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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简单版)

#菏检播报# 【#孙女得爷爷房产后不管患病奶奶被诉#,法院:应一次性支付18万房款】近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爷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小金(化名)的爷爷与奶奶共同生育一子三女,小金父亲去世后,孙女小金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2019年12月12日,小金爷爷(甲方)与小金(乙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某镇不动产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为20万元。经核实,小金未支付购房款。小金爷爷过世后,奶奶张某认为爷爷将80万元房屋折价20万元过户给小金,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此外,张某患病期间小金不闻不问,小金应支付购房款用于张某今后开支。经审理,法院认定此合同为买卖合同,判决小金一次性支付张某18万元购房款。 网页链接

开庭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临沂头条#沂水小刘买婚房,真是一波三折!

“感谢法官们的暖心调解,帮我解决了一桩最大的烦心事!”近日,沂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温度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点赞。

原告刘某因结婚欲购买婚房,被告黄某因迁居海南欲出售现有房屋,双方于2021年6月3日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首付款及后续银行贷款事项,刘某当场支付了3万元定金。不料,合同履行中,因银行收紧二手房贷款政策,单身不给受理房屋贷款,故刘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经双方协商,黄某同意顺延90日再办理。90日到期后黄某要求刘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在成交价基础上涨价3万元,刘某未同意。

2021年11月,银行可以办理二手房银行贷款后,又因刘某的父亲远在新疆无法到场担保而未能办理贷款。直到2022年2月,刘某的父亲回来,刘某再次联系黄某欲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黄某却主张刘某违约,要求刘某解除合同并赔偿3万元违约金或加价3万元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黄某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进入诉前调解,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了解到,因为黄某远在海南,刘某担心将全部首付款付给她,黄某到时候不回来,他无法办理贷款,首付款想要也要不回来,最后会落得人才两空。黄某解释称,因为刘某只支付了3万元定金,以为他不想买了,从海南回来路途遥远,成本较高,之前专门为此事回来过一次,结果贷款没办成,最后无功而返。

经过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其实都有买卖的意思,只是过程一波三折,双方互信大打折扣。法官从双方利益出发,积极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经过耐心调解及充分的沟通,本着诚信原则,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约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促成了该合同的顺利履行,为这起房屋买卖纠纷圆划上了句号。

厦门男子花940万买学区房学位被占!

2020年4月,秦先生与梁先生就厦门某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总价940万元,出售人保证户口不被占用。

同年5月,秦先生将其子户口迁入并报名入学片区内某小学。9月,将户口迁出。梁先生起诉秦先生,主张调减总价至860万元、赔付违约金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户口和学位占用情况直接影响存量房市场交易价格,酌情认定减价37.6万元。

#厦门头条#

物权法定原则。卖家不存在不诚信行为,买家应当明白,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能转让,这是法律规定。卖买双方都是明知。签定的房屋卖买合同违反了物权法无效。处理结果是出卖人返还买受人7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同时买受人购房后的装修及修善费用,出卖应当予以补偿。出卖人应获得240万补偿款。这才是公正判决!

买了房让物业给卖了,以后谁还买

分析热点学法律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河南郑州,王某买了一套房,交完38万元后就去打工了,等再回来时发现,房屋已经变成精装修,本以为是企业做好事,谁曾想自己的房子被他人卖了,关键现在这个买方还有买卖合同,最后调查得知是物业卖的,真的让人气愤。事情是这样的,王某想买一套房,就转来转去地看到了这个房子比较迁移,且地理位置 比较符合自己的预期,就花了38万元购买,买完就和老婆一起外出打工了,想着挣钱回来就可以装修了。过了两年,终于回来了,就想着把房子装修了,打开房门之后发现居然已经被装修了,这一看就有居住的痕迹,王某怀疑自己的房子被人租或者卖了。

