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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房屋出售(咸阳市内二手房出售)

咸阳市七号国际无证出售房房屋,欺骗拖欠购房者钱款,已成为咸阳市一块毒瘤,损害广大消费者利息

陕西咸阳,郭某花了18万元钱买了一套农村宅基地,双方约定,若遇到拆迁,则拆迁款归郭某所有。9年后,房屋果真迎来拆迁,但郭某却并未拿到拆迁款,而杨某却以自己亦未取得拆迁款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原主杨某告上法院,索赔18万元。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想要买一套房,奈何资金不足,而近郊区的杨某却有一块250平米的宅基地,由于杨某急需要用钱,于是,杨某和郭某一番商量,约定郭某支付18万买下杨某家的这块地。

但横在二人中间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虽然杨某保证自己绝不反悔,但郭某还是要求杨某给自己写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且实际履行后,如遇到政策性拆迁及搬迁,该庄基及地面房屋赔偿款和补偿款及一切福利待遇归郭某享有(包括安置房),杨某及第三方无权干涉”。

合同签订后,郭某即向杨某交付了庄基地转让款180000元。买下房子后,郭某便开始在土地上建设房屋,九年过去了,郭某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郭某也终于迎来了村里的房屋的拆迁政策。

可万万没想到,村委会却只给郭某赔付了地面上的钱款,对于土地部分的补偿,村委会一分钱都没给郭某。

郭某倍感委屈,要求杨某退还他的宅基地钱,这地他不买了。然而,杨某却表示自己更委屈,关于郭某口中的拆迁款,他也一分都没有拿到,所以,他为什么要返还18万元呢?

索要钱款未果后,郭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杨某签订的《庄基转让合同》无效;同时,杨某需要以18万元为基数,赔付他这九年来的资金占用费。

一、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系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郭某系西安某村村民,并非案涉村委村民,因此,其不具有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不允许转让。

现杨某将自己村组的宅基地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村民,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及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中进一步发现,郭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其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

因此,郭某、杨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郭某主张退还宅基转让款,承担资金占用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宅基地转让款及宅基地均应予相互返还。

但是,该宅基地已经被国家开发建设征收,返还宅基地已不具有可能性。

因此,杨某应返还郭某的宅基地转让款180000元。

其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郭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仍与杨某签订转让合同,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涉案宅基地确曾交付给郭某使用,故郭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无法律依据。

三、郭某九年后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3年而提起的诉讼,另一方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进而取得胜诉。

但这仅是一般情况,按照民法典196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回到本案中,杨某、郭某的纠纷为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而宅基地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反悔。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二人签订的庄基转让合同无效,杨某需向郭某返还宅基地转让款180000元,至于谁拿走了杨某土地补偿款,法院提出让杨某另案诉讼。

最后,本案的发生提醒各广大网友们,不动产登记以过户为主,一切无过户手续的买卖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令自己人财两空。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近日,陕西咸阳,顾先生在南海家缘购买的的房屋存在一房两卖现象,导致业主首付多年无法网签,而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房子也不能如期施工,也就无法交房。#陕西咸阳百余套房“一房两卖”#

花了钱,明明买了一个“五证齐全”的房子却被一房两卖,又遇到“烂尾”,搁谁身上谁都会很闹心。那么,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如何解决呢?

1、我国的商品房销售实行的是“预售制”。事实上,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要取得土地使用证外,最重要的是开发楼盘是多层的应当完成主体的三分之一,是高层的应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那么,案涉房屋的预售审批是否合法,只有查了才能知道。

2、一房二卖。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房子到底是先买者的还是后买者的?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二卖”的买家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惩罚。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份合同都有效,谁办理了过户房子就是谁的,都未办理过户的谁先签订合同房子就是谁的。至于一房二卖的惩罚措施,很明确开发商需要“退一赔一”。

无数房产买卖纠纷说明,买房子尽可能的找“品牌”大的、实力强的开发商,才最大限度的能够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对此,你有何看法?#咸阳头条#

@秃头小律 关注我,在生活中学法懂法!

#爆料# #咸阳头条# 咸阳市塞纳绿洲小区违法出售法院查封房产?

