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网民给大理市委书记留言反映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在递交宅基地申请书,11年无结果…可能是本村唯一的无房户…#大理# #湾桥# #农村# #宅基地# #难##无房户# #保护洱海# #大理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网民:2022年7月23日求助您的未解决实际问题
本人于2022年7月23日给大理市委书记的留言请求(留言ID:15506xxx),未解决实际问题。得到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回复与我多次到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复是一样的,以下是8月10日得到的处理结果(您户拟建房选址点属一般耕地,在洱海二级保护区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联字〔2022〕8号)文件要求:洱海一、二级保护区不再规划和新增宅基地。 目前,湾桥镇不具备农村建房集中安置条件,需由您户自行选取符合规划的地块(建议您户到本村内置换旧民房,进行拆除重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经村、组初审后,报湾桥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
重点是我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在递交申请书,11年啊!在此期间本村其它村民已经得到宅基地批复文件及准建证,甚至于一户多宅的都再次拿到宅基地批复文件及准建证建了新房,而且建房位置也是一般耕地基本农田,为什么单单我的不批准,是我什么地方没做得不到位还是什么原因?本村(向阳溪村)这两年才被定为一二级保护区的。现在不管什么原因造成我可能是本村唯一的无房户,再次请求政府帮忙解决实际住房问题。
按要求现在整个村都在保护区内根本没有符合规划的地块,要在本村置换旧房子要比国家拆迁还要困难(一个院子少着五六户多着十几户)需要的钱是普通老百姓无法承受的。
8月29日大理市湾桥镇官方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大理市委书记的留言收悉,大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转由湾桥镇人民政府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申请建房”的问题,经核实,1.受政策限制,大理市已多年未下达宅基地建设指标。2.湾桥镇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8月1日湾镇信专〔2022〕12号对您反映的问题做出了答复:您户拟建房选址点属一般耕地,在洱海二级保护区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联字〔2022〕8号)文件要求:洱海一、二级保护区不再规划和新增宅基地。目前,湾桥镇不具备农村建房集中安置条件,需由您户自行选取符合规划的地块,备齐相关申请材料经村、组初审后,报湾桥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4日
#如果邻居不让你建房子,你会怎么做# 这要看你建房子,手续是否齐全,你是否按照你们村的村容对貌,规划在建设自己的房子。
在我们这里,村民想建房子,首先要写一份宅基地申请书,交给村委会,然后,有党支部书记,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以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再讨论表决通过,然后,把材料上报给乡镇政府审批。
等到你拿到了,上级政府的《宅基地》审核通知之后,在材料有效期内,自己寻找时间,约好上级政府,地税局工作人员,来在你的宅基地上框好线,你方可以开工建房子,如果在建设过程,岀现了像你说的那种,邻居不让你建房子的问题,你应该先去找村干部,有村干部岀面解决,村干部如果解决不了,你还可以去找,上级政府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由此可见,假如说你的建房手续,是合法合规齐全的岀了问题,我建议你应该先去找,村两委干部协调解决,反之,如果你没有合法合规的手续,私自乱搭乱建,那就另当别论了。
(原创于2022年3月3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4.报送。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说到农民,有些人就会说农民有土地,有宅基地,怎不知足,还想咋的。在此,我还想唠叨几句,一、土地不是私有,二、宅基地也不是白给白得的。
@老苏聊农事 在这里,着重要说一下农民的宅基地是怎么来的。首先农民的住房面积是有规定的,假如农民要建房,在不够居住面积的前提下,先要向所在的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审议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核,审核通过发《住宅宅基地建设申请表》交于申请人填写。填好后,再交于村委会核实认证并盖章签字,完后,由村委会将认证通过的申请表再递交乡镇审核,乡镇土地管理所对申请人建房用地范围再做确认和规划。村镇级通过后,还要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县一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由国土资源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最后,根据建房面积缴纳费用,只有层层审核通过后,才可合理合法动工建房。
以上只是符合了建房要求,可以动工建房,但开挖地基时,村包括乡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还会到现场监督,其主要目的是核实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一致,避免少批多建。一旦发现少批多建现象,将会重罚或责令拆除。
农民的宅基地,并不是唾手可得的,那怕建个猪圈,一个鸡舍等,也得通过申请批准缴费后方可实施,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
农村建房需要“六审”你知道吗?
