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房屋买卖合同样本(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买房子算不算?房子跟合同不符合的,更多吧

雷神看法

浙江, 杭州。张女士花658000元买了一辆奔驰,去上牌的时候被拒, 才发现轮胎小了一寸,于是张女士要求该店把轮胎换成原装的,并且赔偿自己50000元,该店觉得张女士是狮子大开口,于是拒绝了。于是张女士就把该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张女士这些年存了一些钱,于是在当地的一家车店买了一辆车奔驰,提车之后就去上牌,可是当场被拒,表示她的车被私自改装过。后来才了解到,轮胎尺寸与报关单上 差了一寸,后经过查询轮胎实际尺寸是18寸,而单子上显示是19寸。张女士听到轮胎尺寸不符,当场愣住了,她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动过轮胎,新车怎么就变成了改装车了呢。

张女士思来想去,既然不是自己这边的问题,那么车子的轮胎肯定是在提车之前被人偷偷动了手脚,而车子在提车之前一直在车店,那么动手就只能在车店里面,为了弄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张女士来到了车店。店长接待了张女士,她告知张女士之前负责卖车给她的店员已经离职,此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过几天的等待,店长回复张女士称,该车属于新老款交替发售,厂家配置错误,厂家那边发过来就是这样。而对于该店给出的理由,张女士是存在质疑的,她觉得如果是配置错误,在过海关的时候,那的员工肯定发现单子和实际不符,不可能还会放行。为了验证自己的质疑,张女士向厂家求证,而得到的回复是,该款奔驰的轮胎只有19寸一种规格。得到这样的答案,张女士更加质疑是车店偷偷更换了她的轮胎,经过三番五次的讨要说法,店长又给出了一个理由。

她表示,车子在运输过程中轮毂发生剐蹭,所以才临时更换了轮毂和轮胎 ,而店员在交车之前,因失误没有把轮毂再换回来,对于店长的说辞,张女士也是半信半疑。但张女士认为既然是该店的失误,那就应该承担责任,随后双方在调解下,张女士提出将车辆轮毂轮胎换回原厂件,并且补偿自己50000元损失,可该店觉得张女士就是狮子大开口,没有答应她的请求,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一气之下把该店告上了法庭,提出了该店退还自己的买车款658000元,并且赔偿三倍买车款1974000元,而张女士的这一举动,让该店追悔莫及。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法院判决该店退还买车款658000元,并且三倍赔偿买车款1974000元。该店不服提起上诉,而法院二审驳回请求,维持原判。那么该店为何被判退还车款,并且赔偿三倍的买车款呢?1.该店在卖车给张女士之前,更换轮毂轮胎的行为,并没有告知消费者,造成了张女士的潜意识以为,该车的配置是原装的,该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说,如果张女士知道她买的车的轮毂轮胎被更换过,那么她应该是不会选择买的,就是因为该店的隐瞒,张女士才做了决定买,张女士的知悉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2.该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辆汽车的具体情况,明知轮毂轮胎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还卖给消费者,该店存心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因此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店将原装的轮毂轮胎换成尺寸不配套的轮胎,在卖车给张女士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其真实情况,甚至是张女士讨要说法之时还编造谎言,其存在着主观故意不告知,属于欺诈了张女士,因此张女士要求退一赔三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雷神看法 作为店家,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欺骗顾客,到头来吃亏的只会是自己。在您的生活当中,有遇到过买车被欺骗的行为吗?#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杭州头条# #杭州#

山东厦门,李先生花150万买了一套新房,快要交房时才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楼层不对劲,合同上定好的17层竟然变成了18层,愤怒的李先生瞬间感觉被忽悠了。

近几年房地产行情不算景气,李先生两口子考虑着趁时买套房,辗转看了很多小区,终于看中了比较心仪的房子,房子面积不大,总共80多个平方,花了150多万。

交完款后,李先生两口子的心情非常高兴,隔三差五的带着媳妇去小区转转,每到开放日都会去房子里看看,设想着交房后装修规划,两人高兴之余,没想到糟心的事发生了。

有一次李先生去营销处无意中看到了公示的房源表,感觉不太对劲,上面没有找到自己家的房号1702A,他对18层比较忌讳,买房时还特意与咨询了置业顾问。

置业顾问也明确表示,为了考虑到很多人心理的感受,我们这的18层备案的是17A,避开了大家不是很喜欢的18层。可李先生看到房号的公示是1802,并没有1702A这套房子。

李先生赶忙询问了现场得置业顾问,没想到对方却回答说,他买的这套房子不是1702,而是1802。他又给自己的置业顾问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已经离职了。

李先生顿时生气了,吵着要见销售经理,问问到底是咋回事,可是没有见到人,他赶紧回家找出合同,看着合同上明明标注的是1702A,怎么说换就给换了呢?