【网友反映】:咸阳市渭城区塞纳绿洲小区8、9号楼共售出商品房360套,其中首付30%的182套,首付40%的19套,首付50%的26套,一次性付款的133套,在全部业主买房时,并未得到过任何有关法院查封房产的消息,而与法院公布的查封公告时间对比,大多数人还是在查封期间购置了房产,女皇实业公司刻意隐瞒实情,并未将此事告知广大业主。

在房产销售期间,开发商承诺2020年6-10月交房,截止目前已经逾期9个多月,近期网络曝光房产被查封一事,大多数业主才得知实情。而目前女皇实业给出的答复是“法院只解封首付30%的30户”,其余330户解封时限遥遥无期,我们不知道为何开发商可以在房产被查封期间售房,也不知道为何房产已被查封却无住建局监管公示,我们还一直以为我们所购的是合法销售的房产。

而后,经业主多次上访,我们看到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表示“法院在2021年1月25日前解封抵押;市中院解封以两周内为时限”,但直至今日,我们仍未得到解封及办理网签的消息。

#​我要上头条#

陕西咸阳,郭某花了18万元钱买了一套农村宅基地,双方约定,若遇到拆迁,则拆迁款归郭某所有。9年后,房屋果真迎来拆迁,但郭某却并未拿到拆迁款,而杨某却以自己亦未取得拆迁款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原主杨某告上法院,索赔18万元。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想要买一套房,奈何资金不足,而近郊区的杨某却有一块250平米的宅基地,由于杨某急需要用钱,于是,杨某和郭某一番商量,约定郭某支付18万买下杨某家的这块地。

但横在二人中间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虽然杨某保证自己绝不反悔,但郭某还是要求杨某给自己写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且实际履行后,如遇到政策性拆迁及搬迁,该庄基及地面房屋赔偿款和补偿款及一切福利待遇归郭某享有(包括安置房),杨某及第三方无权干涉”。

合同签订后,郭某即向杨某交付了庄基地转让款180000元。买下房子后,郭某便开始在土地上建设房屋,九年过去了,郭某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郭某也终于迎来了村里的房屋的拆迁政策。

可万万没想到,村委会却只给郭某赔付了地面上的钱款,对于土地部分的补偿,村委会一分钱都没给郭某。

郭某倍感委屈,要求杨某退还他的宅基地钱,这地他不买了。然而,杨某却表示自己更委屈,关于郭某口中的拆迁款,他也一分都没有拿到,所以,他为什么要返还18万元呢?

索要钱款未果后,郭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杨某签订的《庄基转让合同》无效;同时,杨某需要以18万元为基数,赔付他这九年来的资金占用费。

【@以案普法 】

一、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系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郭某系西安某村村民,并非案涉村委村民,因此,其不具有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不允许转让。

现杨某将自己村组的宅基地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村民,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及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中进一步发现,郭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其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

因此,郭某、杨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郭某主张退还宅基转让款,承担资金占用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宅基地转让款及宅基地均应予相互返还。

但是,该宅基地已经被国家开发建设征收,返还宅基地已不具有可能性。

因此,杨某应返还郭某的宅基地转让款180000元。

其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郭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仍与杨某签订转让合同,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涉案宅基地确曾交付给郭某使用,故郭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无法律依据。

三、郭某九年后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3年而提起的诉讼,另一方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进而取得胜诉。

但这仅是一般情况,按照民法典196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回到本案中,杨某、郭某的纠纷为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而宅基地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反悔。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二人签订的庄基转让合同无效,杨某需向郭某返还宅基地转让款180000元,至于谁拿走了杨某土地补偿款,法院提出让杨某另案诉讼。

最后,本案的发生提醒各广大网友们,不动产登记以过户为主,一切无过户手续的买卖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令自己人财两空。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陕西咸阳百余套房“一房两卖”#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甚至是只有一次的大事,在于房子总价太高了,可是好事多磨,买房出现陷阱的太多了,主要是诚信意识缺少,监难以到位。

百余套房屋的“一房两卖”以及项目停工,导致业主交钱多年无法住进新房。

2月6日,购房者顾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四年前,他在陕西咸阳南海家缘项目交了新房首付款。多日后,顾先生发现房屋无法网签,因为该套房同时也出售给了另一个购房者,同样境况的房屋有一百余套。

