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儿女有什么用?”事发上海青浦。一名男子与妻子离婚后,他们有一位女儿,女儿为妻子抚养。男子起初条件不好,哥哥看不下去,出钱帮忙给他买了两间房。后来男子生活渐渐好了起来,但是不幸的是却出车祸玩而亡了。这样留下的那两间房,女儿便和自己的伯伯争了起来。
当时哥哥是为了兄弟之情,而自己的弟弟当时没房子住,所以掏钱为自己弟弟买了两间房。而登记房子的时候,也是以弟弟的名义登记的。
但是弟弟出车祸突然而亡。按照法定程序,个人的房产应该由继承人继承,父亲的房子应该由女儿继承。
哥哥当时是为了照顾弟弟,所以登记房子的时候是以弟弟的名义登记的。如今弟弟不幸而亡。所以哥哥理所应当的将房子收回,归自己所有。
可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侄女后来却盯上了这两间房。认为那两间房应该是自己的。这时自己的伯伯就不同意了,于是伯伯和侄女俩便对簿公堂。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是死后自己的房产就由自己的直系亲属继承。那照这么说,这个房子就应该是这名男子的女儿了。但是有一个事实不得不说,就是这个男子在出车祸的时候,女儿并没有去关心和看望他,女儿生前也一直没有赡养过自己这个父亲,以及父亲的后事也没有参与任何一点。一切都是她的伯伯做了一切。
本来按理说这两间房子是伯伯送给自己的弟弟的,按所有权房子应当是这位伯伯的。但是法律上有规定,赠与给别人的,赠与任务已经完成,所以后来这个两间房子就等于是完全是自己弟弟的了。
另外,这名男子因为也是突发车祸而亡,所以没有制定房产归谁?本来他有指定的权利,这样就让法律为难了。
照说如果按继承的话,应该是他女儿的份。但论理来说,应该是这名男子哥哥的。后来经过法院审判,酌情分给这名男子的女儿50%的房产份额。
感觉这个女儿,还是对不起父亲。生前不赡养父亲,父亲死后却只顾争房产。
上海青浦区一男子张某,1980年出资4000元购买了四间平房,因念及弟弟离婚后生活困难,无处居住,就让弟弟居住。弟媳离婚后带着孩子到别的地方生活。后其弟遭遇车祸,他全力救治弟弟还是身亡了。其侄女生没养,死没葬,得知其伯父张某虽然出资,但将这四间平房登记在其父名下,让其伯父搬走,其伯父不同意,侄女就把伯父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搬出房屋归还其父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出乎了看瓜群众的意外,伯父和侄女各占房产的50%。
网上引起轩然大波,80%的人都自责,20%的人保持沉默,这个侄女是个白眼狼,在其父活着的时候没有尽到义务,没有看过,没有照看过,出车祸的时候也没有去医院看过,到分遗产时跑的挺快。
这个事情涉及到法律和人情,伦理与道德层面的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哥哥张某念及兄弟之情,购房照顾弟弟,不致流离失所,且在车祸时尽力救治,尽到了手足之情,是应该受到人们赞扬的。他把自己出资购买的四间平房,登记在弟弟名下,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依登记的原则,这四间平房虽然张某出资,但是他属于弟弟的财产。虽然她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得遗产,由于张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进了重要的照管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所以才有法院各分50%的判决。这个侄女的行为是应当道德舆论谴责的,但是法定的权利她拥有了,虽然她分得了房产的一半,但是与普通大众伦理道德的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冲突,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都是一个崇尚孝养天下的文明国度,这些人在金钱的面前,人性的劣根性暴露无遗,没有亲情观念,只有利益关系。
如果张某把自己出资买的这几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给其弟弟设置居住权,并予以公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设置居住权,让其弟弟居住,那么就不会有这场纠纷了。
