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戴“人皮面具”进老板家盗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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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科技与狠活”? “换脸”伪装入室盗窃……”辽宁沈阳,派出所接到刘先生报警,称其妻子在家中的监控画面内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潜入家中打开保险柜并盗走大量现金。
(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通过回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嫌疑人很熟悉刘先生家里的环境,民警怀疑此案应系熟人所为。
经过进一步深入摸排,民警最终锁定刘先生的司机赵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原来赵某某称其由于房贷压力以及赌球借贷,现已还不上钱,想起了老板刘先生以前让其妻子送过大量现金下楼,于是判断刘先生家中存放了大量现金。为了掩人耳目,赵某某事先购买了乳胶人皮面具,趁刘先生家中无人时潜入室内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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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典型的掩耳盗铃吗?即使赵某某的作案手段看似很高明,通过人皮面具进行伪装,但是监控摄像头已经记录整个作案过程……
第一,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毫无疑问,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讲,嫌疑人赵某某未经刘先生同意,利用熟悉老板家中的情况,私自潜入对方家中,盗走现金高达160万元,已经涉嫌盗窃罪的。
根据辽宁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47号)有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案中,就涉案金额等情况来说,嫌疑人赵某某偷走了现金高达160万元,无疑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的入刑标准,目前赵某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拘留。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入室盗窃。
其实,司法实践中,构成盗窃罪的除了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之外,还有入室盗窃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并不要求涉案金额。
具体来说,“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入室盗窃的前提条件在于嫌疑人为了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而潜入对方家中。
本案中,嫌疑人赵某某在交代其作案动机时,就已经表明由于房贷压力以及赌球借贷,想起了老板刘先生以前让其妻子送过大量现金下楼,于是判断刘先生家中存放了大量现金,并在随后实施入室盗窃行为。
第三,从量刑的角度分析,嫌疑人赵某某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的金额高达160万元,已经达到辽宁省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再加上赵某某具有入室盗窃等情节,这样来看,在不考虑是否具有从宽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赵某某可能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不管怎么样,对于大家来说,是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切莫染上赌球、吸毒嫖娼等恶习,否则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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