另外,由于开发商资金困难,项目也已经停工多年。

6日下午,咸阳当地信访部门负责人回复极目新闻记者称,政府已经协调相关企业垫资施工,项目二期有两栋楼将在今年6月交付,“一房两卖”的情况也正在协调解决。

这一楼盘,真的是令人大跌眼镜,不仅仅烂尾,还出现了一房两卖,业主交了预售款,可是工地停工烂尾,糟心的事交了钱的房子还出现两个业主,到时候谁才是真正的业主或者说房主,有点难办。

一房两卖,究竟如何定性,是诚信问题,还是涉嫌其他问题,亟待有关方面认定。

现在解决方案是为了保证后续工程建设不受资金影响,要求未办理网签备案的业主在交完剩余房款后,由市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督促紫云地产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签备案资料,由市住建局审核备案。

缺少资金是烂尾的主因,交完剩余房款,也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只有交钱,才能复工,问题在于个人资金实力有限,大部分人需要按揭贷款购房,部分购房者交完剩余款项存在一定难度,也是人之常情,但是购房者的忧虑也是不无道理,一房两卖的每套房子都有两个“业主”,担心自己即使交了剩余的房款,也未必能拿到房子。

对于“一房多卖”的情况,《公告》称由紫云公司处理,并最终由领导小组进行身份核实,再按要求缴纳剩余房款后,进行网签。

紫云公司目前已涉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6亿多元的债务,重组过程漫长,又会如何处理,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咸阳二手房暴跌原因

三线城市社会统筹教育医疗和房子流通差

建议大家看看建筑和配套材料寿命,产权过了15年的商品房和老破旧小没证的,建筑质量和户型差,也老化了,管环境也差,谁买谁砸手里。

产权过了10年商品房是新房8折,过了20年是新房6折。

银行都拒绝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款买卖,有这闲钱不如买新房了。

回家咫尺路,三道“栏”路虎。最近,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街道办陶瓷厂社区陶瓷厂北院小区的广大居民遇到了烦心事。该小区位于人民路中路正大国际建材市场后面,紧邻陇海线,小区大门朝东,居民回家需要从正大国际建材市场东口(唯一入口)进入,穿过整个建材市场。原来,小区门口设有一道栏杆,供出入小区收费使用,无可厚非。2020年,建材市场经营不景气,转让某公司,为了增加收入,在进入建材市场东口又设立一道收费栏杆(小区缴费的不再收费),居民感觉无所谓就没有在意。2022年,建材市场经营不善,将部分场地改造为汇欣汽摩城(据说移交给国棉二厂管理),2022年12月6日,居民回家时发现在建材市场通往小区的路上又设了一道收费栏杆(是否对居民收费尚不清楚),广大居民对此十分不解,从人民路回到小区短短100多米道路设立了3道收费栏杆,让本来就拥堵的回家路更加不堪,有时候短短100多米路开车回家需要20多分钟 让居民苦不堪言。希望有关部门对这道亮丽的“风景线”管一管,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通畅的回家路,切实做到不忘初心,为民办实事。

#咸阳哪里买房性价比最高# 【这或许是咸阳买房性价比王者了吧】朋友不止一次推荐给我这个楼盘,鉴于囊中羞涩及疫情导致的不确定性增多,一直没细想近期买房。

闲话休提,浅谈一下这个楼盘概况。

一、地理位置:位于咸阳秦都区世纪西路三号桥南(渭河南岸),距离地铁一号线三期安谷路站1.2公里,十几分钟步行路程。

二、价位:网上显示10500元/平米,装修交付。

三、物业:据说是万科的物业,2元/㎡,个人穷,感觉小贵。

小区出口据说有三个,一是面向渭河,二是曹家寨路,三是正对三号桥。

优点:1、交通便利、2、环境优美(随时可以逛咸阳湖)、3、价格相对便宜(装修交付,可对比周边)。

缺点:1、噪音,来自三号桥车来车往,河堤路也将拓宽带来新的噪音,2、采光不好:华府御园为高层居民楼在楼盘的南侧。3、周边配套不友好:学校少,4、小区相对较小。

总结:排除一切未知及风险因素,此楼盘若如期交工,这个价位,在咸阳已经算得上性价比王者了,在西安上班的咸阳人的首选,你觉得如何[呲牙][呲牙][呲牙]

声明:本人非房产中介,具体情况请自行勘探,对买卖双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侵权请联系我删除。此文仅表述个人浅薄观点,买房卖房是大事儿,诸君仔细斟酌,也可以相互讨论。

