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神秘豪宅曝光,没有最豪,只有更豪[让我看看]
建面约300-600㎡中式独栋,户户江南园林
引太湖水入园,藏风聚气,得水为上
自带私家游艇泊位,直升机升降平台,高尔夫球场!
“30万虽然不多,但也是我的血汗钱!你们银行必须负全责!”
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当初,吴某通过辛勤的工作,手中终于有了一定的积蓄,看着自己手中的这笔钱,可以说是看在眼里、喜在心上啊。
既然有了这笔钱,又该如何使用这笔钱呢?吴某犯了难,在纠结之中吴某便想到将钱保存在银行。到时候既安全,自己要用的时候也方便。
打定主意后,吴某便来到了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在里面存入了30万元。

吴某想着这下钱就安全了,便拿着银行卡,离开了银行。
某一天下午,吴某和朋友约好一起到附近的高尔夫球场玩,就在二人打球打得正开心的时候,吴某的手机却接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
吴某便点开了信息,发现上面写着自己在POS机上通过刷卡的方式消费了30万。
吴某觉得这真是天方夜谭,自己明明就在高尔夫球场待着,难道自己还有分身术,能够再分出一个自己去消费?
吴某先是翻了翻自己的包,确认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而且吴某可以确定没有将银行卡的信息告诉给任何人,不存在银行卡信息泄露的问题。
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吴某还是打电话联系了银行询问了被盗事实而且交代工作人员帮自己申请挂失支付。刚过了一会,银行的客服就给吴某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办理成功了。

一开始吴某也没有多在意,但是这件事始终在吴某心中落下了疑虑。于是吴某便来到银行查询自己的银行卡内的存款,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自己卡内的存款竟然离奇消失了!
吴某大惊之下马上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吴某坚称这笔钱绝对不是自己花掉的,那其中肯定有诡异的地方。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找到了案件的犯人—陈某。
原来,陈某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购买到了吴某的银行卡信息,他便脑子一转想出了一个歪主意。他先是利用自己手中的信息,悄悄地复制了一张银行卡。
随后便来到药店,在药店中盗刷套现了银行卡中的30万。拿到钱后,陈某便开始大肆挥霍,并且把6万块送给了自己的女友。
当时女友并不知道这钱是陈某盗刷得来的,所以就欢天喜地地收下了。直到警方找上门,女友才得知了事情的真相,并将这6万块还给了吴某。

虽然案件的真相查明了,但是吴某的钱却回不来了,在陈某的大肆挥霍之下,剩余的钱全部都花光了。
于是吴某一气之下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随后两方便开始互相推卸责任。
吴某认为银行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存款,未能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所以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
而银行方面认为,这件事的主谋是陈某,要索要赔偿也应该是向陈某要。银行本身完全按照正常的支付流程进行的审核,而且吴某在这件事中也负有没有保护好自己信息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到底谁该为这件事负责呢?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首先吴某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向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卡,而银行也按照程序对吴某的申请进行了批准,那么二者之间就构建起了合法的联系。
那就是吴某将存款储蓄在银行中,而银行则需要对吴某的存款安全负责。

其次从《商业法》的角度来说,银行应该确保吴某的存款不受非法途径的损害。并且应该拥有能够识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并及时对其做出反应。
在本案中,银行对陈某所持的复制银行卡并没有及时地辨认出来,这说明银行本身的管理和技术还存在着漏洞,需要在事后,及时弥补。
再次,银行对银行卡信息的审核应该包含卡面信息和交易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方全部具备,才算得上是正当合法的交易。
至于银行方面所认为的吴某对银行卡信息保存不当才导致这次的盗刷事件的说法,则需要银行方面来举证。
最后,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银行和陈某都和本案中受害人吴某之间存在着利益纠葛,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可以分别提起公诉进行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需要为吴某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而银行不服这一判决结果,再次提起了上诉。在现有的法律面前,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请求。

经过这次的事件,给了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我们必须保护好个人的私密信息,稍有不慎便会使自己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而银行也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技术,保障好客户的财产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文:昭文
编辑: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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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

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苏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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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

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

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

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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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

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苏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难得有胜过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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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

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

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

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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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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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

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苏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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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

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

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

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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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

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苏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银行卡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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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

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

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

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苏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银行卡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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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某正在打高尔夫球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三条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赶紧和银行挂失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30万元还是没有追回来。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吴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30万元。事发当天下午,吴某正在和朋友打高尔夫球,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了30万元。吴某非常奇怪,以为银行打错了短信,因为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且密码从未泄露过,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立即向银行客服致电询问被盗事实并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客服发来短信显示挂失支付成功。谁知,吴某去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30万元还是不见了,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到吴某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在某药店刷卡套现,盗走了吴某的30万元,其中6万元赠送给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时,退还给了吴某。银行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系陈某犯罪所致,吴某应该想陈某索赔,而非银行,因此拒绝给予吴某赔偿。吴某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他在开办银行卡并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赔偿。