哥哥买房救助弟弟,弟弟车祸身亡,侄女起诉伯父争房,法院判决各得一半,网友不淡定了
据蓝V视界12月19日报道,近日上海青浦法院披露一起的案件结果。
在多年前,弟弟张生离异,哥哥见自己亲弟弟孤苦伶仃的,又没有地方住,非常的可怜,俗话说得好长兄如父,那作为哥哥的张果肯定就不忍心,让弟弟露宿街头,于是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就让弟弟居住在里面,后又把这个房子登记在了弟弟张生的名下。
很不幸[流泪],后来弟弟张生发生了车祸去世了[流泪]。当弟弟去世以后,这个房屋,就由哥哥张果一家在里面居住了
弟弟的唯一的一个女儿得知房产证是自己父亲的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让大伯一家搬离这个房子。他说他是张生唯一的继承人,她说这个房子是在他父亲名下的,应该是属于他的。
那张果表示,这个侄女,对张生是不闻不问的。他的弟弟出了车祸后,都是自己一家人照顾还为弟弟操办了葬礼。
近日法院判决,因为房屋,确实是登记在张生名下了,按照法律规定,是属于张生的遗产,但也考虑到,这个伯父一家给予诸多的这种帮助和照顾,最终酌情涉案,房产侄女得了50%,那张果一家,也得了50%。
为了利益,自己的血亲在法院对簿公堂确实在我个人价值观里永远觉得亲人,亲情是大于这些财富的,何况自己就不占理
也有众多网友留言了,给大家分享,一:事实证明,房子可以送给别人住,但是房产证永远不要写别人的名字,若被起诉就得不偿失了
二:侄女太傻还是太精?实际是人品有问题,能买一套房子给弟弟,他能对侄女不好,你主动要回去?这样真得了一半房产,但失去了更多。
三:侄女儿跟侄子还是有差别的,侄女结了婚就是别人家的人了,如果是侄子,应该干不出这种事情。能对亲弟弟这么好,对侄子也不会差。侄子是自家人,侄女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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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女儿跟着妻子生活,男子哥哥为了帮他,买了两间平房给男子住。可谁曾想到,男子生意刚有起色,便遇到车祸死亡。随后,男子女儿将大伯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两间平房。
男子张某和妻子离婚后,妻子带着女儿离开,独自生活。当时张某不仅离了婚,又没房子住,十分可怜,张某哥哥张果为了帮助张某,买了两间平房,拿给张某住,并在宅基地登记的时候,登记在张某名下。
张某受到哥哥资助,很努力,经济条件日渐宽裕,生意也开始有了起色,可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突然遭遇车祸,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果收回这两间平房,自己使用。
谁曾想到,多年以后,张某女儿竟以两间平房登记在张某名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两间平房,张果不同意,与侄女对簿公堂。
【@蚂蚁说法 】
1、这件事情中有一个细节,张某车祸受伤后,女儿甚至都没有来看望过张某一眼,张某住院和后事,都是哥哥张果一手操办。
可张某女儿发现张某名下有两间平房后,要求继承张某的平房,并且不惜起诉到法院,与大伯张果对簿公堂。
2、张果为了帮助弟弟张某,买了两间平房给张某居住,并将平房登记在张某名下,这房子应该算谁的?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张果为了帮助弟弟张某,买两间平房给张某住,应当认定为系对张某的赠与,按照法律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时,赠与行为完成。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换而言之,在张果将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时,赠与行为便已完成,此时,案涉房屋属于张某。
3、张某死后,这两间平房,归属于谁呢?