第一是向村里领取建房的申请表;
第二是经村委会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建房的要求;
第三是国土勘测部门,对建造土地进行判断是否为宅基地;
第四是乡镇对村委会的审查进行审批和批准;
第五由县级进行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核;
第六建设监管部门对申请建造的宅基地进行范围的确认;
六个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开封头条#杞县农村建房明白卡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我们吃饭的保障。保护耕地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财富。为让广大农户了解建房程序,现制定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请大家遵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准乱占耕地等要求。
申请材料: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有关承建人资质等原件及复印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农户需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批后才能开始建房,建房期间要严格按照审批层数、面积、位置等要求进行建设。
#平顶山头条#鲁山县宅基地问题。
你好,我是让河乡村民,现在需要在原有宅基地上面盖房子,拥有以前颁发的宅基地证,现在需要盖房子,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流程。
经查,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翻建新房,需要经过当地乡镇农业部门进行审批(需带原宅基地使用证、户口本,到乡农业农村办领取一户一宅承诺书(村加章)、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审批表)。建房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3.2米)。
下步打算
由让河乡政府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知晓率。
一个39岁的初中毕业生,写个宅基地申请书都没有勇气。他不敢写的原因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有点可笑,他竟然说“是自己的字写得不好所以不敢写申请书[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邻居家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39岁、小儿子35岁。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大儿子夫妻俩加两个儿子,小儿子夫妻俩加一个女儿,全家9个人都住在父母修的一幢房里面。
前几年由于孩子都还小的原因,全家人在一起还能相互尊重的生活。现在大儿子的儿子也16岁,家里就开始手忙脚乱要分家。
但分家的话家里就一幢房子,经过家里商量后还是让大儿子搬出去建房。刚好这段时间房产普查,签于他家的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结果今天他家大儿子找到我,让我帮他写申请书。因为我知道他的能力写申请书就是小菜一碟,为什么还会找我帮忙写申请书呢?
最后他说“我字写不好,怕村里不批准申请”。听他这样说我真的是想笑却不敢笑,因为你写申请书跟字的好坏不相关啊!难道字写得好村里就批准,字写不好村里就不批吗?
但这种想法我只能藏在心里不能说,怕人家说我高傲不帮忙。反正这就是动动笔的小忙帮下也无所谓,最后我只好勉为其难的帮他写了申请书。
朋友们!你们觉得这个事情是不是有点搞笑啊!但不管怎样他能信任我帮他写申请书,我心里也挺高兴啊!至少他对我有信任感和放心,尽一下自己举手之劳代笔一下又不吃亏是吧![大笑][大笑][大笑]
#长治头条##农村宅基地# “我家土地证啥时侯能发下来”!最近,有好多村民到乡里询问,几乎都是同一个口气。
也难怪农民朋友心急,确实是这个发证过程有点长。
话说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布暑了在全国农村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俗称“两权”)登记发证工作”,地方立即响应,招标专业测绘队伍,逐村开展调查测绘登记工作,至今已经过去五年了。
在2019年5月,国土资源部根据各地进展不一问题,督促各地加快“两权”登记成果汇总对接,尽快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
2020年5月,国土部依据《物权法》《不动产条例》等相关法律,在“两权”登记的基础上做出重大调整,重新安排“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工作,增加了农民宅基地“房地一体”普查登记工作。
调整后的“两权”普查登记工作,不仅登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步进行确权登记,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
我要对农民朋友说,虽然拿证时间长了,但对大家的财产权利保护可是更细致全面了。
我这样讲,农民朋友应该听懂了吧!
