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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二手(榆次二手手机市场在哪)

谁有雅绅特14寸轮胎 二手的品相好点的 坐标山西晋中介休

“姑娘你太较真了,二手车毛病多很正常。”山西晋中,崔女士遇到一件令人气愤的事。去年年底,崔女士想买辆车代步,买新车的话,资金有些紧张,于是崔女士为了节省成本,以6万元的价格,在当地某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大众朗行,双方签订了合同。崔女士付款后,对方将车辆交付并过户给崔女士。

回去后,崔女士便开着自己的爱车上下班。可令崔女士万万想不到的是,开了没几天,爱车的轮胎就一直有异响,而且有时候还断断续续熄火,这让崔女士非常闹心,开始怀疑这辆车的质量。(来源:社会与法治)

出于安全考虑,崔女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爱车进行了检测,结果让崔女士瞠目结舌。检测机构告知崔女士这辆车是事故车,右前轮以及车门都动过,该拧的地方都拧过,更让崔女士后怕的是,这辆车竟然连安全气囊都没有,毛病非常多。

得知车辆实际情况后,崔女士向媒体求助,在记者的陪同下,崔女士来到二手车市场找到二手车商张某。记者问张某:“这辆车是事故车,您难道不知道吗?您作为专门卖二手车的,难道卖之前没有检查过吗?”

张某理直气壮地说:“不知道车是事故车,我又不是专业修车的,二手车就这样,别人放过来不论什么样的都要卖了。而且这车六梁四柱都没动过。”

听了张某的回答,崔女士气愤的追问:“你对车不了解卖啥二手车?”张某却说,其只检查车的发动机和外观,对于内部结构件真不知道。

面对张某极其不负责任的回答,记者问其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张某吞吞吐吐说办了,但当记者要求张某出示的时候,张某借故推辞不予出示。

最后,记者又追问张某,问其是个人卖车还是企业卖车,张某说是以个人名义卖车。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以个人名义签的,但其却主张合同仅仅代表交接仪式,走个流程而已。

有网友说,花6万元买个事故车太亏了,有这钱还不如买一辆国产新车。但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崔女士买二手车没错,有错的是二手车商。那么,崔女士能否以张某构成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呢?

1、有观点认为,二手车商张某属于自然人,不属于经营者,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其实,上述观点是对“经营者”的机械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上述规定并未对“经营者”的范围明确界定。但从其他法律中对“经营者”的定义看,自然人是包括其中的。比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价格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另外,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于经营者是否包括个人这一问题的答案也趋同。

即,自然人如果实际从事了专业的、长期的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行为,则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经营者”。

这有别于自然人偶然的、单次的交易行为。

本案中,从二手车商张某的行为看,其并非偶发性的售卖二手车,而是经常性的、多次的销售,以此为业。故其应当属于“经营者”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2、明确了张某属于“经营者”后,接下来就看张某售卖崔女士二手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二手车商张某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的人员,理应对其售卖的二手车车况进行了解,这是其义务所在,其在收车时必定了解了车辆情况。

但涉案车辆以6万元价款出售,显然是按照正常的二手车辆进行交易,如果按照事故车出售,售价不可能达到6万,而且崔女士若知道是事故车,也许根本就不会考虑购买。

因此,张某隐瞒二手车事故的行为,对崔女士的决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其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本案中,二手车商张某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即退还崔女士购车款6万元,同时赔偿崔女士18万元。

本案对经营者极具警示意义,在经营活动中,诚信为本,一定要诚信经营,如实披露商品及服务质量,否则将会付出惨重代价。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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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晋中头条#

山西。崔女士从路边的二手车商那里买了一辆二手大众朗行,花了6万元。买回来后,她发现车经常发出异响。因为开车不放心,她去做了第三方检测。原来是一辆没有安全气囊的事故车。找到二手车商后,对方说:买二手车不要那么认真。

崔女士的车是在晋中赵村旁边买的。车买回来后,她发现轮胎有异响,有时断断续续。检测后发现,全车该拧的地方都拧了,完全是一辆事故车。当她找出合同时,发现对方当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这让她有些不知所措。

崔女士带着记者,找到了一起卖她车的二手车商。对方说不清楚是事故车。他只负责检查发动机和外部油漆,他不是专业的汽车修理工。既然是二手车,买卖就没必要较真。

这显然是个问题。二手车就像商品一样。难道所有的二手车都不能保证质量吗?肯定是不可能的。一个倒掉二手车的人,连事故车都看不到,恐怕没人会相信。

后来记者要求看他的营业执照。他说没带,后来问是个人还是公司。他说他是个人。至于为什么合同连公章都没有,车商说这是交接仪式,合同只是个手续。

显然,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合同的订立是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构成合同订立的程序。他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仪式。

说实话,买二手车如果遇到事故车,不仅是一件坏事,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但是,维权成功并不是很容易。首先,在实际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如果二手车是个人之间的交易,维权成功的几率比较小。买事故车,一般认为不吉利,然后早早转手。

其次,如果通过一些平台进行交易,可以留下一些证据和单据,维权相对容易一些。

随后,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当地市场监管局,得到的回应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首先,这一带路边有很多个人收车卖车的车商。对此,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这种收车的个人行为归城管管,由此产生的交易行为归他们管。如果你买一辆偷来的车。“黑车”之类的都愿意打。如果要举报,需要取证。

像崔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对方在合同上签了个人名字,就是被骗了。这属于遇到骗子,应该报警,这个他们管不了。他们只能监管营业执照。至于那些车商存在了多少年,他也不知道。

简短的采访反映了很多问题。据负责人说,当时我也不知道他们负责的应该是什么。的确,崔女士遇到了一个个人车商。据他说,她遇到了一个骗子。但是你为什么要见他?我相信这里的车商已经不存在一天两天了。他们都有营业执照吗?为什么要放手?还是懒得管?

听到他的解释和回答,我突然觉得车商的回答好像没那么离谱了,因为更离谱的言论还有。

在这里,我只能提醒你,作为买家,合同一定要写清楚,要求对方保证自己卖的二手车不是事故车。一旦发现事故,应全额退款,并赔偿买家损失。这样如果买家发现问题,可以直接以合同欺骗或者欺诈的方式起诉对方。

但一切的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而所谓的证据,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合同,即使是个人之间,也应该签一份明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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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头条# 上午,小店恒大绿洲的一个客户,打电话,订了小编个二手小冰箱。

有些人觉得可笑,能买起恒大的房子,还买二手小冰箱呢?

小编也觉得不可思议,为了一探究竟,小编也是早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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