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有娱#临近春节,郑州各区的中小学生们都在盼着寒假的到来,今年由于疫情的原因,郑州小学的期末考试不在进行线下的笔试考试而是改为线上检测评估。
那么这次期末测评是以什么样子的方式进行呢?孩子们对此有什么感受呢?
笔者的儿子,是郑州一所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线上期末测评定在1月18日、19日两天进行,分别测评语文、英语、数学、科学四门课程。
1月18日上午测评语文、下午测评英语;19日上午测评数学、下午测评科学。
本次线上期末测评与以往线下期末考试有几点不同:
1、方式不同:线下期末测评方式是试卷考试,依据考试成绩,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老师出一张期末试卷,学生答题评分,依据分数进行评比三好学生及名次,这次线上测评却不同于往日,例如 语文老师线上测评的题目有3个:
题目一:老师指定一个单元,让学生制作该单元的思维导图;
题目二:给老师、家长或者朋友写一封信(要求格式正确、内容通顺等);
题目三:学生任选一单元做思维导图或者知识架构图。
英语老师的测评题目是:
题目一:让学生们写一篇作文(介绍我的老师、朋友、父母等);
题目二:学生选一单元做思维导图或者知识架构图。
同样在数学测评、科学测评中都有“学生制作思维导图”的测评题目。
2、时间限制不同:以往线下的期末考试,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90分钟或者60分钟)完成答题,交卷,这次线上测评不一样,给足学生充足的时间,学生可以在课后或者晚上提前做思维导图。
3、交卷方式不同:以往线下的是纸质试卷,做完后,监考老师过去收卷或者学生送到监考老师处,这次却是学生们把自己准备好的作品,通过拍照、上传的方式提交,很多孩子由于慌乱,出现很多失误。
我家儿子,1月17日晚上自己动手把老师事先安排的思维导图测评题目很认真地去制作,在制作的过程中,儿子看到自己的成果和新的想法,也是迫不及待的向父母“吹嘘”一下,可以看得出儿子很用功,很专注也很上心,因为这对于他来说可是“期末考试”呀!
1月18日的时候,按照学校老师的安排全班同学进入视频测评状态,接受学校和老师们的线上测评,晚上,儿子给我们说:“这种方式还挺好的,可以把所学的东西,在很短的时间内总结汇总”。
学生家长群里部分家长反馈,有些学生的测评作业没有来得及完成;有些学生在提交测评答案时出现差错,有些学生在接受线上视频测评时没有把自己的名字修改过来,导致老师不知道谁是谁。
晚上,儿子又继续为19日的数学和科学的线上测评做准备,数学的测评题目也是制作所学内容的思维导图,科学测评的题目还有一个是让学生绘制土地的结构图等。
经过昨天一天的磨合和熟悉,很多学生在19日上午的线上视频测评中都比较顺利。
3、测评的重点不同:
本次小学期末测评最大特点是:“思维导图测评”,让学生们自己动脑、动手把平时的所学内容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或知识架构的形式展现出来,这同时也检测和锻炼了孩子们的理解能力、概括总结能力及知识点提炼能力。这与以往的“考试”有着明显的不同。
这是“双减”后的第一个期末测评,也是一种新方式。学生们、老师们都在尝试着相互适应,本次期末的测评结果将在24号(散学典礼)上公布。#打卡郑州美好生活##虎年有娱#
辽宁省盘山县:2022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孟某某先后驾驶辽L某某号丰田轿车至盘锦市兴隆台区、盘山县,利用扳手、锯条等作案工具盗窃油罐车、大货车电瓶共计12块,共计实施盗窃六起。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96元。犯罪事实如下:
2022年1月24日,孟某某在兴隆台区街辽河佳苑小区东侧,将受害张某1彬停放在该处辽H1某某号、辽H2某某号)油罐车的2块蓄电池盗走。经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49元。
2022年2月5日,孟某某在盘山县,将受害人周某1停放在该处的辽辽L某某号罐车的2块蓄电池盗走。经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22年2月6日,孟某某在盘山县小桥西边,将受害人于某停放在该处的黑M某某号车的2块蓄电池盗走。经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76元。
2022年2月9日,孟某某在盘山县上,将受害人周某2停放在该处的辽M某某号车的2块蓄电池盗走。经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11元。
2022年2月10日,孟某某在兴隆台区门口,将受害人郝某1停放在该处的辽PE7某某号解放牌半挂货车的2块蓄电池盗走。经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0元。
2022年2月初的一天,孟某某在新立镇小微企业园区的宏昌实业公司门口道边,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辽辽J某某号罐车的2块蓄电池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孟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2年6月29日,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凡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白钢扳手三个、钢锯一把、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