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车原地画圈致1死 肇事者被毙#
#挖掘机失控原地转圈破坏多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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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么疯狂,拿着挖掘机做这种事儿,实在是太吓人了……”河南郑州,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去现场视频显示,在当地金达路地铁站附近,一辆挖掘机在马路中间疯狂转圈,破碎锤摩擦出一圈圈火花。路边停放的七八辆轿车和多辆电动车被破坏,已导致多人伤亡。
随后,有市民报警,警方第一时间赶到,迅速拉起警戒线处置。目前,最新的情况当地群众听到枪声,有消息表示,在经过多次劝阻无效之后,特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
(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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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前,当地官方虽没有披露涉案司机具体作案细节,不过就案发视频来看,嫌犯极有可能涉嫌犯罪,大概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实,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共安全。
本案中,就案发现场视频来看,虽然涉事司机貌似只是在原地转圈,看似在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但是将挖掘机开动,严重破坏了路边的车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并且已经导致多人伤亡,显然从客观行为上来讲,已经威胁或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虽然警方没有披露其作案动机,但是就客观行为来讲,已经威胁到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之下,将其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合适的。
其实,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无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回到本案中,由于涉事司机在经过民警多次劝阻之后,没有放弃实施危险行为,被警方果断击毙,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由于责任主体已经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第二,本事件中,在紧急情况之下,警方在对涉案司机多次劝阻之后,将其击毙,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履职行为。
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同时,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换句话说,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暴力犯罪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首先应当警告,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但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将其击毙。
第三,就民事责任问题,对于涉案司机造成他人车辆尤其是路人伤亡的,其家属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涉案司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涉及民事责任上,由于其行为造成车辆人员伤亡的,同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家属依然可以进行索赔,在凶手遗产范围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等。
当然,目前有网友表示涉案司机可能是因为赌球在外有大量的债务,很有可能没有所谓的遗产,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很有可能落空。
当然,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并没有做出警情通报,涉案司机作案动机如何?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有待进一步披露。目前时值年关,各类社会治安案件层出不穷,希望当地官方高度重视,及时作出说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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