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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集装箱活动房(卖旧集装箱活动板房)

#合肥头条#合肥北城这下估计起码要一个星期,集装箱活动房放路中间 蒙城北路,这下搞的有点严重,还有一个多月过年了,等等就可以直接回家过年了[流泪][流泪][流泪]

有老铁们住工地宿舍吗?我来说一下我的感受:集装箱活动房,住3个人,有空调,电费公司出,空调24小时不关机,白天16度,晚上22/24度,你们一般的都说热,我每天都冷啊,又不好说,有的人感觉一辈子都没有用过空调,逮住了不要自己交电费的空调就这样任性,盖着厚被子打着16度还说热,我怎么办?

#太原职业故事#从河北农村来太原开洗车店的一对年轻夫妻。开了两年的洗车店了,洗车棚旁边有一个移动的集装箱活动房。吃住都在这里,天气好的时候每天早上7点多就开始忙了,忙到晚上7点多。也很辛苦,工作时间平均10个小时左右了,但是每天收入颇丰。洗车数量平均每天有20辆,每辆30元,也就是600元。这样月收入也最少有万元了。为了美好的生活和梦想,向辛苦奋斗在城市里的创业者和打工者们致敬[赞][来看我]

“谁能证明狗是我们公司的,不应该找公司赔偿。”福建福州,37岁女子黄某骑自行车,被3条狗追赶,女子从自行车上跌落,导致10级伤残,要求机械租赁公司赔偿15万元。租赁公司说,狗不是自己饲养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福州中院)

事发后,黄某被家属送至医院,先后住院18天,出院诊断为左膝陈旧性后十字韧带损伤,手软组织疾患(右手软组织挫擦伤)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追赶黄某致其从自行车上摔伤的3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为机械租赁公司。

综合考虑黄某受伤的地点及就医的时间、受伤11天后曾与机械租赁公司法务沟通协调赔偿事宜,以及案发地活动房内摆放有机械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外有3只狗活动,地上摆放喂食狗的喂食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可以认定机械租赁公司系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对黄某的损失认定为114771.79元。

最后法院判决,机械租赁公司赔偿114771.79元。

机械租赁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自己无须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机械租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

一、黄某提供的3只狗进食的照片及相关的视频均是事发后2个月所拍摄。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并未对赔偿之事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且事发场地没有监控,也无人员目睹其因犬只追赶而摔倒的经过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没有进行报警,来维护自身权益,明显不符常理,也与事实不符,有故意讹钱的可能性。

二、机械租赁公司非案涉犬只的饲养人,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1、黄某提供的显示机械租赁公司营业执照的房内拍摄照片,虽拍摄于2个月后,但该照片仅仅是房内的一小部分,无法就此推断该房就是案涉犬只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所有,更无法就此认定案涉犬只系机械租赁公司所饲养。

机械租赁公司已明确否定了视频中的活动房为其办公场所的事实,也在现场勘查时明确指出其实际的办公场所所在位置。

2、当时该地段附近有其他施工单位驻点,并不能明确且直接指向机械租赁公司,事实上犬只也系其他家单位饲养或管理。

机械租赁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在事发地附近确有办公场所,但该办公场所是机械租赁公司承接设备租赁业务后,由设备承租方提供给机械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作为租赁事务的对接,具有临时性,根本不需要进行养狗。

在黄某提供的录音中,已有工作人员予以自认是其所属公司饲养,且一年有余,但该名工作人员并非机械租赁公司的员工。因此,黄某应当向与其沟通的工作人员提起诉讼并主张赔偿。

3、事发11日后黄某与机械租赁公司的法务沟通协调赔偿事宜,不能等同于机械租赁公司最终认可犬只系其饲养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黄某系案涉犬只的饲养人,更不具备高度可能性。机械租赁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黄某受伤与租赁公司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黄某辩称:

一、机械租赁公司的法务受机械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派,曾与自己沟通赔偿事宜,机械租赁公司也已经对该事实予以承认。由此可证明自己系被机械租赁公司所饲养的犬只追赶造成人身损害。

二、黄某指认的场所就是机械租赁公司的办公场所且该公司饲养犬只。

机械租赁公司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其在事发地附近确有办公场所,在一审法院和相关人员一起前往现场指认,机械租赁公司指出的办公场所与黄某指认的事发地为同一位置。黄某提供了事发地办公室内机械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周边环境和养狗的视频和照片,证明该场所就是机械租赁公司的办公场所且该公司饲养犬只。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应当承担以下事实的证明责任:受害人受饲养动物侵权、受害人遭受损害、受害人所受损害与饲养动物侵权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黄某应当承担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机械租赁公司饲养的犬只所致的证明责任。

然而,动物致人损害具有不可预知性和短暂性,黄某受伤的地点没有监控录像,故不能苛求黄某举证证明犬只侵权的过程。

根据黄某提供的视频和照片,可以证明2个月后,黄某受伤地点有一处集装箱式简易房,房内摆放有机械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外有3只狗活动,地上摆放喂食狗的喂食盆,结合黄某受伤后曾于事发11天后与机械租赁公司法务沟通协调赔偿事宜,所以黄某因机械租赁公司所饲养犬只追赶而摔倒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事件发展的内在逻辑,可以认定黄某受伤系因机械租赁公司饲养犬只追赶所致。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福州头条##福州身边事#

Cs75高配,怎么切换,ECO模式,刚提的车,

朋友圈里都在过六一儿童节,老儿童也想过节,正好下午不忙,便想着出去走走。

漫无目的地逛到了万象城,突然想起地铁博物馆就在旁边,上一次来还是几年前了,那时刚开放没多久,因为只接待团队,个人需要预约而扑了空,不如今天再去看看?

吴中路上紧挨着万象城右侧,就能看到“上海地铁博物馆”几个大字,恰逢星期二,赶上每周二的免票日,运气不错。平时的话门票是30元。

展馆分二层,基本是以文字图片配以视频的形式展现。

第一次知道隧道是如何推进挖掘的;

第一次知道上海地铁还有那么多“之最”;

第一次知道天天乘坐的地铁原来已在地下50米开外~

看到介绍说:70年代在漕溪路的第二条实验隧道掘进成功,想起家里的一位长辈就是隧道公司的职工,那时她上班的地方就在漕溪路靠近龙漕路。去过几次她的单位,印象中那就是一片工地,而她的办公室,就是工地边上集装箱搭起来的活动房~

那时还好奇,这工地怎么一直造不好的?现在想来,从隧道到地铁,这个过程岂是现在看到的一条地铁线路从开工到通车的速度能比的?那是几代人的呕心沥血的努力才成就的今天!

二楼展厅设有一个VR模拟开车的驾驶室,模拟的是三号线的行驶路线,小朋友们排着队轮流充当地铁驾驶员,每个小朋友开一站路。

我走过去的时候,一个小女孩正坐在驾驶位上煞有介事的开着,旁边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小朋友行驶的这一站是“中山公园—金沙江路”。

想起自己每天上下班都从这一段过,从没注意过两旁的景致,这会却从屏幕上去看沿途的风景~

可能正好是六一节,来参观的小朋友很多,有爸妈带着孩子来的,也有老师带着学生来的~这地方的确非常适合小朋友来学习游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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