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看中一套房子,中介报价155万,男子出价130万,男子发现别家便宜就成 交了,没想到中介要他赔偿29600,说他“跳单”,男子认为货比三家没错,老中介竟带人到男子家大闹!
男子李先生想要买一套房子,就让中介带他去看 房,他当场就相中了这套房,房子的面积是130平,中介报价155万,而李先生心理价位是130万,于是让中介再跟房东谈,如果能降价,自己就会买。李先生走了之后,发现了一件很巧合的事。
李先生无意间发现另一家中介也挂的有这套房 源,而且价 格更便宜,于是就成 交了。接着房东,就让中介把房 源都下架,没想到老中介发飙了。
老中介一口咬定李先生“跳单”,于是带人到李先生家里大闹,要求必 须赔偿29600,还找来了记者。
李先生觉得买房子不是一件小事,老中介的房 源又不是唯 一的,自己只是比价买了一个更便宜的,难道有错吗?李先生表示最 多补偿中介3000。
老中介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带看服务,而且也跟房东谈价了,只是李先生只出130万,房东接受不了,实在谈不下去!
老中介还说行业规定只要房屋成 交,他们要收取买家成 交价百分之2的佣金,另外还告诉记者说看 房协议上写明了卖家私自成 交的话,需要支付百分之3的赔偿。
记者问老中介,李先生在协议上签字了吗?老中介说由于工作失误没有签,中介成了弱势群体!
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不属于“跳单”,反倒是中介服务很不到位,看过房之后只打过一个电话,告诉自己房东不会同意他出的价,这就算服务了?
老中介觉得李先生是在找他们中介的漏洞,就是想偷偷省掉一大笔钱,而且自己跟房东谈到了152万,已经是真心服务了!
经过调解,李先生愿意再加2000补偿,但老中介觉得不能就这样把他们打发了,坚决不同意,考虑起 诉李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州日记 】
中介都成了弱势群体?我还是头回听过!通过中介算的29600佣金可以看出,李先生最 终的房屋成 交价应该是148万,这个价 格比中介一开始报的价 格相比足足少了7万,同时还比中介所说的房东的心理价位少了4万,这样一比差距就出来了,这就是中介的真心服务吗?
首先,平时咱们平时消费都要货比三家,何况是100多万的房子,难道遇见更便宜的还不能买了,只能买贵的,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其次,男子与中介并没有签订看 房确认书,也就说男子可以自主选择中介成 交,这是他的权利。中间一口咬定李先生是“逃单,还要求必 须赔偿,无非就是觉得自己到手的佣金就这样没了,不甘心而已,我看是想钱想疯了!
再者说,即使是看 房前签订了协议,中介并没有提供完整的中介服务,仅仅是完成了带看询价,后面还有签约过户、办理贷 款等等很多服务,就因为房屋没在自己这里成 交,就想要全额的中介服务费,通过法律途径就能得偿所愿?我看未必。
通过这件事,大家伙通过中介买房或者卖房,凡是涉及到签字的,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如果李先生在看 房确认单上签了字,又在另一家中介成 交了,那么李先生不但要支付佣金,还要承担对老中介赔偿的责任,损失可就大了。
其实,我想说,但凡中介能在服务的过程中多为客户着想,不要过分的提价,别把赚钱始终放到首 位,让客服能够享受优 质的服务,或者是更优惠的价 格,消费者也不可能随意跳单!发生这样是的事,还是中介的吃相太难看,你说呢?
对于买房、卖房的哪些事,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讨论!
在浙江省杭州市,肖扬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对方明确告诉他,底薪是5500元。当他能够支付工资时,他发现基本工资只有2500元。他去要求解释。相反,这位领导人以影响同事为由解雇了他。并提出了一套《基本法》的游戏规则。
在采访中,人力资源部告诉肖扬,他的工作是帮助业主找到租户,并在交易后管理租户。明确的基本工资为5500元,外加绩效、佣金和单项数量奖励。主要工作是出租和出售房子。
3月,肖扬和他签署了一份就业确认书,但4月11日,肖扬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他,并提议离开。经理告诉肖扬,比赛将于4月26日结束。所以小杨继续在他的岗位上工作。
然而,4月20日也有一些插曲。在3月份支付工资时,他的另一位同事觉得工资不对。小杨也觉得自己的工资有问题。他们在小组里提出问题。领导们没有在小组中做出积极的回应,而是把他们踢出了小组讨论。
根据肖扬的工资单,基本工资标准为2500元,出勤天数为12天。扣除部分费用后,实际支付金额仅为800多元。小杨不明白。在招聘过程中,他和人力资源部多次明确确认基本工资为5500元。为什么会缩水这么多?
