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育##深圳头条##深圳身边事#据深圳市政府网站最新公布,一名网友写信教育局咨询“是否需要办理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尊敬领导, 我所住信义领御所处宝安区新安街道69区,是经过所在南山区企业租住的人才房 有公司与南山区住建委签订的租房合同(深圳市南山区企业人才住房租赁合同),个人和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再打印无房证明,在新安街道办网格中心办理租房信息登记,有如上资料(小孩在2022年9月入学小一),帮忙确认如下2点: 1. 是否可以在宝安区接近上小学,如果可以请问对应哪几所小学学区,如果不行,麻烦指导如何办理相关资料,保证能够在22年秋季正常入学小一。 2. 有人才房合同,是否还需要办理租赁凭证。 谢谢
对此,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回复如下:
据了解,信义领域由南山区住建部门负责配租,配租对象为属于南山区户籍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在册轮候申请人。根据住房建设部发布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07),商务公寓规范名称为公寓式办公楼,与酒店式办公楼(即酒店式公寓)同属于办公建筑。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商务公寓是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其用地分类属于商业用地。南山区住建部门在信义领域的公众租赁房配租合同也明确标明,信义领域项目无配套学位,不可以落户,请有学位、落户需求的家庭谨慎考虑,不建议选择。因此,信义领域不能用于申请我区公办学校。
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第一学区(新安街道)23207407;第二学区(西乡、航城街道)27932050;第三学区(福永、福海街道)27391561;第四学区(沙井、新桥街道)27201374;第五学区(松岗、燕罗街道)27097250;第六学区(石岩街道)27619697。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7757162。感谢您对宝安教育的关注!
年初,朋友开公司,需要租办公室。他看了好几个地方,最后选定了一个离市中心稍远的写字楼。这栋楼的主人是外地人。发了大财后,他买下了这栋八层的楼,三到七层出租,其他楼层自己公司用。朋友去的时候只有三层空着,就选了一个60平米的房间,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交了房租,就搬进去了。
三楼只有朋友的一家公司,每天进出都很方便。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多久。房东在报纸上登出租房屋的广告时,三楼变得热闹起来,进进出出的人很多。
都是来看房子的。一天,房东来到他的朋友面前,诚恳地和他商量:“有一家公司想租一整层楼。现在三楼只有你的公司,四楼正好有个空房间。而且已经装修过了,比三楼好,所以想让你搬到四楼。你可以先检查一下房间。”朋友听了这话,本来不打算搬家,但见他态度诚恳,不好拒绝了,就答应上楼看看。四楼比三楼好看。房间已经装修好了,100平米的大面积。朋友想:“房间不错,不如答应搬上来一点,让他把三楼租出去,这样对大家都好。”
朋友刚要开口,房东先开口了:“这个房间比楼下的大。我会派人把柱子哪里分开,这样和楼下的是一样的面积了。”朋友听了很不高兴,心想:为什么要搬呢,还浪费人力物力。于是,朋友笑着说:“我决定不搬了。”说完,我转身下楼了。过了两天,房东又来找他朋友,态度更加诚恳:“我知道,我没有权利让你搬出去。但是,你也知道,现在房子不好租。我登了好几次广告,都很难找到租客,要租一整层楼。所以请帮帮忙,如果你把它搬上去,我就不把房间分开了。我会全部给你用。今年多出来的面积不算租金,明年会根据面积增加。你觉得这样可以吗?”我的朋友摇摇头,“不,我是根据我的预算租的这间办公室。如果我想改变,必须是按照我的意愿,而不是别人强加在我身上。”一个星期后,房东已经知道光有态度是不够的,于是很不情愿地做出了最后的让步:“如果你愿意,可以用四楼的房间。房租两年内按原价收,搬家费用由我出。”
朋友们听着,微笑着点头,
说,“我可以答应你。我知道,你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如果我拒绝,你的损失会更大。所以,你看,每一个改变都要付出代价。你应该从一开始就知道。我们不会拖到今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第二天,我朋友搬到了四楼办公室。但谁也没想到,原本想租三楼的公司,因为等不及,在朋友搬家的那天,选择了别处的一楼写字楼。
每一个改变都要付出代价。如果你不想付出一点代价,你最终可能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真的不知道,办公大楼的物业气人也是一绝…
这是城投物业客服跟我的对话
在5.27号我第一次跟物业沟通办公室空调气味的问题,工程部来人时我们放在了25度上,因为太难闻,没办法只能温度调低,来了一个青年,我亲自调整到26度,我站在空调出风口我说你过来问一下,我觉得好像是空调脏了难闻不说还不凉快…说完我就回到了自己的工位