目前,各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正在进行中,根据大家平时的反映,在此对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啰嗦几句:
①此次确权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在外非农业户籍可以继承农村老宅,准予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②非农户籍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在农村取得的合法宅基地可以依法确权登记。
③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实行只登记不发证。
④对2017年7月1日后,未经批准违法抢占、超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还要特别提醒几点:
一是在发现2017年登记时,出现错登、漏登情况,请尽快准备相关资料补登或纠错。
二是,期间因父母长辈死亡等原因需更换登记人的,可以携带村委证明和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测绘专业队伍工作地进行变更。
三是因土地纠纷未登记的,土地纠纷已调解,纠纷双方可持“土地纠纷调处协议”前往补充确权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哪种情况,完成上述登记前,需本人写出登记申请书,并向乡镇国土所报备,由国土所联系测绘专业队伍协助进行登记。
最后需要向大家讲清楚,在未领到新证书前,家里保管的旧证,如《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不动产证书》一样仍然有效,农民朋友不必心急!
#佛山头条# 顺德勒流网友:申请宅基地问题!!
2021-09-16
本人是勒流街道东风村村民,有固化名额,家里有一块地(20年村分给我们用来建房的),但由于以前无资金建房,把事情拖到这几年! 这几年一直申请一直不了了之(申请书村小组长又不肯签名怕负责任)!现在十分苦恼!想问一下勒流政府该如何处理才行!感觉弱小群体,办事真难!!
单位已回应:
勒流街道办事处
2021-09-23
农业农村办:根据原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顺建函[2016]553号)中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程序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并在村(居)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济上独立核算)张榜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各镇(街)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批准。
鉴于宅基地审查部门审批个人住宅用地的前提条件为:1、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2、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在符合我区固化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属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管理事务。因此,建议申请人和东风村委会、东风股份合作经济社共同协商,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宅基地手续,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
北京市何女士、卢女士诉昌平区政府、北京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十点于昌平法院组织线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何女士、卢女士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4年4月15日,昌平区政府作出京(昌)政地征[2014]xx号《征地公告》称,因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需要实施征地,二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条件不合理,降低了原告二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保障原告的长远生计,因此二人未能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9月26日凌晨4时至5时期间,在何女士、卢女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经其同意、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何女士、卢女士的上述房屋即被强制拆除,对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屋内物品也被损毁殆尽。2021年11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xx号行政裁定认为,被告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应保障何女士、卢女士因案涉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的相应安置补偿权利。
后何女士、卢女士特于2021年12月22日向昌平区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其依法予以处理。但是昌平区政府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上述《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后,至今仍未向何女士、卢女士作出任何答复或处理决定。
何女士、卢女士认为,昌平区政府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其二人合法权益。为此,何女士、卢女士特依法向北京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政府作出了京政复字〔2022〕6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二人的复议申请。对此,何女士、卢女士认为昌平区不依法向二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明显违法,北京市政府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明显属错误,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建房需要六审,你知道吗?
