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代购垫资所需资料以及流程
代购材料:
买方:(夫妻)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征信报告,(资产证明icon)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网签合同及密码,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监管协议。
流程:
下户、核成交中介,核下家——收押监管协议绑定的银行卡盾——查档——放款进监管账户——过户领本———配合下家银行/机构面签审批——上抵——放款。
买卖房垫资,按天记息
赎楼解压垫资,十天0.6,[庆祝][庆祝]
法拍房代购,十天0.6,[庆祝][庆祝]
二手房代购,十天0.8按天记息不参与贷款
买二套非普住宅仅需3成首付[烟花]
二套房缺首付款的,可选择考虑垫资全款购买,然后走抵押经营贷
一、降低首付比例,
二、年化利率低至3.5%
三、有资本跟房东讨价还价
四、关键是省税
解决买方购房问题,促进买卖快速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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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房款未付清离世法院判妻女代付#
2010年,北京的张先生和王某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两人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一处位于通州区的房子,两人约定先付60万元,等到将房屋过完户之后,张先生再将剩余的40万付给王某。
在付完60万后,张先生一家就先搬进了新房,可是等到两人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时,由于北京市购房政策发生了变化,张先生并没有购房资格,张先生从王某手中买的房子过户遥遥无期,所以按照之前的约定,张先生也就没有支付剩下的40万。
之后的几年里,张先生一直在努力满足符合北京的购房条件,但不幸的是,2015年还没来得及等到房子过户,张先生就因病去世了。卖房子给张先生的王某见状就想着撕毁之前的购房合同把已经涨价的房子要回来。
张先生的妻女当然不会同意,在向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没有用之后,王某的妻女只得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当年的限购政策,虽然张先生在办理过户时已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张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上述限购政策实施之前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如今张先生已经去世,张先生妻子和女儿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房屋主张权益,张先生妻女均同意支付给王某剩余购房款40万元。
近日,法院也支持了张某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张先生的妻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王某这种见风使舵,落井下石的行为也实在是为人所不齿。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普法行动#
契约精神如粪土 无赖就没白忙活[发怒][发怒][发怒]//@司徒玦:“没天理!”2001年,北京男子将破房子3万元卖出,不料17年后遇上拆迁,房屋补偿费高达1135万,男子反悔将买家告上法庭。
“没天理!”2001年,北京男子将破房子3万元卖出,不料17年后遇上拆迁,房屋补偿费高达1135万,男子反悔将买家告上法庭。
【#共享单车预付金额不得超过100元#】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了《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卡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示范文本,单个账号内骑行卡预付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用户可以购买多张骑行卡,单车平台默认结算时使用针对当前骑行最优权益的骑行卡,如可抵扣的金额相同则按照过期顺序进行计费结算。用户自购买骑行卡之日起7日内未使用的,可向单车平台申请全额退款;平台应在用户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回。(北京青年报)
北京,老人花50万从朋友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只不过还没有过户,后来,当房子涨到500万的时候,朋友突然找到老人,说房子不卖了,老人自然不同意,于是,朋友就以房子没有过户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过被法院驳回了。
房子的主人姓罗,我们暂且称她为罗女士,而买她房子的老人,正是张秀香,双方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
当时,张秀香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这套房子按照当时的价格也就值50万,她也把50万的全款都交给了罗女士,罗女士也打了一个收条给张秀香。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套房子会在5年后,就涨到了500万,这个涨幅程度太快,让罗女士倍感惊讶。
她觉得自己亏太多了,于是,她突然改口,她声称自己并没有把房子卖给张秀香,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张秀香,并从张秀香那里借了50万。