他自己站出风口接着就掏手机,我当时没注意他是看时间的还是发短信的,大约有两分钟左右
他说你没发现你们屋里本身就有味儿吗?我说:啥?我说这个味道就是因为开空调才有的啊!不开空调根本就没味儿啊,而且这空调的味儿你问不出来吗?臭烘烘的…
他不说话了,又掏手机,我一直在我的工位上弄表格,根本没有看他在干嘛…
大约5分钟左右,他说我让维修师父过来,你先等一会,我说:啊?哦,好…接着他出去了
大概20分钟,物业客服就回我了,怎么说的大家可以看图,然后接着我周六休班了,同事自己在值班,又联系物业,还是空调的问题,一直不来人,同事专门去的物业办公室反映了这个问题。同事说物业给的回应是不给清理,自己找人,同事随即问,如果在清理空调中出现了其他问题,比如空调被弄坏了谁负责?物业又表示可以跟工程部继续上报…就这样,我们一直到今天,没有工程部的过来,我在物业群里直接问了
接下来就发生了截图上的事儿…
最后物业客服说如果是杨树毛毛造成空调脏了,不给清理,清理需要收钱还不开任何收据,因为是人为因素…呵呵呵呵呵呵
我们是一家小公司,同楼层还有huawei的,可以说整栋办公大楼就是为他们建设的,但是我们也是经过正经租赁合同入驻这里的…
在刚进入这里的时候,去餐厅吃饭,就能明显的看出来,餐厅工作人员对待他们跟对待其他公司就有所不同…我不明白,小公司就活该被这样对待?我真没听说过物业清理空调还需要收钱…真的可笑#城投物业# #小公司就活该被欺负?# #一个三线城市的办公楼物业能嚣张到什么地步#
真的是太欺负人了…
30万元买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瑶海万达广场2幢写字楼2-办1417室房产,这是不是捡漏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港市 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标的: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瑶海万达广场2幢写字楼2-办1417室房产进行拍卖。
共吸引了29人报名,364人设置提醒,7557人围观。
该标的物保证金10000元,起拍价80000元,评估价80000元,加价幅度500元,经过117次出价,最终以 300,500元成交。
拍品介绍
拍卖标的: 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瑶海万达广场2幢写字楼2-办1417室房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64479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95668号;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57.92平方米;分摊面积:16.52平方米;房屋户型:一室一厅;房屋所在楼层:14层;装修情况:普通装修;租赁情况:有租赁。
周边配套:方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院区),朝阳医院,百家信大药房,合肥同仁康复医院,安徽新海妇产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知药堂大药房,合肥中山医院,合肥长兴康复医院;合肥市大通路小学(新海校区),合肥市行知学校(漕冲校区),合肥高升学校(东校区),合肥市东升小学,龙岗开发区郎溪路小学,合肥市行知学校,合肥市园上园小学,和平路小学(花冲分校),合肥瑶海众望初级中学,安徽大学(东校区);瑶海万达广场-3号楼,荣耀体验店(瑶海万达店),迪卡侬(合肥瑶海万达店),史城菜市场,瑶海万达广场-9号楼,瑶海万达广场-2号楼,瑶海万达广场-1号楼,瑶海金街。
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防城港市 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抵押:不详。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房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私自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本院已向相关人员发出通知书,责令解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若有意竞买人竞得后有意向案外人出租,可先行沟通,若无意出租需给案外人必要的搬迁时间。
本公告中确权的房屋、土地面积依据的是房管、国土部门现有的登记资料。房产过户办证过程如国土、房管部门需重新对标的物测绘的,以国土、房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与本院无涉。公告的内容和照片仅供参考,其他隐性的信息或损失本院无法查知,具体以实物及实际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看样的后果。
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品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本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财产按交付时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作多退少补。
