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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合同(房屋购买合同协议书范本)

江苏无锡,爷爷有一套学区房,孙子要上小学读书,爷爷和奶奶便与儿子、儿媳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是孙子,房屋价款为10元,签订合同后便将房屋过户给了孙子,房子继续由爷爷和奶奶在此居住。2年后爷爷生病住院与儿子发生矛盾,爷爷去世后,奶奶起诉到法院要求曲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这是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近期通报的一个案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决。

爷爷张某购买了这套学区房后一直和奶奶陈某一起在此居住,2018年孙子小张要上小学,2019年时爷爷张某和奶奶陈某与儿子、儿媳签订合同后,产权证仍由爷爷张某和奶奶陈某保管,房子也由老两口继续居住。

2021年时在爷爷生病住院后,老两口与儿子发生了矛盾,儿子自行将房产证挂失,重新申领了房产证。爷爷去世后,奶奶张某很生气,就起诉到法院了。

奶奶张某认为,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了让孙子上学用的,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儿子和孙子认为,房屋爷爷自愿赠与的,且已经办理完了过户登记。

那么,爷爷和奶奶与儿子、儿媳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吗?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符合3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爷爷奶奶和儿子、儿媳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不用说的。那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吗?

奶奶张某认为是为了让孙子上学用的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儿子和孙子也认为不是真实的是赠与不是房屋买卖。

那原被告双方都认为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意,且一个学区房成交价只有10元,也不是正常的房屋买卖的价款,应当认定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孙子给予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房产就应当返还给奶奶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并不是,因为法院还会审查该案的真实法律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是想儿子和孙子说的赠与关系吗?

那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了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奶奶说将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了让孙子上学用的,双方只是暂过户,可孙子是在2018年时已经入读该小学,过户时间是2019年,奶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为了孙子入学暂时办理的过户登记。

涉案房屋受赠人孙子已经接受了赠与,在没有接受赠与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现也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若受赠人没有符合《民法典》663条法定撤销的情形,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就成了并生效了。

很遗憾,爷爷只是与儿子发生了矛盾,并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小张上述可以要奶奶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奶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判决房屋归孙子所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很多人觉得,养儿白养了,房子也没有了,法院也不为弱者主持正义。其实法院不是不为弱者主张正义,是要告诉我们,我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说出去的话如泼出去的水,做事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你对此事儿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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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张老伯有着一套学区房,为方便孙子小张的入学,便与儿子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为孙子小张,成交价仅为10元,之后配合过户至小张名下,小张顺利的上了小学。

后来公媳发生矛盾无法调解,张老伯将孙子小张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一二审都败诉,意味着张老伯的学区房要不回来了。

这里呢,其实法院已经认定双方房屋买卖无效,况且房屋买卖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但是认为是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且房屋已经转移至孙子名下,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

民法典虽然规定有赠与撤销权,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房屋已经过户给孙子,张老伯已经失去撤销的时机,因此败诉也是理所当然了。

民法讲究诚信原则,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法律不保护那些出尔反尔的行为,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近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老张和妻子陈某共同居住的房子是老张原单位房改购买的一套学区房。

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张某所述为小张入学而过户的情形。虽然张某陈述案涉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为了让小张入学,但该表述系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故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友,儿子对老人的房子觊觎已久,所以才想起来让父亲用10元钱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的招数。也就是说,等于几乎无偿给了爷爷的孙子。

爷爷和儿子发生了矛盾又想要回房产,但是协商没有发生作用,不得不到法院去起诉。又把已经给孙子的房子,说成是借给孙子房子使用。

但由于都办了法律上的过户手续,又没有出借的证据,所以,法院判为起诉无效。房产仍然归孙子所有。

你给了钱买,但是业主可以随时到法院撤销购买合同,这种房子就是买个寂寞

都是你自己家事,有啥好后悔的,孩子孝顺你就笑,孩子不孝顺,你就自己倒霉,子不教父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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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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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你自己家事,有啥好后悔的,孩子孝顺你就笑,孩子不孝顺,你就自己倒霉,子不教父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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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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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事的民心、两情两愿顺自心、开心快乐要少管、高兴一天说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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