后来,小杨来问领导。对方没有给他一个肯定的回答。他只是说,如果有任何问题,他可以随意去投诉部门。此外,由于他对薪资的咨询影响到了其他同事,他可以单方面解雇他,而无需支付薪资。但我显然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并获得批准。现在我就这样被解雇了,我不能接受。
随后,肖扬向媒体反映了此事,希望寻求解释。
根据肖扬当时签署的入境确认书,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委托代理合同。即使向员工支付任何津贴、奖金和其他费用,也不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具体的支付标准也由甲方即一方确定。
记者找到魏经理,他说工资有自己的一套“基本法”,相当于游戏的晋升规则。例如,新来者有2500元的补贴。如果他们完成了一个特定的订单,他们将获得3000个订单的奖励。小杨不是他们的正式雇员,而是根据《基本法》分配的合伙人。
随后,记者咨询了萧山区劳动监察部门。该工作人员表示:双方原则上不构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他们没有办法处理这件事,只能进行沟通和协调。如果他们无法处理,建议肖扬可以投诉劳动仲裁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这一说法,小杨也有点无奈,批准了合同,但希望能把4月份应该支付的钱给他。他表示,他将首先与领导内部沟通肖扬所说的话,然后在下一步进行处理。
当然,我也提醒你,当你在找工作时,你必须清楚地看到合同的内容。你知道,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当新员工进入新公司时,他们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如果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因此,当你看到所谓的合作协议时,你必须及时问清楚,然后转身直接离开。总比以后遇到麻烦好。
#杭州头条#
#如果把天下智慧浓缩为一句话那是什么#
卖房真赚钱!深圳一市民购房被中介吃60万差价!在2021年2月份,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署合同时商定的房屋总价为1940万元,买方负担21万元的中介费。后来发现三方合同不一致的情况,经过了解卖方的交易低价为1880万,其中交易的60万差价由卖方给中介。同时,中介方让卖方出具了承诺书。最终,李先生向德祐总部投诉,德祐对此事做出了回应,德祐对于客户中有九大安心服务承诺中的“不吃差价,双倍返还”。按照双倍返还的承诺,那么就需要返还120万!(南方都市报)
【付律师说法】
1、由于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的不透明,中介方对房屋的市场价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于是就利用这种优势,给卖方达成约定,只要超出卖方低价成交,多成交的钱作为中介费等其他费用给到中介。这个名义上看着是吃差价,但是并非法律上的“ABC”单。
法律上的ABC单是指中介方欺瞒卖方与买方,利用卖方的房源吃差价的行为,比如A与B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A签署了主体变更确认书,最终C在主体变更确认书上签名。那么B就可以利用A的房源赚取差价,这里的B很有可能就是中介或炒房客。
本案中的卖方对交易价格其实是知情并同意超出的预期价作为佣金给中介方,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对于买家而言觉得自己买高了,已经超出了卖方的心理低价,二手房交易是个市场行为,价高价低由市场决定。所以,本案在法律上来讲并非“ABC”单。
2、本次事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深圳的这家中介为了赚取高额的佣金,故意篡改了合同的交易价格,将超出的卖方心理低价的钱放在佣金上。目的就是为了赚取这笔高额的佣金。这违反了德祐的品牌规则,公司内部可以依照合同以及管理规定对涉事的中介门店做出处理。比如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于通过弄虚假作假的行为赚取房屋差价,予以双倍返还等!
3、李先生是否可以以中介存在吃“差价”为由解除与卖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除非卖方在本次交易中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否则买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买卖双方签署的三方协议以及交易价格都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卖方对于其超出心理低价的房款是自己拿着,还是支付给中介,对于卖方来讲其可以自主决定权。房屋交易是个市场行为,不能因为超出了心理价位成立就属于欺诈,这个显然是不成立的。
所以大家买房时还是需要留意,尤其是现在中介方发布的房源信息都是标注参考价,并非真正的市场价,这就给了某些中介可乘之机。
关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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