标的物在网上显示信息不全面,需实地查看。你觉得这个价格购买此套房产贵不贵?如果你参与竞拍,你认为这个价格合理吗?#房产# #房价#
老朋友3年前将昆明云纺东南亚商城近200多平米写字楼出租给了一个四川荣县人。现在烦得很,就是不敢收回自己房屋。
我一看老朋友发给我的这个人名片,我就断定他100%是骗子,开的公司也应该是骗子公司。但朋友为了将写字楼租出去,当初哪里管他是不是骗子了,只管收房租就行了。
写字楼租了三年,可是两年前这个骗子就跑路了,一直没有退租也没有进行房屋交接。朋友说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解除租赁关系,他不敢把房子收回来,也不敢上门撬锁。
为什么不敢,就是怕这个租客反咬一口说不清楚。朋友咨询物业公司这个事情怎么处理,物业说可以配合上面撬锁,朋友感觉这样不妥就去派出所咨询,警官说这是民事纠纷,建议诉讼,他们不管,不能私自撬锁否则惹麻烦,就这样把他给吓住了。
这个事情就拖延了很久很久,一直拖到要委托我来起诉了,昨天租期到期了。可是朋友还是不敢去撬锁。朋友就是怕被反咬一口。
今下午,我约了物管,也报警报备,但朋友就是不敢去撬锁收回房屋。这样去撬锁,全程录影录像有物业公司人员参与,当然还是有被反咬的风险。朋友毕竟是谨小慎微的人。既然这样谨慎,那只能等判决后强制执行,我协调执行法官来腾房收回房屋了,只是时间有点长,朋友损失在不断扩大。
前几年,我也遇到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同样是房子租给了那些搞传销组织人员,人也是跑路了,直接上门撬锁,收回自己房子哪里那么多条条框框。
朋友为这个事,的确烦了。房租被拖欠几十万元,合同到期了,骗子早就跑路了,两年都联系不上,还不敢直接撬锁收回房屋,真的很窝火,如此谨慎小心的朋友,那就等判决后强制执行了。
朋友如此谨慎,当然是正确的,他是一个生意人,见多了那些无耻讹诈之人,为了不让自己惹麻烦和被动,哪怕有点损失也无所谓,只要把风险降到零了,那就起诉执行,万无一失。
会用法,但不要受制于法。解决法律问题请关注@铁齿状王
作者王汉政昆明律师
有房子出租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了,一定要选择一本这样严谨有专业的房屋租赁合同,里面有很多详细的条款,主要是有这样的内容。
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来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若利用此房从事非法活动或拖欠房租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收回此房。
如果您想要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就要和租客签一份这样专业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带复写功能和押金条,省时又省力。
一本50份10几块钱还包邮,只需要一杯汽水钱,花小钱办大事,为你规避风险。
还有中介款,商铺写字楼厂房款的,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文末图片下方“看一看”购买。
#租房#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疫情期间,可以减免租金吗?我是熹贝,一个因为疫情开不了店,每天宅家下楼排队做核酸的房产博主。请转发给身边做生意的朋友,这可是关系到他们钱包里的米米。人民网10月13日发表了一个国资委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在11月底全面完成普通遍免3个月租金的任务。如果各位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老板,只要你租店面和写字楼是国有资产,直接按照政策申请就可以了。通知里关于二房东转租,也有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的二房东,要将已享受的减免租金和对应转租差价一并减免,所以无论租户是从二房东手里还是直接向国企租的,都可以减免租金,这个是有政策规定的,去打官司你也是包赢的。各位老板,一定要争取自己的权益哟。如果租的是私人的产业。因为私人业主拥有物业的所有权,正常情况下私人业主是有权不减免租金。当然有的房东很好,会相应照顾一下受疫情影响的租客。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租户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求变更租赁合同,减免租金。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有房屋的房东要减租,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租客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是可行的。商铺和写字楼如果因为疫情确实不能使用的,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这个损失是可以由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这个在福州,也是有例可循的。2021年1月份鼓楼区法院就受理过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最后的判决结果是疫情三个月的房租减免一半。商户很难,房东也不容易,只希望这个疫情快点过去,没有收入的日子真是太难了。
