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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千(潘一尘简介)

#爽成了计量单位#上一个以名字作为计量单位的人,好像是一潘

这么说来,结果两人结果可能都不会好

(1潘=1000元/平方米,大大方便了天价房的计算和交易潘石屹点评乔布斯反被嘲笑 网友赠名“潘一千”)

您的点子挺挣钱,

潘胖一千二百元,

给您红包一百八,

单曲还是他循环。

真是厉害了!

最近张兰直播间三天带货1.8亿,由此诞生了一个新的计量单位“一兰”,一兰等于1.8亿;

此前,那个被判强奸罪的外国人,还因为偷税被罚款6个亿,他也推生了一个计量单位,“一凡”,一凡等于6亿;

更早,大概10多年前的互联网,还出现一个房地产计价单位“一潘”,一潘,称之为“单位潘石屹”,“一潘等于1000元/平方米。这个计价单位,缘起于2011年,当年10月5日乔布斯过世后,网络上全是怀念乔布斯的信息,潘石屹发贴说,“对乔布斯最好的纪念就是苹果公司马上推出1000人民币以下的iphone手机给大家使用,让每个人都用上iphone,就是对乔布斯最好的纪念”。不想,随后有网友转发评论“潘总哪天要也去世了,也请贵公司推出一千一平米的房子吧,十几亿人民都会纪念您”。由此,一潘成为互联网房地产计价单位就诞生了,可是,现实中,房地产的价格早已经几十潘了。

互联网真是厉害,一日千里,从一潘到一凡、一兰,短短十几年,就有千到了亿。#张兰直播#

她有一千次机会活命,只要知道法子英有命案在身,只要设计抓住法子英就可以,可以学一学潘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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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看守所内谈未了愿望:没结过婚,希望另一半有上进心,就算日子苦一点都无所谓

#工程款被挪用,农民工被欠薪上万元#

也打了欠条承诺还款,也去过法院上诉,但被拖欠的工钱却至今没有音讯,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要到被拖欠的钱?农民工潘师傅不知道。

潘师傅是甘肃陇南人,2021年6月来西安打工,“活主要是给陕西泉通钢材交易中心工地贴瓷砖,加上我一共有8个人。”当年8月份工程做完后,潘师傅共有18070元工资没有结,“一开始承包工程的是牛先生,后来他将活转包给了钱先生,目前加上我一共有8个工友的工资没有结,总计10万多元。”潘师傅为记者提供了包工头钱先生今年2月份给他们手写的欠条图片,欠条上写有:潘先生工资合计32520元,余18070元,2月底解决一部分,余款在5月底前解决,欠条右下方盖有钱先生陕西隆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除潘师傅的欠条外,还有王师傅,罗师傅,唐师傅,郑师傅等人的欠条,上面欠款都在上万元不等,“他写了5张欠条,还有3个人没有欠条。”

潘师傅表示,2022年4月份,他将包工头钱先生告到了临潼法院,法院最后给出调解意见,陕西隆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潘先生劳动报酬1707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潘先生4070元,于2022年7、8月每月30日前支付潘先生6500元。“之后就给过我1000元,还有17070元至今没有消息。家里还有老人和孩子,马上就要过年了,工钱却还没有着落,真不知道该怎么回家。”

12月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前包工头牛先生,牛先生表示,之前因为自己这边人手不足,便将工程转包给了钱先生,“一开始我只给他转了一部分工程款,就担心他最后不给工人发工资,当时跟他说让他给工人把工资发了,我再转后面的工程款,结果他因工程款没结直接给我告到了法院。”牛先生表示,后来经过法院调解,他同意把余下工程款转给钱先生,但要求钱先生必须给工人把拖欠工资结清。“结果到现在还拖欠着,我也帮着工人讨要过几次,但一直没有结果。”

随后记者联系到包工头钱先生,钱先生表示的确存在工资拖欠的情况,但并没有潘师傅说的那么多人,“大概4个人4、5万元左右,其他人都协商好了,只有潘师傅还没谈好。”钱先生表示,因为他将牛先生给的工程款用到了另一个工程,而那个工程目前还没有给他结工程款,所以公司账面上没有钱给潘师傅还款,“之前我打算贷款给潘师傅付工资的,但因为他让法院强制执行还款,公司账户被冻结了,现在只能等那个工程款,只要那个工程款到位,我就给潘师傅他们把工资结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芷瑶 编辑 杨德合

