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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手房买卖合同(重庆二手房合同范本)

高度警惕!二手房买卖又有新套路!近日以来,重庆多个二手房卖主惨遭套路,有业主原价165万左右的房子,过户后只收到40万首付款,然后就联系不上买主,就没有然后了。

这样的套路刚开始一般是买主买房,到了签协议时候,找借口房子太多,就找人代持房子,价格不变,卖主一般也不会在意,但是等到首付款到账,买主趁着卖主不在意的时候,就想方设法找托词办理房产过户,这时候如果卖家不小心可能就落入圈套了。

一旦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买主迅速拿到房产证,然后就迅速到银行撤销房贷,这样一来,卖主就收不到房贷尾款了。而且不仅如此,原买主办理过户以后,会火速到另外机构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把房子迅速抵押出去,一般200万房子都可以抵押150万左右,这样买主除去买房首付款40万,大概就可以获利110万元以上,显然获得了巨大利益,但是原房主就惨了。

原房主陷入了套路,只获得了40万首付款,肯定不愿意。但是卖家找中介,中介就会让找买家,而买家可能让找银行问贷款情况,银行问清楚了,就可能会推说自己不是买房人,让找签合同的代持人,,而代持人可能也一问三不知,也没有联系方式。。。。,这样一来,卖家就会感觉非常难受了。

综上所述,现在卖房子也要小心谨慎了,不见兔子不撒鹰,款不到账坚决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实际上要破解这样的套路也很简单,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官方托管账户,只有买房人贷款下来,全款付到托管账户,然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款项才会到卖房人手里,这样双方都满意,也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套路了。

重庆二手房现在贷款困难,审核严格,来看坊间是怎么操作的,熟人给两成等银行解冻再办按揭再过户。一般买家付一半房款过户,另一半慢慢给,约定付款期限。

朋友刚入手一套二手房,总价八十多万,算是熟人之间的交易。怎么操作的呢?给二成,十六万块,正常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先不过户,房主交房给他入住。另外有一个补充协议,等二手房能办贷款的时候,他就办理按揭和过户手续。那套房的租金一年差不多三万,如果二手房五年以后还是一直不能贷款,那么他就相当于租房,产权还是房主的,他可以把房子还给房主,也可以继续住,直接租房。这是熟人间的操作。

还有一个非熟人间的操作,第一次给总价的一半给原房主,正常交易过户入住,尾款无利息三年分期付完,合同注明,如果尾款到期未给齐,房主有权收回房子,购房款扣除违约金后无利息退回。

给予想交易二手房的双方两个参考。

这里有个前提,是诚心想卖房的,而且本着诚信原则。

从交易的角度,以上两个卖家都很吃亏,非常亏,不但单价低于市场价,连收款方式都冒着风险。谁叫二手房市场有价无市呢!

大家说,在重庆二手房不能贷款的情况下,可以这样操作吗?这样操作风险有多大?#重庆头条# #重庆楼市#

赵女士在中介的介绍下将北滨路某小区房子以185万的价格卖给了来自上海的董先生,在2017年这个价格不算便宜,但买方董先生看中了该房屋的位置,他认为北滨路的区域具有巨大的升值潜力,当时重庆的房价又处于低位,所以愿意高于本地买家5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签订合同时在中介建议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把房款分为4步支付,首先付3万定金,然后等到银行面签通过,过户时付50万,银行贷款130万,最后交房付2万。合同并没有约定付款的具体日期,只约定了以“银行审批通过三日内”为准和“银行实际放款”为准。合同签订后,董先生按照中介的要求提供了申请贷款的资料,银行审查了大约两周,回复说董先生在其他城市已经有两笔贷款,其这次买房贷款金额过高,让董先生出具更高的收入证明以及相关的银行流水,以核查董先生的还贷能力。