浙江杭州,崔女士与于先生今年6月13日时,入职到某传媒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其工作内容为人事专员,即所谓的网络主播孵化工作。8月中旬时,公司搬至某写字楼,一共有5间办公室。但此时公司强制要求员工,租赁公司附近指定的房子,该房子为两房一厅,月租为5350元。
崔女士说,这些房子平时用于直播和员工日常生活,租金方面由公司支付,而押金5350元和2555中介费,则由员工自己交付,但租房合同上明确注明,如果提前解约,押金不退,并且这是一份三方合同,合同主体为中介公司、老板、员工。
也就是说,理论上员工只付2555元中介费,以后就可以长期入住。因为押金到时候是可以退还的。因此员工们都同意这个方案,并各自支付了押金与中介费。
可不曾想,刚入住没多天,公司老板王某就以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务合同。不仅如此,几天后老板王某,直接玩起了失踪。
崔女士说,公司除了发过6月时的十几天工资4000元给她外,至今还拖欠其一万多元的工资。
随后崔女士与于先生通过记者,找到新公司办公室的房东时,房东说当时与公司老板王某只签了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并且声称其现在也联系不到王某。
更让崔女士无法接受的是,找到收取中介费的中介公司时,他也非常无奈地表示,中介费实际上不是他收的,但具体是怎么个情况,他不愿意多说。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首先,崔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付出了劳动,因此公司拖欠崔女士等人的工资,是必须要支付的。这一点没有任何条件可以讲。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崔女士报警或找劳动局就可以了。
其次,崔女士的租凭合同不能成立,应当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王某隐瞒了公司办公室只租一个月的情况下,致使崔女士等员工处于错误认知时,实施了错误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崔女士等员工误以为中介费是中介公司收取的,但实际中介公司现在已经承认不是他们收取的。另外,王某隐瞒了新公司办公室只租了一个月的真实情况,致使崔某等员工处于错误认知时签的合同。即中介与王某就是使用了欺诈手段。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如果员工知道真相,就不签这份合同,即被违背了真实意思。
最后,笔者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
从王某隐瞒新办公室只租一个月的真相,并虚构是与中介公司租合同房子、中介收取中介费的事实,致使员工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财产权的行为来判断,王某的主观上就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得很清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2千至5万元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诈骗5-50万元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如果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前是知情并参与其中的,那么就是属于共同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王某两头骗除外。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崔女士与于先生等人先报警方为上策。因为从王某的种种行为来看,其从一开始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最后,希望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要时刻牢记一句老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一家公司在已经拖欠员工两个多月工资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还会加大投入,为员工改善生活呢?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家计划#
浙江杭州。沈女士的公司租了一块办公场地,交了一年的租金后,他们偶然发现,合同上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多出了100多个平方,因为沈女士公司是交的一年的租金和物业费,这样算下来,沈女士公司就多付了将近20万元的租金。到底怎么回事儿呢?