李先生当即就觉得被忽悠了,如果当初就知道房号是1802,他就不买这套房子了,花了这么多钱,却买了一套让人心堵的房子,他越想越气,决定再去营销处询问。

这次李先生见到了销售负责人杨经理,他表示李先生买的房子房号就是1802,至于置业顾问承诺的1702A,他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房子备案和公示的是一致的。

李先生拿出合同给到杨经理,说合同上写的就是1702A,或许是自知理亏,杨经理解释宣传时确实是这样,后来无法备案就增加了补充协议,置业顾问离职了,把李先生的忘记了。

杨经理承诺会把此事向公司反映,给李先生解决。过了近两周时间,李先生得到了解决方案:一是给李先生调换同样的房子,二是给予一定的补偿,让李先生二选一。

李先生夫妇确实喜欢小区的位置和环境,经过两人的再三商量,选择了调换楼层,最终选择了房号2302,事情也算得到了解决,开发商的做法也得到李先生认可。

事件中,开发公司承诺李先生买的房子房号是

1702A,后期却变成了1802,这已经属于违约行为,那么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初承诺李先生的房子1702A,就应按照合同上的房号进行交付,要不然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做法还算是比较有良心的。

有些人也确实对数字比较敏感,受到一些传统文化的影响,买房选楼层时,一般都不愿意选择18层,但也有很多人会愿意选择18层,因为是谐音“要发”,寓意比较好。

因此有的小区在卖房时,会在18层的房子做些文章在所难免,同时也做出了很多调整,比如在数字上下功夫,或者干脆这一层优惠销售。

因此对数字忌讳的人买房子的时候,首先要同工作人员确认清楚楼层和房号后在交钱签订合同,毕竟买房子对于我们这些普通百姓是一件大事,一旦出现麻烦事也可以有理有据。

你对房子的楼层有忌讳么?你心目中中意的房子在多少层?

理解不了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可万万没想到,交房时,党女士却收到了层高为2.5m的房子,索赔未果后,党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党女士是一名外乡人,在西安上班,辛苦打拼多年后,她终于能在西安安家置业。三年前,党女士在莲湖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建筑面积102 ㎡,层高3.1m,房屋价款97万余元。当即,党女士就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并付了首付款30万元,从那天之后,党女士便每月给银行偿还3965元的月供。去年8月,房子如期交付,这下可乐坏了党女士,意味着她要结束租房的生涯了。然而,交房后,党女士却发现,房子的客厅及主卧层高仅有2.52米,而且,主卧天花板处竟然安装有下水管道和下悬梁,此外,次卧和餐厅下悬梁部分层高仅2.57米。党女士认为,开发商给她交付的房子与宣传以及合同的约定不符,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层高2.8米。后党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开发商仅同意无偿吊顶或包裹下悬梁或赔偿损失19000元。

党女士认为,首先,《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其次,开发商隐瞒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层高,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层高不足,仍采取虚假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价款的行为存在欺诈。故,党女士的诉求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房价的三倍予以赔偿。【@以案普法 】1、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现党女士主张房子层高不足,开发商故意欺诈,据此,开发商需要拿出相反证据来反驳党女士的主张,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对此,开发商针对层高的问题做出了其自己的解释。首先,房子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涉案房屋经相关政府职能验收合格,已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

其次,涉案房屋层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第2.0.9条规定,“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指涉案房屋当层的地面到上一层房屋地面的实际距离。第2.0.10条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涉案房屋使用量尺在室内可以测量到的实际高度。第5.5.1条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第5.5.2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经核实,房子设计层高为3.1米,该3.1米即指房屋当层的底面到上一层房屋底面的实际距离,包含了涉案房屋室内净高及涉案房屋上一层楼板、地暖及保护层(含地板)厚度。因此,房子完全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3.1米层高。况且,受制于测量方法以及测量器具,党女士自行测量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尚不确定。

另外,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中的商品系指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一般商品。众所周知,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不动产与普通消费品在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受该法的调整。最高法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商品房领域的纠纷按照该解释处理即可。如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性很大,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和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虽然党女士提供的关于涉案房屋层高、室内净高的高度证据,但未能证明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向党女士告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的下悬梁情况,以便原告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但是现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党女士的义务,未能使其知悉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过失。鉴于该房屋确实存在的实际问题,党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请求,符合规定。除此之外,因党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向其出售该房屋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欺诈原告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款赔偿之请求,无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仅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你很牛逼啊!你买的房子没有合同?没有房产证,怎么是你的呢?[捂脸][捂脸]

啊斗纪实录

大姐一次买9套房,却被物业偷偷出租,物业:帮你全部出租了!