董先生以在上海工作忙为由,隔了一个月才把资料补充好交给银行。银行又审查了两周,之后回复说目前的资料不能给董先生批七成的贷款,让董先生多付一成首付,银行只愿批六成的贷款,否则不同意面签。赵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很着急,说都过两个月了还没有面签,不断催促中介和董先生要求提高首付比例。但董先生不同意提高首付比例,要求中介重新提交贷款资料,说如果还审批不过要求中介更换银行再申请。中介只好又去找银行沟通。

就这样过了三个月,贷款还没有审批通过。赵女士态度很坚决,认为董先生不具备贷款资质,应当解除合同。但是银行不同意面签,没有出具书面文书。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没有证据证明董先生无法贷款。合同上的付款也没有具体日期,所以也不存在付款逾期的问题。赵女士就和董先生沟通要求解除合同,董先生坚持认为换一家银行就可以审批通过,不同意解除。赵女士解除无门,十分郁闷,卖房又履行不下去,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过了四个月,赵女士忍无可忍给董先生发去律师函,要求董先生在三日之内必须付齐房款,否则就要求解除合同。董先生当然在三日之内没有付款,赵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赵女士的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你们怎么看?

惊呆了!重庆某购房者碰到奇葩事,业主签完合同就把房子租出去了,真是贪得无厌

近日有网友爆料,自己在汽博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签完合同就把房子租出去了,又要卖房的钱又要租房的钱,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碰到这么奇葩的业主,你觉得该怎么办呢?

买卖房子,合同里没有这句话,你可千万不要签字,可能会让你损失几十万。

不管你是买新房还是买二手房,无论你是买家还是卖家,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里有没有这样一句话。

“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等”。

在这里我要重点提醒大家,是因为很多合同都是他们所说的,官方合同都是这样的。

所以大概率合同里面是没有这样一句话的,但这样一句话却在我们买卖房屋的过程当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如果没有这样一句话,一定要亲手加上去,手写也没关系,把它加在你的附加条款里面。

这样一句话虽然不是特别的起眼,必要的时候可以帮助你减少几十万的损失。

谁赚钱都不容易,谁买房也不容易,我们身边很多小白第1次买房都是东拼西凑凑够的首付款,而且还背负了巨大的房贷。

所以啊,一定要注意这个环节,这对你们买房非常的重要。

如果对方不同意加,这个合同你可千万不要签。

这样避免了纠纷,换一套房子购买,总比损失几十万要强得多,买房路上不需要花那么多的钱交学费。@重庆地产视野 #重庆身边事# #重庆爆料# #重庆头条#

重庆一男子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初想着做投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最近孩子长大了准备要上学,男子打算把户口转进来,于是就来到物业准备交接房子,可是物业要求男子拿出12万的赔偿来,否则不会交接房子。

刘先生在多年前看中了当时刚刚建好的这套房屋,房屋单价4800多元一平,总价27万多元,刘先生就一次性把房款交足了,由于房屋年底就可以交付,但是刘先生觉得是投资用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

8年过去了,刘先生的孩子也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刘先生就来到物业,打算把这套房屋交接一下,让物业把钥匙给自己。

物业公司表示,这套房子从2014年交房之后,刘先生一直未收房,要求刘先生支付12万余元的赔偿金,刘先生质疑为何违约金这么高,自己是不是再晚几年收房,房子也不用要了?

于是物业公司就拿出了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违约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房日期30天之后如果不收房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收取,一共逾期2847天,违约金就是7.7万多元,

第二是刘先生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8年的物业费8734元,滞纳金为31705元,两块费用加起来差不多12万多元。

对此有人说,刘先生房子都没有收,更没有入住,哪来的物业费,而且不但有物业费还有滞纳金。

也有人说,这两块费用的主体都不一样,一个是物业费用,一个是逾期收房费用,完全不是一码事,而且逾期收房的也是开发商向刘先生索要。

那么问题来了,刘先生真的要缴纳这么高的违约金吗?