张某生前没有留遗嘱,按照继承法律规定,没有遗嘱的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张某父母已经过世,妻子也早已离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女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张某女儿继续。
但是,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张某女儿在张某生前,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张某出车祸后,甚至都没有来看张某一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究竟是不分,还是少分,法院根据综合情况判断,有一定的裁量权。
法院审理后,以张某女儿对张某没有尽到照顾、赡养的义务,张果一直在扶助、照顾弟弟张某,最终酌情判定张某女儿继承张某名下房产50%的份额。
最后,笔者认为,哥哥在弟弟离婚后出钱买房,又在弟弟出事后照顾弟弟,从情理上讲,弟弟女儿不应该来争这房子,可财帛动人心,有些人已经掉钱眼里去了。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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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稀泥//@樟树中医老余:这么没有人性的女儿,还好意思争财产,真的天理难容!//@娟姐看法: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就连前夫出车祸住院治疗及死亡后办丧礼,女子也没有带女儿来送其一程。可当女儿得知丈夫有两套房产后,却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那么其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张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妻子认为丈夫张先生没有能力买房,也没有能力给自己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因此决定要与其离婚,女儿也要归其抚养。张先生能力有限,没有过多挽留,同意了。张先生的哥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得知弟弟的情况后,决定拉自己的亲弟弟一把,于是出钱为其购置了两间平房,并登记在弟弟张先生名下,希望他以后能够过得更好,不让任何人瞧不起。
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就连前夫出车祸住院治疗及死亡后办丧礼,女子也没有带女儿来送其一程。可当女儿得知丈夫有两套房产后,却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那么其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张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妻子认为丈夫张先生没有能力买房,也没有能力给自己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因此决定要与其离婚,女儿也要归其抚养。张先生能力有限,没有过多挽留,同意了。
#男子买房救济弟弟被侄女起诉争房#
近日,上海一男子出资买房救济离婚的弟弟,弟弟出车祸身亡后,侄女起诉争夺房产,最终法院判决男子和侄女各得50%的房产。
1980年弟弟张生与妻子离婚,女儿小兰跟随母亲生活。哥哥张果怜惜张生离婚后生活贫苦没有房子住,便在镇上买了两间平房给弟弟张生居住,房产也登记在弟弟张生名下。
2003年张生发生车祸,住院治疗期间一直由哥哥家人照顾,而女儿小兰对张生不管不问,即使在张生因治疗无效身亡后,女儿小兰都没有到场参与。
多年后小兰得知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认为该房产是父亲张生的遗产,而她自己才是遗产唯一的继承人,便要求伯父一家搬离,房屋归自己所有。
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在弟弟张生名下,属于张生的遗产,因原告小兰在父亲生前未尽扶养、赡养义务,而张果一家给予张生诸多的扶助、照顾,最终判定房屋由双方各得50%的产权。
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我们还是需要搞清楚:
1.哥哥出资购买给弟弟居住的房屋,为什么属于弟弟的遗产?
哥哥与弟弟之间其实构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哥哥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了弟弟名下,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房屋已经归弟弟所有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弟弟意外死亡那一刻,该房产即成为弟弟的遗产了。
2.弟弟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哥哥属不属于弟弟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可以看到,哥哥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在本案中仅处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而根据上述规定,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儿小兰)存在的时候,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限的。
3.既然哥哥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法院为何判决哥哥也可取得房屋50%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条削减了女儿小兰的继承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条赋予了哥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可以看到,因为女儿小兰的“不孝”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已经削减了女儿小兰50%的继承份额,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也即如果女儿小兰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那么哥哥可能根本就分不到或者仅仅只能分到很小一部分即适当的遗产)
4.哥哥如果拿出当年出资购买房屋的支付凭证,能否主张房屋实际是自己购买的归自己完全所有呢?
答案是不行,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赠与的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房屋已经登记在了受赠与人弟弟张生的名下,应视为财产权利已经完成了转移,因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撒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也不满足上述法定撤销的情形,故而哥哥还是没法撤销对弟弟的赠与。
作为女儿,小兰在父亲住院时没有照顾,身亡时没有送终,几十年对父亲不闻不问,却在得知父亲有遗产的时候对伯父“大打出手”,引起了诸多网友的不满,所谓“百善孝为先”,小兰可谓是现实版的“白眼狼”。
尽管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谴责”小兰不孝,枉为人子,却不能在法律上否认她是弟弟张生法定继承人的客观事实,毕竟,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只惩罚不道德,不约束不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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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可以给他住,名子应落在自已名下。
蚂蚁说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上海青浦,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女儿跟着妻子生活,男子哥哥为了帮他,买了两间平房给男子住。可谁曾想到,男子生意刚有起色,便遇到车祸死亡。随后,男子女儿将大伯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两间平房。 男子张某和妻子离婚后,妻子带着女儿离开,独自生活。当时张某不仅离了婚,又没房子住,十分可怜,张某哥哥张果为了帮助张某,买了两间平房,拿给张某住,并在宅基地登记的时候,登记在张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