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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源出售(瓦房店个人房源出售)

兰姐:老师,我卖房遇到些困难,想请教一下您。

大源老师:您好,请说,大家分析一下。

兰姐:我这房子是婚内财产,当时是以我个人名义全款购买的,跟我前夫没有关系。最近卖房子,买家小姑娘是贷款的,银行说我提供的离婚协议关于这房子表述、产权不清晰,这婚都离了这么久了,我还能咋办呢?

大源老师:离婚协议有注明房子的归属问题吗?

兰姐:有啊,但银行说离婚协议只写了个小区名字,没有具体的房屋地址,不清晰。但我在广州就是唯一这套房子。

大源老师:额.....这个表述确实不太严谨,没法证明是出售的这套房产。可以的话,你们到公证处重新做一份补充协议说明一下。如果说前夫不配合,您可以尝试把个人名下套数证明打印出来,证明这房子是唯一的,然后跟银行进行沟通。

兰姐:哦,我想起来了,当时买房之后我们曾经做过财产公证,这房子一切问题跟男方无关的。这能行不?

大源老师:可以的。

兰姐:好的,那我去找找。谢谢老师解答。

房屋出售:一室一厅一卫,34平米

电话:13320531002

你以为亲情很牢固?但有时候亲情真的很脆弱,脆弱到就值十块钱。

江苏无锡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件涉及三代人的房产闹剧——几年前,为了方便孙子上小学,一位爷爷把自己的房子以10元的价格过户给了孙子,买受人为孙子,但产权证仍由爷爷持有,房屋也继续由爷爷住着。

而最近,爷爷和自己的儿子(后简称“爸爸”)发生了矛盾,关系破裂后,爸爸私自将产权证挂失并重新申领与持有。爷爷知道此事后,为了保全自己的房子居住与持有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爷爷和爸爸当初都认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因为当初的房屋买卖成交价是10元,这属于非正常房屋买卖的价款,而爷爷在孙子入学后又未及时提交材料证明房子是暂时过户——所以,最终认定本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房子性质为赠与。

就这样,爷爷失去了亲情,也失去了房子。到最后自己什么也没得到,反而被扫地出门了。

此案有几个问题非常值得反思:

1、老人将房产赠与孙辈是否合适?

老人将房产赠与孙辈无可厚非,但要充分考量好自身情况,不要盲目地出于维系亲情的目的让自己进退维谷。都说“养儿防老”,但是人性是极其复杂的,父子反目成仇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与其说是养儿防老,不如说是养房防老,老人留下自己的房子,也算给自己留了保障。在本案中,老人最大的错误不是为了让孙子入学而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别人,最大的错误是孙子入学仅需暂时过户就够了,而爷爷在孙子入学后却并未提交材料证明这一切是暂时的。老人未经充分考量就赠与房产,这是不合适的。

2、子女和孙辈可以理所应当地收受老人的房产馈赠吗?

这当然是不合适的。子女和孙辈理性善待老人,让老人充分感受爱意,即后辈应该多多付出,而非不断索取。子女和孙辈可以接亲老人的房产馈赠,但是要出于感恩之心接受,在接受之后要加倍对老人好,这不仅是一个后辈的使命,更是最起码做人的准则。拿了老人的房子却不照顾老人,甚至出事后与老人争夺房产,这是人品极端败坏,这种人不配为人。

3、老人该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子女“侵害”?

老人首先应当充分了解房产转让相关的法律,弄清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条款,不要为了维系亲情而对自己“割肉”。人性禁不起考验,即便对亲人也是如此。老人面对涉及自身财产的事件时,要多多打听,多多思考,以免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4、司法案件中,老人“签字画押”的法律文书就一定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我觉得未必是老人的真实意愿。从这个爸爸争夺爷爷房产的白眼狼行径来看,爷爷估计没少被他“剥削”和“掠夺”。如此来看,司法案件中许多类似情况都可能并非老人自愿转让房产的,可能都是被软硬兼施胁迫的。老人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也应恪守自己的刚骨,在涉及自己大额财产的时候,切忌头昏脑热,不要中了子女们软磨硬泡的招数。

江苏连云港,余女士一套三居室在售,为了更快成交,余女士自己宣传的同时也委托了中介公司代售。2022年7月10日,余女士自己把房子卖出去了,事后也把这一消息告知了中介,没想到中介公司竟要求余女士支付24000元违约金!