首先,刘先生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延期交房或者延期收房如何承担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刘先生延期收房,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同样,由于是刘先生的原因,没有主动收房,那么物业公司也是在小区达到入住标准之后,开始了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是有权向刘先生索要物业费的,即便刘先生没有入住,也是会产生物业费的。

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对房屋未入住如何收取物业费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施行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来处理。

而如果当地有此规定,也是要办理入住手续后,向物业公司提前申请,才能够达到减免物业费的情况,如果没有收房也没有提前告知物业,显然是不能够减少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先生拖欠开发商延期收房违约金7.7万元,以及物业滞纳金3万多元,这两项费用就高达近11万元。

虽然刘先生没有及时收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违约赔偿是一种填平责任,即填平未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未违约方因此获得巨大利益。本案中,恰好是这一种情况,即因为刘先生的违约给开发商造成了多少的影响,或者是刘先生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多少的损失。

即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

民法典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刘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对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当然,这件事情也提醒大家,有房子不要空着,即便租出去还能获取房租收益,总比不收房拖欠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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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某楼盘现状与合同不一致,购房者近3年无法接房!

近日,有业主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投诉称:

本人按照购房时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9年7月6日前往所购买的万科翡翠天麓1幢2602房屋,准备办理接房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现客厅阳台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为封闭阳台,实际为开放式阳台。本人立即向开发商工作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表示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接房手续,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尽快整改。尔后,本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开发商进行整改,但是一直未完成整改(现状为已拆除阳台栏杆未安装窗户),导致购房人至今无法接房。现本人诉求为尽快完成整改并交房,同时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2月23日,渝中区(#渝中区# )住建委进行了回复:

经与您和万科(#万科# )公司联系了解,均表示前期进行过协商,但由于人员变化、材料运输困难等原因一直未处理到位。我委已要求万科公司积极主动与您进行联系,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目前,万科公司已落实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重庆买房交流请关注公众号:大重庆房产社) 

房款一把清了,开发商有什么损失?物业没给人家服务有什么损失?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重庆一男子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初想着做投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最近孩子长大了准备要上学,男子打算把户口转进来,于是就来到物业准备交接房子,可是物业要求男子拿出12万的赔偿来,否则不会交接房子。

刘先生在多年前看中了当时刚刚建好的这套房屋,房屋单价4800多元一平,总价27万多元,刘先生就一次性把房款交足了,由于房屋年底就可以交付,但是刘先生觉得是投资用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8年过去了,刘先生的孩子也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刘先生就来到物业,打算把这套房屋交接一下,让物业把钥匙给自己。物业公司表示,这套房子从2014年交房之后,刘先生一直未收房,要求刘先生支付12万余元的赔偿金,刘先生质疑为何违约金这么高,自己是不是再晚几年收房,房子也不用要了?于是物业公司就拿出了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违约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房日期30天之后如果不收房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收取,一共逾期2847天,违约金就是7.7万多元,第二是刘先生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8年的物业费8734元,滞纳金为31705元,两块费用加起来差不多12万多元。

对此有人说,刘先生房子都没有收,更没有入住,哪来的物业费,而且不但有物业费还有滞纳金。也有人说,这两块费用的主体都不一样,一个是物业费用,一个是逾期收房费用,完全不是一码事,而且逾期收房的也是开发商向刘先生索要。那么问题来了,刘先生真的要缴纳这么高的违约金吗?首先,刘先生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延期交房或者延期收房如何承担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刘先生延期收房,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同样,由于是刘先生的原因,没有主动收房,那么物业公司也是在小区达到入住标准之后,开始了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是有权向刘先生索要物业费的,即便刘先生没有入住,也是会产生物业费的。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对房屋未入住如何收取物业费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施行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来处理。

