格禁止、打击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而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获得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合法财物。所以,在本起案件中,案涉2000元嫖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追缴。
第二、季某为了独占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违法事宜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吗?
自首作为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通常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投案后如实供述,在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治安案件中,对于违法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同样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季某与钱某在完成了两次卖淫嫖娼行为的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责任。鉴于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举报其与钱某的违法行为,属于“自首”行为,故而季某只被拘留9日,钱某则被拘留10日。
最后,季某虽然是为消遣寂寞而与钱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但是该行为始终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普通人应当努力加强自身修养,避免因自己的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下方留下你的观点。
#男子走进派出所交代自己曾2次嫖娼# #2021走进民法典# #爆料#
苏南看不起苏北,网上有各种怼,但苏中看不起苏北,我算是经历了。
看不起穷人的,往往多是穷人,正如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身形瘦弱又猥琐。
他是未庄一个靠打零工度日的小人物,既没有出身,也没有姓氏。尽管如此,阿Q却自始至终自我感觉良好,甚至瞧不起和自己一样的小D,王胡。
此所谓五十步笑百步。
因为工作关系,我被派驻在靖江,租住的小区虽然距离市政府只有两公里,但他是城郊农民的安置小区,不少人家在外面还有点地,其实都已经被征用了,但他们还是会去种。昨天下楼,看到一个老妇女在楼下捡红豆,应该是去年秋天的,旁边坐着两个妇女聊天,出于礼貌,我走旁边就打了个招呼:捡豆子啊!人家倒是客气,停下手里的活,说是的呢。你们家也种吧。我还没来得及回答,旁边一个四十多岁近五十岁的妇女说,他们家不种干嘛,他们那地方就是种地的,穷地方不种粮种什么?
我一听有点不乐意了,说我家没地,不种这玩意。
那你父母不种地干嘛?
我说,退休在家拿养老金。
哦,你家不种地的啊。好像有点惊讶。
谁告诉你我家种地了,苏北就没有城里上班的了?
哦,以前我去过你们盐城的,农村穷呢。
我说,都差不多,你什么时候再去看看。
我快步离开,不想跟几个妇女多做解释,本身也就是碰到打个招呼而已,没想到她们心里也有一条鄙视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