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包方代表在决算报告上签署意见,注明“报领导”,该意见能否作为发包方的最终意见?在此情况下,能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理由:华商公司的苏商议虽在决算报告上签署意见,但同时注明“报领导”,表明该意见并非华商公司最终意见。在无证据表明各方已就案涉工程价款达成最终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妥。鉴定报告作出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庭安排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对异议当庭进行了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中惠公司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采信或应重新鉴定情形,原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据此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0) 最高法民申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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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