沈女士是杭州一家文化公司的行政人员,去年五月份,她们公司要搬迁新地址,就在杭州一座写字楼城租下三个房间作为办公室。
沈女士说,他们租的这3间办公室,合同上写的总面积是725.3平方,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是一平方一天是3.8元,物业费是12块钱一平方,沈女士公司一共是市公司交了一年的租金100万,以及一年的物业费10万。
可是后来公司发现,她们租赁的这三间办公室的实际面积和租赁合同上的面积不一致,整整相差120.88平方米,也就是说,租赁公司多收了他们17406.7块钱的物业费和167660.56元的租金,整体算下来沈女士多交了18500多块钱。
在沈女士提高的她和物业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中看出,物业给出的三个办公室的面积是604,而沈女士手里的合同上却写着725,也就是说,合同上的面积的确比物业给出的数据多了120个平方。
针对这一情况,沈女士和记者也向写字楼的物业进行了核实,物业方面确认了,三间房屋产权登记本上显示的面积就是604的平方。
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道沈女士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确认产权信息吗?
沈女士说:当时租给他们房子的是这栋写字楼的一家租赁公司,其实签合同的时候,沈女士公司多次提出要看一下房屋的产权信息,但是都被对方拒绝了。
第一次拒绝的时候,对方说,房屋的房产信息不能对外泄露;我们这是第一个,后来,沈女士公司要办工商转移,对方以帮他们办理第二次拒绝。
后来,沈女士所在公司,要注册新的公司,当给对方再次要产权信息时,对方说“帮他们免费办理注册,又糊弄过去了!就这样租赁公司一直没有给沈女士提供过产权信。
沈女士现在要求租赁公司把多收的费用退还给她,然后按实际面积重新签订合同。
没想到当沈女士和记者来到租赁公司,解决这件事情的时候,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态度十分恶劣,把记者和沈女士赶了出来,而且还把责任全部推到一个姓陈的60多岁的一个老太太身上。
怎么又出来一个老太太呢?原来沈女士签租赁合同的时候,租赁方的名字写的就是这个叫陈某的人。沈女士表示,合同上的这位陈女士,她们从头到尾都没有接触过,也不知道对方是谁,她在哪里。
从租赁合同上来看,出租人写的是陈女士的名字,不过办公地址却是写的租赁公司的地址,上面还留了一个联系人的电话,但是电话打过去,却是空号。
后来,沈女士找到了该房子的实际产权人,经过证实,对方把房子租给的就是现在的这家租赁公司,所以现在沈女士认为,实际把场地出租给她们公司的还是这家租赁公司。
接下来沈女士打算,如果租赁公司不给她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且解除原合同的话,将会把对方起诉到法院解决这件事情。
通过这件事情,我觉得无论公司和个人,在租赁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两个事项。
1:要求房屋的出租方,出示房屋的产权来源,如果对方是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出示产权证。
2:如果对方是这个房屋的承租人,存在转租情况的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和原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保证这个房屋的权属来源没有问题,避免到时候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办法找到真正的房东。#杭州头条#
深圳宝安发布“清退令”,二房东模式还能走多远?