第一是向村里领取建房的申请表。
第二村委会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建房的要求。
第三是国土勘测部门对建造土地进行判断是否为宅基地。
第四是乡镇对村委会的审查进行审核批准。
第五由县级进行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核。
第六建设监管部门对申请建造的宅基地进行范围的确认,6个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郑氏兄弟是安徽黄山某村村民,在村里各自拥有宅基地,并建房居住。近年来,该村涉及高铁项目建设拆迁,为了解征收补偿信息,二人向当地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等6项内容。
2021年4月,区政府下设的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对上述申请作出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郑氏兄弟二人:两户宅基地未被行政征收,所以无法提供1至5项政府信息;第6项政府信息不存在。
郑氏兄弟收到第1号答复书后,认为答复的内容未依法回复两人申请的信息。他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期间,区政府撤回第1号答复,作出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案件如期开庭。法庭上,被告区政府称:区政府成立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铁路项目建设日常协调工作。指挥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区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予以主动公开,且在2021年4月已就郑某二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后来二人提起诉讼,区政府发现原答复中的1-5项不属于区政府进行公开的内容,遂对答复予以变更,重新进行了答复。
区政府撤回第1号答复,重新作出第2号答复,就能免除违法责任吗?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系对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认为该答复的内容未对其申请作实质性回复,区政府存在不作为之违法行为。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第二,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作为区政府组建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应以区政府为被告。
第三,区政府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且有部分内容已经主动公开。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但下设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作出的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未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该答复依法应予撤销。
第四,尽管区政府在案件诉讼期间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仍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确认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作出的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但鉴于区政府已经重新作出第2号答复,所以没有判令其限期公开所申请信息。
2015年,青海海东的刘先生将村里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成一栋三层楼房,当地住建局在巡查中发现该房屋,认为扩建的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于违章建筑。次年6月,该房屋突然被强拆。突如其来的厄运让刘先生难以接受,他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之诉。
然而被告相关部门在庭审中抗辩:
“涉案房屋是刘先生在“撤地设市”中抢建的,其行为属于打击“四抢”专项行动范围之内;
房屋扩建未取得“二证一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属于违章建筑;
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有权对辖区内违建进行强制拆除,而且强拆程序合法。
为证明程序合法性,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区住建局的4份《文件送达证》,以证明因刘先生拒绝签收文件,住建局工作人员采取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的方式,向刘先生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
刘先生不仅从未见过上述文件,而且根据律师调查得知,工作人员送达文件时见证人并不在场,而是在事后补签的空白送达回证。但一审法院却以证人未出庭说明情况为由,对刘先生提交的《律师调查笔录》未予采信,反而采信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判决驳回刘先生起诉。刘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亦被驳回。
强拆使刘先生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多年只能租住在集装箱中,而接连败诉的局面,更给他的生活蒙上一层阴影。刘先生几经周折,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开始峰回路转。
专业的律师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具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能力。
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严重影响审判结果。鉴于案件已进行到再审程序,不容丝毫闪失,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苗薇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刘先生全面挖掘证据,并在庭审中将证据与事实、理论融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违建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而不应由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系违建违反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情况公示表》等材料证明房屋合法,不属于违建;
《证人自述》证明证人签署的文书为强拆后补签的空白文书,照片证实证人因病就医无法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该证据合法,应予采信,同时结合《律师调查笔录》可知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向刘先生送达上述行政文书......
再审法庭上,律师提交的一项项证据环环相扣,陈述的法理逻辑清晰,有力驳斥了拆迁部门观点,直指一审判决不当之处。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重新调查认定后,认为强拆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实施拆除刘先生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冠领代理这起青海海东拆违案逆势翻盘,在青海省高院获得终局胜诉。(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
#青海##农村##拆#
把自家宅基地划出一部分做道路,拆迁时这部分道路面积该赔吗?
#拆迁时宅基地划出部分如何赔偿#把自家宅基地划出一部分做自家道路使用,拆迁时候,拆迁办却说这个是道路,没盖房子也不能算在原来宅基地范围之内,不能给补偿,这合法吗?
这两天,杨律师就收到这么一个咨询电话,事情虽然不大,但是我相信很多经历过拆迁的朋友都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这个问题跟宅基地中的空地是不是补偿其实有点类似。有些朋友为了自己住的舒服,并没有把全部的宅基地盖满房子,而是留了一部分空地作为院子,自己种些花花草草。又或者是在自家门前留一块空地用来停车或者作为过道,为了自家出行方便,但在拆迁中,这类空地很多时候拆迁办总是不给补偿。
那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呢?
空地也好、院子也罢,还是自己建的过道,在拆迁中到底该如何补偿呢?
