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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买卖房屋合同有效期)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via.四川反邪教、法治四川)

【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无锡,当地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老张当年决定在孙子小张上小学前,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小张。于是老张与小张父亲大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元,于是房屋过户到了小张名下。3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起诉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于是父子二人就此对簿公堂。

张某购买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居住。2018年9月,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将房过户给小张。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住院,老夫妇与儿子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张某称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儿子认为是自愿赠与。

法院认为,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但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过户时小张已入读对应学校,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卖房屋的合同咋样?有多少人看了还看懂了的?呵呵呵,和保险合同比就是小巫了![捂脸]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张某夫妇有一套学区房,孙子就读附近小学后,张某夫妇和儿子、儿媳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10元,并将房屋过户到孙子名下,但房子仍由张某夫妇居住,房产证也由张某保管。后来,张某妻子生病,和儿子发生争吵,儿子便到房管局挂失,又补办了房产证。张某妻子病逝后,到法院起诉,想要回房子的所有权。经审理,法院判定原买卖合同无效,但认定原买卖行为是赠与行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赔了夫人又折兵”,虽然是个别现象,但还是为老年人处分财产提了个醒,事情是发展变化的,谁也不知道未来会怎样,所以要把事情往“好”里做、往“坏”里想,尽可能按法律程序办,不要留下后患。如张某当时想把房子赠与孙子,可以立个遗嘱,等遗嘱生效时,孙子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这期间,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张某不愿意了,随时可以重新立遗嘱,前面的遗嘱自然失效。这样做虽然缺少“人情味",但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不会老了才作难。

在头条热榜看#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房子过户是物权行为,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孙子欠爷爷债,不欠房。爷爷可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老人手里要把钱攥住,说实话,有钱的时候可能还有点亲情,没钱的时候就可能看人心情了。这还没有病、没有瘫、没有糊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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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又想到那个财物和亲情的老话题。

房子10元卖给孙子,其实就是仰仗着亲情。但法律合同就是明文规定,来不得半点虚情假意,如今爷爷想要回,只能看儿子的意愿了。

借钱容易,讨钱难。进了口袋的钱再掏出去如何容易?

老年人在做房产类转入转出时,千万保持冷静。你必须先评估一下儿孙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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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萤火虫心理师,私信线上等你,一起聊聊心理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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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西部决策网D视频

【#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 :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近日,江苏无锡,当地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老张当年决定在孙子小张上小学前,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小张。于是老张与小张父亲大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元,于是房屋过户到了小张名下。3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起诉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于是父子二人就此对簿公堂。@西部决策 网页链接 #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过户给孙子后反悔#

可以用离婚协议的房产单独出售吗?

谭小姐:郑经理,我和我前夫属于判决离婚,因为他是过错方,所以我们名下共有物业归我所有,我现在特别讨厌那个房子,不想要了,所以打算出售,请问我要怎么做?

大源按揭郑小姐:你好,房产证共同共有,然后离婚判决方便归你,是这个意思吗?

谭小姐:是的,没错。

大源按揭郑小姐:那你可能需要先做析产,把房产证先变成你一个人的名字,然后才能出售

谭小姐:不可以我这样直接卖吗?

大源按揭郑小姐:可以,但是需要按两个人签名一起出售,如果你前夫能配合,就可以

谭小姐:那如果这样,方便是不是变成他也有份了?

大源按揭郑小姐:法律上他签字,有可能被认为你认可他是共有人,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到时候交易的时候,收款人可以都是你的银行卡

谭小姐:算了,那我还是析产吧,谢谢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无锡一个市民为了孙子上学,把学区房10块钱卖给了儿子并过户到孙子名下。后来爷爷反悔,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转让赠予合同有效,房子还是归孙子所有。这就是亲属之间的一种赠予关系,还不是房屋的正常买卖。如果爷爷转让的对象不是孙子,而是一个陌生人或者没有近血缘关系的人,那这个转让合同很可能也被认定为无效;但现在爷爷转给的是孙子,当时爷爷又是自愿转让的,那这个合同就属于有效的赠予。

不知道爷爷有几个儿子,是由于他们父子关系的决裂造成的官司,还是因为家庭财产纠纷造成的官司?如果是爷爷有好几个儿子,也有好几个孙子辈,很可能爷爷把房子转让给这个孙子,会引起家庭矛盾,进而他们就想把房子重新过户回来,为了省下来中间的过户款,才想出了这样一招。但这个案子可能不是这样,因为他们的购房钱款才十块钱,过户费自然也就非常低,是一种完全的赠予关系。当初他们之所以用十块钱买卖,就是想逃避中间的税收和过户费,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所以老人只要还在世,把房子留给下一代的时候也要慎重,一定要深思熟虑才行。

房屋,网签,合同

山西太原常律师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解析

不要用金钱房产考验亲情和人性!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 :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近日,江苏无锡,当地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老张当年决定在孙子小张上小学前,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小张。于是老张与小张父亲大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元,于是房屋过户到了小张名下。

3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起诉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于是父子二人就此对簿公堂。

看那些为了房产闹得社死的亲子纠纷,我的想法比较粗暴:父母和子女为钱开撕,一律是父母的问题。

如子女无过错,是父母有问题;如子女有过错,一是父母的教育问题,二是父母不够爱孩子。真正爱孩子的父母不会为了点钱舍得将自己的孩子推到被互联网万人唾骂的境地。 ​​​

无财时,一家人其乐融融,有财时,一家人相互算计,有多少亲情受得住财富考验?[what]

在利益面前,亲人变得面目狰狞。所以,亲人之间,千万少提钱财,提多了伤感情,提得不恰当,亲人没了。

毕竟,人性经历财富考验,很少人过得了关。财富关,多少修行人都打了败仗,何况没什么定力的普通凡夫。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律师来帮忙# #法律小课堂#

第一,两级法院均认定老张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即双方并非买卖合同而是赠与合同关系,由于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据此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

其实,对于赠与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是无论是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均具有法定条件。比如说,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老张将房屋登记到小张名下,实际上当登记完成之后,小张就取得了房屋的归属,那么此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老张就不能再任意撤销赠与了。

同时,小张的情形也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除非是有法定的撤销条件,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并且不存在老张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老张来以通过撤销权的形式要回房屋。

第二,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并且房屋已完成过户手续,小张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这种赠与是老张基于与小张这种特定亲属身份关系作出的,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尤其是,房屋过户后,老张一直居住在这里,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思路,可以推定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依然可以居住在房屋。

所谓居住权,大家可能并不是特别熟悉,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当然,我们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第367条规定的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第371条规定的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本案中,貌似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但是老张与小张双方进行合同关系后,办理过户手续,小张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老张依然居住在内,现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排除老张在房屋内的居住权。

第三,对于老张来说,除了考虑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外,可以考虑其他维权思路,比如说,按照现在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顺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行进行民事诉讼,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基础上,争取要回房款或者补偿款。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或者购房款的,要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造成损失的,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损失。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其实,这个事件也给天下所有的老人都提了个醒,什么时候将自己的资产给儿孙?或者以什么样的方式给?一定要做好筹划。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对于每个人来说,学点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尤其涉及大额财产处分,在作出决定之前的事,需要把相关后果想清楚,或者做好完备的法律手续,将该签订的协议都弄好,防备极端坏事情的出现。

#法律小课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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