我是宜宾的,我们家以有族谱,我们哪里姓潘的有一千多号人。我辉字辈,我父亲是云字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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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长谈潘氏族谱

03:12

根据南国今报1月13日报道,去年桐庐的潘女士拒绝钟先生的求爱之后,居然收到了一条吓人的视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潘女士也没有想到这件事情会发生到这样的地步,所以整个人所显现出来的样子还是比较害怕的。这件事情还是得从钟先生说起,钟先生平时比较无聊,特别喜欢玩交友软件,于是就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潘女士。一来二去两个人关系比较熟悉了,钟先生也就没把潘女士当做外人,于是就借给了潘女士一千块钱。

后来,钟先生开始对潘女士有些喜欢了,于是就向对方表白。可是比较尴尬的事情也发生了,那就是钟先生被潘女士给拒绝了。这接二连三的拒绝让钟先生觉得非常不爽,再加上潘女士也不打算还钱,于是钟先生想到了一个不好的方式,那就是往潘女士家里面装监控。毕竟两个人都住在同一个公寓,就是楼上楼下的关系,所以让钟先生起了这样的歹心。

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钟先生继续找潘女士,想要让潘女士还钱。最让钟先生受不了的是,潘女士不但不还钱,而且还在商场里买东西,这让钟先生觉得,潘女士是有钱也不打算还。于是钟先生给了潘女士警告,如果不还钱的话,那么后果自负。紧接着,钟先生给潘女士发了一段视频,潘女士很好奇,为什么家里卫生间会有监控呢?此时,潘女士意识到了严重性,于是直接报警。最终,钟先生因为自己行为的错误,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其实关于这件事情,网友也有着属于自己的看法。网友觉得,如果真是因为欠钱不还导致双方大动干戈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完全没有必要上对方家里面去安装监控,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件不正确的事情。通过正当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好的做法。

很显然,钟先生的做法是不太稳妥的,既然是对方欠钱不还的话,那就应该走法律途径,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千万不要动用歪心思,这对我们是没有好处的,这一点我们还是要深刻认识到的。

部分信息参考来源:南国今报

编辑:林晨

校对:刘威

潘十亿向老家捐款1000万!

“就收了6万,都还掉了,为啥算我受贿12万?还判有罪?他也收了,还比我多4千块,却不罚,同罪不同罚,我不服!”,贵州一中学校长受贿,不服判决,申诉到最高院,仍被驳回!

杨某某是贵州某中学校长,潘某某是总务处主任。

这个农村中学享受国家财政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学生实行营养改善计划。

2014年春节,杨校长的表弟杨某到他家,表示想到学校食堂工作。

杨校长叫表弟到学校和潘总务见面后,二人同意聘用杨某为学校工勤人员,负责学生食堂食材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账务、管理食堂其他工勤人员等事务。

杨某,为感谢杨校长、潘总务给予的关照,于2016年6月将12万元送给潘总务,并明确表示这12万元是送给杨校长和他的。

潘总务收下后即电话联系杨校长,然后到市里和其见面,告诉杨校长,他表弟杨某送来了12万元,问杨校长如何处理。

杨校长回答“二一添作五”,二人遂将杨某给予的12万元平分。

此外,从2014—2016年,杨某还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到潘的办公室找潘核对饭票数量时,先后四次送给潘各1000元,共4000元。

潘都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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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学生及家长匿名反映学校克扣学生营养餐补助费,校长欺上瞒下,从食堂中赚取大量金钱。

市纪委着手调查。

因杨校长在上海学习,潘总务将纪委调查学校食堂的事电话告诉了杨校长。

后来,杨校长返回后,将分得的6万元退给了潘。

次日,市纪委决定对杨校长立案调查。

同日晚,潘总务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交代了与杨校长收受杨某12万元后平分的事实和单独收受杨某分四次贿赂共4千元的事实。

7月11日、15日,潘总务分两次将12.4万元上交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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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潘二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潘共同受贿12万元,潘某某单独受贿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受贿款物是潘某某收下的,但对受贿款物的处置权是由杨某某决定的,可以认定杨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潘某某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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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杨校长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审查后没有采纳。

第一、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的问题。

杨校长明知与潘总务瓜分的12万元是杨某行贿的钱财而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不仅有罪过,而且是直接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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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何看待杨退钱给潘的问题。

