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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房产(咸阳房产管理局官网)

第一次买房,基本上把能才的坑都踩了个遍,城里的生活也不是那么美好嘛[大笑]

环华十年优质旅游领域创作者

买了西安市的房,交房变成咸阳市的了,老婆整天想捶我

22:10

#西安# #房产# 天地源和樾溪谷,据说目前咸阳最有价值楼盘,然而咸阳楼市早已凉凉降价。

“投资”咸阳的,包括之前的融创西部湾,目的都是想“发财”再出手,置换西安。然而咸阳注定只是西安的卫星城,差距只会越拉越大[思考] ​​​

咸阳房地产价格

咸阳发布房地产新政,积极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陕西咸阳,一女子花费30万元,买了一套40平米的预售房,开发商承诺是大产权房,万万没想到,房子都已经交付了,开发商仍然不与女子签订购房合同,女子怀疑房屋的产权不明,遂在多次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年前,闫女士在咸阳的某小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建筑面积为40.72 ㎡,单价为9130.41元/㎡。开发商告诉闫女士,如果当场交2万元的团购费的话,可以2万抵5万,如此计算下来的话,房子的单价就变成7591.11元/㎡了。

闫女士觉得很划算,于是,他当场交了2万的团购费和1万元的定金。随后,开发商与闫女士签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在之后的购房程序中,闫女士如约支付首付款9万元。

焦急的等待一年多之后,房子如期交付,经实测,房子实际建筑面积为42.69㎡,因此,按照开发商的意思,闫女士还需补缴房款34064元。

但令闫女士不解的是,房子都要交付了,为什么开发商却还没有与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面对闫女士的质疑,开发商支支吾吾,并没有给她一个准确的答复。

闫女士认为,经过房管局认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证明这套房完完全全属于自己,但现在没合同的话,她就不打算买这套房了。于是,闫女士提出退房申请,但开发商态度恶劣,拒绝沟通,称退房可以,但需要闫女士承担违约金。

协商未果后,闫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同时,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124064元、团购款20000元,以及双倍定金20000元,共计164064万元及利息。

【@以案普法 】

一、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众所周知,房屋买卖作为一项大额支出,双方之间必须签订合同来证明买卖关系的达成。

在这起案件中,闫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闫女士具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开发商具有提供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的义务。

但是,开发商却未能与闫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闫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

现闫女士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符合法律规定,理应解除。

与此同时,闫女士曾支付首付款90000元,后因实测面积增加,补缴房款34064元,共计缴纳首付款124064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故开发商应向闫女士返还首付款1240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闫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符合规定?

所谓定金是指,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各自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闫女士支付10000元定金后,因开发商单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闫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定金罚则,故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闫女士是否应当向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2万元的团购费?

据闫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2万元的团购费并没有交给开发商,而是交给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对此行为,开发商反驳称,其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置业顾问也不是开发商的员工,故其不应承担退还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事实上,本案中,接待闫女士的置业顾问无论是否与开发商有劳动关系,因其代理销售涉案房屋的地点系该房屋所在售楼部这一与涉案房屋的销售有特殊关联关系的地点,开发商对在该售楼部销售房屋的置业顾问有基本的管理和审查义务。

至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是否有收取闫女士购房相关款项的权利,是开发商内部管理的问题。而闫女士作为普通购房者有充分理由相信置业顾问具有销售案涉房屋的代理权限,其按置业顾问的指示完成交易,尽到了普通购房者的注意义务。

故开具涉案20000元团购费收据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行为对开发商有效,开发商应承当违约后款项的返还责任。

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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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既然没有房价上涨的压力,那么刚需买房就没必要着急,如果手头资金不足的话,可以多挣两年钱再去买自己心仪的房源。#咸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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