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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房屋出租(咸宁房屋出租信息网)

朋友们你们好,有没有谁知道在武汉周边哪里有没有农家小院出租呀!咸宁地区也可以。

#泉州头条#

已经快一个月没有收入了,来自湖北咸宁的小吴一家租住在泉州晋江,因疫情原因,停工没上班。幸运的是他们遇到了热心房东老庄,老庄不仅主动联系小吴表示免除2个月2000元房租,而且还承诺视疫情态势再决定是否收取五月后的租金。

房东老庄是个热心人,这已不是他第一次给租客免租了,早在2020年疫情期间,他就主动免收了所有住户5个月的房租。

为泉州好房东老庄点赞。

其实,还有一类人可以免租3个月。今天泉州市新闻办召开的第三十场新闻发布会上,市财政局局长李清景在会上回答记者提问,其中有一条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

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3个月租金。

传递正能量,给身边小伙伴转起来吧。

#泉州抗疫日记#

“如果房东不随意进入我的房间,他不会死。我为什么要赔65万?”

在湖北咸宁,一名房东私自配置租客房间钥匙,未经租客允许,私自闯入一名租客的房间,却不知道租客在房间里设置了“机关”,从而导致房东意外死亡。房东的家人认为租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起诉组客,要求其赔偿65万元。

小张(化名)毕业后通过中介公司在李某(化名)处租房,租金是每月1500元。经过多次考察,小张对房子及周围环境很满意,爽快的与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

小张在租房前通过网络了解了不少租房雷区,通过他人分享的避坑指南,她有了一个额外的想法,要求房东在合同上写下,未经租客同意,不得进入租客的房间。而租客在使用房子期间,出于对个人人身安全的考虑,可以根据租客意愿自行更换门锁。房东李某对此毫无疑义,并强调自己已经把所有的钥匙都留给了小张,包括备用钥匙。

起初,小张沉浸在装饰房子忙碌与喜悦中,加上工作忙碌,她并未察觉不对劲。但近期一段时间,小张回家后总觉得有人进来过,虽然财物并没有损失,但一些物品并没有摆放在小张记忆中的位置上。小张觉得自己有些疑神疑鬼,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小张有一次和同事聊天时提到了她有些疑神疑鬼,同事问她怎么了,她和同事说起来她的发现。她的同事还开玩笑说,小张可能遇到了变态房东。虽然同事只是随口一说,但小张心里却“咯噔”一下,总觉得事情可能真的被同事说中了。

回到家中的小张越想越不对劲,思前想后,她决定用上朋友教她的防贼办法,就是在门上放一盆水,如果真的有人进来,就会留下蛛丝马迹。

这天,房东李某拿着不知从哪配的钥匙打开了小张对房门,结果一进屋就撞到了小张留下的“小机关”,李某被水盆掉落发出的声响吓了一大跳,脚下踩到水,一滑,仰面摔倒在地,晕了过去。

小张回到家中,发现李某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她急忙拨打110和120。虽然医院尽力抢救,李某仍不幸离世。

随后,李某的家人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对李某的死亡负责,并向其索赔65万元。

@邓鼻子上脸纪实录

李某家人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李某的家人认为,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有权随意进出。李某此次前来是为了确认屋内物品是否损坏,以免租客违规造成损失。而且,如果小张没有制造“机关”吓到李某,李某就不会摔倒在地,进而去世。因此,小张对李某个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小张辩称,当她租下房间时,她就与李某书面约定房东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她的房间。如果房东想进去检查房间里的东西,应该提前通知她,而不是不知从哪拿到钥匙,擅自进入房间。

作为房客,小张有权使用房子。她可以在不影响主人利益的情况下随意在房间内放置物品,她在房间的门上放一盆水,不违反任何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她自己的个人自由。李某入室的真实原因无法核实,仅根据其家属的陈述,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意图。

基于上述原因,小张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她无关,不能要求赔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言之,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他才能承担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可以被减刑或免除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李某签订了合同,李某未经小张同意,私自闯入小张的房间,明显违反了合同,李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此外,李作为成年人,对其人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小张作为一名单身女性,在自己的房间里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本没有对房东造成任何伤害,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个人的死亡应由其本人负责,小张不负责任,同时,驳回了李某家庭成员关于向小张索赔要求。

大家觉得这样判决对吗?