相信深圳的不少创业者在租写字楼时都吃过“二房东”的亏,明明在签订租房合同前已经踏勘了现场,可还是掉进了二房东“虚假面积,吃差价”的坑。深圳的写字楼租赁市场,简直被二房东玩坏了。
一直以来,二房东们在深圳的各大老旧厂房和写字楼里野蛮生长,虽说有少部分盘活了一批老旧园区,但乱象百出让不少创业者都苦不堪言!因为这些行为和每个业主的运营成本息息相关,尤其是在疫情的打击之下,让多少原本就在苦苦挣扎的企业雪上加霜?而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好消息。
近日宝安区在开展的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大会战”中,宝安区印发了《宝安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举全区之力提升宝安产业集聚效能。在“保量、控价、提效、可持续”的总思路下,宝安提出实施“产业空间增量供给强化”等五大工程,具体落实完善数字化产业地图等15项重大举措。
其中提到: 控价,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是每个企业主关心的问题。
《方案》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比如,建立违规租赁举报监督机制。强化推行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制度,定期发布和更新租金指导价格。制定推行租赁合同规范模板,实行园区租赁信息公示牌制度。企业主头疼的违规“二房东”主体有望被清退,《方案》要求全面摸清区属国企物业和集体物业“二房东”底数,分类施策,有序清退。
其实这已经不是深圳第一次发布“清退令”了,此前深圳市住建局为了稳定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也曾发布过23条具体措施来剑指二房东。这次宝安之所以再次对“二房东模式”重拳出击,大概是因为这种模式弊端显而易见,未来已经很难走远了。
特别是在这种经济处于下行通道的时候,由于写字楼二房东在拿房时租金成本价格处于高位,这种落差达到一定程度时,二房东将面临严重亏损。还记得2020年时,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上市公司深圳天威的一纸董事会公告显示,深圳写字楼运营商美百年违约提前退出天威无线视讯大厦的包租运营,各种违约赔付成本达到2144万元。
这仅仅是写字楼二房东行业今年生存现状的冰山一角,今年一二线城市的写字楼包租公司大面积违约清退资源已成为常态。小编认为,亏损的根结在于:二房东这种模式的本身。这种模式天然带有以下弊病:第一无产权,就决定了无抵抗风险的根本能力,刚性的对产权方进行租金兜底。第二缺乏良性的投资退出渠道。
所以,小编认为“二房东模式”很可能在未来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非二房东模式的写字楼运营公司,这些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定是资源评估能力、装修成本控制能力、快速的设计装修改造能力、招商运营能力、以及企业服务运营等能力。
放弃二房东包租的运营模式后,真正的出路就是要走真正的不动产资产管理之路,进行资产管理能力的输出,让业权人的商办物业资产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并且让资产保值增值,让业权人和企业切实获得实际好处,同时实现三方共赢才是王道!
#深圳头条##深圳楼市#
#西安# #西安生活# #西安爆料# #西安头条# 3月18日,西安市鄠邑区就政府单位门面房收回问题进行了回复。
领导好!
我们是承租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建局市政管护中心门面房的个体户,我们想反映政府单位门面房收回的一些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部门和各个单位保留有数量相当大的门面房资源。现在又要收回,而收回后整个城市一条街道都空荡荡的。将这些门面房出租出去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养活了很多家庭。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一个门面房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生计的来源。如果所有政府单位都将门面房收回,那样会造成无数个体工商户关门,造成大量人员失业,这样的政策完全不符合国家“保民生、保就业”的大政方针。希望政府部门能取消“回收单位门面房”这个政策,让老百姓能继续租用,毕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装修、运营上,如果贸然回收,这些个体户将一无所有。如果说某个单位确实因为办公需要收回门面房,那也可以理解,但事实情况是绝大部分有门面房的单位都已有自己独立的办公楼,我们区有的单位收回的门面房一直空置在那里。国家的大政方针一直在强调“保民生、保就业”,而这样的政策会把很多个体户推入了失业的境地,希望领导们慎重考虑,万分感谢!
西安市鄠邑区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查:西安市鄠邑区市政设施管护中心与“户县台北新娘婚纱摄影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您(系户县台北新娘婚纱摄影店经营者李某某之妻)长期租赁鄠邑区市政设施管护中心沿街门面房用于经营,且每年签订租赁合同一次。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租赁期限为壹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费用为18000元。按照相关规定,加之单位办公用房紧张,2019年10月21日,鄠邑区市政设施管护中心书面通知其该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并限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回所承租之房屋。但经与其多次交涉,均置之不理,至今仍未交回所租房屋,也未支付逾期占用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经鄠邑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8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立即腾退并交回位于府兴巷办公楼一层大门北侧第二、三、四间共计三间门面房,并支付租期届满后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终审判决后,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继续无故占有门面房,且未支付任何的占有使用费,经多次催促均无果,为了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已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
#租期内被房东赶出 房间墙被打烂#近日,湖南长沙的赵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自己在写字间租用的办公室,租期内被人拆除,而且拆除方声称自己也租用了这间房子。
赵先生说,自己在九月初的时候告知房东下个月不租了,并且房租已经交纳至九月底,房东表示同意。
房东则表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赵先生应当提前一个月交纳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就是说赵先生应当在九月初交纳十月份的租金,因为赵先生未按时交纳租金,所以自己转租他人。
双方各自振振有词,孰是孰非?