这把余女士气坏了,我自己的房子,自己卖的,怎么还得赔你中介钱呢?

原来,余女士在7月初跟中介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份独家销售合同,纠纷就出在“独家”这两个字上了。

合同约定,余女士委托中介独家代理出售房子,委托房价款为120万元,委托期限从2022年7月2日至8月2日。双方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佣金,数额为房屋成交总价的1%。

特别有一条,合同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余女士不得自行成交,如违约需向中介支付委托房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

据此,中介将余女士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双方签字的独家代理合同作为证据,要求支付违约金24000元整。

余女士不服,提出两点异议,认为合同无效:

1.合同本身问题: (1)合同中介的固定模板,自己不能修改;(2)其独家销售、违约金赔偿等内容并未进行特别标注或在醒目处提示;(3)合同只列出了余女士的违约责任,但却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有失公平。

2. 该房屋系本人与丈夫共有,签名处只有余女士的名字,没有丈夫的,即未经共有人的授权和追认,故该合同未发生效力。

对此,中介表示:

1. 合同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2. 中介曾在微信中多次提醒余女士是独家代理,余女士并未提出异议。

3. 合同签订后,中介已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余女士未经协商出售房屋,违反了合同规定,理应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系中介公司向余女士提供订立出售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余女士支付推广费作为报酬,应认定为居间合同,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官于开庭前多次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 余女士赔偿中介公司8500元。

您觉得这个判罚结果怎么样?

这里也提醒各位好心点赞的读者,以后签合同,一定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啊!

#头条创作挑战赛# #江苏头条# #连云港头条# #普法行动#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江苏无锡,张爷爷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2018年,因为孙子面临着小学入学,张爷爷就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子,3年后,老人又想要要回房子,一家人因此闹上法庭。

这个学区房不单是由张爷爷多年前购买,也是老两口的住所,但随着孙子逐渐长大,想要进入比较好的小学就需要张爷爷的这个学区房。张爷爷的儿子提出将父亲的房子过户到小小张名下,孩子就能去比较好的学校了。张爷爷和老伴想着也是为了自己的孙子着想便同意了。

2019年,老两口和儿子儿媳一起到房产局,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老张两口子,以1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小小张。随后,房子就被过户到小小张名下。不过,之后这套房产证仍然在老张手里,老张两口子也继续住在里面。可不久后,张爷爷的老伴就生病住院,老伴生病住院期间,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产生了矛盾。令张爷爷没想到的是,儿子竟然做出如此举动。

与父母产生矛盾之后,儿子直接去了房产局,把房子的房产证挂失,重新申领了一份房产证,将父母的房子牢牢地拿捏在了自己手里。儿子此举与父母当初不计得失地将房子过户给孙子的举止相比实属忘恩负义之举。也难怪张爷爷会将孙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了。

首先,我们要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10元的价格将一个学区房卖出,这显然是以买卖为名,行赠与之实。张爷爷和其儿子也均否认房屋是一方卖给一方的。张爷爷说房子是为了让孙子上学,才过户给孙子的。而小张则说,老张是把房子送给小小张的。对于这种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这种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是就代表着张爷爷能够要回房子了呢?这个不一定。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背后真实的赠与不一定就是无效的。对于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前,赠与人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赠与完成以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具有法定的3种情形时,才有权撤销赠与。这3种情形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张爷爷的孙子显然不存在这3种情形,所以张爷爷想要回房子是不可能的。

人性经不起考验,纵然是家人之间也难免,也希望以后在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设想到如果赠与之后后悔的情况,并在赠与时就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农村房屋应该是可以买卖,想到农村去的城市人可自由处理,不受限制,农村有死亡多年的人也还占着土地,几十年不变也是不合理的,现在的年青人都没土地的份了,谁去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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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头条#

“为什么拦着我”!浙江诸暨,一女子花220万全款买了一套房,却有家难回,前段时间小区陆续交付,可她每次进小区都要被保安拦住,其他业主都可以自由进出,但保安就是不让她进,说是上面的意思!

