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为惩治房东骚扰在门上放一盆水,房东滑倒身亡,家属要求赔偿72万元”
(案例来源:成都市成华区法院)
古女士在四川成都工作,通过中介的介绍租住在王先生的出租屋里,在缴纳了房租和押金后双方也签订了正式的租房合同。
住了一段时间后,古女士回家时总感觉卧室里的衣物经常有挪动的迹象,虽然怀疑有人进过自己的房间,但是想到屋里并没有丢失任何东西,古女士觉得自己可能是多虑了。
之后和朋友谈起这件事时,古女士的朋友建议她一个人独居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在家里安装一个摄像头,防患于未然。听了朋友的话后,古女士虽然觉得对外人多一点提防的确很有必要,但是摄像头毕竟有隐私泄露的问题。
在思考如何惩治坏人时,古女士心生一计——出门之后,大门照常锁上,在虚掩半开的卧室的房门上放一盆水,只要有人偷偷潜入卧室,肯定会被淋成落汤鸡。
事发当天,房东王先生向往常一样趁古女士离开后潜入了古女士的房间,之后蹑手蹑脚地走向了古女士的卧室。当卧室的房门被推开,放在门上的水盆也径直落下,慌乱的王先生不慎滑倒,后脑直接撞到了茶几上。
直到古女士下班回家时才发现躺在地上的王先生,虽然古女士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是王先生到达医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不治身亡。
王先生的家属认为,古女士在房门上放水盆的恶作剧是导致王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以此为由对古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古女士赔偿七十二万元。
1.房东王先生偷偷潜入邻居的房间有没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规定是行为人无相关法律依据或者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公民住宅。这里的“住宅”,既包括拥有所有权的住宅,也包括拥有使用权的住宅。侵入的行为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是否实施暴力并不是构成非法侵入罪的必要条件。
在此案中,古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租客可以自行换门锁,且房主不能在未经租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租客的房间。王先生的房屋已经租借给古女士,所有权虽然仍在王先生,但使用权和居住权归古女士所有,王先生非法侵入租客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古女士应不应该为王先生的死负责?
如果对古女士定罪的话,最有可能的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了。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中对于过失死亡罪的界定依据: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例如木材厂的员工劈木头时不小心把斧子砍到了同事的身上造成同事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例如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时,由于教练高估学员的体质而要求学员参与危险或者难度超出学员自身能力的教学活动,最终导致学员死亡的行为)。
王先生虽然因为滑倒后磕到茶几而死亡,但是放的水盆并不是像石头电线之类的危险品,不能预见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更谈不上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
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控诉,古女士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王先生的死亡完全是玩火自焚,自己不检点最后自食其果不能诬赖别人。法律是公正的,法不容情,无论是死者还是被告都会平等看待。王先生的家属失去亲人的痛心可以理解,但是给古女士强加罪名的行为也实在可耻。古女士往门上放水盆的以暴制暴虽然看上去不道德,但是用一个水盆来维护自己的私人领地,已经是很轻微的防卫手法了。
———————
如果大家对于这件事有什么想说的,欢迎写下您的留言,下期再见喽
#社会##社会百态##社会杂谈##法律##独居##租房#
桃子现在的领导,是从深圳总部调过来的,也算是公司上市前元老级别的人物了。领导是四川绵阳的人,研究生从上海交大毕业就去广州宝洁做了管培生,后来又在深圳和朋友一起创办了现在的公司,他股份不多,不过也算是富豪了,听公司的人说他回成都拿的年薪和分红都不变,每年四五百万妥妥的。回成都之前,他把深圳福田和宝安两套房子都卖了,套现3000多万,看样子也是不打算回深圳了。回成都以后,没购房资格,就在绵阳买了一套别墅,300多万,老婆和孩子安置在那里,自己一个人在成都租房子,听说去年有购房资格后,在成华区的德商·迎辉天玺买了一套大平层,总价1000万,直接全款拿下的。身价上亿的领导,看来终于可以结束租房子的生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