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三天了,嗓子还是很难受,人也没劲!
今天跑了三家药店,买了阿莫西宁和复方青利咽含片!
两盒药花了58元,在我的印象中,阿莫西宁应该很便宜,结果一问,要29.8一盒!
特殊时期,也顾不了那么多了!
儿子昨晚也发烧了,睡前给他喝了一包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半夜就退烧了!
除了有点咳嗽,他没啥不舒服。
他的精神状况也很好,不像我,吃了三四天药,人还是没缓过劲来!
明天就要上班了,希望明天我的状况要好些!
#在头条记录我的打工生活#在去年冬天的时候,我在西安上班的公司倒闭了。快到过年了也找不到其他工作,就想着看能不能先找个临时工干干,就这样,在58同城上发了消息,也没什么经验就想着,要不要去干下快递分拣,不一会就有公司联系,然后说是能安排快递分拣的工作,说是160块1天,日结,能当天结算,我觉得这挺好,但地方离我挺远的,我住在长乐坡,但是打工的地方要坐地铁到1号线终点站保税区,一共快20站地铁,还要坐30分钟公交。但既然已经说好了就决定和我一个同事一块去试试。 因为路程比较远,我们就都从各自的地方搭乘第一班地铁出发了,因为我七八年都没有打过工,心里还挺欢喜的。花了将近70分钟时间在路上,终于到地方了,我们联系了接我们的人,到地方才知道,是京东物流园,进大门后,我们的手机和钥匙被收了说是要统一收缴保管,下班就给了。进入安检门后,这地方是真的大,来来往往的叉车,板车,络绎不绝,这时候我们被催着战队,这时候有人给发了蓝色马甲工服,真的不干净。然后有领班的不断在后边挑人,我和同同事一直没被挑中,后来才知道,先被挑走的都是老人,干轻松活去了,最后到我们俩,就被去安排卸车了。这个时候有人教我们怎么使用传送带,等到搬货物的时候,我才知道,让我们卸货的是一车马桶,这个东西是真的重,形状是一个L型的箱子,手抓不住,还死重,和搬一块打石头没啥区别,但既然领队安排了,就干吧。不一会腰上感觉特别酸,胳膊也没劲了,但是机器不断转着,还有人大声喊着不断催,我想着,既然来了,就要赶到底,慢慢的一箱一箱,我觉得整个货车就像一个无底洞一样怎么也到不了头。一直到干了快2个小时,浑身湿透了,这个时候有人叫我们出去,我们俩又被派去卸一车方便面,我觉得这个轻呀,心里还挺欢喜,打开车厢,青海的是青稞面,一共3000箱,虽然说是只上去往下扔,但是我上去扔了一会腰就真的感觉不是自己的了,然后我同事就换我,我们两个一个扔,一个接,就这样卸了多半车后,让我们俩停下来了,带我们的领队过来,说是今天货少,我们就干半天给我们80块,如果我们明天还来就全天,没问题,我同事显然已经扛不住了,我两商量一下,就先回了。一直到第二天,我觉得我的腰就像是瘫痪了一样,起床太疼了,从来没有这个感觉,后来一直持续2周才彻底消失,这次体验就半天,真的让我体验到,物流卸车时真要命,真的是世界上最累的工作了吧!
【邻里噪声引纠纷 社区调解促鹭港】
7月8日清晨,西宁市城中区“两队一室”人民街社区警务队民警喇艳春接到南关街某小区群众求助电话称:隔壁单元老人疑似在家中安装使用了震楼器,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休息,请求民警予以协调解决。
“噪音扰民”看似事小,但打扰到邻居休息,影响到邻里关系就会变成一个大问题,而且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还有可能酿成影响较大、后果较重的矛盾纠纷。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喇艳春接到群众求助后,立即带领同班人员前往该小区处理。到达小区后,喇艳春将工作人分为三组,分别前往求助人、隔壁老人以及其他居民家中走访调查。明白事情原委后,喇艳春将两家人请到一起进行调解,并在现场为大家开展了有关“噪音扰民”的普法宣讲。
“老人家,邻里之间在所难免会产生一些误会,遇到问题后我们还是要通过沟通交流解决。购买使用震楼器,对楼宇的结构破坏性很大,而且您使用的这个震楼器生产和流通都没有产品批文和许可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调解中,喇艳春及其他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劝解双方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无论是亲友来访还是孩子玩耍,都需要将是否会影响到邻里正常生活考虑进去。其他邻居们也要多多理解,试想谁家没有个老人小孩呢?