考虑到自己从陈某女友处已经获得6万元,因此只要求银行赔偿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第二、本案的转账交易,基于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履行了审核义务,符合密码相符的要求,吴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其对借记卡信息及密码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现在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破案,吴某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陈某索赔,而非银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吴某在银行申请开立涉案借记卡,银行核准发卡,双方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所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复制涉案借记卡并凭该复制的卡取现时,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该卡系伪卡,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相应交易系统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从而造成了吴某相应存款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对于银行辩称认为只要使用正确的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银行系统对储户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码两个方面,只有两者均真实,才能构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费。而本案中,在借记卡本身系复制的情况下,仅凭密码正确并不能视为支付行为即具有正当性。至于吴某是否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该项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吴某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吴某与陈某之间是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可以分开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吴损失24万元及其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热榜# #苏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苏州中兴高尔夫俱乐部,位于阳澄湖畔,离上海一个多小时的路程。原来是27洞,修路拆了9洞,现在只有19洞了。接近苏州工业园区,周边很多韩国企业,所以韩国人打球的比较多。随着球场的生意日益好转,打球人越来越多,球场的管理水平直线下降。今天排在前面的一组,估计练习场都没有下几次,就直接下场,每个球位打三、四次都打不到球,把后面的堵成狗。在煞煞秋风里等真的不知道是什么味道。国际规定,差点高于36的就只能在练习场,球场居然连这个规定都不遵守。这样的球场就不要再去了。

提高尔夫,苏州哪家一汽大众服务好点呢
苏州昆山高尔夫8阿兰大家都是多少提的呀,女生小白一枚还在比价阶段,看好价格就直接冲四儿子店了[害羞]
【江苏一球场工人雨天高空线缆作业似飞燕,目击者:太勇敢,很心酸】近日,江苏苏州。有网友发视频,昆山一家高尔夫球场上空几名工人正在作业。工人们站在高空线路上,身上系着安全绳,看着十分危险。目击者田女士介绍,这几名工人已经在工作几天了,很佩服他们的工作精神。
为苏州警方点赞。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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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女孩事件后续:警方已归还衣服,对女孩表示关心
最近,刷爆福州出了8万套安置房的新闻铺天盖地。之前小编说过要专门写一篇安置房的报道,供大家参考参考。
房子都是拿来住的,管他是自建房、商品房还是安置房,这句话小编还是赞成的。但是,将从客观角度来说一说安置房的一些生活居住环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目前福州出现了很多安置房,带着“苑”、“新城”、“佳园”等成为安置房等代名词,从时间来分,2010年前建设的安置房目前年代比较久,社区配套和外里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和商品房一样,成为老旧小区。近几年的安置房,出现了新的生机,外立面也不树商品房,比如去年交付的仓山的霞镜新城,被吹的上天了。
二、安置房主要是安置拆迁建设的房子,基本上的户主都是当地或者附近的福州原居民。在中国人的观念里都有一种自身本地人的骄傲,自然福州也不例外(部分哈)。

三、客户群体。第一个就是本地人为群居等村集体,他们不仅一套,甚至2套3套4套不等,甚至更多。小编之前问过本地等几个伊爸伊妈,说羡慕你们有好几套房子呀,他们说,感谢老祖宗。说到很有道理,认同,出身就给了他们很大帮助,外地来榕生活工作的人就要更加努力更加拼搏。另外一部分就是很大的租客群体。安置房的租金相对于商品房低了不少,还是压力呀,有多少钱做多少事情,有一些还租在自建房,这个看承受能力。现在租赁安置房里面的年轻人,刚毕业的学生,打工者居多。
四、居住环境,这个是小编重要说的一点,听过很多小伙伴讲述及体验所得。
1、质量问题:安置小区质量真一般,电梯经常维修,或临时出问题,很怕怕,哪天做里面最怕一下停了,小心脏受不了都快跑出来。最真实一个例子,福州不是经常小地震吗?安置房摇晃很大,小编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他妈,说他住的安置房摇晃很大,吓死宝宝。他妈却说没有啊,因为他住商品房里面,质量还不错。

2、卫生问题:只能有杂乱不堪,想当臭来形容。
(1)电梯间老人散发的味道让你上班一天没心情。(本地很多不洗澡的很多啊,没有刻意人身攻击),电梯里面烟味,厨房垃圾的渣水,口水痰,垃圾都到处扔,只有你想象不到了,这都有。
(2)地库:还是杂乱不堪,垃圾乱扔,停车杂乱。
(3)垃圾处理问题:一包装好直接扔垃圾箱子里,这个酸文明的,经常听到从楼上直接往下仍,纳尼?
(4)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了。
3、人有生老病死,这个很理解。但是,三天两头出现,会让你每天在凌晨四五点被莫名其妙的敲锣打鼓声音吵醒,真是莫名其妙,恨伤身体的,美梦幻想中被惊醒。
4、违反搭建:小区的绿化变成自身后花园,最神奇的见过一安置房一楼业主,把公共绿地占了包起来,有高尔夫小球场,苏州园林景观,动物园,太神奇了,只能说本事很大,整个小区都是你的。还有在天台上建庙的,也是很佩服,牛逼牛逼。还有搭阳光房,只有你不敢想的,没有安置房业主不敢做的。

5、管理混乱:物业就不说了,懒散不作为,拿钱就好,大部分都是雇本地一些老大爷或者不干活的。随意出入小区,不管理,疫情来了更好,直接留一个门,人工又少了一个,会算。安置房还经常出现偷电动车电瓶事件,这个镇大坑了租里面大租客,之前一个朋友本来就是困难了,毛驴还杯偷,雪上加霜。
6、安置房里面按摩店 、洗脚店 、小吃店,乱七八糟都来,毫无舒适环境。
美好一天,从上班开始;美好结束一天,从回家开始。每天都在安置房小区的瞬间,都会有很大大心情不平衡。有多少能力做多少事情,能卖商品尽量买商品房,这个是比较平等公平的一个环境。再次提一点,没有证的安置房真的不要去碰,规规矩矩走正规途径,不要到时候进坑后悔莫及,一辈子买房不容易,安全安心最稳妥。小编自身从安置房租赁到如今已经入住买的商品房里面,深有体会,环境能让我心情愉悦,让小孩有更好的环境,自己有点压力,应该的。希望大家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居所。#福州不动产# #福州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