市纪委接到匿名反映食堂问题后即着手进行调查,该时间段杨校长虽然在上海学习,但从有关证词看,杨已知道纪委正在查处食堂存在问题。

而食堂管理人是杨某,杨校长又收受了杨某给予的财物,与纪委正在查处的问题有关联。

杨校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收受的贿赂款退还潘,目的是为了掩饰犯罪,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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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杨校长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的问题。

本罪所称的“利益”既指非法利益,也涵盖合法利益。

虽然聘请杨某管理食堂不违反规定,但因为杨、潘的决定,同样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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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辩护意见提出,杨校长有坦白情节,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免除处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杨校长虽然承认收下了潘给予的6万元,但同时又辩解自己并不知道这6万元是杨某给予的财物。其辩解实质上是否认客观事实的无罪辩解,并非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范畴,不属于坦白自己罪行,不可以从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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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审法院裁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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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发出后,杨校长上诉到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校长仍不服,到中院申诉,被驳回。

杨校长仍不服,上诉到贵州高院,又被驳回,省高院还请他尊重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他向省高院申诉的理由之一是“已经在案发前退还赃款,不应认定有罪”。

省高院指出,当年6月27日,纪委在接到学生反映食堂问题后着手进行调查,其虽当时在上海学习,但对此事已经知晓。

当年7月9日纪委通知其谈话时,其也并未交待受贿的事实,而是在7月9日,潘向纪委主动交待受贿事实并于7月10日退缴受贿款至纪委后,其才于7月11日在自书材料中以补充材料的形式交待相关受贿事实。

这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的情形,原审未予认定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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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校长还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案例来源 贵州高院等)

杨不冤但亏大了;出血18万,退休工资也受影响。

莫贪!

#媒体人周刊##普法行动##教育微头条#

浙江杭州,潘先生请朋友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竟然高达7800多元。和服务员确认后,潘先生支付了,等送走朋友后,潘先生仔细核对账单明细后才发现果然有猫腻。但酒店死活不认账,无奈潘先生报了警。

当天晚上,潘先生请了12个人吃饭,在这家酒店的301包厢,一直到晚上十点。吃完饭后,潘先生准备结账,看到账单显示7854元,潘先生当时有点迟疑,就问服务员这个账单有没有问题,服务员说没有问题。

潘先生心想,这家酒店的菜品本来价 格就贵,应该不会错。再说现在还有这么多朋友要准备回家,也不好纠结这个事情,于是潘先生就按照账单支付了7855元。

潘先生送走朋友后,重新回到酒店,让服务员把301包厢的消费,打出一个消费明细。于是服务员就按照潘先生要求打了出来。

这时,潘先生仔细一看,才发现账单里面有几道菜和酒,根本就没有点。

潘先生就叫来了酒店经理,向经理提出了质疑,说这个账单有问题,酒我们是自带的,这些菜我们没有点。

经理叫来了服务员,服务员面对潘先生的质疑说,这个菜我们确实给你上了,没有问题。潘先生连续问了三次,服务员都说没有问题。

潘先生知道,这种事情,不是打口水仗就能解决的,于是,他直接报了警,叫警 察来处理。经过警 察的沟通后,酒店给潘先生打出来另一份消费清单,上面的金额是6778元。

潘先生看了看这份账单,表示这份账单合适,异议不大。

那这样,酒店就多收了潘先生1000多元钱,酒店经理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情,酒店方表示,退还潘先生的1000多元钱,然后再给潘先生多给200元做为补偿。

面对酒店的赔偿,潘先生并不想接受,接着他说出自己的想法:第 一,酒店退还多收的钱;第 二,向我们道歉;第三,向我们12个人做出 一定的赔偿;第四,希望酒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赔偿我们三倍的经济损失。

潘先生认为,一般结账的时候,都不会去把账单上的钱数加一边,如果酒店多加几十元或几百元,是不容易被察觉的。酒店这么做,是故意欺诈消费者!

