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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租房(迁安市出租房屋)

河北迁安,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怒的破坏军婚案。男子赵某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刘某发展成恋人,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两人更是租房生活在一起。

据悉,女子刘某和丈夫张某于4年前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张某入伍后,刘某与公婆在一起居住。目前,男子赵某因涉嫌破坏军婚罪,已经被提起公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西府天尊:

1、丈夫是军人,公婆健在。按理说,女子刘某的生活挺好的。但是她却身在福中不知福,在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发展了恋爱关系,此举令人不齿。

2、《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赵某明知女子刘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刑法259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让现役军人没有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自己的职责和工作。

本罪的认定是十分严格的,其重点在于行为是否破坏了现役军人的婚姻。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案中,嫌疑人赵某和女子刘某起初只是通奸,但是从2021年7月份开始,两人就已经在迁安租了房子,彻底同居在一起了。形成了同居的事实,所以赵某的犯罪事实很清楚。

4、本罪还有一个关键的认定因素,是否明知。

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假如刘某刻意隐瞒了自己是现役军人妻子的事实,赵某和其同居,就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的情况是,赵某是在明知刘某是现役军人妻子的情况下,还跟她发展成了恋人关系,随后更是同居。

所以,等待赵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5、作为现役军人的妻子,刘某是否涉嫌犯罪?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和赵某结婚,只是同居。所以并不涉及重婚罪,刘某的行为只能在道德层面谴责,并没有触及到法律。假如她偷偷跟赵某结婚了,那就触犯了重婚罪。

当然,此事之后,刘某的婚姻肯定也不能继续了,但是作为罪魁祸首的赵某,一定要得到严惩。

而刘某也会因为此事而蒙羞,让人瞧不起。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既然结婚了,就要担负起婚姻中的责任。

6、本案中,女子刘某已经跟别人有了同居的事实,如果丈夫张某以背叛婚姻为由,提出诉讼离婚,还能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失费。与此同时,两人的孩子,根据《民法典》规定,刘某也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7、现役军人的配偶如何认定?

破坏军婚罪中,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虽然现实中,大部分类似的案件涉及到的都是男现役军人的妻子,但并不说跟女现役军人的丈夫有同居关系就可以免罪。都是一样的。

关于本案,大家还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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