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兰州这片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近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由该公告可知,兰州这片国有土地将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拟收回范围如下:

本次拟收回土地位于城关区红山根西村,B374#规划路以西、B307#规划路以南、T305#规划路以北,总面积41.332亩。

具体涉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兰州市轻音乐团(兰国用[2000]字第C05006号)等单位及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将用于红山根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开发用地。

那么,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多少年?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兰州头条# #兰州# #兰州身边事#

#普法行动#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当事人已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当事人事先投入损失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增加其利益的,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生效判决中的计算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补正,不宜再审改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352号

【商丘拟收回51.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盘活利用,具体在这儿→】为实施城市规划,盘活存量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报请商丘市人民政府收回原商丘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使用的位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详情→商丘拟收回51.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盘活利用,具体在这儿→

【追回410亿!相当于2019年中国GDP的4/10000】2017年7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共督促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125亿余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5亿余元,两项总额相当于2019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10000。(记者陈菲、刘硕)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文昌市政府因建设铺前大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文昌市政府在与吴玮杰及原审第三人就收回土地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给予适当补偿。文昌市政府在未依法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违法。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文昌市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就案涉土地做出了有偿收回决定书,确认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为20.67万元,并告知吴玮杰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文昌市政府的收回土地行为虽然违法,但鉴于其已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对吴玮杰进行了补偿,本案已无再审的必要。吴玮杰如对补偿标准及金额有异议,可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222号

关注@常凤江律师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当存在相关情形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那么,对于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可以起诉呢?

 

因“批复”是针对“请示”而作出,并不向土地使用者送达,这就决定了其效力仅停留在行政内部领域,不会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所以,“批复”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该决定是针对土地使用者而作出,对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会导致相关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所以,如果土地使用者对收回决定不服,则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通过对收回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能够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武汉头条#武汉土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公示。

#头条创作挑战赛# #武汉身边事# #武汉#

武汉格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取得位于金银湖南街以北、环湖西路以东地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9第28010301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4509.5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分别为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8383号(建筑面积3658.55平方米)、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8384号(建筑面积4917.57平方米)。

为盘活该区域土地资源,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同意收回原武汉格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下24509.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09第280103019号,并核发《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兰州这片土地将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近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由该公告可知,拟收回的土地位于:城关区S601号规划路以南、高新大厦以东、国网兰州供电公司以西,总面积9103.7平方米(合13.656亩)。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7日

@兰州小灵通 温馨提示:

相关厉害关系人如对该公告有异议,一定要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兰州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反映。

@兰州小灵通 分享一个小知识: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3、原土地使用者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机场、铁路、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对于1、2情况,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兰州头条# #兰州# #极致观察#

兰州这片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拟被收回,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近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由该公告可知,下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收回。

拟收范围:城关区盐场地区B423#规划路以北,B422#规划路以南,总面积24.699亩。涉及兰州亿家安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本次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由城关区政府负责完成。

公告时间 :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1日。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情行: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经过的几个步骤: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兰州头条# #兰州# #兰州身边事#

#商丘头条#【商丘这6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拟收回】#打卡挑战局#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拟收回商丘市梁园区回中棚户区改造项目(盛世龙城·一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告

为实施商丘城市建设规划,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市区旧城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之规定,拟报请商丘市人民政府收回位于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回中棚户区改造项目(盛世龙城·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商丘苏地置业有限公司以西、商丘市天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东、民主路以南、飞天路以北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面积为54321.214平方米(约81.482亩),净面积为46714.413平方米(约70.072亩)。2015年5月12日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豫建住保〔2015〕19号)文件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2017年11月30日,根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盛世龙城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7〕42号)决定对包含上述宗地四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经调查,该宗地范围内现有商丘市回民中学和张振芝等61宗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商丘市回民中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面积为42666.875平方米(约64亩),张振芝等60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47.71平方米(约4.422亩),土地登记面积为45614.585平方米(约68.422亩),拟收回宗地面积为45614.585平方米(约68.422亩),拟收回土地位置、面积及界址以土地登记权属定界图四至为准。(如有遗漏,相关权利人可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逾期不办理,视为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人名单、土地面积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编号详见附件)。

相关权益人对政府收回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将报请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公开挂牌出让。

附件:拟收回回中棚户区改造项目(盛世龙城·一期)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详单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5日

来源:商丘日报

【类检】 第7期 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1130万元 收回国有土地108亩

近日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审结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职责案。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足额收缴2019年8月和9月拍卖的类乌齐县滨河新区22宗(合计:109386.85平方米,约等于16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发现该线索后,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于2020年9月29日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类乌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作为,因贷款事宜需要层层审批等客观原因,未能在回复期内整改完毕,但县自然资源局能够限期回复整改情况,并在检察建议回函中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为体现检察建议效果,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采用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方式跟进监督,一是督促类乌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结期间多次走访县自然资源局跟进案件具体进展,了解贷款审批,出让金收缴,相关事项上会研究等情况,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二是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土地流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9日再次书面补充回复检察建议。

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为国家成功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30万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72308.78平方米,约等于108亩,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蒙泰高新: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拟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签署《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收回纳塔纤维持有的位于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产业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为1282万元。

#商丘头条#【商丘两单位的两个地块拟被收回】#打卡挑战局#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为实施商丘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雪苑路两侧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我局初步地籍调查,拟收回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情如下:

1.地块一位于神火大道西侧、雪苑路南侧,土地使用权人:中国共产党商丘市睢阳区委员会组织部,不动产登记证号:商国用(2007)字第1590号,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用途办公,使用权面积9328.26平方米。

2.地块二位于神火大道西侧、雪苑路北侧,土地使用权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武装部,不动产登记证号:商国用(2002)字第2689号,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用途综合用地,使用权面积27655.34平方米。

相关权益单位或个人对拟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听证的权利,如对收回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合法产权证明、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时间另行告知)。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18日

来源:商丘日报

拖欠出让价款,昆明两家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昆明头条#今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两条“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分别对昆明毅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告内容显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昆明毅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作为受让人必须于2017年11月14日前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3831万元。

但昆明毅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决定解除CR53昆明市2016157号《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作为受让人必须于2013年3月10日前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51227.1316万元。

  但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决定解除CR53昆明市2013035号《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昆明爆料##昆明#

为实施城市规划,南阳市人民政府拟依法收回位于长江路东侧,信臣南三路南侧的2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意,不是无偿收回,是补偿收回。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089363/
1
上一篇深惠沿海高速(深惠沿海高速出口)
下一篇 沧州信息网(沧州政务信息网官网)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