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都是老问题
天津二中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天津二中院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上海思南公馆,张杰谢娜夫妇这次所爆出的“跳单门”事件,就是发生在此处的二手房买卖交易。根据律师的爆料:张杰谢娜跳过房产中介,而直接与房主达成所谓的买卖合同。据我曾经做过二手房经纪人的经验,这也是很有可能的。毕竟,这样做,无疑地可以规避一笔上百万的中介费。把钱省下来,给孩子们攒下一笔学费,有何乐而不为呢?
征收补偿应该按照不低于就近新建商品房价格补偿
最近有许多朋友问,王律师,你打征收官司比较多,我前女友家遇到拆迁,拆迁方说按照二手房价格给补偿。这样补我前女友都买不起同样大的房子住,是不是违反了征收补偿要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规定呀。#普法行动#
我一听,这小伙子挺仗义,为了前女友还做了不少法律功课。
为了他前女友,我告诉他,你的理解是对的。有三个理由,尤其是第三点非常重要。
第一这个补偿依据590号令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注意是不低于,并不是规定就是按照这个价格,也就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一般都是高于这个价格。
第二呢,依据公平补偿原则,如果征收方原地回迁,一般也是不低于原面积进行安置。回迁房是新房,按公平原则,选择货币安置就不能低于房屋安置的标准。所以也可以得出立法原意是要不低于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案例解读中,最高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也明确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关注我,我是你身边的百姓律师王有银
#乌鲁木齐头条# 买房老被中介坑,卖房也被中介骗,在乌鲁木齐买卖二手房到底该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中介公司,可能就是这种吧?
有多家银行的支持,可根据客户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银行,首付、利率懂的都懂,还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服务,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还能让中介公司找法务介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滥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二手房交易,如何识破倒签、虚构的租赁合同?
一、倒签合同一般是指承租人在房屋买卖前早已占有房屋,但与出租人之间未签订租赁合同,在出租人有出卖意向或已签订买卖合同后补签租赁合同,并虚构落款日期;虚构合同是指根本不存在租赁关系,出卖人与他人恶意虚构租赁合同。
二、为什么会出现倒签、虚构的租赁合同?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于购房人,就退出了租赁合同,购房人和承租人成为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承租人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调节出卖人(出租方)、承租人、购房人的三方关系,以保护承租人权益。但由于目前的制度不要求房屋租赁经登记备案,所以现实交易中出现了倒签、虚构的租赁合同的情况。
三、那么,购房人在购房过程该如何识破乱象,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找资格合格、口碑良好的中介是较为普遍的做法,通过中介对出卖房产的审查能够将一些有问题的房产排除在外。此外,购房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警惕心。
(一)多方打听了解房屋的现状。在物色房屋的过程中,购房者应当多方打听询问相关房屋的情况。可以向邻居询问该房屋的使用情况,如是否有承租人居住其中等。此外,购房者可向物业查询是否有租赁登记和物业费缴纳情况,核对缴纳人是否为房主。
(二)洽谈过程存在证据。在与出卖人交谈以及上门看房时,应当向其询问房屋是否已被出租,要求出卖人给出正面的、确切地回答,购房人可以将这一过程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以备日后万一发生纠纷,可用作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三)合同写明“无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清楚列明“出卖人声明该出卖房屋不存在租赁情况”之类的条款,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将该条款固定下来。这样可以从根源上杜绝虚假租赁合同或者倒签合同的发生。
买房无小事,多一份小心就多一份安心。
作者:杜江涌、余承奋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谢娜张杰被曝买房跳单,律师发布声明否认。上海思南公馆洋房。341.77平米,18万/平米,6500万。地产中介敢这么怼,是不是居间流程没有锁定具体购买人?按道理,中介费对他们来说洒洒水啦。我们深圳二手房交易比较严格;层层留下证据。
有个律师老婆有什么好处?
公公婆婆买了一套二手房,对房子很满意,结果中介却一拖再拖,老两口实在不耐烦了便跑去退钱……
看了整篇文章,有一说一,为什么看了很多二手房交易的案例,都是买家把购房款交给中介?本人所在的城市,都是把买家购房款存到房管所的监管账户,完成过户后,才由房管所把钱转给卖家,房款根本不过中介。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
断供,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果果房CHAN咨询:来自#深圳 粉丝的自述#深圳房产 #深圳断供 #深圳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跳单的哪些事儿?