而如果当地有此规定,也是要办理入住手续后,向物业公司提前申请,才能够达到减免物业费的情况,如果没有收房也没有提前告知物业,显然是不能够减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先生拖欠开发商延期收房违约金7.7万元,以及物业滞纳金3万多元,这两项费用就高达近11万元。虽然刘先生没有及时收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赔偿是一种填平责任,即填平未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未违约方因此获得巨大利益。本案中,恰好是这一种情况,即因为刘先生的违约给开发商造成了多少的影响,或者是刘先生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多少的损失。

即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民法典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刘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对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当然,这件事情也提醒大家,有房子不要空着,即便租出去还能获取房租收益,总比不收房拖欠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强吧。—————————————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没有收房和物业有关系吗?是和物业签合同买的房吗?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重庆一男子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初想着做投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最近孩子长大了准备要上学,男子打算把户口转进来,于是就来到物业准备交接房子,可是物业要求男子拿出12万的赔偿来,否则不会交接房子。刘先生在多年前看中了当时刚刚建好的这套房屋,房屋单价4800多元一平,总价27万多元,刘先生就一次性把房款交足了,由于房屋年底就可以交付,但是刘先生觉得是投资用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8年过去了,刘先生的孩子也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刘先生就来到物业,打算把这套房屋交接一下,让物业把钥匙给自己。物业公司表示,这套房子从2014年交房之后,刘先生一直未收房,要求刘先生支付12万余元的赔偿金,刘先生质疑为何违约金这么高,自己是不是再晚几年收房,房子也不用要了?

于是物业公司就拿出了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违约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房日期30天之后如果不收房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收取,一共逾期2847天,违约金就是7.7万多元,第二是刘先生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8年的物业费8734元,滞纳金为31705元,两块费用加起来差不多12万多元。对此有人说,刘先生房子都没有收,更没有入住,哪来的物业费,而且不但有物业费还有滞纳金。也有人说,这两块费用的主体都不一样,一个是物业费用,一个是逾期收房费用,完全不是一码事,而且逾期收房的也是开发商向刘先生索要。那么问题来了,刘先生真的要缴纳这么高的违约金吗?首先,刘先生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延期交房或者延期收房如何承担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刘先生延期收房,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同样,由于是刘先生的原因,没有主动收房,那么物业公司也是在小区达到入住标准之后,开始了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是有权向刘先生索要物业费的,即便刘先生没有入住,也是会产生物业费的。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对房屋未入住如何收取物业费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施行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来处理。而如果当地有此规定,也是要办理入住手续后,向物业公司提前申请,才能够达到减免物业费的情况,如果没有收房也没有提前告知物业,显然是不能够减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先生拖欠开发商延期收房违约金7.7万元,以及物业滞纳金3万多元,这两项费用就高达近11万元。

虽然刘先生没有及时收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赔偿是一种填平责任,即填平未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未违约方因此获得巨大利益。本案中,恰好是这一种情况,即因为刘先生的违约给开发商造成了多少的影响,或者是刘先生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多少的损失。即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民法典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刘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对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当然,这件事情也提醒大家,有房子不要空着,即便租出去还能获取房租收益,总比不收房拖欠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强吧。—————————————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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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初想着做投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最近孩子长大了准备要上学,男子打算把户口转进来,于是就来到物业准备交接房子,可是物业要求男子拿出12万的赔偿来,否则不会交接房子。

刘先生在多年前看中了当时刚刚建好的这套房屋,房屋单价4800多元一平,总价27万多元,刘先生就一次性把房款交足了,由于房屋年底就可以交付,但是刘先生觉得是投资用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8年过去了,刘先生的孩子也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刘先生就来到物业,打算把这套房屋交接一下,让物业把钥匙给自己。物业公司表示,这套房子从2014年交房之后,刘先生一直未收房,要求刘先生支付12万余元的赔偿金,刘先生质疑为何违约金这么高,自己是不是再晚几年收房,房子也不用要了?于是物业公司就拿出了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违约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房日期30天之后如果不收房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收取,一共逾期2847天,违约金就是7.7万多元,第二是刘先生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8年的物业费8734元,滞纳金为31705元,两块费用加起来差不多12万多元。

