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湖南省沅江市专汽公租房小区院内于今年2022年10月15日正式动工,修建了一项大型的休闲活动场所,里面设置有漂亮的八角凉亭,大型的蓝球广场,羽毛球场所,娱乐棋牌场所,老年健身场所,学生活动场所等,还有弯弯曲曲蛇游水的行人道路,显示"|豪华壮丽,真正亮出了我们专汽公租房小区院内又一道靓丽而优美的风景线!
红网回复|小区下雨积水,多次投诉无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相关解答;居民私自搭建,给出行带来不便,依法强制拆除!
于沅江市千山红镇政府立新小区人居环境问题(图)
红网网友 “2021040708031246” 留言:沅江市千山红镇政府立新小区(镇政府东门至廉租房区域含廉租房)自污水处理厂修建以来,雨污分流项目的建设,该区域多次被水淹,导致人员车辆出行严重受阻,房屋常期被水泡,2020年被淹9次,今年已被淹2次,居民多次上诉镇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也走过信访,该问题没有落实的肯定答复,去年承诺的修建专排水沟,未见其有开工迹象,请问相关领导们,如果你或你父母住在此地,你们有何感想,这个问题不解决你们在千山红工作,每月按时领工资就那么心安理对吗?在其位是否理其职?对老百姓的疾苦是否真正关心过?
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回复
接到情况反映后,我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现将情况告知如下:
立新小区雨污分流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铺设污水收集网管,并未破坏原有管道及设施。该小区地势低洼,被水淹的情况自该小区建成以来一直存在,被水淹是因为雨水季节湖区降雨量大镇区排水河道水位深,雨水不能及时排出,我镇已向上级相关单位申报项目,将镇区排水河道引流至医院桥河道,完善镇区的外排渠道,目前该项目暂定下半年开始实施。
千山红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南县莲香巷有人违规搭建
红网网友 “2021040408106814” 留言:原本是一个小路。巷子。结果这栋一楼搞装修。把小路围起来做了自家后院了。导致原本狭窄的路变的更窄。车辆出行非常不方便,请有关领导重视。把违章建筑拆了。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4月6日,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执法人员代慧带领队员去现场查看,确认了该处是违法建筑,责令业主4月8日前自行整改拆除,但业主逾期未拆除。4月9日下午,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支部副书记袁军带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桃江县城务工子女入学需要什么资格?
红网网友 “2021040820424616” 留言:我是桃江县城一名务工人员,小孩目前在益阳读书(乡下转益阳,因打听在桃江入学特别困难,需要房产证才能优先入学)今年下半年打算把小孩转回桃江桂花园小学,租房在桂花园小学附近,务工地点也在桂花园附近不远,有社保证明资料,有正规劳动合同及租房合同,为了万无一失也购买了商品住房,还未交房(有购房合同)。但找人打听了说估计还是很大可能会没有资格,因为没有学籍。桃江人民政府办公楼十年间从一栋又一栋高楼大厦搬了不下两次。修建学校倒需要拟个十年或五年计划。
近年来桃江县学校短缺学籍问题已不是一两天的事,为何教育部门跟政府单位一直没解决此问题。而是把县城就学资格要求一年比一年提高。如果乡下老师能满足教学质量,家长又何必费劲财力物力买商品房求一资格。县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旁边就是学校房价已直逼近6000毛坯(4线县城城市)
桃江县教育局回复
网友:
你好!关于“桃江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要什么资格?”一帖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秋季县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发〔2020〕15号)和《关于印发《桃江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桃教发〔2019〕 8 号)文件精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条件为: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连续务工满1年以上(上年度7月31日前到城区)。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缴纳一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临时补买职工养老金的不予考虑)。
其余年级转学插班需要的条件为:1.桃花江镇户籍学生随迁就读的;2.因父母工作调动,在桃花江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子女。凡符合转学插班的学生,由桃花江镇中心学校根据各校学位情况统一安排,插班学生不自行选择就读学校。据悉,桃花江镇桂花园小学目前学位已满。
桃江县教育局
2021年4月12日
单某持刀抢劫,对小黄连砍5刀。小黄奋起反击,用水果刀刺向单某,致其死亡。一审法院:判刑3年。二审法院:无罪释放。
(案例来源:株洲中院)
@以案普法
小黄在草坪内休息乘凉,遇到单某手持菜刀抢劫其手机,小王奋起反击,在反抗过程中右手被砍两刀、左手被砍三刀。
当单某砍第六刀的时候,小黄用左手抓住单某拿刀的右手,顺势扭转单某的身体,使其背对自己,右手从口袋里掏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着单某的右后背捅了一刀,单某当场倒地。
小黄见状,立即跳进旁边的湖里逃跑,在湖里见单某没有追上来后,小黄从湖里上到岸后,跑回租房内。
因身上带的手机进水无法开机,小黄用遂用另一台手机拨打110,但由于手机问题电话未拨通。
而后,小黄认为不会有什么事,遂放任不管休息睡觉。当天上午10点左右,小黄听闻东湖公园内有人身亡后,感觉不对,便于当天下午跑回其沅江老家。
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小黄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单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检察院及一审法院认为:小黄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小黄虽然具有防卫意识,但其防卫明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对小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小黄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判处无罪,遂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正当防卫,是指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不法侵害确实是存在的,而不是个人主观想象的或猜测的,比如三国演义中,曹操误以为杀猪的刀要杀自己,就属与个人主观想象的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下,持刀反抗的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而非正当防卫;
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三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四是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比如别人只是对你拳打脚踢,你直接用刀将别人捅成重伤,就属于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
但关于防卫限度问题,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几种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持刀对小黄实施抢劫行为,已经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行为,虽然小黄最终受伤为轻微伤,但不能据此推定案发时小黄没有生命危险。
正当防卫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受到危及生命的危险,不能依据事后行为人的伤情来定,而是应该依据当时所处的具体环境来分析,诚然,单某前5刀都未对小黄造成生命危险,但谁又能保证第6刀就没有生命危险呢?
一审法院以小黄事后伤情结果来判断小黄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上诉人小黄在被单某连砍数刀、实施抢劫时,采取防卫行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致单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诚然,法律本身包括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实质上是社会主流价值的维护者,有刚性、有硬度,与道德、社会情感良性互动,为世人尊重,令世人信赖;也诚愿,生者坚强、死者安息。
小黄最终被无罪释放,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认为小黄构成正当防卫吗?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关注@以案普法 为您讲述案例故事,让您的人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