欢迎在评论区里留言。

#正当防卫# #普法行动#

“丧尽天良!”湖北咸宁,5旬商人因生意不顺,找人花钱“买处”转运,后强行与14岁被胁迫“卖淫”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一案,判了。被告人傅某泉被判有期徒刑7年,傅某泉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元。

据悉,五旬建筑老板傅某泉,2018年与开酒吧的女子陆某认识后,便多次向陆某表示自己生意不顺,想花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的意愿。而陆某随后与员工陈某,通过一层层关系将时年仅有14岁的少女李某从家中骗出来,随后通过关进出租屋限制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拉黑其家人斩断其联系、恐吓不按指令办就杀了她等方式,反复洗脑、威逼利诱,要求李某进行“卖淫”。

而案发当晚,傅某泉曾对李某的年龄提出质疑,但是陈某等人又将李某拉走进行恐吓,要求李某对傅某泉谎报年龄。

随后,傅某泉不顾李某神情紧张、哭泣、拒绝种种表现,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傅某泉向陈某支付了8000元,陈某等人瓜分后,一分钱也没有给李某。

而后失踪了几天的李某,回到家中后,神情呆滞,被家人察觉到异常,可害怕报复的李某并没敢说出事情,之后其家人又见她走路不正常,将其带到医院检查后,案发。

据悉事后,陆某、陈某、傅某泉等人均被刑拘,而经鉴定李某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8月,陆某、陈某被以构成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1年4个月,罚金5000元,1年6个月,罚金7000元。

而近日,傅某泉则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同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傅某泉、陆某、陈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安律说法】

14岁的花季少女,本应该享受着无忧无虑的校园生活,结果却被这帮畜生糟蹋,还因此患上了精神疾病,曾割腕、跳河轻生!真是令人气愤!

据悉,在庭审时,傅某泉还在狡辩,称自己是嫖娼,而非强奸。

从法律上来讲,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

确实,如果14岁少女为了好处出于自愿主动卖淫,这种情况下,虽然从情理上来说难以让人接受,但是嫖娼者傅某泉并没有违背少女的意愿,最多是行政处罚,还构不成犯罪。

而即便少女是被胁迫的,但是如果傅某泉并不知情,根据当时的情形也没有意识到女子可能是被胁迫的,这种情况下傅某泉因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会构成犯罪。

但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傅某泉见少女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情紧张且不高兴、年龄很小,已经猜到了少女可能并非自愿,而在与少女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在遭到了少女的反抗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少女的反抗强行与少女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傅某泉毋庸置成构成强奸罪。

而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傅某泉犯本罪,有期徒刑7年,显然是已经从重处罚!

还值得一提的是,傅某泉泉为了自己的私欲,却毁了女孩的一生,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此前报道,少女李某家属欲索赔500万元,可为何最终只获得了30多万元的赔偿?

其实,傅某泉给少女李某造成的伤害更多的是在精神层面,换句话说李某家属索要的赔偿更多的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该是多少,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官往往综合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考量。

最后,傅某泉等人最终获刑只能是罪有应得!而少女李某失踪当天晚上,其同学通过QQ约其出去玩,她后趁妈妈和弟弟不备偷偷跑出家,最终才落入了火坑这一情节,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看好、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让孩子知道危险、远离危险!避免孩子被歹人毁了一生!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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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卖淫窝点隐藏在居民楼内。”日前,湖北咸宁通城,警方深夜出动,打掉一卖淫团伙。

近期,通城隽水派出所民警接到一条涉黄违法犯罪举报线索,民警初步调查发现举报属实,一卖淫窝点设在辖区某居民区内。

通过暗中调查,民警进一步掌握了该窝点人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经营规律。

7月28日,通城警方整合多警种警力深夜雷霆出击,一举收网,顺利将该涉黄窝点查获,现场抓获6名涉案人员。

经查,该窝点系杨某某所租房间。归案后,杨某某对容留他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吴某等3人以及李某某等2人分别对参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吴某、李某等5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卖淫嫖娼之所以要予以打击,其原因之一就是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而卖淫窝点设在居民区内对社会风气的污染尤其大,因为来来往往的人员明显异于正常人,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可想而知。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影响更坏。警方接到的举报恐怕就是看不过眼的居民所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卖淫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违法行为,所以只能对吴某、李某某等人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但对于卖淫嫖娼的组织者来说,就涉嫌刑事犯罪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组织”是广义的说法,包含“容留”和狭义的“组织”。

在涉及卖淫的相关犯罪方面,“容留他人卖淫”和“组织他人卖淫”是两个不同的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轻重也完全不同。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组织他人卖淫和容留他人卖淫两罪的处罚差别差距较大。

有人肯定已经注意到组织卖淫罪中也有容留手段,那么为什么有的容留行为构成组织卖淫,但有的仅构成容留卖淫呢?