最终,双方逐渐平复了情绪,各自主动作出让步,坐到一起握手言和,表示以后会互相谅解、和睦相处。老人也在喇艳春等人的沟通劝导下,答应现场拆除震楼器。纠纷的调解,再次构建了鹭港的邻里关系,双方对喇艳春等人真心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感谢。
喇艳春说道:“邻里之间,有点小摩擦在所难免,切不可逞一时之气将矛盾升级。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理性商讨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遇到意见不统一,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可求助警察的帮助。
下一步,“两队一室”社区警务队将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走访大排查,力求提前化解隐患、解决矛盾,确保辖区持续安全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鹭港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邻里之间发生噪音纠纷,相互理解,相互沟通,才是解决之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罚;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以噪制噪”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乾隆五十三年(1788),噶厦派往聂拉木的官员向尼商多征了捐税。廓尔喀人以此为借口派兵占据了藏尼边境上的聂拉木和济咙(今吉隆)两地。乾隆帝派理藩院侍郎巴忠、成都将军鄂辉率军三千入藏。巴忠草草完结此事,返京复命。
三年后,廓尔喀人持字据向西藏索取银两,噶厦政府拒付,廓尔喀人再次派兵占据聂拉木、济咙。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廓尔喀军攻陷扎什伦布寺。扎什伦布寺总管仲巴呼图克图于寺陷前一日携金银细软逃跑,寺内其他喇嘛不战而溃。廓尔喀军洗劫扎什伦布寺。
乾隆帝派福康安任大将军、海兰察任参赞的一万七千人的大军入藏。乾隆五十七年(1792)春暖后,清军开始反击廓尔喀军,七月初,福康安率清军六千攻入尼泊尔境内,廓尔喀王拉特那巴都尔一再请降。
福康安按照乾隆帝的命令,以羊八井寺为主寺的噶玛噶举派红帽系的寺产被全部查抄,噶玛噶举派红帽系自此绝传。
福康安与西藏地方官员共同议定了一个章程,呈报清廷。乾隆五十八年,清朝正式批准颁行,这就是著名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雍正三年(1725),清朝设置了西宁办事大臣,将现今甘肃、青海两省的藏族地区划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
清朝在西藏的驻军,由四川轮流派遣,三年一更代。
乾隆十二年(1747)和三十六年(1771),大小金川叛乱。清朝第二次用兵金川,花了五年的时间,支出军需七千万两白银,损兵折将,最后才迫使大、小金川藏人投降,改土归流。
藏族人民较普遍地信奉黄教,几乎每户都有人出家为僧。据十八世纪中叶的统计,共有黄教寺院三千四百七十七座,僧人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三十人。
达赖五世时开始大规模营建的布达拉宫,布达拉宫依山而建,高十三层,东西长四百余米。
(摘自《中国通史》)
西宁二手学区房疯张,虎台学区房东叫价3万5千一平方。近日有一熟人托人打听虎台小区学区房,某单位家属楼房一58平米二手房竟然要价近小二百万,单价面积几乎达3万5千元平米。熟人听后连连咂舌,没想到西宁学区房开始进入疯涨模式。熟人希望优惠一些,房东不屑地叫熟人别处去打听一下。熟人别处也询问过,小面积户型房几乎找不到,大面积户型单价也都在2万以上,一套房价格远超三百多万。业闪人士声称,就虎台附近有十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甚至,同一公司近距离设有两三家门店。虎台学区房近几年身价倍增,也和虎台中学教学质量有密切关系。虎台中学中考成绩近年一直蝉联榜首,所以望子成龙心切的家长挤破头想送孩子到虎台中学,买学区房就成了首选。不知学区房价格将来能否破解,如果这种方式继续下去,不久的将来也许更加高不可及!