点击加入下方「咸阳同城」小组,共同探讨更多咸阳身边事儿[比心]

我吕亚莉不会以任何理由转卖我咸阳房产,听说我的房产被我的前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过户到他人名下,而且我没收到判决说,没有参与买卖,请问该房地产你们是以什么手法替他们过的户?你们不是再三告诉我买卖转让合同必须我本人同意吗?什么意思

还有人出60万买独院宅基地,空庄子的,院子还要大。位置要求是高陵、咸阳、泾阳。

农村独院,大家都知道法律规定不能对外出售,当然本村人可以。

不知道这些人咋想的,买这个不怕风险吗?#西安头条#

咸阳中央首府多次延迟交房#咸阳头条#

我们在咸阳中央首府于2018年3月买的房子,最开始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0号交房,他们没有如期交房,推迟了半年,说2021年6月30日交房,现在又不能如期交房,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交房时间,我们一直在外租着房子,还着房贷,迟迟不能入住新房,甚是苦恼,而且对我们也没有任何违约赔偿,今年9月1号起契税还要上涨,如果我们不能在9月份前交契税,契税上涨部分又由谁承担?希望开发商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尽快交房。

官方回复: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市住建局进行了核查。

       2021年6月23日上午,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与该项目八名业主代表及开发企业副总经理、销售总监召开协调会,就该项目延期交房问题进行梳理协商。开发企业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合法合规的向业主交房。

       经开发企业与税务部门咨询后知悉,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9月7日在其官方网站正式辟谣,指出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并没有调整契税税率。

关于延期交房赔偿问题,在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确定具体延期时限,严格按照买卖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赔付条款执行。

1995年,陕西咸阳一位绰号“耗子”的大盗被抓获,在审问之下,“耗子”吐露了一个惊人的大消息:“我曾替一位名叫杜强的人出售一块金色印章,名叫天元太后。”

警方对此事非常关注,立刻通知了文物保护局。一听说是天元太后的玉佩,文物保护局的人都兴奋起来。他们说,天元皇太后的玉玺,是真正的国家瑰宝,必须要找到。

在得到了文物保护局的答复之后,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他们先是从“耗子”那里把杜强给抓了出来,随后审讯杜强。

谁知杜强竟然矢口否认卖掉了天元太后的玉玺,还说这是警方捏造的谣言,要是没有任何的把柄,他要去监狱里自杀。

警方看着杜强这个模样,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因为只有“耗子”才能作证,如果没有证据的话,这件案子就不会再发生了。

但警方并没有放过杜强,经过侦查,警方找到了一条关键的证据:杜强与岑某有血缘关系,而杜强则是岑某的小舅子。

岑某两年多以前就被抓获了,他是个和“耗子”差不多的土匪。他和另外一个叫胡老大的人,在古墓中洗劫了所有的金银珠宝,然后转手将所有的东西都拿了出去,结果还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警察给抓住了。

他们这一次偷的坟墓非同小可,根据地方文物保护局的调查,上面刻着“孝陵”、“大周高祖武皇帝”、“周武德”志铭。

但是岑某和胡老大被捕之后,虽然没有发现天元皇太后的玉玺,但是天元皇太后的玉玺,却是绝对在这里的。

警察认为此事必有蹊跷,便对岑某与胡老大展开了讯问,结果,对天元皇太后玉玺的问题,二人并未达成共识,在一番询问之下,岑某最终将实情说了出来。

当初岑某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悄悄地将天元太后的玉佩放在了自己的身边,在她从坟墓中爬出来的那一刻,岑某就以洗手间为理由,将天元皇太后的玉佩给收了起来,待他们全部离去,岑某才会悄无声息的回来,取走天元太后的玉佩。

因为岑某担心胡老大会知道他有天元太后的玉玺,便将天元皇太后的玉玺给了他的小舅子杜强,让他帮我转手。

在岑某的供述和“耗子”的供述之下,杜强再也无法掩饰自己的身份,便将那枚金印的地点告诉了对方。警方迅速赶到杜强所说的位置,将那枚金色的印章取了出来。

经考古部门的专家们鉴定,警方带回的那枚金色印章,正是天元太后的印章。由于这件文物的年代久远,造型独一无二,蕴藏的文化价值高,所以被列为国家一级文物,目前被陕西咸阳博物院收藏。对这枚金色印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去参观,近距离观看天元皇太后的玉玺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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