这时,酒店的副总出来向潘先生进行解释,当天晚上,来了一批客人,也要包厢,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坐在了303包厢,而因为包厢满了,另一部分人坐在了大厅。但是303包厢的人以为另一部分人坐在了301包厢,所以303在结账的时候,说记在301就行了。

而当时的服务员并没有和301包厢的潘先生确认,于是就把他们的餐费和潘先生算在了一起。

就这样了,多出来的1000多元找到了由来。

那为什么当天晚上没有找到原因呢?酒店副总说,当时已经很晚了,值班的人员是工程部的人员,他们解决这样的问题肯定存在问题,所以处理的并不好。

此刻,酒店表示,多收潘先生的钱会全部退还,并按多收的三倍赔偿给潘先生,同时,也让当晚的服务员向潘先生道歉。

但是潘先生并不接受,双方争执不下,只能找到市场监管部门去解决。

酒店出现这样的问题,潘先生能要求酒店退款并进行三倍的赔偿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潘先生要求酒店赔偿三倍的的要求是合理合法。

此时被媒体曝光后,很多网友都诉说自己也有同样的经历。

有网友说,自己也是在酒楼请客吃饭,6个人消费了2000多,结账的时候还打了折,但是买完单之后在仔细看菜单,发现上面有两个菜根本没有点,沟通后酒楼退了差价,后来这个店也倒闭了。

也有网友说,有的商家就是故意的,有一次和同事吃饭,自己老公点餐后就把钱付了,但是同行的同事不知道,结果同事也把钱付了,吃完饭后出来一交流才发现钱付了两次。这时找到餐厅,他们直接不认账,说他们收错了包厢的钱,而当时和同事吃饭根本就不在包厢。这些都是暗箱操作。付款一定要核对。

我认为,在支付账单时,一定不要嫌麻烦,真的要核对,不能纵容不 良商家的这种暗箱操作。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

潘先生的这样的遭遇,看来并不在少数啊,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杭州头条#

这就是欺诈消费者,重罚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萧山,潘先生和家人朋友一行12人来到一家酒楼吃饭,12人要了一个3楼包间,潘先生就点了一桌子菜,吃完饭之后潘先生就来到一楼结账,服务员打出账单后显示消费了7854.53元,虽觉消费有些高但是潘先生还是付了款,可是看过账单后,潘先生直接选择了报警。付款之后,潘先生让服务员把账单打出来,于是等待了一会后,当晚消费的账单被拉了出来。在长长的账单中,潘先生看到了竟然有白酒消费,由于自己带着酒水来的,再仔细核对后,竟然又发现了有些饭菜根本没上过,加起来一共有9样。

随后,潘先生就质疑起来称哪些饭菜没有上过,服务员却坚称肯定上过了,无奈,潘先生只能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而此时酒楼又重新打印出一张账单,去掉潘先生有异议的之后,显示为6777.53元。当晚,负责人来到酒楼后提出退还给潘先生多收取的1000元钱,并表示补偿200元给潘先生作为损失,潘先生并未接受,潘先生称自己点的饭菜比较贵,如果没有发现多收取的这些钱,说糊弄就糊弄过去了。随后提出了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做出三倍赔偿。酒楼解释了事发当晚,潘先生房间是301,,在303包间坐了一群客人,大厅里也有一桌客人,两桌是一起来的,大厅的这一桌误以为包间是301,于是要求并到301的账单上,因为服务员没有向301核实,于是就发生了误会。  并提出愿意退还多收潘先生这1000多元,同时对其进行道歉,并按照多收的金额的三倍来赔偿。可是潘先生拒绝了这个要求,坚持按照三倍来赔偿,因双方未能现场达成一致,最后只能去市场监管部门再协商。

多收取金额的三倍赔偿,就是3000多元,而如果是整个餐饮服务费的三倍赔偿,那么就是接近24000元了,而且不仅是赔偿问题,还涉及到退还餐饮费用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酒楼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的前提就是酒楼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即如果认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那么据此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家解释自己并非是欺诈潘先生,而是因为大厅的一桌客人误以为朋友坐在了301,于是便要求将账单并进301,而事实上同伴坐在了303房间。