对此有人说,刘先生房子都没有收,更没有入住,哪来的物业费,而且不但有物业费还有滞纳金。也有人说,这两块费用的主体都不一样,一个是物业费用,一个是逾期收房费用,完全不是一码事,而且逾期收房的也是开发商向刘先生索要。那么问题来了,刘先生真的要缴纳这么高的违约金吗?首先,刘先生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延期交房或者延期收房如何承担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刘先生延期收房,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同样,由于是刘先生的原因,没有主动收房,那么物业公司也是在小区达到入住标准之后,开始了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是有权向刘先生索要物业费的,即便刘先生没有入住,也是会产生物业费的。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对房屋未入住如何收取物业费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施行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来处理。

而如果当地有此规定,也是要办理入住手续后,向物业公司提前申请,才能够达到减免物业费的情况,如果没有收房也没有提前告知物业,显然是不能够减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先生拖欠开发商延期收房违约金7.7万元,以及物业滞纳金3万多元,这两项费用就高达近11万元。虽然刘先生没有及时收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赔偿是一种填平责任,即填平未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未违约方因此获得巨大利益。本案中,恰好是这一种情况,即因为刘先生的违约给开发商造成了多少的影响,或者是刘先生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多少的损失。

即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民法典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刘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对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当然,这件事情也提醒大家,有房子不要空着,即便租出去还能获取房租收益,总比不收房拖欠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强吧。—————————————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买房子就要及时办理入住,不办理就要交违约金,还挺高呢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重庆一男子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初想着做投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最近孩子长大了准备要上学,男子打算把户口转进来,于是就来到物业准备交接房子,可是物业要求男子拿出12万的赔偿来,否则不会交接房子。刘先生在多年前看中了当时刚刚建好的这套房屋,房屋单价4800多元一平,总价27万多元,刘先生就一次性把房款交足了,由于房屋年底就可以交付,但是刘先生觉得是投资用的,就一直没有去收房。8年过去了,刘先生的孩子也已经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刘先生就来到物业,打算把这套房屋交接一下,让物业把钥匙给自己。物业公司表示,这套房子从2014年交房之后,刘先生一直未收房,要求刘先生支付12万余元的赔偿金,刘先生质疑为何违约金这么高,自己是不是再晚几年收房,房子也不用要了?

于是物业公司就拿出了违约金的计算明细,违约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房日期30天之后如果不收房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收取,一共逾期2847天,违约金就是7.7万多元,第二是刘先生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8年的物业费8734元,滞纳金为31705元,两块费用加起来差不多12万多元。对此有人说,刘先生房子都没有收,更没有入住,哪来的物业费,而且不但有物业费还有滞纳金。也有人说,这两块费用的主体都不一样,一个是物业费用,一个是逾期收房费用,完全不是一码事,而且逾期收房的也是开发商向刘先生索要。那么问题来了,刘先生真的要缴纳这么高的违约金吗?首先,刘先生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延期交房或者延期收房如何承担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刘先生延期收房,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同样,由于是刘先生的原因,没有主动收房,那么物业公司也是在小区达到入住标准之后,开始了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是有权向刘先生索要物业费的,即便刘先生没有入住,也是会产生物业费的。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对房屋未入住如何收取物业费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施行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来处理。而如果当地有此规定,也是要办理入住手续后,向物业公司提前申请,才能够达到减免物业费的情况,如果没有收房也没有提前告知物业,显然是不能够减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先生拖欠开发商延期收房违约金7.7万元,以及物业滞纳金3万多元,这两项费用就高达近11万元。