她的这个说法,让张秀香一家气坏了,没有办法,罗女士起诉张秀香,要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如何呢?张秀香能顺利地拿到房子吗?我们先从头说起。
张秀香与罗女士争议的这套房子有104平方米,位于八里庄,属于三环外四环里,位置相当的不错,而双方对于整个购房的过程的说法,也是完全不一样。
罗女士对于购房的过程,是这么说的。
这套房子是她的丈夫留给她的,而在她的丈夫去世后,四个子女(丈夫与前妻的子女)都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而罗女士本人对这套房子拥有一半的份额,所以,她把房子的折价分给四个子女,这样,这套房子就完全归她一人所有了。
然而,她又没有钱,于是,她就把房子借给张秀香一家居住,既有人情,也有抵押的意思,然后她从张秀香那里借来50万元,然后再把钱分给四个子女。
为此,罗女士把其中的两间房子分给张秀香一家居住,而她每年回到北京,都会在另一间房子里住几天。
她说,这套房子在2008年的时候,价值150多万,根本不可能以50万的低价卖给张秀香一家。
所以,她准备把50万还给张秀香,然后把房子收回来。
以上是罗女士对整个购房过程的描述,那么,我们看看张秀香对购房的过程是如何描述的。
2008年的5月1日,张秀香的女儿结婚了,一家5口人挤在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里居住,不太方便,于是,她们就到处去看房子,想买一套房子。
很快,她们就在旁边的颐慧佳园看中了一套新房子,均价6000块钱每平方米,而就在她准备付款时,罗女士突然找到了她,提出要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她。
当时,张秀香根本不想要罗女士家的房子,因为房子是买来给女儿和女婿居住的,而女儿只想买一套新房子,不想买罗女士家的老房子。
不过,罗女士三番五次地找到张秀香,说尽了各种恳求的话,就是希望张秀香买下她的房子。
张秀香见罗女士可怜,就同意了,于是,罗女士和她的四个子女开始商量房价,最终敲定了一个50万的价格。
随后,张秀香给了罗女士50万的现金,而罗女士便给张秀香写了一张收条,“收到张秀香房款伍拾万元整。”接着,她便把其中22万分给了四个子女。
这时,张秀香提出要把房子过户到她女儿名下,而罗女士却说,房子无法过户。张秀香又提出去公证处做个公证,而罗女士又说,她着急回东北,没有时间。
不过,罗女士为了让张秀香放心,便写了一份遗嘱交给张秀香,“我自愿将八里庄北里一号院104平方米的住宅一套,由张秀香继承,房产全部归张秀香所有。”
以上就是张秀香对整个买房过程的描述,似乎,张秀香的说法更为合理一些,毕竟,罗女士写的那张收条上,明明写了“房款”两个字。
随后,因为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退让,于是,罗女士起诉张秀香,要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罗女士提出了她的意见。
罗女士写给张秀香的收条,是张秀香的女儿所写,她只是在上面签了字,而她当时已经74岁了,所以她认为收条无效。
至于那50万,是她从张秀香那里借来的,只是把房子抵押给了张秀香,她可以原数奉还。
而张秀香针对罗女士的说法,也给出了不同意见,她说,她已经支付了买房的对价款,而罗女士也收取了50万的买房款。
房屋的交易成功,不是以过户为生效条件,而是以买房款交付为生效条件。
2014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了一审判决,罗女士主张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不成立,张秀香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的权力。
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不过,对于张秀香一家来说,还有一个问题急需解决,那就是把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虽然,张秀香和罗女士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过,那张收条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即使房子还没有过户,依然不影响张秀香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北京,女子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之后,也已经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不过在支付尾款时,她听到一个小男孩说房主已经离婚了,她心生警惕,经过一番询问,这才知道,房主瞒着丈夫私自把房子卖了。
这名女子名叫张婷,她和丈夫在2015年结婚之后,准备在顺义买一套房子,当时中介给她推荐了一套158平方米的房子,房主出价300万,房主是杨女士。
按当时的房价来说,这套房子应该能卖340万左右。
中介告诉张婷,房主急于出售房子,不仅价格便宜,屋内的所有家具都赠送,张婷当即表示要购买这套房子。
不过在第二次看房的时候,房主又把价格提升了,最终,经过双方的协商,房价定格在了320万。
在签合同的时候,张婷终于是见到了房主本人,房主表示,“这套房子是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本来应该我和丈夫一起过来的,不过我丈夫是一名画家,一直在国外,所以来不了了。”
按正规流程来讲,如果杨女士的丈夫不到场,合同是不能签的,不过杨女士表示,她可以签一份承诺书,承诺她的丈夫知道卖房这件事,并且愿意承担事后的所有违约。
张婷也没有想太多,在支付了140万的首付之后,双方签了合同,事情进行得很顺利,另一边,张婷去银行申请了180万的房贷。
因此,第二天在中介的陪同下,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也顺利地过户到了张婷名下。
再过10天左右,银行把钱转给房主,这笔交易就算完成了,然而,张婷却发现了一丝不对劲。
在2015年7月30日,张婷来到小区的物业,准备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物业的办公室里,有一个小男孩,他对别人说,“咦,杨海英把房子卖了?她离婚了?”