其实这件事的答案很简单,如果这空地、院子、过道确实属于您家的宅基地,那就该给补偿!至于给多少,由拆迁办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这个我后面再讲。所以,能不能拿到补偿的关键是,这块空地、这个过道到底属不属于您家的宅基地范围之内。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中,宅基地是肯定会被补偿的,但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全国不统一,由省级政府制定,如果是自家宅基地被征收,那么就应当获取对应补偿,您可以自行到当地的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查询和了解。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您一定要积极争取,这是跑不掉的。
其次,刚才杨律师说了,有空地的、有过道的,想要获得补偿的关键是,证明这地属于宅基地范围之内!某块儿地是否属于宅基地范围是以“宅基地证”或者咱们常说的“土地证”的范围为准的。如果您家的宅基地有证,赶紧把证拿出来核对一下,看看面积是否一致。在证上记载范围内,那就自然属于自家宅基地,就要补偿。
最难办的是,我们很多地方农村宅基地都没有证!又或者是土地证办的时间非常早了,自家的宅基地早已经扩建了。该怎么办呢?
别着急!您要知道,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拆迁办、当地的自然资源局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叫“土地调查”。在征收开始的时候,拆迁办工作人员应当对于您家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调查,对于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具体位置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会对您家进行入户调查或者测量,这时候,您可一定要看清楚测量结果,对测量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这种有空地的,特别是在院子外面占用宅基地修个道路的,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在调查阶段就跟拆迁办的明确清楚。
如果没有宅基地证或土地证,想要确认这块儿地属于自家宅基地,是需要我们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的,比如说宅基地申请书、建房申请书等等一切能够证明门前道路属于宅基地范围的证据材料,甚至是邻居的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管用的,一定要积极给到拆迁办和征收部门。
讲了这么多,杨律师给大家总结一下,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遇到土地面积有争议的,该补偿不给补偿的,首先你要做的是拿出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宅基地实际面积的所有材料,证明给征收部门,努力争取自己的拆迁利益。记得一定要以书面的方式把你的意见交上去!
看到这儿,可能有人会说,我说了没用啊,说了他们也不给补啊!朋友们,一定要记住郭律师跟大家说的,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做判断,是否能够依法补偿,那是下一步的问题!想维权,要先把自己能做的,该做的事情做到了,先不让对方有空子可钻,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兄弟之间的赠与也可以办理。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鹭港与稳定。
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2021年9月2日,天水市武山县四门镇人民政府
就武山县网友咨询宅基地申请办理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网友
各位领导好:
本人30岁,甘肃武山四门人,已结婚生子,但我们家2个兄弟,只有一处宅基地,家庭人口太多。
如果要分户的话,需要什么手续条件,宅基地怎么申请,去那申请,有什么条件?
武山县四门镇人民政府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宅基地申请办理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关于分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两户都要有)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办理分户手续。
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 2、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4、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分居后父母身边需有一个子女); 5、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且无住房的; 6、经批准户口已经移到本村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3、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关于相关政策,您可以了解《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农民自建房需要交2000给村支书】
周口市淮阳区贾庄大队李文庄自建房因为结婚需要拆了重新盖楼房,要给村支书2000块才能批准,要么请吃饭,否则跑多少趟都不会给批准盖新房。
回复: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并即时转淮阳区调查处理,该区回复结果如下: 根据淮阳区自然资源局、淮阳区农业农村局、淮阳区住建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审批表、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建房四邻签字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宅基地坐落位置平面图。村民准备好以上手续,有行政村盖章上报乡农办,而后有农办统一报送自然资源所核实土地性质,符合条件后审批。自然资源所、农办、城建所、行政村等从来不收取村民任何费用。 感谢您对周口市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周口头条#
如何满足户籍地址变更的条件?
