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买房前一定要看!】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浙江普法)
使用法力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权理
青海普法青海省司法厅官方账号回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丢了怎么办?回迁房可以贷款吗?
关于按揭贷款买房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些事,买房的一个简单过程就是看房,问价,意思达成一致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定金,付余款,交房。过程看似简单,实则坑深不见底,你想不到的地方,都可能让买方得钱打水漂。以下列举几个常见的坑:
一,如果买期房,最先要看该栋房屋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里要注意看清楚是不是自己购买的那一栋有没有,如果没有的话,你交付的购房款,就可能打水漂。
二,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正规,卖房是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这里要注意,一定是盖章准确无误,不要是啥某栋某部的假章,不然的话,你交付的购房款,就可能打水漂,因为你买的房子不一定是商品房,很有可能是自建房,税率上要高出几个百分点,100万的房子就要多出几万块钱。
三,付款注意事项,大多数人是贷款买房,付全款的土豪不用看,很多销售人员会催促买方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对于贷款的事项,只是简单介绍,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不着急签订合同,先跟销售人员谈按揭贷款的事情,确定好银行,并了解到银行的贷款能下来后外签订合同,从而避免贷款不能,付不清余款,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不是随便签的。
四,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相符,这里就要将你非常在意的部分列入合同当中,不过一般开发商是不会同意的,完全看开发商的口碑和信誉。
以上常见坑点多注意,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返乡买房,需要注意这3点
1、识别真假促销
时下楼市并不景气,为了促销,经常有打折、赠送,甚至“零首付”购房等优惠活动,而这些活动,兑现时又比较容易产生纠纷。
一般来说,“谁卖房,谁兑现”,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销售公司搞促销活动,购房人跟开发商买了房,最后销售公司跑路,但是开发商不兑现的纠纷。
因此,若是遇上了促销活动,那么尽量要求当场兑现,或者留下书面的承诺凭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关注配套设施等居住环境
有时候房屋附加价值比房屋本身价值要高,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往往只有房屋本身的相关约定,但是对于配套设施很少有描述或者条款很少。
对于买房来住的购房人来说,房子要用来住就需要考虑居住环境,如配套设施、小区环境,物业服务等,而这些居住环境往往影响着实际居住品质及生活的便利。
因此,购房时,不仅需要关注房屋本身的情况,需要注意配套设施及环境情况等情况。
3、尽量买现房
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缺陷,烂尾楼现象频发,又不断出现暴雷房企。因此,若买的是“楼花”,而楼盘建设需要时间,交房容易存在风险。
为避免买到“烂尾楼”及延期交房的风险,建议买现房,特别是能够直接办证的现房,避免延期办证风险。#普法行动#
买房不是非要找中介,自己找房主买的话也可以,但是要注意这四大事项,不然可能会话很多冤枉钱。
1、看上房子后多打听打听,看看房子有没有出过事,了解房主的卖房原因,了解清楚共有产权人是否意见一致。
2、了解清楚以后带上房主,产证,身份证去房产局调档,看看有没有抵押,查封。
3、调完档以后交定金、签买卖合同,约定打收腹带时间和办理手续的时间,以及交房的时间和物品交接单。
4、打首付前再次去调档,避免出现房主收了定金后将房屋抵押等情况的出现。
在二手房交易中方法有很多,不仅仅是要找中介买房,自己买房的话也可以,直接找房主成交还能省下一大笔钱,但手续上比较麻烦,而且好多风险是自己规避不了的,因为自己的不专业,所以尽量还是找中介吧。#乌鲁木齐头条# #乌鲁木齐楼市# #乌鲁木齐#
@喜爱昆山喜爱花桥 房屋买卖本人不到场能不能交易?需要注意什么?#深圳买房# #卖房# #买房#
正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必须买卖双方到场,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现实场景中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导致一方不能到场,这样的情况合同可以签订吗?后续交易流程能进行吗?当然可以!但是有一下情况我们需要注意: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业主不能到场签订合同,可以委托别人代为签署,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业主亲笔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即可代为签署。受托人如果没有取得书面授权委托书签约时,必须填写《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业主本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出售的是继承房产,全部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如部分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应授权他人代理(他人可包括其他继承人),同样需要亲笔《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如果您能亲自到场,配偶不能到场的,您需要填写《关于配偶同意出售承诺书》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配偶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买方委托别人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受托人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客户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双方在交易全程都不能到场办理买卖房屋事宜,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出售或购买房屋的情况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委托公证时,不需要受托人到场,委托人到场办理(如委托人为多人则需全部到场),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售房委托公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原购房合同、购房至今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3)买房委托公证: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办理委托公证时需要注意事项:
