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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五条细则(北京国五限行规则)

2022年国家对中⼩企业贷款最新融资政策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第⼗四条中国⼈民银⾏应当综合运⽤货币政策⼯具,⿎励和引导⾦融机构加⼤对⼩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持,改善⼩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五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融机构开展⼩型微型企业⾦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融机构增加⼩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重,提⾼⾦融服务⽔平。

第⼗六条国家⿎励各类⾦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企业特点的⾦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企业提供⾦融服务。

第⼗七条国家推进和⽀持普惠⾦融体系建设,推动中⼩银⾏、⾮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业⾦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型微型企业⾦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点和业务。

国有⼤型商业银⾏应当设⽴普惠⾦融机构,为⼩型微型企业提供⾦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业⾦融机构设⽴⼩型微型企业⾦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银⾏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型微型企业提供⾦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企业利⽤多种⽅式直接融资。

第⼗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持⾦融机构为中⼩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条中⼩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持中⼩企业融资。

国家⿎励中⼩企业及付款⽅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中⼩企业政策性信⽤担保体系,⿎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企业融资提供信⽤担保。

第⼆⼗⼆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国家⽀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励第三⽅评级机构开展中⼩企业评级服务。

成都2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成都#

2022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四川卓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四川卓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向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为200多万元(税额30万元左右),例如:四川苹某某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向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99917.25 元,税额合计:324989.25元,价税合计:2824906.5元,经查,你公司与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处罚:向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已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并不代表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上述2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例如:

1.1.案例: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简检诉刑不诉〔2019〕61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作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2份,价税合计2967709元,税额合计427063.2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货物后,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达到虚开税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12刑初5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10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犯罪前科,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已补缴,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祝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45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079034.4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祝某系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前积极补缴税款,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成都头条#

昆山41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苏州#

#昆山#

2022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将昆山博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昆山博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35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16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5家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都在90万元左右(税额15万元左右),例如:昆山琴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74万元,税额15.2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6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1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昆山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7份,金额1949.71万元,税额58.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虚开金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1.案例一: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顾某某受他人指示,通过司某某购买苏州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顾某某经手购买的发票20份,合计税额264777.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他人从江西3家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合计2192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刑不诉〔2021〕273号)

3.3.简要案情:木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由上海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价税合计1139587元,骗取国家增值税款165581.0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案件:

1.1.案例: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Z42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上海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发票价税合计84127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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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24家公司虚开专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南昌#

2022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江西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 2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江西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 24家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至3900多万元(税额67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西绮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367.05万元,税额62.40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份,金额3983.15万元,税额677.1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进检刑不诉〔2021〕76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通过他人,从2家公司向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开具了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59772.75元,税额合计29847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121刑初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昌A公司、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5222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值发票罪。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南昌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124刑初31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税额971501.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江西A公司及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西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赣0112刑初62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1367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吴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涉案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民营企业人员,为保护非公经济,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南昌头条#

【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向世界郑重宣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释,形成了包括“五大特征”“九条本质要求”“五条重大原则”等在内的完整理论体系。我们必须深刻领会、系统把握,在全面学习、全面理解、全面落实上下功夫,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的政治逻辑、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

未来5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如何应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教育必须要回答好的问题。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并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是教育的时代责任。

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方向的根本保证。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是引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断前进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建设教育强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崇高使命,心怀“国之大者”,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增强教育服务创新发展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通过教育现代化实现人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任务。中国式现代化既有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式现代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切合中国实际,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而且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更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全体人民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教育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组成部分,本质是全体人民人力资本水平持续提高。同时,人才又是我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第一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列为专章,对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进行系统阐释,并作出战略部署。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充分把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重要支撑和基础工程的特殊意义、特殊价值、特殊战略,通过实现教育现代化,对全体人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进而提高全体人民教育水平、发展能力、综合素养等,通过实现教育强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全方位积极应对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的战略需求,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中国式现代化有自己的特质,教育强国建设要积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本质和内涵的要求,方能更好支撑其发展。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传承历史特色、彰显民族本色,加快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发展理念,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落实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站在人与自然鹭港共生的高度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以全面提升民众的生态文明素养,让学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要发挥教育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培育学生的人类文明共同体意识,确立为人类和平与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的远大志向。

新时代书写期许与辉煌,新征程充满光荣和梦想。新的伟大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锐意进取、昂扬振奋,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谱写更加绚丽的教育华章。