最近,有不少网友咨询,“二手房的买卖是不是必须经过中介?两家中介都带我看过,同一套房屋选择其中一家购买是不是就挑单了?中介带我看过房,最后通过熟人联系到了卖家成交了,这中间需要隔多少时间才不会被视为跳单?”类似这样的问题比较的多。
今天,结合广东广州:为省中介费,跳单,私下交易房产,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1万元的话题,跟大家理一理关于跳单的那些事儿。
1、二手房买卖不是必须经过中介。
二手房的买卖完全可以由买卖自行完成,而且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二手房自行交易平台,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买卖的价格、交付、合同条款等内容均没有争议而且熟悉二手房交易的流程。那么买卖双方完全可以不通过中介,省下中介费用,自行完成。
2、是不是跳单?关键不在于是否看过房,中间间隔的时间长短。
关键在于是否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后,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为了节省中介费而绕开中介,私下达成交易。
3、那如何判断接受了中介的服务?
中介提供的服务一般包含了看房、谈价格等督促双方达成交易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在看房之前,中介会让购房人签署登记相关的信息或者签署合同。这个信息及合同往往会成为中介提供服务的证据。
4、那又如何判断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呢?
这个问题实践中比较不好判断,但是一般法院认定为跳单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中,往往存在出卖人与中介签署了《独家销售合同》的事实。因为如果是独家销售,那么一般其他人无权进行销售,其他人销售推定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如果仅仅是带看房,但是没有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那么很难认定为跳单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跳单行为的,其实并不多,但是从广东广州法院的判决来看,为省中介费,被认定为跳单行为的,违约责任还是比较高的。#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普法行动#
#中介业主打官司 买家被坑20万#一次交易,三方都不满意!
去年5月,林女士在深圳罗湖某中介门店以363万人民币的价格购得二手房并完成过户。几个月后,林小姐接到原业主代理律师的电话,原业主售房底价是343万,中介多卖了20万元,想把多出来的这笔钱全要走做中介费。中介和原业主就20万打官司,原业主希望林小姐出面帮忙做证。至此,林小姐也认为自己多花了冤枉钱。
一手托两家,中介卖房全是坑!一点不讲武德,卖个房,吃了原业主中介费,又收新业主中介费。房价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许多时候高房价就是中介帮炒起来的。规范整顿中介势在必行!
二手房中介在带客户看房的时候,如何防止客户跳单?
律师建议,中介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等方式,证明自己提供过带看房屋的居间服务。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买房避坑!二手房交易法律风险提示书来了!来源:最高法案例研究院。
组建专业律师团队
今日下午,律师团队正式有了雏形。
团队成员分工:
我自己负责业委会选举和小区治理法律方向;助理小魏负责交通事故法律方向研究,侧重点为物流企业交通事故预防及事故处理,目标客户为众多物流公司;助理小吴负责二手房买卖法律方向,侧重点为二手房交易中容易出现的法律诉讼风险及预防方案,目标客户为各房屋中介公司。
另外根据各个当事人的需求不同,结合本所执业律师资源,物色好了刑事辩护专业律师等法律专业合作律师,作为非紧密型队友。
加油!
“凶宅”一般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最近啊,四川一男子在网络上称,他举全家之力通过中介以15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用于婚房,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入住后他获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经查在2020年1月份,该房屋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件。
于是该男子与中介及出卖人产生了纠纷,协商无果后,该男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这个过程中,中介表示如果从法律程序上确认涉案房屋为“凶宅”,将履行承诺按照相关流程对房屋进行回购,并退还佣金。
上述事件一出,一时间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其实,在去年5月份的时候,也有一个凶宅的话题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该话题大致内容是购房人用了363万买了一套房屋,发现了原房主的儿子在走廊处上吊自杀了,最后双方协议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责令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那么什么是凶宅?如果是凶宅,一般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1.什么是凶宅?