赵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提前解除合同,而且房东表示同意。这就意味着双方对租赁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
赵先生的租金实际已经交纳到了9月底,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虽然合同中有提前一月交纳下季度租金的约定,但是这个约定适用于双方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下。现在双方就合同解除已经达成了合意,赵先生没有继续交纳下季度租金的义务。
在租期内,房东转租给他人,已经构成违约,现赵先生的公司被破坏,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是否有责任呢?
第三方说知道赵先生的合同还未到期,但是房东说他会去解决。这表明第三人事前明知房东一房二租,对造成赵先生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期内被房东赶出 房间墙被打烂#你有类似经历吗?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的这套房子位于海南省东方市,这是一套海边的房子租给了北京的一位大哥,租金是每年24000元。
这套房子建筑面积76平方米,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带装修的2楼,房子视野开阔靠近小区游泳池。
水电费和宽带费是大哥承担的,物业费我来承担,水费是3元一吨,电费是6毛钱一度,宽带费是候鸟套餐半年150元,把这些账号都给大哥他自己交我们不参与。
我问北京大哥为什么看完房直接就租我的房子了,不再看看别的,他说他也看了几套房子,都是通过房产中介看的,以前租房也是通过中介,直接找到房主我是头一个。
跟房主直接租房有什么问题直接沟通,跟中介交完钱什么都不管了,有事儿也是今天推明天,不但要掏中介费押金也不给。
即使原样打扫干净也不行,1000块钱也不愿意跟他们计较了,要也不给也不要了,有时候能退回来300.200的。
主要还是房子干净整洁,我也是干脆利索,言谈当中认定我是做事情靠谱的人,尤其是我主动向他出示了房产证和身份证,别的房主或者中介做不到这点。
他交了定金,我主动给他写了收据,签的合同也是正规的租房合同,条款他也认可,总的来说就是稳重踏实可靠,得知他喜欢运动带钥匙不方便我还主动换了指纹密码锁,有这样的房主他很安心。
其实,把原先的锁换掉我也很肉疼,那个门是某力的安 全门,配个锁都要3000-5000块,但是答应了就得办到啊。
我们是今年4月末签的租房合同,到来年4月末到期,他本来相中的是我那套60平方米带80平方米带花园的洋房,后来考虑到有时儿子和爱人有时候从北京来住,选了现在这套更宽敞一些。
我跟北大哥说了,也看出来他是有素养的人,只要不把房子拆了,小来小去的都不是问题,按照他的要求都弄好了,我们也放心回哈尔滨了。
每年有130多万候鸟来海南岛过冬,有50多万固定候鸟,也就是有房子的,其余80多万流动候鸟都是要租房子的,而百分之99.9的房源都在中介手里。
想要在房主手里直接租房很难,在中介租房又出现吃差价,不退押金,索要高额水电费等问题,只能凭运气了。
有租房需求的朋友可以在某家,某团上面选择自己相中的房子,这上面多数都是房主的房子直接在网上出租的,在上传房源时候也是要上传房产证的比较可靠。
下面是我常年在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很全面,租客也很认可,一本50份13.9元包邮,省心省事儿,还有商服写字楼厂房款的,大家可以点击文末下方“看一看”购买。
又是一年候鸟飞海南过冬养老季节,希望大家在海南度过一个顺利,温暖,开心的冬天。#租房#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案例9——北京周某商贸中心与隽X(北京)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法院判处赔偿款1795543.97元,(2016)京0106民初9035号】
原告北京周某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职权追加被告樊某、被告张某、被告计某、被告隽X(北京)国际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木材厂与隽X公司、某公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木材厂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路4号院内南厂区办公楼西侧库房(2号库)租与隽X公司使用;将同一仓库的1号库租与某公司使用。后,某公司将1号库的部分仓库提供给周某商贸中心用于存放鞋品等货物。
