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加上这句话,让你少走弯路,少吃亏。
这句话就是“无论什么原因造成买方的银行贷款审批没有通过的,且买方又无法全款支付房款的前提下,不属于违约。此合同自动解除,并且退回所交的房屋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各种费用”
#法律# #房产#
清远恒大银湖城12月份的交楼情况探秘
“合同上写着交楼时间是2022年12月31日,还有二十多天就到交楼日期了,心情有点忐忑”,采访一位122号楼的业主李女士时,她拿着购房合同,对记者说道。
据了解,按购房合同的约定时间,12月31日恒大银湖城将有五栋新楼要交楼,这上千户业主们时刻关心着他们房子的工程进展,热切盼望着了解到更多实际情况。为此,记者特意前往一探究竟,为广大业主消除疑虑。
进入园区沿途问了几个业主,确定了即将交付的那五栋楼的位置,随即走访拍了几张照片,简单记录一下工程情况。

先看看119号楼,这栋楼目前外立面已经是具备交楼条件,室内还在进行保洁,整洁度大概80%,接近收尾工作。
再看看120-121号楼,,外立面和室内清洁都已完成。很多房屋单元已经开始验收上锁,等待物业统一收钥匙。
122-123号楼跟119号楼的进度差不多,也是在搞室内清洁,整洁度大概80%,楼梯过道在清运装修垃圾。
五栋楼所在的园区道路和园林在做收尾工作。青青的草皮刚铺好,还没全部铺完,大概铺了一半左右,工人还在施工中,小树苗有点单薄,看样子就是新种上去的。
按照目前的进度看,本月31号前应该是能赶得及交楼的,这五栋楼的业主们看到这应该就可以放心了。
最后,希望开发商的建设施工单位不辞劳苦继续赶工,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让这上千户的业主在元旦新年到来之际满意收到新房钥匙,为2022年画上圆满句号。

这又是什么道理,买卖合同签订后,是可以反悔的,好,购房合同买贵是错的,可不可以起诉退款。
车位是跟购房合同一起的,购房合同上有详细的说明//@天天大红袍:
幸运百灵鸟Vc
发布了小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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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就是在保护开发商!开发商巴不得撤销购房合同,又可以坑下一个购房者!
以案普法
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可万万没想到,交房时,党女士却收到了层高为2.5m的房子,索赔未果后,党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党女士是一名外乡人,在西安上班,辛苦打拼多年后,她终于能在西安安家置业。三年前,党女士在莲湖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建筑面积102 ㎡,层高3.1m,房屋价款97万余元。当即,党女士就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并付了首付款30万元,从那天之后,党女士便每月给银行偿还3965元的月供。去年8月,房子如期交付,这下可乐坏了党女士,意味着她要结束租房的生涯了。然而,交房后,党女士却发现,房子的客厅及主卧层高仅有2.52米,而且,主卧天花板处竟然安装有下水管道和下悬梁,此外,次卧和餐厅下悬梁部分层高仅2.57米。

党女士认为,开发商给她交付的房子与宣传以及合同的约定不符,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层高2.8米。后党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开发商仅同意无偿吊顶或包裹下悬梁或赔偿损失19000元。党女士认为,首先,《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其次,开发商隐瞒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层高,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层高不足,仍采取虚假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价款的行为存在欺诈。故,党女士的诉求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房价的三倍予以赔偿。【@以案普法 】1、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现党女士主张房子层高不足,开发商故意欺诈,据此,开发商需要拿出相反证据来反驳党女士的主张,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此,开发商针对层高的问题做出了其自己的解释。首先,房子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涉案房屋经相关政府职能验收合格,已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其次,涉案房屋层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第2.0.9条规定,“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指涉案房屋当层的地面到上一层房屋地面的实际距离。第2.0.10条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涉案房屋使用量尺在室内可以测量到的实际高度。第5.5.1条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第5.5.2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经核实,房子设计层高为3.1米,该3.1米即指房屋当层的底面到上一层房屋底面的实际距离,包含了涉案房屋室内净高及涉案房屋上一层楼板、地暖及保护层(含地板)厚度。

因此,房子完全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3.1米层高。况且,受制于测量方法以及测量器具,党女士自行测量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尚不确定。另外,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中的商品系指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一般商品。众所周知,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不动产与普通消费品在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受该法的调整。最高法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商品房领域的纠纷按照该解释处理即可。

如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性很大,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和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虽然党女士提供的关于涉案房屋层高、室内净高的高度证据,但未能证明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向党女士告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的下悬梁情况,以便原告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但是现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党女士的义务,未能使其知悉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过失。鉴于该房屋确实存在的实际问题,党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请求,符合规定。

