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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租房信息(沈阳租房信息合租)

【#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房东:把我拉黑了,损失5000多】12月4日,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将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并将房东拉黑去旅游了。房东赵女士称,该男子10月17日入住,入住当天她给其换了新的洗衣机,入住期间,该男子多次向她借钱。12月2日左右因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联系该男子时发现自己被拉黑,随后进房间发现所有电器已经不见,损失约5000元。通过查看其社交软件发现,该男子在11月27日已前往深圳旅游去了,目前已经报警准备起诉。@后浪视频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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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卖掉女房东5000多元的电器去旅游,房东回应:他把我拉黑了,已报警准备起诉

将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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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卖掉女房东5000多元的电器去旅游,房东回应:他把我拉黑了,已报警准备起诉

[捂脸][笑哭][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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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卖掉女房东5000多元的电器去旅游,房东回应:他把我拉黑了,已报警准备起诉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12月4日,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子40天左右,将房内的电器全部卖掉,去旅游,还将房东拉黑,直到收水费的来,房东打开房间才发现。真是奇葩。 友友们,这样的人你见过吗?按照法律該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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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将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并将房东拉黑去旅游了。#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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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黑心啊!”辽宁沈阳的赵女士把房子租给一男子,一个月后,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及空调等电器被男子变卖一空,拉黑了了赵女士,男子拿着卖掉电器的钱到广东潇洒旅游去了。

据房东同事介绍,房东和租客是2022年10月14日签的租房合同,租客租房后加了房东微信,就一直找借口向房东借钱,第一次借70,第二次借10块,电费22块钱也不交,房东只好自己垫付了。

后来查水费的进不去房子,联系了房东,房东才发现租客已经把她拉黑了,看租客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租客11月多就已经买机票外出旅游去了。

房东赵女士称,该房子的月租是850元,押金是一个月租金,被租客卖掉的电器价值五六千块钱,已经打电话报警了,另外也准备起诉这个黑心租客。

租金850元的房子,看起来面积不小,配齐了家具家电,租客说洗衣机不好用,房东就给换新的了,租客借钱还真给了,还垫付电费,这真是遇到了中国好房东啊。

但租客是怎么回报房东的?将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及空调“洗劫”一空,拉黑房东玩消失,够狠心啊。

该租客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从民事角度,应当赔偿房东的损失,房东起诉租客是完全没我问题的。

那租客构成犯罪吗?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如果租房之前就预谋变卖房东家电“套现”,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该男子不是真心租房的,而是“看上”房东的家电,以租房为由骗取房东将家电交付其占有使用,目的是拿到房东的家电,租房是诈骗手段,那该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最高检的解释,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可以定为数额较大,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在这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

据房东解释,被变卖的家电价值五六千元,很可能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可以定罪量刑了。

2、如果变卖房东家电是租房后起意的,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房东将房子和家具家电一起交给租客使用,租客对家电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房东的家电,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私案件,告诉才处理。

不过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比较高,一般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才属于数额较大,这个案件的财产数额达不到脸标准。

3、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应该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应该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租客变卖家电时,家电是在租客的控制之下的,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从法理角度,定盗窃罪不大合适。

#男子租房40天 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后浪视頻:男孑租房40天左右,将房子转卖@新华社 #有没有一句台词让你瞬间泪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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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将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并将房东拉黑去旅游了。#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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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霸占我房子你还有理了?”辽宁沈阳的一个小区里,发生了一件奇葩事,一个女子租房子,谁料不给房子还赖着不走,房东竟丝毫没有办法!

 

事情是这样的,这个女人姓李,八年前租下了该男子的房子,本来都挺好的,商量好的租金,每月一交。但是可悲的是,这情况只维持了4年。之后不仅不交房租,还霸占房子不走。房东也是最后没办法,把该女子告到了法庭上

 

最后法院判处,她不交房租立马搬走!但是这个女人可是个硬茬,不仅不出庭,并且是加装大门。层层上锁

 

就连法院的强制执行她都爱答不理,就是闹,就是苦,最后搞得不了了之!可如今,男子犯了难,自己好好的房子,如今被霸占不说,听邻居说,现在还老是飘出来恶臭味道。搞得邻居也是恶心至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者迟延给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法律来说,李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条款,自己租房子不给钱,已经涉嫌违约。

 

但还好,这次法院的强制执行,直接把该女士带上了车,并且根据了解,这4年的房租,会在该女士的资产里边逐渐抵扣!

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却将房东的空调、洗衣机、冰箱等电器卖掉,顺手将房东拉黑。近日,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东与该男子联系,才知道事情真相。租客给房东造成的损失约5000元,房东已经报警。

#男子租房40天 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真的是什么奇葩人都有。然而,我们更关心的是,租客擅自变卖房东财物的行为,如果不考虑数额的话,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

我想,租客“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时间不同,行为性质也会有不同。

如果非法占有的想法产生于租房之前,我认为,租客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为什么呢?

因为他一开始就想要非法占有房东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假意租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房东以为他真的要租房(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将房屋内的财物交到租客手中(改变占有)。

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此罪追究租客的刑事责任。

如果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在租房之后才产生的,又该如何定性呢?

有观点认为:

租客的行为属于盗窃,因为虽然房东将屋内财物交给租客,但房东在主观上仍然享有所有权,并且在观念上占有这些财物。

而租客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改变了房东的占有,并且非法占有了这些财物(其实是替代物),所以,构成盗窃罪。

也有观点认为,租客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

当房东将屋内的东西交给租客使用之后,租客就已经实际占有了这些财物,并且负有保管的义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我更倾向于认为,租客的行为涉嫌侵占罪。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由此可见,承租人对于出租房以及房内经过房东允许而得使用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双方约定的,但仍然无法改变的一个事实是,只要房东允许租客使用出租房内的东西,这些东西就属于租客代为保管的房东之物。

其次,房东将房子出租之后,虽然没有改变所有权,但已经将占有、使用的权利让渡给租客,也就是说,房东对出租房不再享有占有权。

也就是说,租客对屋内财物的占有权是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这是侵占罪与盗窃罪最本质的区别。

综上,我个人认为,租客变卖房东的电器后,外出旅游的行为,既可能涉嫌诈骗罪,也可能涉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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