青海玛沁县,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禽兽不如的刑事案件。女孩小卡因为父母在牧区工作,所以平时的起居、上学等都由自己58岁的继祖父索某照顾。可就是在这之间,索某罔顾人伦,强行同小卡发生了多次性关系,最终小卡生下一子,此时她还未满14周岁。
索某作为孩子的继祖父,虽无直接血缘关系,但也是长辈,怎能不顾伦理,犯下如此罪行?在《刑法》上,索某构成强奸罪,且构成其中的“奸淫幼女”情节,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一般判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可本案中索某的犯罪行为从量刑角度来讲,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范围,他构成的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对他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里的加重情形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以及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余严重后果”等情形。
对索某而言,他是借亲情关系,奸淫继孙女小卡多次,应当属于这里的“情节恶劣”,曾有司法解释规定,长辈借亲情关系多次奸淫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幼女的,更应从严论处,不得使用缓刑。
此外,加上小卡遭强奸后怀孕,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属于这里的“强奸造成其余严重后果”。
因此,索某至少会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加上还要对其从重处罚,他是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
另外,即使不满14岁的幼女受害者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只要男子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该男子一样构成强奸罪,且一样构成其中的“奸淫幼女”情节。
之所以如此,是《刑法》默认不满14岁的女孩并不具有独立的性的承诺能力。这一点对不满14岁的男孩来说是一样的。只不过受害对象是男孩的话,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
人在做天在看!索某终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他已被提起公诉。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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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7天,河南濮阳新增一例青海务工返乡人员新冠阳性。58岁苏某某是濮阳经开区新习镇苏拐村人,8月17日-21日在青海都兰县打零工。
8月22日坐大巴车从青海返濮,8月24日21:00到达子岸镇加油站,后由朋友开车接回村。苏某某从青海到濮阳历时三天,这期间车上乘客处于感染风险中,也有可能苏某某是在车上被感染的。
8月25日早上苏某某到内黄中召乡做核酸,18:00去过徐寨,25日20:00检出阳性。
苏某某返回濮阳有及时做核酸检测,接触的人不算很多,且都是在农村地区,应该比较好控制。
#西宁疫情# 西宁新冠阳性新增到58号了。
城东区隔离管控的阳性还是一点点在出,奥密克戎的潜伏期真的太长了。
昨天城东区封控延期看来也是很必要的。希望各个小区都能严格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让大家能安心静态管控。
青海一名58岁的男子强奸孙女,并且致使其怀孕产下一子,法律将如何判罚呢?这是发生在青海省玛沁县的一个案件。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索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照顾其继孙女卡某饮食起居、上学生活之便,趁卡某父母在牧区,在家中强行与时年尚未满14周岁,在读小学的卡某某发生性关系。卡某某使出全力反抗但因年龄小、力气不大未能将其推开。此后所某便利用照顾卡某之便,趁家中无人,在四年的时间里,一直强行与继孙女发生关系,最终导致卡某于2009年十月份怀孕,并产下一子叶某。经鉴定被告人索某系被害人卡某所生婴儿生物学上的父亲。
2020年的2月29日,所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玛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7月5日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应当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本案当中索某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关系,即使对方是自愿的,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且应当从重处罚。索某作为卡某的监护人,其对卡某的年龄自然是一清二楚的,并且在长达四年时间内,不法行为一直在持续,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家人们对这个案例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评论。
8月31日青海省海西州共新增58例无症状感染者,新增2例确诊病例,疫情严峻,所有人做核酸一定做好防护,现在西宁市已经有全员核酸检测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人群#西宁头条#
重磅!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杰翔被查!