凶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来说,根据一般人的经验或者常识的判断,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就属于凶宅,而非正常死亡,一般包括发生过自杀、凶杀、意外事件等情况。
2.如果是凶宅,一般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所谓的凶宅,属于民间传说,属于迷信,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不产生法律后果,也不能因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也有的认为,“凶宅”相关信息属于房屋的相关情况,会影响到购买人判断是否购买房屋,也会影响购买人的购房目的,甚至影响未来房屋的处置等,出卖人及中介应当如实告知案涉房屋的相关情况。否则,那么涉嫌欺诈。如果构成欺诈,那么购房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对于购房人来说,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尽可能的多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避免购买到凶宅。另外,还可以要求中介及出卖人承诺不属于凶宅,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并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确认。#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四川成都,90后男子向某,因为要和女朋友结婚,便花费157万元,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做婚房,可万万没想到,竟然买到了一处凶宅,向某不服,在和中介、卖家多次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了法院。
据向某声称,因为工作时间不长,家庭又不富裕,这套价值157万元的房子,其中和银行贷款107万,和父母、亲戚朋友借了50多万,可谓是掏空了整个家底,可没想到,却发生了这样的事。
事情发生后,向某先后找到了卖房的女房东、及中介公司。
女房东认为,孩子意外坠落,对自己来说本来就是一件伤心事,自己也并非刻意隐瞒,而是向某没有问,所以这个责任不在于自己。
中介公司认为,中介公司也是受害方,所以建议向某去起诉房东,中介公司可以推荐专业的律师给向某,但诉讼费用由向某自行承担。
最终,向某两头碰壁,女房东拉黑了向某的联系方式,中介公司则要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1日,向某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女房东告到法院,案件尚在审理中。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案件的事实很清楚,即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一处民间所称的“凶宅”。
接下来,笔者就站在合同无效、可撤销、违约的角度就本案谈几点看法。
2.关于凶宅,部分网友认为,“凶宅”之说纯属封建迷信,不受法律所保护,如果卖房者没有告知“凶宅”的事实,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
但个人认为,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凶宅”问题作出规定,但“凶宅”是民间的习俗,这种习俗是善良风俗的一种,其内在精神与社会公德是相通的。
因此,从社会大众的认知角度来看,这种刻意隐瞒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房东没有如实告知向某系凶宅,则系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东自然应当回购房屋,中介应当也应当退还4万多元的中介费。
3.《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向某只要证实女房东有欺诈的行为,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女房东辩解称,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而是因为伤心过度,没有主动告知,那么这个解释是否合理呢?
毫无疑问是不合理的!
因为从双方的合同内容来看,其中有一项是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而女房东选择的是未曾发生过。
综合以上分析,女房东是存在故意欺诈行为的,向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4.《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向某虽然系和女房东买的房屋,但和中介公司中介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而且在合同中,中介还有“房屋筛查,最高原价回购”的承诺。
向某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承诺,所以向中介公司支付4万多元的中介费用,可现在中介公司却因为履职不当,导致向某在买卖的过程中,出现了损失。
因此,无论是女房东是否回购房屋,都不能阻止中介公司的回购义务,中介公司也不能因为自己系受骗方,拒绝回购房屋。
最后,诚信是一切的根本,期待本案最终的审理结果。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男子157万买到凶宅耽误终身大事# 头条热榜
闹心!东莞一女子花103万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租出去挣钱,没想到租客听说后纷纷摇头。女子纳闷,知道真相后,惊呆了,这个房屋竟然是“凶 宅”。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和卖家反目成仇。
原来,女子想投资一套房产,在综合考虑价格、地段和升值空间等因素后,选中了一套带车位的二手房,30天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暂时不居住,于是将房屋租出去。
谁知道,早在几年前,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一起伤人致死 案 件。
得知真相后,女子赶紧拨打电话联系房子的卖家,对卖家隐瞒事实极为不满,要求立即退房,但卖家坚决不同意。
随后,女子反复多次找到当时卖房的房产中介公司帮忙协商解决,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女子无奈,只好起诉。
经判决,法 院认为被告在卖房时刻意隐瞒了房屋内曾发生过凶 案重大信息,撤销女子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合同,卖家返还女子购房款、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双方不欢而散。
选择吉宅是人们的美好愿意,在人们的意念中,“凶 宅”是最让人无法接受的。
买房子是一件人生大事,一定要多打听、多查看,然后再决定出手购买。
买卖应该公开透明,尤其是关乎人们生活起居的房子,一定要实事求是。反之,卖家隐瞒事实一时,却不能够撒谎一世。抬头不见低头见,早晚要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如果房子里曾经发生过什么意外,作为卖家和房产中介一定要毫无保留告诉买家,如果房子市场价格便宜一点儿,总会有人接受的,避免后患。
大家在买房时,你看中的是什么呢?#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住房#
‼️‼️‼️带了一个客户看二手房,带了差不多一个月,就在昨天客户跳过我和别的同行成交了,你说我要不要请下面这个律师去打官司,胜算大不大[流泪]#房产中介# #跳单# #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