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行为人仅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收取费用,不会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

而组织卖淫中的容留行为人往往不仅仅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还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比如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

通城这个卖淫窝点的杨某某,就是仅仅为卖淫女提供了场所,至于时间、价格他在所不问,所以就构成容留卖淫。

那么,对于将房屋出租给杨某某容留卖淫的房东的行为是否违法甚至犯罪呢?希望听到您的高见。

关注@襄公子说法 以事说法,遇事有法

#咸宁头条# #明知卖淫嫖娼属违法,为什么还有人去挑战,此时遮羞布有用吗#

今天收到一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咸宁移动提醒您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互联网账号。

疫情当前,到处都要登记,感觉现在除了自己这个人是自己的,个人隐私什么的都是别人的。大数据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不法分子只需花点小钱就能把你的行踪范围查到一米之内,更不要说什么姓名 职业 工作年限(包括正式或临时工)居家地址 电话 人脸识别等等,这种信息是不是让每个很无奈,弄不好自己不知不觉做了多少违法的事[发怒] ,看来刑法还是太轻了,最可恶的是某些能轻易获取大众信息的人知法犯法。无辜的的平民百姓为他们犯法导致的后果买单,利益熏心这社会到底怎么了?

“买主”被判强奸罪,中间人为何被判介绍卖淫罪?湖北咸宁,55岁的建筑商人傅某因生意不佳,委托酒吧女老板物色女孩,“买处”转运。

经过三重委托,初中女生倪某等人将受害人李某骗出家门,带到出租屋关了三天,恐吓、精神绑架。在某大酒店房间内,傅老板达成心愿,付给陆某等人8000元的介绍费。

本案几经波折,拖延四年。近日当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7年。(来源:红星新闻)

【阿芃看法】

1.此案一波三折,颇多争议。一开始只作为普通的治安案件,傅某被行政拘留15日。

在受害人父母不断地投诉下,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但最初的罪名较轻。

两位中间人,酒吧女老板陆某以介绍卖淫罪被判处1年4个月,酒吧员工陆某同样被判1年6个月。

而傅老板以引诱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迟迟未能开庭审判。倪某等动手的女孩因未成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直到近日,当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7年。本案才迎来光明

2.本案并非一场性交易,而是有预谋的赤裸裸的犯罪。

傅某作为当地有一定地位的企业老板,想办法预先排除一切可能的不利结果。

他委托陆某等人进行一场交易,送上中介费。要求倪某等人胁迫受害人虚报年龄为17岁,逃避刑法对幼女的保护。

在达到目的后,他留下600元给受害人,被拘留后,就一直坚称只是一笔交易,企图逃避刑事处罚。

无论傅老板如何瞒天过海,都无法掩盖受害人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天,被胁迫到酒店房间,身材矮小、与所称年龄不符,精神紧张且哭泣、抗拒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傅某所实施的侵犯行为明显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构成了强奸犯罪。

3.此案造成受害人创伤后应激障碍、10级伤残的后果,而且受害者还是未成年人,判处7年有期徒刑是否恰当呢?

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造成重伤以上,或者情节恶劣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当地法院最终判处傅某有期徒刑7年,是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没有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这一量刑结果基本恰当。

4.本案有争议的一点是,对陆某和陈某以介绍卖淫罪进行处罚,适用的罪名不当,量刑偏轻。

既然傅某被判强奸罪,那么陆某和陈某不宜定为介绍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等等罪名,应当本案的共同犯罪者,系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他们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从轻处罚,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受害人的父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审路某和陈某案件。

在傅某案的判决中,法院还做出了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傅某、陆某、陈某三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目前,受害人李某已经就读当地一所职业学校,有时还要服用一些精神药物。

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律师来帮忙#

14岁幼女被胁迫卖初夜致三级精神残疾案一审宣判,嫌犯团伙3人伏法最高仅获刑7年,并判赔32.4万余元!

基本案情梳理如下,援引多家媒体报道称,案发地:湖北咸宁,受害人:小芳(化名),女,14岁,系未成年女学生。

据悉,2019年4月27日,19:00-20:00间,小芳放学回家吃完晚饭后正在休息,她的同校校友倪某某约她出去玩。小芳欣然前往,其母正要叮嘱几句,可女儿已经消失在朦胧的夜色中。

当天夜里,小芳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处在失联以状态,其家人曾到沿街的网吧、饭馆等服务场所寻找无果。

2019年4月28日,依然不见小芳回家。小芳家人去学校讨要说法,可据倪某某讲述,前一天晚上小芳偶遇刘某女,被带走后不知道去了哪里。

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小芳父母在出租屋门口蹲守两天两夜,仍不见其归来的身影,期间未报警。小芳到底去了哪里?

2019年5月1日,劳动节下午,小芳回家了,可神情恍惚,眼睛红肿,走路的姿势有些一瘸一拐的。其家人见不同寻常,带小芳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结果表明,小芳遭到胁迫性侵害,伤势严重。小芳家人遂报案。那么,嫌犯是谁竟如此残忍呢?