除此之外,因党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向其出售该房屋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欺诈原告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款赔偿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仅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还是要看购房合同的约定!
娓娓道法
公职律师 税务师
“房子烂尾,房贷我就不还!”陈某按揭贷款购房后,楼盘烂尾,陈某以此为由,拒绝还贷。银行于是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了。

福建省福安市,2014年陈某夫妇看到别人都买了新房,而且房子的价格上涨得厉害,于是也想买一套房。但是家中存款不够,于是找亲戚东拼西凑付了首付20万,购买了一套房。根据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子应该在2016年9月底前交付。但是,由于开发商的资金出现问题,房子并没有如期交付。此时陈某仍然继续向银行偿还借款。可是,开发商迟迟不开工,陈某眼看自己按月付房贷,日子过得十分紧张。但是房子交付却遥遥无期,于是干脆停止偿还贷款,并将开发商与贷款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而贷款银行同时提起反诉,要求陈某夫妇偿还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0余万元元。并提出陈某夫妇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而且认为买卖合同是否解除,陈某夫妇均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来源:环球时报)

而陈某夫妇为什么敢提起诉讼,因为她们手中是有王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逾期交付超过90日后,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陈某已付款的1%向陈某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某起诉的日期是2017年6月,距离应该交付的时间2016年9月30日,明显超过90天。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符合规定的。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庭审时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违约,陈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卖合同已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陈某夫妇诉请解除其与农行福安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陈某尚未履行的借款,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陈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贷款行反诉中要求陈某夫妇对剩余未偿还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法院不支持。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均已解除,陈某虽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但最终取得贷款款项的主体系开发商,故银行剩余贷款及利息依法应由最终受益人即开发商负责偿还。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解除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归还陈某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解除陈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剩余款项有由开发商偿还。一审判决后,贷款银行傻眼了,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原来都是无论楼盘烂尾与否,贷款人都要按月偿还贷款,直到还完贷款为止。如果不还,银行就起诉贷款人,法院都是支持他们的。这次怎么能这样呢?

于是贷款银行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陈某夫妇、开发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为什么一定要让陈某夫妇还款呢?因为楼盘烂尾后,原来的开发商早就没钱了,虽然法院判决开发商还款,但是实际上拿不到钱。所以银行一定要追借款人,毕竟银行还有很多方法找借款人追讨借款。这次银行在上诉中称,借款合同注明的借款人为陈某。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陈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购房人是否负有返还未清偿部分的贷款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正确,驳回银行上诉。二审判决后,银行还是不服,依然主张陈某应该还款这一观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且银行向法院提出,目前楼盘烂尾情况较多,按揭贷款逾期、拒付情况普遍存在,一旦确定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势必引起其他借款人效仿,将严重损害4银行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高院认为,在按揭买房时,陈某以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付给开发商。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开发商继续掌控建成或未建成的案涉商品房,且已实际占有贷款,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福建省高院最后驳回了银行的再审请求。很多家庭为了买房掏空了六个钱包勉强付了首付,每月还着房贷。结果房子烂尾了,购房者既要还贷款,又得不到房子,所有的损失都由买房者承担,明显不合理。本案的判决也许能够给那些正在遭遇烂尾楼盘的业主,提供一个思路,寻找一个合法合理的维权办法。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娓娓道法 ,用精彩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中国有合同法吗?????我怎么没听说过?//@用户我有两个小可爱:购房合同就是废纸吗?

九派新闻
《武汉晨报》旗下账号
11月18日,陕西西安,#烂尾8年交房业主被通知交续建费 ,300名业主曾搬进烂尾楼自救。
00:11
近日,一个爷爷十元钱把房子卖给孙子想要回遭拒的新闻登上热搜。具体情况大致是这样的,2018年8月份,爷爷老张有一套学区房,为了孙子上学,以十元钱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孙子,并且签署了购房合同。房产证还留在自己手里。后来,老张妻子住院,并且和儿子小张发生矛盾,在这期间,小张用挂失的手段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老张的妻子去世,老张决定要回自己10元卖出的房子,却被法院认定这房子属于赠予,赠予的房子已经无法要回。

不从法律的角度看,儿子为了一套房子,这样对待老人,真的可以说是不择手段,老人想要回房子,肯定是因为寒了心,但却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让自己既失去亲情,又失去财产。我们一起总说养儿防老,但是,现在更多的是样儿啃老。
网页链接
汪小菲大S,战争升级!
12月3日,大势已去的大S似乎再作最后的挣扎,她放出了两张图片,一张为自己户名的购房合同,一张为汪小菲立的借据,配文也是相当具有讽刺意味。
图片如下,网友们自行品鉴。
大致意思是:台湾两栋房子是自己付钱购买,压根没汪小菲任何事情,还说汪小菲借了她的钱用来投资,说钱到现在还没还清。说是暗讽,可都能看出来就是明显的讽刺汪小菲是伪豪门,没本事,软饭男!
一时间大S还博得一众粉丝支持。哪知没过几分钟,汪小菲就来拆台了,他把事情经过捋了个明白,并说要把一些微信对话和回款路径恢复出来。