2015年6月30日上午,木材厂因隽X公司拖欠房屋租金,接管了隽X公司承租的仓库并将仓库锁闭。2015年6月30日14时34分(接警时间),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的木材厂院内发生火灾。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丰公消火认字(2015)第01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上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5年6月30日14时34分(接警时间),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的木材厂南厂区办公楼西侧库房发生火灾,火灾致使库房建筑坍塌,内部物品部分过火、火灾中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现查明,起火部位位于木材厂南厂区办公楼西侧库房西数第一间内原二层西北角处;起火原因系配电室为出租库房供电的电源线发生短路起火,并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起火点位于隽X公司租赁,樊某使用区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周某商贸中心损失1795543.97元
#火灾保险##法律##跟着判决学法律##法律人举案普法##法律实务##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律师##律师来帮忙#
您好,租赁问题,房东于去年年底将整层写字楼租给我,已付1一年租金,房东是p2p公司高管,目前已涉嫌刑事案件,年初其名下写字楼已被冻结,前不久我将房屋转租给一家公司赚了部分差价,租客刚要装修有大批百姓来闹事,无奈我给租客退钱,问我和租客的租赁合同内容是否有效?现在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答:
租赁内容有效。
百姓来闹,你就应该保安大棒打出去。“闹什么闹,我不认识你”。现在你被动了,一旦闹过第一次,就坐实了不能翻身。
福建福州,11月12日,章女士在封控前,将她的奔驰车停到某写字楼,12日解封后,章女士去停车场取车,准备出门一趟,但当章女士看到她的爱车时,傻眼了,全车都是抓痕,而且机油漏了一地。
章女士的爱车,是一辆黑色的奔驰,她到了停车点后,发现车身上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划痕,而且有啃咬的痕迹,除此之外,章女士还在地面发现一滩水渍,仔细一看,竟然是汽车的机油!
事发后,章女士找到物业,物业调取现场监控,发现一条灰白色的流浪狗,在章女士的奔驰车上又抓、又挠,像是在玩乐一般,十分开心。
找到肇事“者”后,章女士向物业提出了赔偿请求,车在停车场出现的问题,物业应当负责!
但物业不同意,物业表示,这事件不是人为,如果是人为的,他们会承担责任,狗是动物,它不听人话,而且这是流浪狗,找不到狗主人,遂拒绝赔偿。
1、事发后,有网友猜测说,可能是有老鼠或者猫进了发动机,所以狗才到车上又抓又挠,否则平白无故的,狗不会把车抓得满是划痕。
一名有过类似经历的网友表示,他的车也是这样,被汪汪队干得遍体鳞伤!
2、从法律上讲,流浪狗将停车场的车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责?
首先,章女士停车的地方,是某写字楼的停车场,不仅收费,而且费用不低。双方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
有网友认为,章女士和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车钥匙仍控制在车主手中,这意味着车子没有转移占有,所以也有意见认为,章女士和停车场自己形成的不是保管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
但从案例检索来看,各地法院将停车服务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案例都有,而且两种案例的数量,大概是1比1的比例。
其次,不管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都有提供安全场地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收费停车场,应该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也就是说,车主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内遭到破坏,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向停车场索赔。
有网友表示,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也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也就是说,不管是人为,还是动物致害,停车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停车场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
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