女子4年前购买了诸暨维罗纳庄园的一套房子,花了220万元。今年9月,小区陆续交付,很多业主都晒出了交房通知书,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通知她收房。

于是她和家人就想着进小区看看房子情况,可每次进小区都不顺利,保安拦着她们不让进,要她办好手续了再进来。

保安表示是上面要求拦住她们的,具体原因他们不知道,他们是帮老板打工的,没有什么权力,总之女子不能强行进入。

作为业主,女子付了全款买房,可现在却有家不能回,女子很生气,每次都报警后,保安才放她进去。

这一次,女子找来了记者,经过沟通,保安最后让女子和记者进了小区。

物业经理表示他们物业和开发商是两码事,现在女子的房子还在开发商手上,拦住女子进小区也是开发商安排下来的,他们物业没有权力。

开发商为什么会拦住女子进小区呢?

女子的丈夫表示,他们原来买的房子是润松坊3号,后来因为规划变更,以及房子和宣传的不一致等原因,他们和开发商协商后定了这个换房方案,开发商把润松坊2号样板房换给他们,他们补偿开发商20万差价,双方签订了换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等房子竣工交付后,就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可这一等就是3年多,去年年底,女子和丈夫竟发现开发商把她们的房子网签给了别人。

在此之前她们一直催开发商交房,可开发商却总以房子有这个问题那个问题为由拖延,她们不放心,就到房管局查了一下,不料却查到房子被开发商网签给了一家叫向歌文化的公司。

对此,开发商的解释称是怕房子被法院查封,故暂时网签给了这家公司,没有明确拒绝说这个房子不给她们,但也没有明确变态房子何时办手续。

后面女子一家着急了,就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换房协议有效,且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之后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意是为了规避法院查封,所以是无效的,法院判决开发商把房子交给她们,为她们办理房屋备案等手续。

但判决结果出来后,开发商一直未履行相关判决,也没有把房子给她们。

女子一家有两个诉求,一是可以正常通行,二是尽快办理房屋交付和房产证手续。

记者联系了之前负责和女子对接的开发商负责人,可对方却让他们问项目公司,说他不是清楚,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女子表示当时和她签订换房协议的人是这位负责人的儿子,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人的儿子。

对方表示应该是物业不让她进,他听他父亲和物业说,当时女子直接要了销售里边的钥匙,开房进入直接住了。物业去和女子理论说房子还没有交付,还不能入住,双方发生了纠葛,等于是物业直接让女子赶紧搬出去。

对方承认换房协议是他和女子签的,房子也肯定是要给女子的,原先是他在管辖,现在又交回给他爸管了,因为他和他爸有一些意见上的分歧。他一直也是坚持把房子给女子的,他爸也是同意的,但目前还有一些手续需要办,还需要一些过程,法务也在对接,问题解决了就会把房子给女子。

对此,女子表示愿意再等等。

女子全款买房,却有家难回,进小区多次被保安阻拦,但看完事情经过,个中缘由我们也明白了一二。

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对于小区内的房屋负责管理责任,房子还没交付,就还属于开发商,物业有义务保护好开发商的房子。

女子还没收房,没办理交房手续,还没有交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公司看来就还不是业主,更何况女子在没办交房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强制入住,物业担心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增加管理难度,拦住女子不让进,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拦住女子不让进的做法是不妥的,女子虽然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但也算是准业主,只要她不直接入住,进小区看房是没有问题的。

这件事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开发商,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协议履行,就算延期交付,也应该明确告知客户不能准时交付的原因以及预计交付的时间,让客户一家有个心理预期,这样客户也不至于在没交房的情况下急于入住。

买房是大事,务必选择有信誉的大开发商。遇到迟迟未交付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权益。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诸暨头条#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官司,因为打官司的其实是一家人,爷爷、儿子与孙子。而最终结果,是爷爷败诉了,爷爷的好意被儿孙们践踏了!

都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对于自己的儿孙,做爷爷的当然是毫无私心的。爷爷张某与老伴陈某住的是一套学区房,为了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张某就以10元的价格将学区房卖给了小张,并过户到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但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爷爷张某败诉。

爷爷张某的遭遇挺让人同情的,但这就是法律。毕竟法不容情。因为爷爷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因此,法院只能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爷爷对儿孙们的无私与好心好意,被无情地践踏了。而作为儿子小张的父亲来说,如此霸占自己老子的房屋实属不该,哪怕他赢了官司,但也输掉了社会道德。如此欺负一个老人,实在不是一个儿子应有的举止。实际上,如果能善待老人,等老人百年之后,这房屋还是归儿子的,结果双方对簿公堂,这位儿子其实也是输家。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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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上线个人自主挂牌房源平台“去中介化”再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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