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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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上海。
一女子因割腕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医生叮嘱家属24小时陪护,但家属在陪护的过程中睡着了,女子趁着家属睡着,跳楼身亡。
家属悲愤之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3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对该女子这种特殊病人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但却未完全尽到义务,进而导致该女子死亡的结果发生,酌定承担15%的责任,即需赔偿家属35万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女子自杀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其家属在陪护期间睡着了,本身就具有监管过失。同时,客观上也不能苛求医院按照精神病医院的专科标准防范,且事发地的窗户也安装了限位器和防护栏,应当认定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过程中,医院自愿补偿死者家属3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至此,这起纠纷算是告一段落。
【@赵世峰律师 观点】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出现人身伤害等情形,医院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本案中,该女子的死亡并非因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而是在趁着陪护家属睡着时,自己选择跳楼坠亡,其死亡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医院无关。
3、另外,还有一个层面的问题,那就是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医院的窗户安装了限位器和防护栏,而且也要求病人家属24小时陪护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一心求死的人,谁也防不住,只不过事情出在了医院,医院有点儿冤,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毕竟人死在了医院,医院就应当多少应当承担一点儿责任。
亲爱的朋友们,你们觉得,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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