如果事实真的如此,显然商家虽然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但是却并无主观欺诈潘先生的故意,因此潘先生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的要求显然是无法满足。其次,潘先生据此还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要求,事实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情形是侵权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被侵权人的人格、名誉贬损,社会评价度降低等不良的侵权后果,不在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而本案中潘先生虽然因被告的工作过错的行为,经济上受到了损害,但其的人格、名誉并未受到贬损,精神上亦未造成不良的损害后果,因此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当然,如果酒楼一方所称的假的,实际上就是多算了钱,故意多收取潘先生费用的,按照《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此可以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据此就要承担三倍赔偿了,而目前酒楼一方愿意赔偿三千多,并且赔礼道歉,你认为酒楼的这个方案有诚意吗?—————————————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不会是故意的吧,[可爱][可爱][可爱][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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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潘先生和家人朋友一行12人来到一家酒楼吃饭,12人要了一个3楼包间,潘先生就点了一桌子菜,吃完饭之后潘先生就来到一楼结账,服务员打出账单后显示消费了7854.53元,虽觉消费有些高但是潘先生还是付了款,可是看过账单后,潘先生直接选择了报警。付款之后,潘先生让服务员把账单打出来,于是等待了一会后,当晚消费的账单被拉了出来。在长长的账单中,潘先生看到了竟然有白酒消费,由于自己带着酒水来的,再仔细核对后,竟然又发现了有些饭菜根本没上过,加起来一共有9样。随后,潘先生就质疑起来称哪些饭菜没有上过,服务员却坚称肯定上过了,无奈,潘先生只能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而此时酒楼又重新打印出一张账单,去掉潘先生有异议的之后,显示为6777.53元。

当晚,负责人来到酒楼后提出退还给潘先生多收取的1000元钱,并表示补偿200元给潘先生作为损失,潘先生并未接受,潘先生称自己点的饭菜比较贵,如果没有发现多收取的这些钱,说糊弄就糊弄过去了。随后提出了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做出三倍赔偿。酒楼解释了事发当晚,潘先生房间是301,,在303包间坐了一群客人,大厅里也有一桌客人,两桌是一起来的,大厅的这一桌误以为包间是301,于是要求并到301的账单上,因为服务员没有向301核实,于是就发生了误会。  并提出愿意退还多收潘先生这1000多元,同时对其进行道歉,并按照多收的金额的三倍来赔偿。可是潘先生拒绝了这个要求,坚持按照三倍来赔偿,因双方未能现场达成一致,最后只能去市场监管部门再协商。多收取金额的三倍赔偿,就是3000多元,而如果是整个餐饮服务费的三倍赔偿,那么就是接近24000元了,而且不仅是赔偿问题,还涉及到退还餐饮费用的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酒楼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的前提就是酒楼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即如果认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那么据此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家解释自己并非是欺诈潘先生,而是因为大厅的一桌客人误以为朋友坐在了301,于是便要求将账单并进301,而事实上同伴坐在了303房间。如果事实真的如此,显然商家虽然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但是却并无主观欺诈潘先生的故意,因此潘先生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的要求显然是无法满足。

其次,潘先生据此还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要求,事实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情形是侵权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被侵权人的人格、名誉贬损,社会评价度降低等不良的侵权后果,不在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而本案中潘先生虽然因被告的工作过错的行为,经济上受到了损害,但其的人格、名誉并未受到贬损,精神上亦未造成不良的损害后果,因此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当然,如果酒楼一方所称的假的,实际上就是多算了钱,故意多收取潘先生费用的,按照《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此可以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据此就要承担三倍赔偿了,而目前酒楼一方愿意赔偿三千多,并且赔礼道歉,你认为酒楼的这个方案有诚意吗?—————————————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四舍五入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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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潘先生和家人朋友一行12人来到一家酒楼吃饭,12人要了一个3楼包间,潘先生就点了一桌子菜,吃完饭之后潘先生就来到一楼结账,服务员打出账单后显示消费了7854.53元,虽觉消费有些高但是潘先生还是付了款,可是看过账单后,潘先生直接选择了报警。付款之后,潘先生让服务员把账单打出来,于是等待了一会后,当晚消费的账单被拉了出来。在长长的账单中,潘先生看到了竟然有白酒消费,由于自己带着酒水来的,再仔细核对后,竟然又发现了有些饭菜根本没上过,加起来一共有9样。随后,潘先生就质疑起来称哪些饭菜没有上过,服务员却坚称肯定上过了,无奈,潘先生只能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而此时酒楼又重新打印出一张账单,去掉潘先生有异议的之后,显示为6777.53元。当晚,负责人来到酒楼后提出退还给潘先生多收取的1000元钱,并表示补偿200元给潘先生作为损失,潘先生并未接受,潘先生称自己点的饭菜比较贵,如果没有发现多收取的这些钱,说糊弄就糊弄过去了。