首先要表扬一下,汪小菲这两次针对徐熙媛的回击相当理智,思路清晰,且没有情绪性发言。回复内容网友也自行观看,小编就不赘述了。
这一通看下来,大S的反击没有讨到任何便宜,相反让网友更加的认识了她们一家子的无耻嘴脸。网友纷纷坚定支持汪小菲,希望不要再被徐家pua,硬战到底,争取把孩子要回来。
汪小菲啊汪小菲,看到内情才知道他真算是个善良的人了,对大S的包容和爱不可谓不深,只是一腔柔情错付了人,人家根本就不领情,相反早早的,处处都在挖坑,使心眼儿。
汪小菲,到现在可能已经明白爱错了人,情绪也开始正常,失望透顶才会说出那句:你根本就不配当我孩子的母亲!
#娱评大赏#
有道理[赞]//@戏水风铃:商品房的开发,是房地产企业的商业行为。开发商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住宅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8条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限制性条件。

购房者自愿受让商品房,是对小区规划的整体认可。购房合同生效后,开发商与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买受人(业主)承继。楼外加梯涉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调整,必然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强制性规划条件。部分业主单方面提出改变现状的加梯诉求,是否牵扯购房合同的契约精神?谁是法盲?谁在自说自话?
宣一戈
所谓购房合同的契约精神就是法盲的自说自话。 1,合同相对人是售房者和买房人之间,与第三者没有毛关系,即便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状况永远不能改变,怎么可以叫其他业主遵守? 2,售房合同是有时效性的,买房者按合同交付房款,售房者交付了约定状况的房屋,合同履行结束。 以后房屋状况的改变,与合同无关了。

反对加装电梯的人,一拍脑门,就散布出一个反对的理由。加装电梯违反契约精神(购房合同)。
那就磋商一下:
首先,楼上业主加装电梯跟你低层业主没有契约吧?连契约都没有,楼上业主跟楼下业主之间不存在“违反契约精神”。
其次,每一位业主购房跟开放商有“购房合同”。合同上写“不得加装电梯”或者类似的文字么?没有!相反,对于国家规划更改,有免责条款。
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便“违约”,也是高层业主跟开发商违约,与反对加装电梯的人毫无关系。反对的人应该去找开发商谈判。但是请注意:开发商有免责条款。
介于现在婚姻的极不稳定性,买房时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占比份额!

娓娓道法
公职律师 税务师
“房子是我买的,你不能分!”上海浦东,吴某的儿子与儿媳周某离婚,周某得到房子一半的折价500多万元,但是吴某以此房是他购买为由不同意,并将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浦东新区法院) 吴某的儿子吴某1与周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家中添丁,原来的房子有点小,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周某与吴某1商议购买一套新房子。但是小两口刚结婚没有钱,于是找吴某夫妻商议。吴某夫妻就这一个儿子,觉得自己他们既然说了,就支持他们,反正最后自己的一切都是他们的。经过前期的准备,他们选中了一套比较适合的房子,当时总价623万,首付187万元全部由吴某出资,但是房子合同上购买人的名字写的是吴某1。

其中为了这笔首付款,吴某找了好几个人借款,借钱的辛酸让吴某记忆深刻。除了首付款之外,余款他们采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偿还,公积金用的是儿子和儿媳的,需要偿还60万元,而商贷376万元在2016年由吴某交给吴某1一次性还清了银行。总体算下来,为了给儿子买房吴某花了563万元。可是吴某1和周某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周某在2018年起诉离婚。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折价,周某分得518万元。吴某不服,自己辛辛苦苦花这么多钱买的房子,周某凭什么这么短的时间就能分走一半。于是以周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房款。 法庭上,吴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买房人实际是自己,只是借的儿子的名字买房。 自己原来有房子,由于政策的原因限购,自己现在想买一个改善房但是没有资格,于是采用儿子的名字的买的。

而且自己有买房时消费记录,能够证明这些钱都是出自自己的账户。交房以后这个房子也一直是他们两口子在居住,所以无论是实际占有人还是实际出资人都是吴某,这个房子就是吴某的。(二) 2011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退一步讲,自己的房子如果赠与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是对儿子的赠与,周某不应该获得。更何况自己从来没有赠与的意思!最后,吴某陈述到,如果人人都像周某一样结婚没有几年就要分走丈夫的一半财产,那么父母们辛苦一辈子为孩子买的房子很可能被诈骗一空,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而周某则辩称:(一) 房子已经由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8月,周某以吴某1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后,判决生效,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是周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获得是房屋现值扣除尚存贷款后的一半折价款。所以,其获得的房屋分割款有法院的判决书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二) 周某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而本案中,吴某所谓的出资资金本就是在其与吴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1先转账或者提现给吴某,再从吴某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等,出资的首付款以及借款也来自吴某和其同学和朋友,吴某和吴某1串谋,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系争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上事实,有判决书和笔录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 原来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依法确认房屋为周某和吴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作出了依法分割。