所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男孩的这一句话让张婷心生警惕,因为她清楚地记得,这套房子是杨女士的婚内夫妻财产。
换言之,张婷担心杨女士是瞒着丈夫出售房屋,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当杨女士的丈夫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卖时,他是有权力要求房屋买卖无效的,到时候,张婷必须把房子还回去。
张婷觉得杨女士没有说实话,于是,她和丈夫一起去查了房子里的户口是谁的,查完之后发现,房子里的户口并不是杨女士,而是两外两个陌生人。
原来,杨女士曾经告诉张婷,她的户口在房子里,并且约定在2年内把户口迁走,如果不迁走,就会赔偿张婷的损失。
于是,张婷找到中介,询问怎么回事,中介的回复是,都是杨女士的家人,不用在意。
张婷回想起整个卖房过程,觉得事情恐怕没有这么简单,杨女士只在签合同的时候出现过一次,过户的时候出现过一次,杨女士的丈夫从来没有出现过,而杨女士也不愿意把电话留给杨女士。
这个时候,张婷为了安全起见,坚持让杨女士把她丈夫的联系方式拿出来,张婷准备亲自询问杨女士的丈夫。
可是,无论张婷如何询问,杨女士都不愿意把她丈夫的联系方式交给张婷,这让张婷更加的猜疑。
张婷找不到杨女士丈夫的联系方式,她就去了银行,让银行提供杨女士丈夫的电话号码,可是银行却告诉张婷,杨女士提供的是一张单身证明,根本没有杨女士的丈夫。
张婷终于确定,杨女士在骗她,她猜测,杨女士很大可能在转移夫妻财产,所以她第一时间暂停了银行的房贷。
并且,张婷数次找到杨女士,协商解决的办法,可是杨女士始终拒绝让她的丈夫出面,双方协商不成,杨女士就把张婷给告了,要求把房子还给她,并且支付64万的违约金。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杨女士的丈夫被追加为第三人,张婷这才见到了许先生,许先生和他的儿子就是房屋里面的两个户口拥有者。
原来,许先生一直在和妻子杨女士闹离婚,杨女士想在两人离婚之前,把房子卖掉,然后把钱转走。
而许先生之前一直都不知道他的妻子已经把房子卖了,直到两人离婚的时候,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他的妻子才亲口说出,“房子已经被我卖了。”
事情发展到这里,已经很明朗了,违约的不是张婷,而是房主杨女士。
不过,许先生表示很无奈,如果他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违约的一方,需要赔偿六十多万,而他俩还在婚姻期间,这60多万得他俩共同承担。
况且把房子过户回来,也需要缴很多的契税,最终,许先生放弃追回房子,只要张婷付完尾款,房子就是张婷的了,至于他和妻子的离婚,那是他们的家事。
@爱生活的宝儿姐
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说说我的看法吧。
张婷的谨慎,让我不得不感叹,如果等许先生和杨女士离婚后,钱都被杨女士拿走,那许先生势必会追回房子,并且,许先生和他儿子的户口也在房子里,他是不会迁走户口的。
而中介在整个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中介,他应该明白,杨女士在卖房时,丈夫是必须到场签字的。
不过,通过张婷的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以后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谨慎。
北京市,从20年前,夫妻就住着自己装修的房子。可如今有人拿着产权证,来要房子,并要求支付使用费390000元,法院这么判了。
2000年7月,张刚购买北京昌平房产,面积163平米,单价每平米2650元,总价431871元。2001年5月,地产公司向张刚开具了425192.5元的购房发票。
2001年,该房交付后,刘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2002年3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刚。
2011年6月,张刚起诉至法院,要求刘二腾退房屋,法院判决驳回张刚的诉讼请求。
其后,刘二又将张刚告至法院,要求张刚和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认定刘二主张的其与张刚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二与张刚达成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但同时,张刚已将房屋抵押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法院释明后,刘二不同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也坚持不同意变更其诉讼请求。这样刘二要求张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对于刘二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所以判决驳回刘二诉讼请求。
就这样,刘二一直住着自己没有房产证的房子。
2016年7月,张刚又将房屋卖给王山,成交价160万元。10天后,张刚将该房产权转移登记为王山。
15天后,王山又将该房卖给了唐思,成交价格160万元。并当日将该房产权转移登记为唐思。其后,唐思向王山支付501万元。
2019年4月,唐思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该房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310万元。
随后,唐思将刘二告上了法庭,要求刘二立即将房屋腾空返还给自己,并要求刘二支付房屋占用费39万元(暂计以10000元/月,从2016年8月开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根据2012年9月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刘二与张刚之间就该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房屋交付后,刘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依据《八民纪要》的规定,唐思请求刘二腾退并返还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个人购房无论自住,或投资,均系个人重大事项。购房人自当全面了解、实地查勘,此乃谨慎注意义务之所在。而唐思购买该房屋,仅与王山签订了网上买卖合同,也未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更未前往该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唐思之举,显而易见与通常购房逻辑不符。
刘二的陈述和其举证的交纳物业费、水费、燃气费的票据,以及2012年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刘二占有使用该房屋居住生活。
而2016年8月,王山与唐思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山出售该房屋,并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唐思名下。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唐思尚未向王山支付购房款。当法庭询问为何钱还没拿到,王山就将房屋过户给了唐思,唐思与王山称,两人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内容为在唐思付款之前,房屋的处置权在唐思处,但唐思与王山表示两人均未拿此公证书,如需要可去公证处调取。
并且,唐思与王山仅签订了备案于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成交价格为160万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而未签订真实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