作者:本报评论员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01日第1版 版名:要闻

河源11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河源#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河源市共计有1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4多万元)至3100多万元(税额280多万元)不等,例如:河源市新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2份,金额3194.35万元,税额287.49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份,金额10.75万元,税额0.32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票面额累计578.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公司中,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仅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诉刑事责任。此外,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罪(如果属于可抵扣税款的发票,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面临数罪并罚。例如:

1.1.案例: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624刑初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和平县A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可以折抵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80.9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150768.85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2.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8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204刑初13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骗取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与“A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A公司”虚开取得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抵扣税额人民币2000915.74元,其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和缴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经营民营企业一贯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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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河源头条#

淮安17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淮安#

2022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66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涟水县保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涟水县保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中,有一大半是纺织类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7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5700多万元(税额980多万元)不等,例如:洪泽龙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金额合计5768.81万元,税额合计980.7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1.3.简要案情:曾某某经他人介绍让淮安市淮安区B纺织厂和涟水C织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张,价税金额合计1214674.96元,税额合计176491.2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17号)

2.3.简要案情: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从黄山B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5600元,税额271010.0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826刑初31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人民币1647539.4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已退清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根据被告人沈某某辉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830刑初39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413290.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上述犯罪行为决策、指挥与具体实施,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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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头条#

防空地下室内停车位不能进行产权交易!

   7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十三五”时期潍坊市人防事业发展情况,“十四五”期间人防建设重点工作以及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是如何界定的等问题。

  据市人防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我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建设,也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开发商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设施,所有权属于国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发商对人防地下室拥有平时的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停车位,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不能买卖),不能办理不动产证。投资者可以通过对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形式实现收益,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满二十年可以续签,不能一次签订七十年。合同的履约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原则,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以保证战时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11月12日23时,临汾市侯马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文明路中心街路口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行迹可疑,民警立即示意该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驾驶人身上传来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民警依法对该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扣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

合肥楼市怪像谈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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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主治

2020-12-24 08:16

我是一名普通的小老百姓不是什么大伽也不是大V。通过我的买房经历和我的买房心得,谈谈我对楼市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希望买房的做个参考!耐心读完绝对受用!欢迎大家相互探讨!

从08年的一次股市过山车开始注意股市房市!买房无论对刚需还是投资动辄几百万都是大事!2004年买的合肥火车站附近一套房子,当时贷了14万,我全家都感觉日子没法过了!压力太大了!我妈说全村人欠的账也没有这么多!那时候一个月工资几百块钱,14万不亚于现在贷100万!我还是咬牙买了!08年金融危机经济萧条,什么东西都很便宜,什么生意都很难做!当然房子更卖不出去!我觉得是一个机会,当时手里有二万块钱,第一套房子还有5000块钱尾款,我又让我爸妈借了3万,我老婆娘家帮借了3万,凑了8万2009年初买了第二套房。果然房市开始猛涨。2010年出台调控政策,2011到2012年楼市一片惨淡,我逼着我哥在合肥买房子。我嫂子说他们同事在合肥买的房子卖不出去,你让我们买房子,我说一万定金都付了,不买定金就没有了!这样全家又凑钱把那套房子买下来!2014年我在南京上班国五条出台,我晚上在南京的地铁里看到这个信息,第一时间感觉那个调控政策是要刺激房市的节奏!第二天打电话给各个从网上查的中介,要把火车站的房子卖出去而且急卖,下班就开始在政务区找房。好在急催之下,火车站后面的那套房子卖了加30万在政务区买了一套!买政务区的房子的时候已经到了抢房的时期了,坐地涨价一二十万,房产局地税局挤满了人!政务房子到手。开始帮我妹找房子!找了好几个月瞅了一套五河路和蒙城北路交口那边的。当时那套房子房型很差!挂了好久没有人买!考虑后面到北一环全部拆迁了,这边肯定有用!我决定出手。因为一直没卖掉,和房主价格谈的也可以!第二年5号线拆迁了!我妹房子搞定就卖我的第二套房子,想在滨湖买,当时滨湖房价7000多。老婆不同意,我说十年之内看政务,十年之后看滨湖!说不动,就在市区买了一套!现在套手上了!2015到2016年那波暴涨潮已经被我准确预测到了!我鼓动身边很多同事买房,我徒弟家是农村的,我骂了几个月终于让家里到处借钱搞了一套!现在对我感激的要死!说要不是听你的话,我就买不起了!但是遗憾的是我说动了别人却没有说动自己人!要不然就滨湖、政务各一套了!没有那个命啊

上面说的是我的买房之路,下面聊聊我对买房的看法!买房一定要看政策!!掌握信息!08年经济危机,国家经济三驾马车:内需、外贸、固定资产投资!金融危机了,肯定内需和外贸都不行了!那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了!而国家哪有这么多钱呢?那就让老百姓出钱!首先炒股市,股市大涨钱都砸进去了,国家把钱收走了,建高铁高速!然后大跌!接着通过刺激房地产拉动经济!两拨操作二三年过去了!所以经济不行了的时候股市和房地产都会有一波骚操作!