贺某勤系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但店白云街一号(农转非集体户口),存在严重的人户籍分离的不正常现象。此人在原籍贯所在地为同一个但店镇六棵枫树贺家河村民组,有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后颁发的《土地证》,在祖传的住房,后来建造成楼房。团风县未能在但店镇落实以下文件中的各种证件,确实是难以满足以下要求。
与此同时,与贺某勤同村民小组的其他许多人一样,都是没有满足以下条件,但是他们都将户籍地址进行了更正。特别是在全国人口统计工作中,湖北省公安机关专业出台了文件精神,解决人户籍分离的问题,时至今日贺某勤主动要求进行更正,及时解决人户籍分离的现实问题,为什么团风县公安局仍然答非所问,继续设置障碍这害群众?有关情况如下:
关于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故意设置障碍问题的举报信涉嫌故意设置障碍,为难群众,未能按照政策规定、依纪依法及时办理户籍常住地址变更的问题。2022年3月18日上午,我向但店镇派出所依法依规提交了《关于户口薄中经常居住地址变更的申请书》,但店镇派出所以需要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身份证明和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书等资料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户籍常住地址变更)手续。因为,尽管传说政府为农村住房办理《房产证》已经有近十年了,但是至今未能对但店镇农村居民办理《房产证》,根本是无法提供。本人向但店镇派出所提供了承包的《土地证》及交纳党费收费证明等证明了有合法稳定房屋住址和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是但店镇六棵枫树村贺家河。原来根据政策规定,用购买的方式,办理的“农转非”户口,落户口在集体户口地址:但店镇白云街1号。根据2020年6月湖北省警方开展户口整顿的规定,九类情况要主动申报的规定,集体户口人户分离的问题,应该及时变更为家庭户口,常住地在六棵枫树村,而不是但店镇白云街1号。违反了《户口登记管理条件》第六条,户籍登记地址是经常常居住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及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八)取消农村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为居民户口。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2014》的规定,应该及时调整,维护户籍管理信息。根据了解情况,与贺克勤同样办理了“农转非”,同样的但店镇白云街1号集体户籍,同村组的村民贺天平一家四人,汪德元等人户籍均在2020年前后,已经变更了经常居住地为六棵枫树村贺家河。他们同样没有现在但店镇派出所所要求提供有相关资料,他们到是能够顺利地实现了户籍地址的及时变更。但店镇派出所长期未能执行有关规定及依纪依法办理户籍问题,一是及时解决群众性申请变更户籍主要事项的问题。另外,还需要依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2019年7月17日),追究责任。
附件:湖北阳光信访答复文件
经查,关于您申请办理户籍地址变更(即户口迁往农村落户)的问题,现根据省、市相关户籍管理规范分别作出答复: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民本人已从城镇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农村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或者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在城市规划区外农村购买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承包土地经营的原农业家庭户(已购买社会保险除外),可以申请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户口的落户申请; 2、拟迁移人的户籍凭证; 3、司法公证的房屋买卖,经管部门确认的承包土地转让协议; 4、转让方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据查,您的户口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时候办理的农转非。按照现行户籍管理政策规定,不具备迁往农村落户(即户籍地址变更)的以上条件。 您有不清楚不理解的疑惑可到治安大队户籍中队咨询办理。
申请人
顾xx、施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江苏省盐城市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1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
申请人认为在没有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断水断电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办理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即动工建设,也有违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定。
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实习)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但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查处房屋搬迁中存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02
《答复》内容
该《答复》中称:
2021年初,xx组地块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该地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xx县委、县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工作,该地块于2021年3月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你们在此次搬迁红线内,尚未签约,也未拆迁。
你们的住房位于xx组,你们房屋所在地的现状地块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你们所反映的地块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申请,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目前的搬迁并未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新使用。
故你们所要求查处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事实并不存在。
特此答复。
03
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1、任何单位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均需履行征地手续,本申请人自认该项目自2021年3月就已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但截至到被申请人答复之日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故该项目违法用地事实清楚。
2、因涉案棚户区项目系xx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实事工程,依法更应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3、被申请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未变更和重新使用就不涉及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观点属逻辑错误,也是对法律的误读。
4、涉案项目除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外,还占用了集体农用地,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房屋未拆除认定“目前的搬迁并未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新使用”属偷换概念。
5、涉案项目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其作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2021年9月27日,顾xx三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25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xx县xx组,房屋所占土地位于案涉土地范围内。
04
复议决定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
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答复》,但《答复》未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