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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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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村集体!#抖来普法2022 #村委会 #村集体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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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应当分别向谁进行支付?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因修建密涿高速公路的需要,国家征收李孙洼村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李孙洼村委会,由李孙洼村委会管理。对于集体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被征收的村民。本案中,因被征收村民与广阳区政府就该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广阳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的村民依法进行补偿。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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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2020)最高法行他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6日

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阶段的补偿安置方案,这些方案一般对外不产生效力,但上述规定的是经批准的、最终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二者指向的都是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不论是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还是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不服,其核心都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救济途径都是先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后提起行政诉讼。二者应当一体审查作出裁判。

3.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可见,对二者不宜重复申请复议、分开审查处理,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困惑,浪费司法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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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规模合村并居,剩下的集体耕地归谁# 农村大规模的合村并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二,安置房安置。三,货币补偿。至于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在我国就两种性质的土地,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农民拥有的是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征收集体的土地实际上就是征收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巜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的法律规定,有五方面的补偿。一,土地价值的补偿。二,安置补助费。三,住房的补偿。四,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五,社会保障费补偿。从补偿角度看,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由于有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一点也不影响村民获合理,合法的补偿。学习法律,弘扬法律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与村民生活年限有关吗?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2条相关的文件政策精神,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与村民在本村的居住年限是没有联系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确定,至于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将补偿款分配给后迁入的移民的观点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cp]北京拆迁律师解读:农村房屋拆迁(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以各种形式被征收。农村房屋拆迁(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解答这个问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是每3年调整一次,并逐步提高。

(2)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史律师提醒

  权利是需要争取才能获得的。特别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要理性,通过正当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同时因为拆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因而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p]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

最高法答复: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020)最高法行他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

(2020)最高法行他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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