而吴某以缺乏法律常识为由,坚持表示系借名购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自己的观点,法院无法采信。(二) 经查,吴某和吴某1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量的资金往来,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吴某所支付款项均系出自其自有资金,故吴某要求返还款项的金额,已缺乏事实依据。(三)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均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即各方未对吴某的出资进行特别约定。故本案中吴某的出资,应依法认定为对周某1夫妻的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某请求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 大家觉得父母买房,夫妻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比较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娓娓道法,用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浦东头条#
共有的呀,只不过他走到别人的地盘而已//@冲浪的大狐狸:过道属于你购房合同面积内的么[大笑]//@自由47905046:我家一楼,楼上的邻居过路要过路费
平头小子
一楼邻居大妈的下水道堵了,找人疏通花了1000元钱,现在挨家挨户收费分摊费用,不知道其他邻居交了没有,但是我坚决不给她交。 邻居大妈说我不讲道德,下水道属于大家的事情,不属于她一家的事情,出了问题理应大家一起承担。 我说既然讲理那咱就讲理吧,去年房顶漏水了,我住顶楼,我要求你们给我分摊费用维修房顶,你们都说住楼下,屋顶漏水和你们没有任何关系,谁也不给我分摊费用,那你们装太阳别往我楼顶放啊,即便放的话也不要打膨胀丝啊。

最后我自己花了五千块钱做了防水,想让我给你分摊费用的话可以,你把去年我花的五千块钱的六分之一给我,我马上给你分摊现在的费用。 大妈听了我的一番话语灰溜溜地下去了,再也不说给我要钱的事了,就是不知道她会不会还找其他楼层邻居要钱,其他邻居会不会给她。 大家说我说的在理不在?
买房合同签订后,卖家却以疫情为由多次爽约?法院这样调解|长宁法院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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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签订后,卖家却以疫情为由多次爽约?法院这样调解|长宁法院

重大风险提示,派币买房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今天有当事人给我发了一个使用虚拟货币(派币、pi币)意向购房的协议,就是我下面贴的那份,仔细看过之后,发现一旦当事人签订此份协议,将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下面我一一说来。
首先,协议的名称叫意向购房协议,要知道,如果买房子的后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就可以了,意向购房协议并不是买房子所需要的必要环节。这份意向购房协议中需要买房者先缴纳一万元的定金,大家注意,是“定金”,不是“订金”,这两者的区别很大。我简单说,如果买房者违约定金是不退的,订金是可以退的,具体内容可以自行百度。
其次,协议第二款中虽然写明按现共识价314159美元每个派币易房,但是后面紧跟注明尾款待派币主网映射钱包后按实际价格,一次性支付完毕。这里就有问题了,主网映射后的实际价格谁也不能确定,笔者个人认为肯定不会达到上面说的314159美元。如果币价很低,你所有的虚拟货币加起来都不够支付尾款的,你怎么办?不买了?那么抱歉,你的定金是不退的。

最后,协议第三款约定,75日内如果派币无法主网映射,卖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定金。这一条看似维护的是购房者的权益,但是卖房者却可以不用任何成本的使用购房者缴纳的资金75+7共82天。
综上所述,等于整份协议对卖房者没有任何不利因素,但对卖房者来说类似于一份对赌协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太多不确定性,存在巨大风险,因此建议不要签订类似协议,让自己身处风险之中。以上是笔者空闲时间,随手而发,有不足之处还请指正!
位置郑州市中原区
今天去西区热力的一个窗口咨询退费情况,被告知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订单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没房本要购房合同复印件……交费仅需一个户号完成,退费恨不得把“家底”搬给他!且要看人家脸色,要减去11月15号至今全凉的天数,只退剩余天数的70% !提交申请20天以后退!看看没?厉害了!郑州热力!妥妥的周扒皮!

下午热力师傅再次来到小区,说是有好多原因,设备跟不上,热水过不来,没钱买煤,不知道啥时候才能热?我也弄不热!心比我家的温度还冷,取暖全靠太阳☀️,服了郑州热力#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要上 头条# #郑州爆料#
楼主不是业主可以这样问,因为你不是买房人,自然不知道很多关于购房合同及附属文件是怎么签订的。你提这样的问题很正常。如果楼主是业主,你再提这样的问题,绝对是明知故问耍流氓?
正直随缘就好
你们小区的物业合同由谁代表你们签的你知道吗?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物业合同不需要有甲乙双方吗?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谁代替我们请来的物业签了这么多年的服务合同哩?