当地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展开侦查,挖出了可一个隐蔽的胁迫幼女贩卖初夜的犯罪利益团伙,并将该团伙一网打尽。

第一个抓捕归案的嫌犯是陈某,女,无业混迹于酒吧等娱乐场所。

据陈某交代4月28日晚,是刘某女将小芳介绍给自己的,小芳转移到一间出租屋内,期间试图逃跑回家,但是失败了。4月30日,陈某伙同其他几个女生,强行检查了小芳身体,确认是处女无误,将其交给老板,并带到一家酒店房间内。

第二个抓捕归案的嫌犯是陆某,女,酒吧老板,她专门负责联系下家。据陆某交代称,她负责联系嫖客,在中间赚取财物。并将小芳介绍给傅某泉,由他实施了犯罪侵害行为。

第三个抓捕归案的嫌犯傅某泉,男,经商为业,犯案前生意不顺。4月30日晚,在某酒店对小芳实施了侵害行为,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侦结后,由当地检方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被告人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鉴于二犯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傅某泉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三、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傅某泉、陈某、陆某3被告共同赔偿受害人小芳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芳的监护人认为,量刑过轻,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但是,该案中的关键人物刘某女为何能逃避法律的追责呢?

该案的法律依据,在此需要做个小小的普法知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受害人小芳年龄14岁,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幼女,犯罪嫌疑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不可逆的伤害,经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鉴于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对3被告的量刑明显过轻,希望上级法院能予以纠正,各位是否赞同呢?

“买处转运”,湖北咸宁发生一起十分荒唐的案件,一名56岁的建筑老板傅某因生意不顺,遂出高价让中间人帮他介绍未成年女孩。

几名未满16岁的女孩为了获取利益,将晚上离家出走的14岁女孩谷某控制在一间出租屋里,威逼利诱,让谷某同他人发生性关系。后这几名女孩通过陈某、陆某介绍给傅某,傅某在某酒店强行与谷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支付给介绍人一万元。

谷某回家后精神出现异常,不断痛哭,甚至割腕、投河自杀,所幸被家人即使发现,经检查患有抑郁症,多次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几名未成年女孩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判刑;陈某和陆某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傅某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尚未判决。

#热点新闻学点法#

1、用丧心病狂来评论这些犯罪分子不知是否过分?但傅某作为一名建筑老板可以说是典型的“为富不仁”,生意不顺,竟然想“买处转运”,完全是借口。

2、几名女孩控制受害人谷某后,让谷某在别人问她年龄的时候,说自己17岁了。因此,傅某在同谷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给了谷某600元,辩称自己是嫖娼,只是违法行为。

但是谷某当时还在上初二,明显看出来年龄很小,从衣着特征、言谈举止、身体发育都可以反应。

傅某强行同谷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3、有争议的是控制谷某的这几名女孩和陈某、陆某涉嫌什么犯罪?如果是强奸罪,这几名女孩也应该被判刑,如果是介绍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这几名女孩由于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这几人是介绍卖淫罪,但是受害人家属提出异议,认为是强奸罪。

个人认为由于陈某和陆某未直接控制殴打受害人,对受害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清楚,只有介绍行为,因此以介绍卖淫罪定性也准确。

但是控制受害人的那几名未成年女孩应该是强奸罪,因为谷某明确不愿意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这几人通过威逼利诱,让谷某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谷某的意志,客观上冲动了强奸罪的帮凶,属于强奸罪的共犯,应当严惩。

4、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非常严重,可以说是“无知无畏”,对此必须严惩,但同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咸宁头条# #14岁少女遭55岁地产商性侵抑郁自杀#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颜回说法 关注我,从新闻中学习法律

【简讯】8月28日,星期天,农历八月初二

1、利率下行购房者纷纷提前还贷。

2、中国气象局首次调用多架飞机为南水北调蓄水工程开展增雨作业。

3、拉萨22名干部防疫不力被问责。

4、湖北咸宁巨型稻丰收:株高超1.8米,亩产1700斤。

5、北京规定出租房屋不得打隔断,北京针对房租上涨明确价格干预机制。

6、新茶饮半年关店3490家,越来越卷。

7、山西多校以是否购买平板电脑为分班标准:不交8800元孩子难进“智慧班”。

8、数字藏品“炒”起潮落:接盘游戏崩了,赚钱“美梦”醒了。

9、普京宣布十年来最大规模扩军计划,俄乌陷入长期而激烈的僵局。

10、美国玉米收成或创三年来最低水平,全球粮食供应危机缓解成忧。

11、洪水致3300万人受灾,巴基斯坦进入国家紧急状态。

12、美股狂跌1000点,恐慌指数飙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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