04:49

近日,国社炮轰开发商的文章突然火了,找来看了看,确实有不少干货,比如这一条:

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我们在售楼处或者楼盘的宣传中经常能看到类似这样的话。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看见的(样板间、沙盘等)、听见的(销售说辞等)以及开发商表达的意思,都可以不算数。

直白地说,相亲是西施,迎娶变东施,开发商就是明火执仗的骗人。

国社的批驳是: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态度很鲜明:不能再骗人了。

呵呵,国社的态度代表了什么,不用多说了吧?

卖买房屋合同又绑签所谓的物业合同,违反合同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绑签的合同自然无效。//@用户8965201656621:

[赞][赞][赞]//@坦荡求实:纸面主合同条款上写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是综合仓储物流,房屋用途写的是工交仓,第17条又写的是买受人的房屋仅作服装经营使用(经营就是商业用途),但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1、第2、第3、第6、第13条明确表达的房屋用途就是商铺,而且以第14条明确:补充协议如与合同正文内容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条款为主,也就是对合同正文中关于房屋用途的否定。正文与附件条款前后矛盾,对非专业的买受人来说就是蒙蔽和欺骗。

东升来说事

居然连自己买的房屋实际用途都不知道?汉口北批发第一城的业主? 汉口北批发第一城又名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武汉国际贸易城,不少业主困惑很多年:自己10多年前高价购买的“商铺”一直在进行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活动,是“华中最大、全中国第二大综合批发市场”(来自开发商《招股说明书》第1页),“中国最好、中部最大的国家一级专业批发市场”(见开发商营销宣传资料)。但办理的产权证却是公摊面面积近50%的“工.交.仓”。 工.交.仓房屋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铁路、公路运输等交通系统从事客运、货运等的房屋;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用房屋。

业主们好多年总是一头雾水:几十平米的铺子怎么做工厂车间、车站码头、仓库呢?机器设备怎么摆放?要放什么物资呢? 百思不得其解啊!大家看看现场的照片,也可邀请国土部门来实地考察。 欢迎在评论区给予解释说明,或讨论,给上万业主们指点迷津。

你按照套内面积买房子不就行了!每套房子合同都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你对公摊视而不见不就可以了。

光远看经济经济学者

扯别的有什么意义?既然你们认为按照套内面积和按照公摊面积没有太大区别,那你们又为什么不按照套内面积呢?按照套内面积不是省钱,不是为了占开发商的便宜,而是为了明明白白知道自己真正买了多少平的房子!什么关于面积缺斤少两的问题要通过监管来解决,而不是通过用套内面积买房来解决!我呸!

#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购房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消费者购房权 关系

思路:生活消费的购房者请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鸿洲置业公司将清河城市广场3号楼912号房屋出售给王敬香,王敬香在付清购房款并嫩纳购房契税后,未及时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致使异议人购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异议人王敬香没有过错。本案调解书中虽然明确了淮建公司在其所承建的清河城市广场1-5号楼工程拍卖、交卖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买受人王敬香。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法院查封鸿洲置业公司已出售给王敬香的912号房屋不符合规定。王敬香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速看!青岛楼市再迎调整,新房自网签备案起,满5年即可交易,二手房2年可交易!

青岛全市,新建满5年可上市交易,可以自合同网签备案时起算,二手住房取得房产证满2年可上市交易。

这意味着,青岛市的新建住房限售的计算时限由“取得房产证满5年”变为“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

二手住房则由“取得房产证满5年”变为“取得房产证满2年”即可上市交易。

这一举措,无疑在为楼市松绑,促进买卖成交!不过,不放开限购的话,感觉收效甚微!#青岛头条#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099501/
1
上一篇中国网络经纪人登录(中国网络经纪人登录入口怎么进)
下一篇 呼和浩特房屋出租网(呼和浩特 出租房 房产网 租金)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