所以,法院认为,唐思虽不认可其购买房屋时,知晓该房屋存在诉讼或权属争议,但王山与唐思办理房屋过户的过程与真实交易过程严重不符,王山在未收到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唐思,王山与唐思存在恶意串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损害了房屋的在先购买且已占有使用的权利人的利益,唐思作为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恶意过户的民事行为,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刘二。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唐思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思对判决不服,2021年8月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唐思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王山提交了王山和张刚的协议、公证委托书、购房契税等证据,证明王山与张刚的交易真实。
二审认为,唐思未实地看房、未签订真实的买卖合同、未付款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显然和一般的二手房交易惯例不符。其自称购房时没考虑那么多,当时就觉得实惠等,足以说明其与王山存在,恶意忽视其他买受人的利益、串通抢先过户的行为。因此,唐思虽取得所有权登记,但并不能优先于早已占有房屋的刘二的权益。
2021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民均为化名。
#北京头条# #北京身边事# #情感PK台#
#女子下班回家发现2千万豪宅“塌了”#
北京一女子斥资2000万购置一座房屋,昨日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客厅的装修全部坍塌。据悉,该房屋为精装交付,女业主并未做过天花板吊顶的装修。只是此前听邻居说过房子漏雨严重,没想到竟然会这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有网友称,这位姑娘的2000万打水漂了。李律师认为正好相反,这位姑娘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解除合同和经济损害赔偿等。不过诉讼之路漫长,拿回了钱,没有了“家”,也确实添了不少麻烦。李律师建议这位姑娘除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外,对房屋所出现的一系列质量问题一定要向建委部门进行投诉,不能让黑心开发商继续戕害诚信。
北京。徐先生为儿子买了一套70多平方的房子,总价3250000元。房主王女士卖房后反悔,拖了五年仍不交房,徐先生多次协商被拒将王女士起诉,最后的判决结果令人拍手称快!
购房成交后,徐先生讲明以全款的方式付款,虽然期间王女士两次涨价,但徐先生买房心切都答应了。
房屋协议签订之日,徐先生支付给王女士100000元定金,按规定王女士应在两个月后完成房屋的交付。
就在双方去办理手续时,王女士突然反悔,以房价卖低了为由,不但拒绝配合过户,徐先生交付的100000元定金也不退还。
徐先生多次上门找王女士协商,都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无奈之下,徐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要求王女士履行协议。
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违约在先,判定王女士继续履行协议,并协助徐先生办理所有手续。
判决生效后,王女士不服并提起上诉,被驳回后维持原判。
一审后,徐先生将房款缴至法院,房子已属于徐先生,但王女士拒绝腾房,也不接受房款。
期间,多次联系王女士谈话,告知其应当配合执行腾退房屋,腾退后可以将徐先生缴纳的全部案款领回,王女士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执行。
这一拖就是五年过去了,徐先生的儿子因房子问题一直未能完婚。而王女士则在别人的房子里仍然住的心安理得,于是徐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
此次腾退,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并为王女士租赁了周转房屋。
执行人进入涉案房屋后,现场的另一位男士范先生态度蛮横,并大闹现场。由于范先生的行为妨碍了执行公务,当场被依法拘留15天。
可是一旁的王女士却依然情绪激动,经过多次劝说,王女士依然拒绝配合工作,又说自己身体不好,一直在打电话,看出她是在拖延时间,于是执行人将王女士手机暂时拿走。
并再次通知她立即收拾东西腾房,虽然法官苦口婆心地跟王女士反复强调不配合执行的严重后果,王女士自始至终都置若罔闻。
在多次劝说无果后,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随后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打包共72箱,装满了四辆车,这些物品将被送往为王女士租赁的房屋内。
当天下午,等了五年的徐先生一家终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徐先生购买王女士的房屋,双方签订协议,徐先生支付了王女士100000元的定金后王女士反悔。那么,王女士该不该退还徐先生的定金?
一、支付购房定金后在磋商买卖时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买方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因卖房者王女士在合同签订后单方反悔,符合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就是说,因王女士单方反悔属于不履行合约,所以应当双倍返还徐先生定金。
但徐先生并没有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只是要求她退回当时自己所交的100000元定金。
既然不退定金,就代表着签订的购房协议成立,王女士应该继续履行协议中规定。
徐先生起诉后,判定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王女士拒不执行,还强占房子五年,徐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阻止执行怎么办?
1、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时,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4、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如果行为人在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因王女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妨碍执行公务,王女士被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欣的时光客栈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无论是卖房还是买房,一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合同,采取非法手段来拖延履行,必定会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买房交付了10万定金,卖方单方反悔还不退还定金,被判强制执行,这事儿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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