李杰翔今年58岁,他长期在内蒙古工作,担任过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长;通辽市委书记。2019年调入青海,任青海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今年2月份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仅仅一个月后落马。
在落马官员中,他够得上通常所说的“老虎”级别。
他被查的消息,在当地政界震动较大,大家感觉比较突然。2月份,他就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外界普遍认为,他有可能接任省人大主任一职,岂料稍后传来的是落马消息。#青海#
猖狂至极!青海海东,男子王某突然闯入58岁女子杨某家中并与其争吵。争吵期间,王某拿起杨某家中的菜刀砍向杨某手部,后来双手掐住杨某摁倒在床上。王某见自己双手无力,迅速从卧室找到一根皮带勒住杨某的脖子,直至杨某死亡。
原来,王某与杨某的女儿马某是高中同学,两人大二的时候谈起了异地恋爱,后来很快分手。去年2月,两人再续前缘。但在今年5月,马某提出分手,而王某死缠不放,经常发信息威胁马某。马某不胜其烦下将王某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
案发前一天,王某又通过各种方式联系马某,要求与马某见面。遭到拒绝后,王某威胁马某想想自己的母亲。案发当天,王某再次找到马某谈判,谈判不如意下,王某恼羞成怒,做出了上面令人发指的事情。
作案之后,王某返回住处准备自杀,但最后没能成功。其后,王某跑到父母家中并将杀害杨某一事告知家人,之后王某报警投案。(来源:安徽网)
感情讲究两情相悦,既然马某不愿与自己携手走下去,23岁的王某又何必偏执至此呢!但时间不能倒流,王某行此恶劣罪行,必须予以严惩。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剥夺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想法,客观上实施了剥夺或放任他人死亡的行为的罪行。
本案中,王某在对杨某施暴之前就曾以杨某威胁过马某,可见王某剥夺杨某性命的心理痕迹。案发当天,王某持续勒住杨某颈部,使杨某无法正常呼吸。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勒住他人颈部可能致使他人死亡,却仍然积极作为。由此可见,王某主观上有剥夺杨某性命的想法,客观上也实施了剥夺行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无疑义。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致使杨某死亡,早已不属于情节较轻。但王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而且王某的亲属与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王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基于前述情节,王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王某的量刑,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法律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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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无效,但实际参与了管理,管理费可支持(4个案例)
1.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结算协议书均无效,无效结算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但若承包人参与了工程管理并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管理费可支持
裁判理由:
1. 陈明与贵州八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因陈明无建筑资质应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亦属无效,陈明依据上述无效约定,请求贵州八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未予支持陈明关于应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
2.关于贵州八建收取管理费的问题。
根据本案事实,贵州八建就案涉工程的施工,成立了项目部并委派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等。
据此,原审判决基于陈明与贵州八建达成的《C栋工程款结算清单》中关于贵州八建按总工程款的4%收取管理费的约定,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贵州八建按约收取的管理费,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陈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511号 · 2021-11-18
2.最高法:转包合同无效,但转包人实施了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可以按照约定支持管理费
裁判理由:
关于管理费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
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经一、二审均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
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玉财亦应折价补偿。
故原判决认定由王玉财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王玉财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王玉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 · 2021-11-10
3.最高法: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只能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即应根据是否付出管理行为判断是否支持管理费
裁判理由:
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主张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无效,应参照约定扣除20%管理费。
如前所述,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未实际收取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只能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
原审中,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未就扣除20%管理费明确提出抗辩,亦未就是否存在管理行为进行认定,对于李海军、崔有良是否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工程价款还高的利益尚未查明。
因此,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 · 2021-05-28
4.最高法: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可以支持
裁判理由:
一建第九分公司与姚文广签订的《责任书》系无效合同。
一审判决在27号判决认定的已完工工程造价基础上,扣除案涉工程停工后一建公司、一建第九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项、《责任书》约定的管理费、姚文广自认一建公司已支付的210万元劳务费和华盛公司已支付的150万元劳务费,认定一建公司、一建第九分公司应向姚文广支付的工程款为26543109.2元,并从姚文广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姚文广、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6号 · 2020-12-14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
中纪委真给力,再打虎,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李杰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首先要说是李杰翔,1964年出生,今年58岁,他的履历大部分是在内蒙古做官,直到2019年才从内蒙古调到青海。
我们着重看一下他在内蒙古的履历,他主要在包头,呼和浩特,通辽当官,在2013年到2015年,做过内蒙古发改委的副主任兼能源局的局长。
我们知道内蒙古有个倒查二十年的说法,尤其是涉及能源和资源方面的,目前我们不知道跟这个是否有关系,我们等进一步的通报。
最后要为中纪委点赞,开年接连打虎,反腐高压态势不减!#青海头条# #内蒙古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