我预测到了2016年的大涨,是通过几年前煤炭价格下行和用电量一路下降,感觉经济有问题!中国的发电厂基本上火力发电为主!世界经济形势看源油价格,国内煤炭价格和用电量加在一起就反应经济形势!我2014年看到这个走势!感觉股市房市要大涨!

不要听那些所谓的专家忽悠!现在这几年国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房住不炒”,但是前年开始又加上一句,避免经济困难的时候,动用房地产干预!这句话基本上堵住了炒房的路!今年中国在疫情和美国贸易战双重压力下,依然挺住了!说明中国经济的任性很大很稳!今年提出了经济国际国内双循环,国际是不行了!主要是国内了!通过双循环这个提法就是不在使用房地产这个手段了!而过多的钱进入房地产,和内循环今年这个经济主题是违背的!中国人口增长进入减少形势,二胎政策并没有遏制住人口快速下降,期中很大的原因就是房价过高!而人口政策是长期的战略政策!所以大政策不会放松房地产的政策!

就吹这些吧!老板让搬砖去了!还没有买馒头吃呢!

深圳77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深圳#

2022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77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被性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7家企业涉及酒店、餐饮、医药、广告、物业管理、石油化工、旅游、信息咨询、科技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9万多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4家,分别是:

1.深圳市粤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327份,票面额累计21783.56万元。

2.深圳市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1份,票面额累计19829.30万元。

3.深圳市稀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12份,票面额累计17082.65万元。

4.深圳市志某某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7份,票面额累计10279.47万元。

税务机关对上述公司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例:贺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383号)

1.3.简要案情:贺某某为与A公司结算货款,通过他人从上海4家公司购买24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2118696.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1.1.案例一: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3刑初53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不严重、系偶犯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7、8月租房开始办公至2018年9月被抓获,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犯罪时间较长,且连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沈某福、沈某城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9刑初154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福、沈某城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沈某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354份,涉及金额388786416.89元,涉及税额11260694.99元,价税合计400047111.88元;沈某城参与虚开发票18398份,涉及金额168680747.96元,涉及税额4655469.22元,价税合计173336217.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福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城帮助沈某福对接客户,对外宣传,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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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头条#

深圳33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深圳#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3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3家企业涉及深圳5个区,其中,南山区18家;宝安区2家;福田区3家;坪山区8家;龙岗区2家。涉及餐饮、广告、管理咨询、旅行、医药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至3.4亿多元不等,例如:深圳市新某某建材经营部,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54份,票面额累计34955.85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5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4份、追缴税款3.51万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票面额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那么,深圳市虚开发票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认定呢?

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对深圳市虚开发票罪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发现了深圳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中,虚开金额上千万元都仅认定为情节严重,而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是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甚至有些案件虚开金额超过亿元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仅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

1.1.案例一: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7刑初288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虚开发票金额共10474756.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黎某平、关某威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9刑初120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平、卓某威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5667份、金额累计37246378.5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平系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卓某威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3.1.案例三: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3刑初132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26595675.3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詹某某认罪,且一贯表现好,属于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

1.1.案例: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53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不严重、系偶犯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7、8月租房开始办公至2018年9月被抓获,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犯罪时间较长,且连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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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头条#

萍乡1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萍乡#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2022年度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萍乡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10几万元)至3400多万元(税额440多万元)不等,例如:萍乡市晨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1份,金额3419.19万元,税额444.5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金额3078.23万元,税额399.6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并不是说,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不起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共1163289.14元,税额共197759.16元,价税合计共1361048.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302刑初32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949579.51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期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按虚开发票税款金额将资金交由公安机关暂扣,为司法机关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提供保障,对被告单位湘仪公司、被告人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陈某东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321刑初1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张某、阙某华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人民币866024.71元,数额较大,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阙某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阙某华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阙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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