(1)出售方办理委托公证时,受托人不可以是买受方或买受方配偶;买受方办理委托公证时,受托人不可以是出售方或出售方配偶。在苏州市区办理委托公证时,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的直系亲属
(2)公证书上的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产权地址、不动产权证号或房屋产权证号)需与提供的证件内容保持一致。
(3)若卖方公证,需办理全权委托事宜(查档,签署注销买卖合同、签订或注销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房款、申报缴纳税费、产权过户手续、取证、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等);若买方公证,需办理全权委托事宜(查档,签署买卖合同、签订或注销资金监管协议、缴纳和减免税费,产权过户手续,取证,办理抵押等);若买方产权证登记为多人时,公证书需体现产权人所占份额;卖方受托人不能是产权承受人;买卖双方不能委托给同一个人。
(4)委托事项完成时为止。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委托公证的认证机构:
(1)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2)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3)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部分内容
注:公证书是外文需要翻译成汉语;委托人长期在国外没有国内银行卡,资托卡可使用受托人的银行卡;有些银行不接受委托公证办理贷款,具体看银行
前段时期,房地产断供潮汹涌不断,一浪接一浪。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最终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大元帅作为一个法律爱好者,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房地产预售制度。废话不多说,来干货。
房地产预售制度下,整个购房过程主要形成了两个合同: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双方是购房者和卖房者;二是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双方是购房者与银行。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购房者从银行贷款,然后拿贷款向地产商购买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资金的流向问题,首先贷款并没有直接交给购房者,其次资金也不能直接交给地产商,而是由银行设立专门的监管账户,再次资金的拨付需要政府根据房屋建设进度拨款。
这的设计一方面提高了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一旦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最终的风险可能需要由购房者承担,而且购房者面对地产商带来的风险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为此,大元帅建议为什么不能修改一下制度的设计呢?抵押贷款合同由地产商与银行直接签订,房屋建好之后消费者再贷款买现房,三方可以直接签订债权债务转移的合同。这样一来,消费者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银行也会因为需要承担风险,而主动加大资金的监管力度,何乐而不为呢?
2008年,雷某把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子卖给了吕某、李某,双方签了买卖合同,签合同当天,房款就付清了,雷某也交房了。
当时房子还没下房本,双方约定,等雷某取得房产证了,再办过户手续。
这一过就是10年。2017年,雷某取得房产证。但吕某、李某没想到的,这套已经生活居住了10年的房子,出变故了。
雷某的前岳母和女儿找过来了,说房子是她们和雷某共有的,雷某是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所以,他们不同意过户。
雷某的前妻,系2002年过世。所以吕某和李某签合同买房的时候,只取得了雷某卖房时他当时的妻子的同意,不知道他还有个前妻,更不知道他的前岳母和女儿是房子的共有人。
雷某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吕某、李某归还房屋,并赔偿房屋使用费824571元。
吕某、李某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雷某返还购房款68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房子价款553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另案已生效判决可以认定,雷某的前岳母与女儿确实是房子共有人。在两人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雷某无权擅自将房屋出售,所以吕某和李某应该归还房屋,雷某应把购房款返还。
法院同时认为,吕某、李某购房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错,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雷某构成违约;而且,十多年间北京的房价大幅增长,雷某应该赔偿吕某、李某受到的损失。
最终,法院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考虑过错程度、购房金额,结合房屋出卖时市价及现价值,以及信赖利益等因素,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吕某和李某归还房屋,雷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435万元。
雷某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