虽然刘先生没有及时收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赔偿是一种填平责任,即填平未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未违约方因此获得巨大利益。本案中,恰好是这一种情况,即因为刘先生的违约给开发商造成了多少的影响,或者是刘先生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了多少的损失。即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民法典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刘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对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当然,这件事情也提醒大家,有房子不要空着,即便租出去还能获取房租收益,总比不收房拖欠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强吧。—————————————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重庆头条# 据@观察者网 报道,华润置地重庆竞标神操作:想获取投标资格请先买房。流传的一份《购房承诺函》表示,很荣幸参与贵司的“重庆华润中心二期商业综合体(二十四城七期)xxx”项目投标活动。

“我司承诺,我司在接到贵司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前往贵司指定项目,购买华润置地重庆半山悦景项目住宅二套,并与贵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所购房款首付款。”

看来央企,也压力山大啊!#重庆爆料#

#重庆头条#活久见,买了房子接不到房,现在直接启动退房流程。不知道又有多少业主要哭晕在厕所了。

由于嘉悦滨江项目土壤污染不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作出了与所有购房业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嘉阅滨江认购书》决定。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并参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及利息、代偿银行按揭款及业主支付的还款利息、支付延期交房和解除买卖合同违约金、退还已缴纳的契税、大修基金。为充分 保障同意解约退款购房业主利益,公司决定, 对该项目住宅房屋以整体增值20%、商铺以整体增值10%作为补偿标准。缴纳定金的业主,按双倍定金返还。款未完清的购房业主房屋增值补偿按已支付购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计算。具体涉及款项以每现在正式启动退房流程。

说实话,这几年重庆的房价涨幅较平稳,但从今年以来,重庆发展迅速,多重ZC利好影响,房价涨幅越来越大,好的小区涨幅有的都达到了50%,买嘉阅滨江的好多都是刚需,买房子就是为了有一个家,现在出了这么个事,又要重新去看房子。现在房价上涨这么快,就算开发商赔了钱,拿着这个钱也买不到相同位置相同品质的小区了,遇到这种事,想起来就是霉啊。#重庆爆料# #重庆身边事#

金科.观天下G13商品房被投诉天花板有裂缝,主管部门证实:存在贯穿性裂纹。

3月28日,有市民通过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投诉他买的万州一小区的住宅天花板存在裂缝。

投诉内容称:

2018年1月28日与重庆市金科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购买万州金科(#金科#).观天下G13的商品房。并于2019年4月20日通知接房。

2021年3月18日我房屋客厅(饭厅处)突然掉落一小块腻子粉,才发现客厅(饭厅处)发现一处2.4米的横向贯穿线裂痕且已漏水,经观天下金科楼栋管家、物业客服经理、物业工程部及万州(#万州#)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原质监站)技术人员现场查看确定,楼板裂痕为贯穿性裂缝,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商品房建设施工时,未严格按照商品房规定建设施工标准施工导致,且在接房时已存在,因接房时天花板为腻子层交付,导致业主未能及时发现,因近期楼上装修贴地板的水汽渗透导致水从裂痕渗透侵蚀腻子层发泡掉落从而发现此裂痕。根据前述,特向你处反馈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以下疑问,望予以正面回复。

4月6日,重庆市(#重庆#)万州区住建委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因您前次投诉房屋客厅天花板开裂,我委工作人员已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该裂缝属于混凝土收缩变形导致的贯穿性裂纹,不存在安全隐患,已责成施工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并经业主认可后,立即进场修复。经本次电话沟通,您反映的墙面翻砂空鼓,前期已由施工单位维修。卧室、客厅转角墙面未挂钢丝网的问题,您表示该部位墙体已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无法验证。

您担忧其余部位按规定要求应挂钢丝网而施工单位未张贴钢丝网,故现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有墙面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并承担整改期间的租房费用。但因您现已装修入住且目前墙面并未发现开裂现象,如要验证您的担忧,只有剥离装饰层后验证,如确未张贴钢丝网,则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恢复装饰层,如按照规定张贴了钢丝网,则由您自行恢复装饰层。鉴于此,您同意与建设、施工单位进一步沟通后再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详细内容见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截图)

(重庆买房卖房请关注公众号:大重庆房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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