随后提出了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做出三倍赔偿。酒楼解释了事发当晚,潘先生房间是301,,在303包间坐了一群客人,大厅里也有一桌客人,两桌是一起来的,大厅的这一桌误以为包间是301,于是要求并到301的账单上,因为服务员没有向301核实,于是就发生了误会。  并提出愿意退还多收潘先生这1000多元,同时对其进行道歉,并按照多收的金额的三倍来赔偿。可是潘先生拒绝了这个要求,坚持按照三倍来赔偿,因双方未能现场达成一致,最后只能去市场监管部门再协商。多收取金额的三倍赔偿,就是3000多元,而如果是整个餐饮服务费的三倍赔偿,那么就是接近24000元了,而且不仅是赔偿问题,还涉及到退还餐饮费用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酒楼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的前提就是酒楼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即如果认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那么据此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家解释自己并非是欺诈潘先生,而是因为大厅的一桌客人误以为朋友坐在了301,于是便要求将账单并进301,而事实上同伴坐在了303房间。如果事实真的如此,显然商家虽然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但是却并无主观欺诈潘先生的故意,因此潘先生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的要求显然是无法满足。其次,潘先生据此还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要求,事实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因此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情形是侵权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被侵权人的人格、名誉贬损,社会评价度降低等不良的侵权后果,不在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而本案中潘先生虽然因被告的工作过错的行为,经济上受到了损害,但其的人格、名誉并未受到贬损,精神上亦未造成不良的损害后果,因此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酒楼一方所称的假的,实际上就是多算了钱,故意多收取潘先生费用的,按照《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此可以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据此就要承担三倍赔偿了,而目前酒楼一方愿意赔偿三千多,并且赔礼道歉,你认为酒楼的这个方案有诚意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清朝末年,京城出了一个大新闻:著名收藏家潘祖荫集齐了西周时期两件最大的青铜器——一件叫大盂鼎,一件叫大克鼎。是由一位因一句话用一生去守护了国宝之人——潘达于老人

那一年,潘祖年去世的时候,他在临终前跟潘达于老人说,“你一定要好好看着这些宝贝,不要随便给人看。”

就因为一句话,潘达于奶奶守护了一生。在那个非常动乱的年代,别说守护文物了,能保住性命都是一件难事。可是,正是她对祖国有着爱国与信任的情怀,守护住了承载着中华五千年的文化。

她更是一个非常不在乎金钱的人。在守护两个鼎,在困难的时候都没有将文物拿去贩卖,她在心里也没有希望下一代一定要大富大贵、大红大紫。

她有她的信仰与看法,她认为,你自食其力,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就很好,很实在。正因为她的这个实在,在1937年的那个中秋,也是最黑暗的一个中秋。

当时正是淞沪会战时期,你可以想象:日本人的飞机把苏州的电厂给炸毁了,苏州全城没有电灯。潘达于老人当时只能借着漏到屋子里的微弱月光,在自己的两位亲戚和家中两位木工的帮助下,在后厢房地上挖开一个大坑,把打造好的木箱扛进来,把两个大鼎放进去,再放到坑里边,上面再用方砖铺好,把挖出来的碎渣土,小心翼翼地铺撒到院子里,不留下一点儿痕迹。

这是潘达于的孙子在大型文博探索节目《国家宝藏》中讲述出来老人为护国宝,不留余力地藏起来,只等战乱一停,上交给国家的决心。

从这可看出老人是彻底的将两个鼎当作了自己儿女一般看待,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

潘裕翼先生说,也是那时从1937年潘奶奶拿出1000大洋,给家里的380件青铜器拍照片建档案,将380件青铜器,当成她380位女儿,走上了保护文物、为之奉献的道路。

后来,捐赠了大克鼎之后的几年里,潘奶奶又陆续捐出家族中收藏的所有珍贵文物,细细点数,仅上海博物馆一地就达400多件。

正是以乐观的心态,豁达的心胸,以身作则地老人用行动教导身边的后辈,给潘家后辈们不一样的财富。

正是有这些勇敢、坚定的先辈们,对文化传承的刚正不阿、无私奉献的守护者,让我们中华文化一代又一代声名远播,让华夏文化更加璀璨。

现代,我们朱炳仁大师和其子朱军岷先生,斥巨资建立全铜青铜大宅“江南铜屋”,熔有25吨原铜铸造,传扬中华的铜文化,铜文化一直我国很吃香。

从夏朝开始出现青铜器开始,到乾隆先后设立了铜作和炉作,以及现在创立「朱炳仁•铜」的两位大师,更是秉承“铜•亦生活”的理念,倡导铜与生活紧密相依,让铜重新回归中国人的家庭。