正在王某纳闷的时候,就有人回来了,说这是他们的房子,你们怎么进来的,王某说这是我买的房子,你们怎么可以入住,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看对方也把房屋买卖合同拿了出来。瞬间就知道怎么回事了。于是双方一起到了物业,联系到小区的负责人,发现确认一套房子卖了了两次,主要因为是后面让业主来登记,发现案涉房屋一直无人登记,以为是没有卖掉的,就又以此卖掉。发现是业主方欠田某的工程款,就拿房子来抵债,而田某也觉得这个位置不错,就立马装修并入住了,王某越听就越气,业主方只顾着道歉,也没实质性解决,王某要求必须有一个解决方案。王田某也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好不容易装好的房子,且也签订了合同,怎么说拆除就拆除呢,田某直接说,房子是自己的,谁敢进去就打谁。业主方也表明是自己的过错,愿意对双方进行补偿,希望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然而至今还没有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看热点学法律】1. 一房二卖在法律上如何处理?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那么如果涉及到一房二卖,主要考虑到登记和交付两种情况。其次,如果案涉房屋没交付也没有办理登记的,谁先办理预告登记,房屋归谁,如果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谁先支付房屋价款,房屋属于谁;如果房屋都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交付的,谁先交付就属于谁的。再次,结合本案情况,业主能够买卖的前提是案涉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现在这种情况就属于没有办理登记,但是谁先占有房屋属于谁的,所以案涉房屋应该属于田某所有。2. 小区应当赔偿田某和王某的损失吗?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区一房二卖,是过错方,应当对王某和田某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受损害较大的是王某,王某付了钱,没有房,那么业主方应当把王某的购房款全额退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损失。如果小区还有其他空房,看王某是否愿意接受变更住房。                                                                               对这个热点事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一起讨论。关注我,带你评析热点事件,学点法律知识,交个律师朋友。文章辛苦原创,搬运抄袭必究#郑州##郑州头条##行家计划##我要上 头条##社会热点##头条创作挑战赛##热点#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中介促成签约但一方违约导致过户不成,是否须支付全额报酬

案情简介:

2021年底,房地产市场在不断下行,在某中介公司中介服务下,买家与卖家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家购买卖家位于WH市的二手房屋,买家向卖家支付定金10万元,在过户前买家发现其购买的同小区出现同样户型价格却低于购买房屋价格近30万元,买家反悔,明确向卖家表示不再继续购买签约房屋,定金直接赔付给卖家,买卖双方达成了解约协议,但中介公司中介费,买家却不愿意负担,由此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后,中介公司将买家起诉要求支付约定中介佣金。

买家在审理期间同时提起了反诉,为了支持其反诉,其认为中介公司在中介过程中出现了服务瑕疵,最终导致了其签订了买卖合同,也将赔付给卖家定金的责任归责于中介公司。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买家多次实地勘查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也查看了涉案房屋的相关登记权属证书,中介公司没有明显的服务瑕疵,反诉理由不成立。同时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已向买卖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即使买卖合同因买卖双方协商解除而终止,也不应影响中介公司仍取得相应中介报酬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买家支付中介公司约定的全部中介费用。

律师办案小结:

在房产中介服务中,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任一方出现签约后反悔的情况屡见不鲜,房价上涨时,卖家反悔的多;房价下跌时,买家违约的多。那么中介提供服务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实践中买卖双方任一方反悔普遍会找各种理由将责任推给中介,这就给中介公司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特别是中介直接的经办人员平时与买卖双方沟通时更加需要审慎,不能随意承诺,更不能虚假陈述,否则,不仅佣金难保,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往司法实践中,即便中介无具体明确责任,由于中介往往不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完成中介义务的结果,只要没完成过户,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全额的中介佣金,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对中介合同定义以及中介人的义务作了明确,人民法院对中介合同的判法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因此,只要在中介合同中不过高对中介人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促成签订了买卖合同,基本也能全额支持中介佣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63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广州中院:购房人在没有购房资格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陈纯上诉称:

一、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且约定各项义务的履行时间均在《民法典》实施前,本案有关涉案合同效力问题,应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裁决。原审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合同无效要慎重,原审在涉案合同并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法律而判定合同无效,属于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应予改判。

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仅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原审以推断方式认为陈纯存在逃避监管的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李晓焰在涉案合同签订第二日即拒收定金的方式违约,后又与案外人进行网签,具有违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二审认为: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完备,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陈纯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并不排除其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再者,不具备购房资格只是涉及合同能否过户履行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同理可论,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过户人”,并不意味着买方最终是指令第三人作为过户人,且即便存在有规避限购政策的嫌疑,也只涉及该条款能否支持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上,陈纯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认为: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调控政策,是为了完善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陈纯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要求购房人应具备的资格或条件,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过户人”,但陈纯至今未披露该第三方,如果该第三方是已知的亲朋戚友熟人,没有隐瞒的必要

因为办理过户手续是不能避免地由卖方配合的

,所以,不排除在无法过户给陈纯时,陈纯寻找到合适的下家,由卖方直接过户给下家,陈纯赚取差价

按日常生活常理,陈纯不可能不赚取差价,除非遇上商业风险

。陈纯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买卖顺利完成的难度和卖方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另一方面

也是最主要的

,规避了国家的调控政策,扰乱了二手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如果任由“过户给第三方”此种表面上意思自治,但实质是逃避监管的行为泛滥,国家的调控政策将形同虚设,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陈纯与李晓焰订立的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李晓焰已收的5万元应予退还,陈纯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21粤01民终21196号•2021-10-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法院:抵顶工程款的房房屋经多次转售,房屋流转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与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相互予以折抵,能够认定为支付房屋了对价,该情形下,最终买受人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姚正普、赵文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12号,2022年06月30日;审判人员:高晓力 龙飞 张梅]

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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