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韩城租房(韩城租房合同编号)

湖南长沙,曹女士买了一套精装公寓,之后,由于工作原因,曹女士辗转异地就职,因此,新房便属于闲置状态。近日,曹女士回到长沙的新房,不料,设定好的密码却不正确,敲门一看,结果,一位陌生男人给曹女士开了门。

曹女士说,9月18日晚,她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新房,准备好好洗个澡睡一觉,然而,打开门一看,竟然有两名陌生男人住在她家,而且其中一个男子竟然睡在她的床上。

曹女士异常害怕,以为家里进了贼了,但看两个男子的装扮,显然像长期居住的样子。在曹女士的质疑下,男子称他们是合法租客,顺势拿出了一份租房合同给曹女士看,合同显示的租房的甲方是杨某。

杨某?曹女士称并不认识杨某,一番回忆过后,曹女士才想起,业主群中曾有一位自称杨某的人联系了她,问她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曹女士回答称:“不抽烟、爱干净、不养宠物的人,她可以考虑租房。”

然后,杨某给曹女士说,可以把房子的密码告诉他,如果有朋友看房,可以带朋友看一下。之后,杨某再未联系过曹女士,曹女士也以为自己的房子一直空闲着,哪成想,杨某竟然私下将房子租出去了!

随后,曹女士报案,然而,杨某面对警方的讯问,矢口否认,称密码都给他了,他就有权将房子租出去!面对房租问题,杨某也只愿意给曹女士1600元的房租。

但曹女士显然不能同意杨某的方案,在曹女士看来,一天都没住过的房子,现在却被两个陌生男人折腾成这样,她心里膈应。

最终,杨某称会给曹女士1600元的房租费后,再给她5000元的折旧费。但承诺过后,杨某便又消失不见了,记者多方联系到杨某,杨某说会在27号之前,将赔偿金全额转给曹女士。

新房装修后,还未入住,就被人糟蹋成这样!看到这个结果,曹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将密码告诉杨某,是为了让杨某带他朋友看房,而杨某这番操作着实让人无语,就算曹女士想要租房,那房租也得给曹女士吧?

然而,杨某却将房租据为己有,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杨某的行为呢?

一、杨某是否可以将房子租给其他人呢?

首先,按照杨某的意思,曹女士将密码告诉他,他就可以有权租房。

然而,曹女士的意思却是,她只是委托杨某带领其朋友看房,并没有租房的意思表示。而且,她也没有在租房合同上签字,合同也不能算数。

从物权的角度来说,房东曹女士对房屋有所有权,可以处分房屋。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曹女士将租房事宜全权委托给杨某代办。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个表见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合同曹女士虽然没有亲笔签名,但是杨某输入其主动告诉的密码,名字由杨某代签,租客完全有理由相信,杨某有权代理,因此,签字有效。

其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意思就是说,如果杨某超越代理权,事后曹女士又认同这份租赁合同的话,合同便有效;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目前,从曹女士的态度来看,显然曹女士不认可这份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二、杨某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这种表见代理中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具体的刑事诈骗犯罪。

从主观上看,杨某在实施这种虚假的代理时,其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诈骗故意。从订立合同时起,杨某利用曹女士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收受了对方的租金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明确的目的性就是骗取他人财物。

在客观上,杨某制造假象,隐瞒真相,从而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将房租交其占有。

从结果看,占有曹女士的租金后,其根本没有将钱转交给曹女士的诚意,而是留为己用,这完全具备诈骗犯罪的特征,构成诈骗罪。

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杨某称只愿意返还1600元的房租,并不代表杨某就收了租客的1500元的房租。具体的租金是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诈骗金额的大小。

即便租金达不到5000元,构不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但杨某也应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通过此事,也再次警示各位网友,千万不要将自己的房屋密码轻易交给他人,否则,有苦说不出。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女子新房被邻居出租# 头条热榜

“别人捐的物资,你怎么能倒卖牟利?”近日,云南曲靖向上海宝山区捐赠了一批蔬菜瓜果。由于张庙街道某公寓的物资短缺,住户大多是租房子的外来人口,所以当地便决定将190箱物资分配给该公寓。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公寓负责人在收到捐赠物资后,并没有分配给公寓内住户,而是私自转卖给他人,借此谋取暴利,致使公寓住户得不到物资,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续结果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可真是令人发指!政府分配的物资,就是为了帮助困难群众,可却被张某半路截胡,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那么就本案而言,张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犯罪呢?

很显然,张某存在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行为,主要可以构成两罪,即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要求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张某只是公寓的负责人,所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张某构不成贪污罪。

在不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是6万元,所以张某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物资鉴定结果。

当然,纵使张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构罪标准,张某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罚款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政府的防疫政策是好的,但一定要注意是否为百姓落到了实处,疫情期间,唯有加强监管,才能让张某这样的人无处可存。

#上海头条#

#上海一人倒卖云南捐赠物资被警方控制# 头条热榜

广东广州,女子小丘在出租屋洗澡时,突然发现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趴在卫生间通风口处,用手机进行偷拍,小丘吓得惊慌失措,慌忙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到来后,将男子现场抓获。

(案例来源: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

男翁某和小丘系同事关系,二人都是97年出生,翁某得知在小丘一个人租房居住后,便想入菲菲,假借送小丘回家之名,得知了小丘家的详细地址。

事发当日,小丘在出租屋洗澡时,醉酒后的翁某偷偷趴在卫生间的通风口处,偷拍了一张照片和一段20秒左右的视频,小丘发现后报警。

翁某对自己偷看、偷拍、偷录行为供认不讳,考虑到双方为同事关系,小丘谅解了翁某,翁某也表示会金钱赔偿小丘,公安机关遂对翁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翁某私下联系小丘进行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小丘的上司遂帮助小丘,与翁某及其母亲协商赔偿问题,双方最终将赔偿的金额敲定在15000元。

但在之后索要钱的过程中,翁某及其母亲却百般拖延,翁某母亲甚至提出,要每月还1000元,分期还款。

小丘认为,翁某的行为对自己的心理健康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创伤,其母亲却想通过分期的方式还款,这无异于时常提醒自己被偷拍偷录的事实,于情、于理都不和。

所以小丘一纸诉状将翁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翁某依法赔偿。

翁某辩称:

其一,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并已经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小丘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其二、自己因酒后行为失控做出了侵权行为,事后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自己愿意赔偿道歉,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以案普法

这可真够奇葩的,同事之间,本应当互相帮助,翁某却打起了坏心思,无论是借酒发疯、还是酒壮怂人胆,翁某的行为都涉嫌违法!

1.行政违法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罚款。其中的情节较重,通常指已经将拍到的视频进行传播,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案中,翁某被现场查获时,已经删除了视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在小丘谅解的情况下,认定翁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单处罚款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侵权方面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都不得私自侵犯。

本案中,翁某在小丘洗澡时偷看、偷拍照片并偷录视频,严重侵害了小丘的隐私权,应对小丘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抚慰小丘精神和心理上所受的痛苦。

3.法院最终在审查后认为,翁某的行为给小丘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这种痛苦的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

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翁某侵权行为的恶劣性,小丘作为年轻未婚少女的人身属性,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翁某在事后协商时的承诺以及处理方式的不当,应当赔偿小丘15000元。

最后,一起典型的隐私权纠纷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违法乱纪的事情做不得,否则就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315全民行动# #广州头条#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081177/
1
上一篇沈阳短租公寓一个月(沈阳有短租一个月的房子吗)
下一篇 城南房屋出租(城南租房网 城南房屋出租价格)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