铜文化的发展也为工艺美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朱炳仁 更是将铜文化与故事结合起来,创作出了一件又一件的铜工艺品。

这不,近日《国家宝藏》独家IP运营方联合朱炳仁.铜推广我国的非遗铜文化,让我们再次见证了铜文化的传承与铜文创的新颖与意义。

众所周知,铜的历史相当于一部中国史,而朱炳仁.铜在中国传统的铜文化通过现代美学的诠释得以传承与发扬。

#朱炳仁铜开启文物当代之美# #铜文化#

在我国,关于谁是提出“陆相生油观点”第一人尚有争议,但是谁第一个公开发表“陆相生油观点”学术论文却是公认的,他就是著名石油地质学家潘钟祥教授。

1959年大庆油田的发现不仅进一步证实陆相地层可以生油,而且还证实了陆相生油能形成大油田。在大庆油田发现之后,先后陆续发现了胜利、辽河、大港、中原等陆相大油田。因此陆相生油理论在我国引起了极大关注。

那么谁是我国提出“陆相生油观点”第一人?目前尚有争论,有不同的说法。但是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潘钟祥教授是我国第一个公开发表“陆相生油观点”学术论文的中国人。这也是大多数人认为潘钟祥教授是我国提出“陆相生油观点”第一人的理由。

1940 年,在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的资助下,潘钟祥赴美留学,进入堪萨斯大学及明尼苏达大学地质系,学习石油地质和矿床知识。1941 年,潘钟祥在美国AAPG杂志发表的论文“Non Marine Origin of Petroleum in North Shensi, and the Cretaceous of Szschuan, China”(中国陕北和四川的白垩系石油的非海相成因问题)的论文。潘钟祥在论文中明确提到文中提到美国学者奈廷格尔(Nightingale )1938年发表的论文, 其中提出“科罗拉多西北部泡德尔瓦什油田石油产于下始新统的陆相砂岩中,而非海相成因”,据报道当时该油田石油产量每天1000桶。

尽管潘钟祥教授是我国第一个公开发表“陆相生油观点”学术论文的中国人,但是有人认为潘钟祥教授并不是我国提出“陆相生油观点”第一人。例如有人认为谢家荣是我国最早提出“陆相生油观点”第一人。上世纪30年代在中国最早的石油地质专著《石油》中,谢家荣在第三章(石油之成因)的第一节(石油为何物所成)中,论及石油的植物成因涉及到陆生植物。还有认为中国陆相生油提出第一人是翁文灏、黄汲清等。总之,有不同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

我熟悉的一位老石油地质家,他也是潘教授的学生,他说潘钟祥教授从没有认为自已是“陆相生油观点”提出的第一人。实际上,他在论文中明确提到了1938年美国学者奈廷格尔(Nightingale )发表的论文就提出了科罗拉多西北部泡德尔瓦什油田石油的非海相(陆相)成因的观点。

无论潘钟祥教授是不是我国提出“陆相生油观点”的第一人,这并不影响他在我国石油地质学界的地位。他是我国第一位石油地质学博士,我国石油学会创始人之一,北京地质学院石油系第一任系主任。在石油地学界他的学术地位是非常高的,是人们心中的“院士”。

为风趣幽默潘律师点赞!加油!我们支持你!

苏芷姐姐

潘老师自卑了,他说告他的是四个人,她们所要的打赏金额是四万一千七百一十七块六毛六。平均每人一万零一点。潘帅说太丢面子了,我太没价值了太没档次了我还以为我眼花了,我就值这点钱吗?哪怕再加一个零两个零也行啊!当我在司fa局看到这个资料时立刻觉得看不下去太没面子立刻走人了。潘帅说:我觉得自己做得还不够好,以后一定好好做下去,休想把我从这个事件中赶走,越挫越勇,我还要做得更好。加油!潘帅,你是最棒的!

潘老师在今天的直播中说:

“这4万一千七百六十六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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