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于珊婉)租金必须先付后用,还是可以先用后付?宁海一位房东和租客因这个问题发生争执后闹上法院。日前,宁海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
去年5月,李某将一间街面房出租给王某,双方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年十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
王某在季度支付给房东半年的租金,但第三季度的租金拖延到第四季度才支付,而第四季度的租金尚未支付。几经催讨无果后,今年3月,李某将他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第四季度的租金。
案件审理中,王某向法官表示:“当初我们约定一季度支付一次租金,但没有明确说是哪一天,可以理解为一季度开始时支付,也可以理解为一季度快结束时支付。我认为只要在季度内支付都可以。”
对此,李某表示:“宁海的交易习惯都是先付租金,哪有先用再付钱的。第三季度给你拖了,第四季度的租金必须马上支付。”
近日,经过法官调解,王某答应在第四季度末支付租金,李某也撤回了起诉。
那么,双方的说法,谁是正确的呢?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协商不一致或参照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本案中,双方虽对租金支付期限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季度末支付租金。对于李某提出的“交易习惯”,除了两人关于租金支付的交易习惯外,还包括社会上的交易习惯,但交易习惯认定较难。因此,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较好对于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时间等重要因素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