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6日晚上,江苏省南京市某居民楼下竟然围了100多人,一般能有这种规模的,都是发生了骇人听闻的命案,不过实际上,其实只是一次捉奸,那么它为何会引起这样大的关注?因为男主人公是带着警察去的!警察也能帮忙捉奸?结局又将如何?
孙某住在白下区,妻子是张某,两年都已年过40岁,算是老夫老妻了,结果恩恩爱爱了十几二十年没出过问题的婚姻,却在这时候土崩瓦解,前因是孙某听别人说,他的老婆跟一个小10岁的男人好上了,孙某顿时脸色铁青。
不过这种事情向来讲究一个证据,否则弄错了伤害感情不说也丢人,孙某就跟踪了妻子张某2个月,还真的让他发现张某确实同一名男子暧昧不清,8月25日他还一路跟踪到了他们的“爱巢”,那时候孙某看着他们房间里的灯光,久久无法动弹,并下定决心捉奸。
他要让所有人看看,看看张某有多对不起他,看看他辛辛苦苦一辈子到来头张某是怎么辜负他的!于是通知了双方父母,又叫上了三五好友,等灯光熄灭以后,就决心冲上去踹开门给他们一个好看,那时候他表情狠厉,态度坚决,吓到了他的老父亲。
他的老父亲觉得他不太冷静,怕出事,这才打电话报警,警方听说是要捉奸,也不淡定了,因为很多命案就是捉奸的时候发生的,甚至于有些人在捉奸过程中害怕自己会杀人就打电话报警,但警方赶到之后还是晚了,所以这位民警打算跟着他们走一趟。
另外民警不仅仅只是办理命案,其实也可以调解纠纷和矛盾,根据《公安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可知,实际上民警主要就是调解纠纷和矛盾,维护治安稳定,进行一些相对来说简单的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发现需要专业刑侦人员进行的,则会移交其他部门。
因此当一行人浩浩荡荡来到了张某租房时,有警察在,他们不敢造次,先让警察上去敲了敲门,随后一名女子的声音响起,孙某仔细听了听,这确实是妻子张某的声音,他顿时激动起来,走过去拨开警察就骂骂咧咧地拍起门来:“赶紧给我开门!否则我就要砸开了!”
里面的人一听,大概是知道自己暴露了,顿时不再说话,孙某气急败坏,继续哐哐地拍门,后来还上脚踹了,但是里面依然毫无动静,反而附近的居民全都被吵醒了,一堆人都围过来看热闹,其中有一位正是房东,跑过来劝他们悠着点,别把他的门给踢坏了。
外面闹哄哄,张某依然毫无动静,仿佛打定主意要龟缩到众人自动离开,但是孙某不肯走,众人看热闹看得津津有味,也不打算离开,就固执着等待着看一个笑话,一直等到凌晨5点,在警方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张某终于同意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不过门一打开,张某和一名男子走出来时,却一点都不颓败、羞耻,尤其张某居然还指着孙某的鼻子疾言厉色:“我要告你侵犯隐私权”!听得众人一个倒仰,觉得这位张某当真不是善类,那么孙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隐私?
孙某可能存在侵犯隐私的部分,一是跟踪多日获取了张某的租房地址,二是同众人说了张某出轨一事,三是试图侵入张某的住宅,那么这些行为是否为侵犯隐私?事实上在当时我国在隐私权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般对这类利益都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来实现。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人格权,表示人格尊严不能侵犯,禁止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私密空间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名誉权,同人格尊严互通。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用名誉权强调了隐私权,表现在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总结起来也可以得出,当时的法律在隐私权的事实部分,强调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在非法侵入住宅这一块,要求造成了一定后果,这也就意味着跟踪不算侵犯隐私,因为孙某说的是事实,所以不算侵犯隐私,他连门都没进去,更够不成非法侵入......
即使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颁布的当下,夫妻一方想要告对方侵犯隐私也很难认定,因为夫妻对彼此享有一部分知情权,且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忠诚,而张某未能做到,也没有通过一些行为打消孙某的念头,因此才有孙某进行“刺探”和“捉奸”的情况。
虽然最终结果不得而知,但张某一定无法从隐私权的部分为自己“出一口恶气”,假如她以夫妻名义和对方同居,那么她自己反而还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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